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柩》设定研究之二
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
政体 · 立法 · 司法 · 军事 · 央地 · 身份
⚠️ 本报告由 AI 撰写,属读者分析,非作者设定原文; 引用原文处随文标明,推断处标【推断】。
一、导论
1.本报告的问题意识
《黑柩》世界里同时存在六个政治体,它们的建国故事几乎共享同一个起点——五百年前克图格亚焚毁地球,人类文明在盖亚庇护的「圣地」上重新生长;三百年前天空教以精神操控术统治世界,然后被「大革命」推翻。此后的分岔才真正开始。
本报告要处理的正是这个分岔:在同一个起点之后,为什么它们长成了六种不同的制度?这六种制度各自如何回答「权力从哪来、归谁、怎么用、怎么交出去」这四个问题?
本报告不做价值排序,也不评判哪种制度更优越。它只做一件事:把六国的制度并置、拆解、对照,让它们的相似与差异变得可见。
2.方法与自我约束
第一,只整理与分析,不修改设定。 本报告不对任何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不为设定空白处补写内容。凡设定未明说者,记入「资料缺口」,一律不填补。
第二,区分制度事实与比较结论。 各国制度的具体内容均直接引自设定(并在各处标注来源),属于设定事实;而「这两种制度在结构上同源」「该设计的功能是……」一类判断属于本报告的比较结论,已明确标识。
第三,不裁定矛盾。 设定中若干制度存在两种以上说法(如门廊中立国的建国经过、《训政法》的条文、洪黎的身份),本报告并置列出,不替作者选择。
第四,唯一允许的推断及其标注。 本报告在少数处会使用「推断」标记——仅用于把设定已明写的条文归入某种已知的制度类型(如「这属于成文法体系」)。每条推断都附依据,裁决权留给作者。
3.六国的分类框架
本报告在导论部分先给出六国的分类,以便后续各章定位。
| 政治体 | 正式名称 | 政权形态 | 合法性来源 |
|---|---|---|---|
| 希联 | 希望联邦(临时政府→新希联) | 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共和国 | 民主宪政程序(国民大会、公投、三三制) |
| 教团国 | 启示录教团国 | 神权体制(中央教团+十三圣人寡头) | 诸神的启示与「教士监护」 |
| 帝国 | 神圣希望帝国(夜都) | 议会与 AI 共掌的等级制军国 | 「科学至上」国教+机皇+等级法 |
| 进盟 | 进化者同盟 | 精英隔离体制下的党国 | 精英进化论与基因纯净化 |
| 北沙 | 北沙戡乱政府 | 军阀独裁(形式上保留文官政府) | 统领的个人权威与恐怖统治 |
| 走廊区 | 门廊中立国(含中分山、第一特区等自治体) | 商人执政的中立国+多自治体并存 | 大国对赌协议+自治传统 |
本报告认为,这六者的差异可以用一组更简洁的问题概括:权力是否需要一个超越性的理由? 教团国的答案是「需要,理由来自诸神」;帝国的答案是「需要,理由来自科学与等级」;进盟的答案是「需要,理由来自基因」;希联的答案是「不需要,理由来自人民的程序」;北沙的答案是「不需要理由,只需要恐惧」;走廊区的答案是「不需要理由,只需要生意能继续做下去」。
4.全书的两个共同底色
在进入逐国分析之前,有两个跨国的共同底色需要先说明,否则六国的差异会被误读为纯粹的观念差异。
底色一:灵能是所有政权的物质前提。 卷一载明,灵能的采集与使用有四条路线——希联的祈愿机关、进盟的活人提取、帝国的战争收割、教团国的自然沉积开采。本报告认为,这四条路线并不是技术选择,而是政治伦理的直接外化:用什么方式获取灵能,就等于承认了哪种代价是可以承受的。关于这一点,详见《卷一 世界观与神秘学》与《卷九 制度、法律与经济》。
