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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级制与等级法

卷五 神圣希望帝国 · 词条 6 个 · 2,927 字

本节词条

  • 四等级制(奴、仆、民、爵;奴隶、仆从、自由民、贵族)861 字俾斯麦巩固了帝国原有的奴隶制,发展成奴(国家的奴隶,体力劳动者)、仆(私人的奴隶,作为私产被主人保护)、民(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类似雅典自由民)、爵(贵族)四
  • 等级法807 字俾斯麦为四大等级制定各自专属法律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帝国社会构造的核心法典。等级法公开将人工具化,规定了对奴隶的人道管理、对私仆的反虐待、对自由民的权利保障、
  • 奴隶法629 字等级法之一种,规定奴隶为国家财产、由国家奴隶管理部门监督、须保障基本生活与教育医疗、工资工时、娱乐规格、禁止集会结社、禁止人身虐待、申诉与人权部门巡查等条文
  • 仆从法131 字等级法之一种。合集所载条文仅及一条核心禁止性规定。
  • 自由民法80 字等级法之一种,确立自由民的公民权利。
  • 贵族法414 字等级法之一种,规定贵族爵位定期审核制度。俾斯麦后续以“分爵法案”进一步改革贵族爵位与地产的承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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