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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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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了《中分山特别法》。特别法囊括了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相关事件此后皆移交中分山法庭;法庭原本只负责中分山民事案件,经镜缘整顿后成为中分山司法体系的核心,并取得将犯人送往北沙监狱甚至移交北沙最高法院的权限。

改革的法律结构如下(轮次 98):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在镜缘授意下,特别法中囊括了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这意味着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此后皆移交中分山法庭。中分山法庭原本只负责中分山民事案件,现在由镜缘以特别法需要的名义进行整顿:她将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巩固中分山司法体系,逐步取代寨规;她还希望专业人士能够协助自己完善中分山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培养更多专业人员。由于中分山的特殊性质,在这一题材的剧情中,参与者很可能既可以参与执法搜查又可以成为辩护律师,而镜缘很可能会选择自己当法官。
改革的现实考虑同样明确。镜缘借由这次司法改革,将通过特别法授权中分山法庭判处犯人前往北沙监狱服刑甚至移交上级机关(也就是北沙最高法院),从而起到寨规处置甚至她个人处置都达不到的震慑目的。原文说明其机制在于,“一旦被移交出中分山,很有可能无法回来,就算回来也不一定能获得以前的位置甚至只是被接纳。这种物理隔离的‘我可能不再是中分山人’的惩罚某些方面甚至比在中分山内受重判更有震慑作用。”(轮次 98)
司法部门本身也是建设计划的一环。镜缘在筹划新部门时提到:“对哦,不仅得考虑哪里开法庭和哪里坐牢,还得处理什么民事啊、行政案件啊啥的。还有普法,来咱这的居民得让他们知道咱这是个自治区,不是土匪窝!”(轮次 100)
中分山作为审理地的部分,见轮次 129:希共方面声称“五月四日惨案中有青都侨民,根据属人管辖我们要对惨案进行调查和审判”,北沙最高法顺势申请查办而被宪兵队拒绝;自申请那一刻起,所有参与申请的法官悄悄进入中分山,然后在中分山地方法院的“邀请”下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名借地,与希联临时政府一同审理五月四日惨案——这次审理因为在中分山天寨举行,被民间称为“天上之战”。(该案整体归“清算法与恐怖统治”节,本条只录中分山作为审理地与邀请方的部分。)
中分山司法事务的民间执行者另有其人:赫炎“曾帮她侦破过中分山的多起案件,协助她战胜了中分山里潜藏的恶徒,是中分山的恩人”,而蛛眼“在中分山也做过一样的事”(轮次 165)。

源(对话轮次号)

轮次 98、100、129;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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