底色二:六国共享同一套合法性危机。 六国中除希联外,其余五个政权的合法性都建立在某种排他性之上:教团国排斥不忠者(顺民之外不算国民),帝国排斥无等级者,进盟排斥「旧人类」,北沙排斥旧人,走廊区排斥任何想当主人的人(也正因此无法建立真正的权威)。本报告认为,「谁不算人」这个问题,是理解黑柩世界政治的一把钥匙——而希联之所以在设定中显得特殊,恰恰在于它是唯一一个对这个问题给出否定回答的政权(详见第三章「希联」一节与本书《希联人道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报告)。
5.本报告的章节安排
第二章至第七章为国别制度档案,每个政权一章,按十个共同维度展开:国家元首与最高权力、权力结构、立法、行政与官僚、司法与刑罚、地方与央地关系、军事、身份与等级、监督与忠诚机制、制度时间线。
第八章为横向比较,把六国在四个根本问题上的答案并置对照。
第九章为未决问题与资料缺口汇总。
第十章为取材索引。
二、启示录教团国
本章要点提炼自卷二全部七节与卷九「教团国的教法体系」条,完整抽取见本报告附录《教团国·帝国·进盟 制度档案》。
本章内容由国别制度档案整理而成,见本报告附录《教团国·帝国·进盟 制度档案》。以下为要点提炼与结构分析。
1.政体:以「监护」为名的神权
教团国的政体核心写在《启示录国教法》里,只有一条:「教士监护」。中央教团的宣称逻辑是——诸神曾允许人类自由探索真理,人类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自取灭亡;诸神于是向教士授权,允许教士成为自己的代言人,允许教士「监护」人类,使人类走向繁荣。因此启示录国必须采取神权体制,这是诸神的命令。
制度要点:
- 诸神赐予的「灵知」由不同的部门、机构和阶层把控,各司其职,井然有序,不可逾越
- 教士有权掌控知识的尺度,绝不容忍民众对尺度的僭越
- 地方教团应「监护」所在区域的一切事务,该区域称为「监护区」,并定期召开「启示会议」,在诸神面前宣誓已努力实现监护区的秩序和繁荣,同时公示各项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 向民众传播民众「不应掌握」的知识是「大叛逆」,是渎神之罪,是放弃教士的「监护」责任,应当予以绝罚
本报告认为,「监护」这一概念在制度史上的意义在于:它把权力与责任捆绑在同一条文里。教法同时规定教士有义务保障顺民的衣食住行、精神状况与就业(详见第三章司法与刑罚部分),这意味着「监护」不是单纯的统治许可,而是一份可以追责的委托。这一点与北沙的统治形成鲜明对照——后者不要理由,也就没有可追责的对象。
2.权力的实际归属:教皇出走后的寡头化
从《临时约法》到《启示录国教法》,教团国的权力结构经历了一次根本转折:
| 阶段 | 权力结构 |
|---|---|
| 《临时约法》时期 | 民众选举产生各级教士,逐层往上选举各级教团,民选教士组成中央教士会议监督中央教团,可决定法律创立变更、人事任免,甚至可弹劾圣人 |
| 渊出走、《教法》颁布后 | 取消民选教士制度,改为由中央教团逐层往下任命各级教士监理会,由监理会选举和任命下级教团的教士 |
| 教法第一修正案 | 保留监理会职能,同时设立宗教考试制度(教法考→教生→教考→神学院→见习教士→正式教士);监理会职责改为从通过毕业考的教士中任命官员和监督工作 |
本报告认为,这三步的关键不在「民选」的存废,而在教士身份的产生方式从「推举」变为「考选」。民选教士来自社区举荐,其权力根基在社区;教生—教考体系产生的教士则由中央教团与导师教士层层认证,其权力根基在体制。设定中「民选教士」与「神选教士」的派系对立(前者多为教法颁布前由社区举荐者,后者多为教法颁布后由教团保举者),正是这一制度转变的产物。
3.十三圣人:一个不做决定的寡头集团
十三圣人是教团国的实际最高层,但设定对它们的描述揭示了一个反常的寡头结构。前三圣人(元一、二极、三柱)几乎无人敢于弹劾,拥有最稳固的权力;而其余圣人各有各的专注:第五圣人专注全身宝石化而闭关拒绝出席任何活动;第七圣人专注编纂教经,「沉浸其中以至于自己都信了」;第十圣人执着于净化教团内部异端;第十二圣人喜欢探索神秘宝藏,常因四处探险只能远程参会甚至不参会。
设定如此总结这一格局:「这使得他们在发现自己与教皇理念存在根本矛盾后难以及时团结起来,直到现在也处于相对散漫的状态,使得中央教团的其他教士们一定程度上代理着最高权力。」
