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录国教法》(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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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录国教法》是教皇出走、中央教团面对教皇合法性挑战而发布的正式教法,其政体核心是“教士监护”。它取消了民选教士制度、取消了教民身份,并在第一修正案中增设教法考与教生制度,把教士的养成和国家的官僚选拔绑在一起。教团国在教法颁布一周年时同时颁布新教典并在全国“推广”。
教法对社会生活的规定极细。轮次 8 所列条文的要点是:教士需监护监护区顺民的精神状况,对未能感受到神之启示(不够幸福)的顺民进行开导,接受其祷告和忏悔,必要时可使用精神法术助其恢复,不服从教士监护、放任自身状态恶化者强制实行精神治疗;教士需保证监护区顺民按照教团统一安排耕种和畜牧,违者应受惩罚,可按程度处以架身游行到鞭刑不等;地方教团应确保一切顺民听从启示指引,对待豪强(如地主等)应以安抚为主、剿灭为辅,愿意遵从教法者优先选为教士并保留其资产,叛逆者教团可讨伐剿灭;教士有责任运用魔法协助顺民解决衣食住行问题,但过程中严禁泄露不允许外泄的魔法知识,否则可处以对违法者与受影响者记忆抹除到死刑不等;顺民必须有工作且努力工作,不得从事教法禁止的工作,从事教法不推荐的工作应缴纳额外税款,怠工与拒绝就业者一经查实可处以鞭刑到石刑不等(石刑是民众用石头砸死受刑者的刑罚,被视为比一般死刑更重);悖逆父母者(无论年龄)父母有权请求教士进行惩处教育,悖逆公众伦理者公众可请求教士进行惩戒,可处以公开训诫到石刑不等(范围很广,比如奇装异服惹人不满就可以去举报);屡次触犯教法者,其家族乃至社区应承担连带责任。
教法带来的第一场震荡是“祭品”之争(见下文“祭品之争”条)。在制度层面,教法的后果集中在教士产生方式上。渊出走及至《启示录国教法》颁布后,中央教团取消了民选教士制度,改为由中央教团逐层往下任命各级教士监理会,由监理会选举和任命下级教团的教士。民选教士对该制度发起抗议,甚至动员了广大民众,包括部分圣人也参与其中——于是中央教团颁布了教法第一修正案,保留监理会职能的同时设立宗教考试制度,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教团学校和考试院,顺民有权根据教团颁布的教法、官方经文及释义等参考资料进行学习,参与“教法考”;教法考以对教法和经文的理解为主要内容,通过者可以成为“教生”,有权在教团学院学习魔法,同时需要拜教士为导师,教士可为名下教生安排工作,并需要为教生的表现负责,对教生的方方面面实施“监护”。教生可继续学习各类知识,通过各级教考进入神学院等学校深造,考入大学自动成为见习教士,经过毕业选拔决定是否能够成为正式教士。教考综合现代科学技术等普通教育内容,但都为教法和教义服务。国际观察家认为,教团国的教考侧重于考察教生对于“监护”的理解,对于遵照教法维护教团国秩序、维护社会既有伦理、维护顺民忠诚的理解,考察教生能否按照教团所想来使用魔法和管理顺民。顺民可以选择不同难度的教法考,从而成为学年制度不同的教生,这可以将不同年龄和阶层的顺民囊括进来。监理会的职责也因此改为从通过毕业考的教士中任命官员和监督工作(轮次 10)。
教法同时改写了受洗与身份制度:它取缔了各级教团自由受洗顺民的权利,取消教民身份,改为由教士决定顺民是否可以受洗,受洗后直接成为教士;第一修正案规定教生可受洗,教生可在导师教士安排下从事其职权允许任命的教团工作(轮次 11)。
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补充了教法与世俗官僚的关系:第六圣人璋“十分熟悉进盟平民区政权的运作方式,在教团内主张全国沿用平民区的管理模式,减少治理成本。这一主张成功体现在渊出走后订立的《启示录国教法》上,教法规定由教士们任命世俗文官政府,这为前进盟官员和知识分子们提供了契机。”
教法的宣传与国家仪式化,在轮次 258 中有明确记载:新希联宪法颁布正值教团国教法颁布一周年,教团国同时颁布新教典,并督促全国各地“推广”,连带着落实中央教团的各种威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