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团国的教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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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派掌握教团国司法体系时围绕教法建立的体系,主张“秩序为上”,是教团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样本。
第十派掌握教团国司法体系时,围绕教法建立了“教法体系”,提出“秩序为上”,认为信仰在秩序中体现,只要民众和教士遵循教法就可达成信仰。教法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既参考教团的实际治理需要和教团技术官僚们的政治理想,又参考民众当中流行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观念。
一定程度继承了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教法学家仅负责司法;地方教团监理会仅负责教团事务监理(而不是司法,相当于纪检);地方武装教士团(教团分部门)仅负责执法;中央及各级教团仅负责立法;各级各地教团联合工作必须互相监督(比如跨地执法必须与当地教团联合并汇报中央,不可私自执行)等。
教法体系延续了进盟平民区的一夫一妻等传统伦理,全面取缔奴隶制,赋予女性和少数族裔完整公民权并督促落实,具有一定进步性和现代性;即便会采用石刑这种民众参与的刑罚,也要求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并由教法学家向民众解释一切公开处刑的案件经由和处刑理由来教育民众,重视刑罚对教团意识形态的服务作用。
而第十派失势、三柱和第九代表的特务体系上位后,各级各地教团开始无视教法学家的意见,由特务组织“裁判团”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全权,武装教士团被大量取缔或仅作为辅助部队存在。教法中加入了大量之前没有的“神学”内容(尤其与恶魔和裁判相关),删除了大量科学-魔法体系相关内容并以“神学”解释。裁判团依照“神学”进行“裁判”,实际操作中是裁判团独断专权。
两者的取向差异在于:教法体系重视秩序,主要打击所谓“秩序破坏者”;而裁判团的目的是打击一切不够“忠诚”的人——这种打击渗透进了民众日常生活的最深处。
(教团国的整体体制与法典条文见《卷二 启示录教团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