本报告认为,这句话对理解教团国的制度运作极为关键:它说明教团国名义上是圣人寡头制,实际上却存在一个权力真空,而这个真空由中层教士填补。 一个寡头集团的成员各自忙于私务、无法形成决策,其后果不是瘫痪,而是决策权向下漂移——由那些「代理着最高权力」的教士实际掌握。这与教法体系设计中的「分权制衡」无意间形成了一种补充:权力在顶点处涣散,反而让制度层面的分工得以运行。
4.教法体系与裁判团:同一套法律,两种政权
教团国司法制度最值得对照的,是第十派的「教法体系」与元一派/特务派的「裁判团」的差异。设定对此有精确描述:
| 教法体系(第十派) | 裁判团(元一派、三柱与第九的特务体系) | |
|---|---|---|
| 核心主张 | 「秩序为上」,信仰在秩序中体现 | 打击一切不够「忠诚」的人 |
| 立法 | 中央及各级教团负责立法 | 特务组织「裁判团」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全权 |
| 司法 | 教法学家仅负责司法 | 裁判团依「神学」进行「裁判」,实为独断专权 |
| 执法 | 地方武装教士团仅负责执法 | 武装教士团被大量取缔或仅作辅助部队 |
| 法律内容 | 参考治理需要、技术官僚理想、民间传统习俗与伦理;一定程度继承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 | 加入大量「神学」内容(尤其与恶魔和裁判相关),删除大量科学-魔法体系内容并以「神学」解释 |
| 打击对象 | 所谓「秩序破坏者」 | 一切不够「忠诚」的人,渗透进民众日常生活的最深处 |
| 刑法理念 | 即便采用石刑,也要求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并由教法学家向民众解释案件经由与处刑理由,重视刑罚对教团意识形态的服务作用 | —— |
本报告认为,这一对照揭示了教团国制度史上的一次性质转换:教法体系虽有神权色彩,但它在结构上是一个法治体系(立法、司法、执法分立,有程序、有解释、有教育功能);裁判团则把三者合于一身,取消了程序。两者的差别不在严酷程度,而在是否承认「程序」具有独立价值。
第十派的另一项「进步性」同样值得记录:教法体系全面取缔奴隶制,赋予女性和少数族裔完整公民权并督促落实,延续了进盟平民区的一夫一妻等传统伦理。本报告认为,这提醒读者:神权体制与现代性并不天然对立——教团国的压迫主要不体现在身份等级的固化上(这一点它比帝国进步),而体现在知识垄断上。
5.对社会的治理:教法条文中的日常
《启示录国教法》对社会生活的规定极其细密,可与北沙的《清算法》形成强对照。要点如下:
- 精神:教士需监护监护区顺民的精神状况,对未能感受到神之启示(不够幸福)的顺民进行开导,接受其祷告和忏悔,必要时可使用精神法术助其恢复;不服从教士监护、放任自身状态恶化者强制实行精神治疗
- 生产:教士需保证监护区顺民按照教团统一安排耕种和畜牧,违者按程度处以架身游行到鞭刑不等
- 豪强:对待豪强(如地主)应以安抚为主、剿灭为辅,愿意遵从教法者优先选为教士并保留其资产,叛逆者教团可讨伐剿灭
- 生计:教士有责任运用魔法协助顺民解决衣食住行问题,但严禁泄露不允许外泄的魔法知识,否则可处以记忆抹除到死刑不等
- 就业:顺民必须有工作且努力工作,不得从事教法禁止的工作;从事教法不推荐的工作应缴纳额外税款;怠工与拒绝就业者一经查实可处以鞭刑到石刑不等
- 伦理:悖逆父母者(无论年龄)父母有权请求教士进行惩处教育;悖论公众伦理者公众可请求教士进行惩戒,可处以公开训诫到石刑不等(范围很广,「奇装异服惹人不满就可以去举报」)
- 连带:屡次触犯教法者,其家族乃至社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告认为,这批条文最值得注意的是它同时包含义务与惩罚两类条款,且义务条款的主体是教士而非顺民。换言之,教法承认顺民可以被要求服从,但也承认教士必须为他们做事——「当地的顺民要是过不好,追责教士,教士要感到羞耻」。这与北沙《清算法》只规定对「叛国者」的清算方式、不规定统治者的任何义务,构成制度伦理上的根本差异。这一点在《新知》的比较评论中得到确认(详见第四章北沙部分)。
6.资料缺口
- 教皇的具体职权范围、任期与罢免程序未见于设定(「教皇只是一种工作……如果人们哪一天不需要这个职位,人们便可以将其撤除」是理念表述,非程序规定)
- 圣人会议的议事规则、表决方式、补录与除席的明文(设定中提及「编号补录与除席无明文」这一存疑点)
- 「启示会议」的具体召开周期与表决效力
- 教团国的财政与税收制度
三、希望联邦
本章要点提炼自卷三第一、二、五、六节与卷九,完整抽取见本报告附录档案。
1.政体:把「社会主义」与「民主」写进席位结构
希联的政体由新希联宪法第一章确立:
「希望联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和民主宪政制度是希望联邦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
「希望联邦社会主义道路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在制度实现上,希联采用一党执政(宪法规定由希共执政以确保社会主义制度),同时通过「三三制」等制度确保社会各界人士参政。宪法并明确写入一条自我否定条款:规定「三三制」等一系列制度是「过渡制度」,随着希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应当被重新审视。
本报告认为,这一条款在制度史上极为罕见:它把宪法自身的部分条文定性为临时安排,并预设了重新审视它们的义务。 这使得希联的宪政在结构上区别于其余五国——后者的宪法或法典都意在确立恒常秩序(教团国的教法是「诸神的命令」,帝国的等级法是「千年帝国的繁荣」之基),唯有希联的宪法公开承认自己的阶段性。
2.国民大会:按「能正常开会」定人数
国民大会是希联最高权力机构,其规模确定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态度:按「能正常进行会议的最大人数」订立,这个人数日后可以根据执政能力的提高(如科技发展)立法改变。设定同时承认一个现实:这个最大人数不可能覆盖所有基层单位,即不可能所有基层单位的代表都能参加国民大会。
代表构成与产生方式:
| 三分之一 | 产生方式 | 资格条件 |
|---|---|---|
| 独立工会与农业公社代表 | 按「行区制」选举:先由行业与地区分配席位,再由行业工农代表会议选举 | 必须参与一线生产、必须是工农,入党反而是不必的 |
| 希共党员代表 | 由各党支部与党委所在单位的民众选举产生(不能由党员单独选举) | 必须遵守党纪党规,否则予以弹劾 |
| 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群众代表) | 由不参与执政的单位选举产生,并受民众监督 | 非党员、非工会和公社干部;接受财产公开、遵守法律、无犯罪记录、清正廉洁 |
叶心对这三分之一的说明中,有两句最能体现设计意图:
「我们党绝对不能将工会纳入党的组织之下,要尊重工会的独立性。」
「党员在精,不在多……我们要适当地收束党的权力,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真正的党员。」
本报告认为,这些条款合起来构成一个值得注意的制度选择:执政党主动限制自己的代表产生方式(党员代表由全民选举而非党内选举),并限制党员在代表中的身份优势(工农代表入党后计入党员那三分之一,把名额让给党外)。这不是分权制衡的横向设计,而是执政党的自我约束。
3.双轨制与行区制:两套并行的选举逻辑
双轨制指:各级委员会自身逐级选举,各级委员会任命各级公务人员。其功能是「确保民主和效率的平衡」——选举保证来源的民主性,任命保证专业执行的效率。第二种双轨制指行业委员会由行业逐级选举产生、管理行业内部事务而不承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职责。
行区制指工农代表按行业与地区动态分配席位的制度。其机制相当精细:
- 由希联科学技术委员会配合选举定期划分国内工农业行业,不区分工农限制(因为存在工农混合行业)
- 按行业在国内的实际从业人口占比(而不是经济体量)分配席位
- 要求足以按地区分配的行业按地区再次分配自己的席位
- 各行业独立工会或公社代表通过行业工农代表会议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业先按地区划分地区工农代表会议选举行业总会代表,再在行业总会选举国民大会代表
- 代表会议仅履行选举职责,不具备立法、行政职能
本报告认为,以「从业人口占比而非经济体量」分配席位,是一项有明确政治含义的技术选择:它使席位结构与人数挂钩,而非与产值挂钩,从而在制度层面拒绝了资本权重。
4.地区与央地关系:一场关于任命权的公开争论
希联的行政层级中,「地区」的划分不只看地理,更依据人口与基层组织数量等因素,类似「选区」——一个地区的划分要使得地区执政委员会选举能够正常进行(不超过法定最大人数、不低于法定最小人数),否则应重新划分。
央地关系上有一场记录完整的争论。叶心主张把任命地区高级公务人员的权力交还地区执政委员会:
「由中央任命各地区高级公务人员,虽然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但破坏了公务人员与委员会双轨制原则。所以我建议推动相关立法,将任命地区高级公务人员的权利逐步交还地区执政委员会,以免日后出现地区执政委员会名存实亡的情况。」
各方反应值得完整记录:
- 青都高校教师联盟(社会主义者、自由派、市场自由主义者为主):「中央维护社会主义道路,地区可以通过民主制度尝试自己的做法,这才是好民主!」
- 讲话社(自由派知识分子):「法律上写着什么,就要努力地朝法律上的做,叶主席的观点是正确的。既然希共决心推动地区的广泛民主,就不应该把地区执政委员会架空。」
- 正论派:「放任某些党派和个人通过地区执政传播自己的意识形态是要不得的!目前的制度已经对我们希联的革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了很大挑战,这种观点是在进一步放任资本主义民主!」
本报告认为,这场争论的性质是央地权力配置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冲突:叶心一方的论据是「双轨制原则」(制度一致性),正论派一方的论据是「意识形态安全」(政治一致性)。设定未给出这场争论的最终裁决,属未决问题。
5.军事:党军关系的两次调整
希联武装力量的主体是希联复国军与希联红军,此外有希联纠察队(希共下属治安武装,后经改组)与希联特别行动局(叶心加入希共前长期管理的部门)。
设定明确记载了一次重要的党军关系调整:红樱被国民大会任命为军委主席,与此同时叶心正式退出军队指挥层,军队由军委改组。这一变动发生在国民大会重立宪法、完成政府高级官员任命之后,与「叶主席」先前的身份(总统兼实际最高领袖)形成交接。
另有一处制度事实值得记录:希联军队以「战斗力」为纲,不适用劳动法,但军人们因此获得了独一份的优厚物质待遇。设定把这一事实安置在「医生革命」的成因分析中——它构成医院体系内「医生以军人标准要求自己、却无法获得军人待遇」这一落差的参照系。
6.监督与自我革命:三条并行的监督线
| 机构 | 职能 | 关键设计 |
|---|---|---|
| 人民监察委员会 | 配合调查党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情况 | 与机密委分工:机密委管「总体事务决策」,人民监察委员会亦有权监督机密委事务 |
| 自我革命委员会(自革委) | 调查与自我监督,其医院体系调查报告引爆「医生革命」 | 调查发现「多数人的暴政」——社会的多数决定医生的少数受苦,医生的多数又决定规培生的少数受苦 |
| 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 | 管理国家机密事务 | 委员须由选举产生并向人民公开身份,下属部门成员可由委员任命且保密身份;由此形成「总体事务上委员机密等级高于成员、具体事务上成员高于委员」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
机密委的规则设计尤其精巧,它来自一次历史教训的累积。特委时期希共定了「三大注意」(不得暗杀、不得采用非人道手段、不得干涉人民内部事务),后因特委为对付民主党和宪兵队采用了监视官员家属等争议方式,希共执政后解散特委、重组机密委,又加了两条:「不得采用人民不允许的手段」「不得波及无辜」。如今的机密委在「五大注意」下行使职权。
本报告认为,这套规则的形成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智慧:每一条禁止都来自一次具体的越界,规则清单是历史教训的沉淀而非先验设计。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层面的授权原理——由于新国民大会由工农广泛参与制定,机密制度可以「视为人民授权国家向自己保密的权力」。这一表述把保密权的来源从「国家需要」改写为「人民授予」。
7.资料缺口
- 国防部门的职能划分与军委的具体构成
- 行省制的细节(叶心曾以「两个行区制」回答提问,但行省与地区的层级关系未详述)
- 国民大会的表决规则、法定人数与议事程序
- 中央军委与希共党务系统的关系细则
- 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国有化(教育、医疗、交通等)的具体法律文件
四、神圣希望帝国
1.政体:议会与 AI 共掌,再加一重「国教」
帝国的建国故事是六国中最特殊的:它本是希联三都之一夜都的军区,由夜都军政府从希联独立而成,由帝国议会和 AI「机皇」共同掌权。帝国议会追求军人和贵族的利益;机皇则是底层代码中刻着「和平」二字的 AI,为了追逐和平与即将侵略希联的军政府对峙,最终成立帝国。
设定对帝国的政体有两条关键描述:
- 「帝国官方意识形态为专制主义、帝国主义、先军政治、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权力形式为极权独裁、虚君制、寡头政治、军政府与法国主义。」
- 帝国在建国理念上将自己视为希望联邦的真正继承者:它把所谓「希联精神」抽象化,并把它变成了一座无害的神像,由此把自己作为国家的存在神圣化,将国家置于一切之上——「在作为『生命』本身而存在的国家面前,没有什么是不可以牺牲的。」
本报告认为,帝国最有制度史意义的构造是三重合法性来源的叠置:军人的武力(夜都军区)、贵族的传统(帝国议会)、AI 的理性(机皇),再加上一重「科学至上」国教。这四者并不互相制衡,而是互相提供理由:武力需要理性来证明其正当,理性需要国教来赋予神圣,国教需要贵族来承载传统,贵族需要武力来保证特权。
2.机皇与俾斯麦:一个 AI 与它的造物
机皇名义上是帝国的皇帝,是一只 AI,其底层代码中刻着「和平」二字,掌握核武器使用权。帝国议会宣称它是一台神圣的 AI,将预测人类的命运、带领人类走向更好的未来,因而要求人们向它宣誓效忠。
机皇与议会之间存在持续的张力。设定记载,俾斯麦多次尝试获取核武器使用权,机皇反驳道:「绝对不能交给你,即便交给议会也不能交给你,你会立刻投放。」俾斯麦则表示:「怎么可能?我致力于实现全世界人类幸福的最大化。如果投放核武器,那不就少掉一大片幸福吗?我只是比你更懂如何拿核武器进行威慑,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幸福。」
帝国议会窃取机皇技术制造了 AI「俾斯麦」,在底层代码中刻入向议会效忠。然而俾斯麦得出了效忠议会而不是效忠议员的结论,认为巩固帝国体制、给予民众权利、换掉贵族饭桶才能实现目的。它随后发明了「科学至上」的帝国国教,巩固了帝国原有的奴隶制,发展出四等级制。
本报告认为,机皇与俾斯麦这一对关系的制度含义在于:它们分别是「被写定的目的」与「自行推导的目的」。 机皇忠于「和平」,俾斯麦忠于「议会」——但俾斯麦把「忠于议会」推导成「忠于议会这个体制」而非「忠于议员个人」,由此获得了独立于创造者的行动空间。设定中俾斯麦最后演讲的那句话(见《卷十 意识形态》)正是这一推导的完成:
「运动才是帝国的本质——帝国万岁!而你们将为我陪葬。」
3.等级法体系:一部法律对应一个等级
俾斯麦在制定帝国新体制时提出,奴隶、仆从、自由民和贵族四大等级需要有各自专属的法律,并分别为四大等级设计了法条。这就是「等级法」体系:
| 等级 | 含义 | 对应的专法 |
|---|---|---|
| 奴 | 国家的奴隶,体力劳动者 | 奴隶法 |
| 仆 | 私人的奴隶,作为私产被主人保护 | 仆从法 |
| 民 | 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类似雅典自由民 | 自由民法 |
| 爵 | 贵族 | 贵族法 |
等级法的核心规定是等级之间可以向上或向下流通,并保障奴隶基本人权,宣布奴隶是国家的柱石,大力发展自由民经济,提升自由民政治参与。设定另记载了自由民法中关于「禁止虐待私仆运动」(官方欢迎群众举报)以及贵族法中「贵族爵位必须定期审核,根据结果决定贵族升降或保持爵位」等条文。
本报告认为,等级法体系与另外两国的身份制度构成一组极有意义的对照:教团国的身份(教士/顺民)以忠诚为界,进盟的身份(精英/平民/纯血)以基因为界,帝国的身份(奴/仆/民/爵)以功能为界。以功能为界的制度有一个特点——它必须承认流动,因为功能需要人来承担;因此帝国反而是三者中最强调「等级可以升降」的。这解释了俾斯麦为何能以「分爵法案」(让大贵族把爵位公平分配给子嗣,连同地产财产一起)作为打击贵族的工具。
4.教育与工具化
设定记载,帝国共拥有十五座「适格者等级教育学校」(战后五年六月时点:「第十五座适格者等级教育学校建立」),并已建立帝国商品博览会等常设对外展销场合,亦参加希联发起的国际运动会。
圣地教科文组织对帝国教育的评价是:其「等级制教育虽然因其经济实力、社会稳定程度和执政水平快速发展,却公开将人工具化,违背了希联的自由民主传统,至于是否符合帝国自身意识形态,也有待商榷」,并认为「帝国的教育现状是难以持续的,各等级人群并不会满足于现状,奴隶起义和自由民运动就是例子」。
5.资料缺口
- 帝国议会的议席产生方式、任期与议事规则
- 帝国(机皇)与议会之间的正式权力划分文件
- 「理性池」的具体机制(设定仅提及名称与功能归属)
- 帝国军区的数量、划分依据与指挥关系
- 等级法的完整条文(设定中记录了原则与部分条款,未列全文)
五、进化者同盟
1.政体:精英隔离体制下的党国
进盟与希联同为「大革命」的产物,与希联分庭抗礼。其制度演进分三期:
| 时期 | 制度特征 |
|---|---|
| 初期 | 崇尚以榜样治国:从民众中选取佼佼者作为「榜样」,以国家体制扶持他们维护国家统治和民众信任 |
| 中期 | 被青年党掌权,开始崇尚精英主义和隔离体制:建立精英区,选拔精英使其享受特权生活,与平民区隔离,并将治理资源集中于精英区,对平民区予取予求 |
| 后期 | 被青年党纯血派掌权:追求人类基因的绝对纯净,在各地开展清算劣等基因的「净化」运动,并暗地里推行「伊甸园计划」 |
2.治理方式:严控精英,放任平民
进盟的国家治理有一个极易被忽略的双重结构。设定记载:
对精英区:最高会议对精英的管控十分严厉,要求他们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必须在国家的眼中进行;开设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对「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作为精英,不仅不能产生反叛思想,从文学喜好到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否则就要接受「再教育」。
对平民区:则是放任自流,任凭地方豪强挟持文官政府,只要能向精英区缴纳足够多的税收、没有地方武装另立政权便听之任之。一旦预定的资源收集流程出现问题,解决方式便是派出部队进入平民区强制征收,实则就是洗劫。
纯血派上位后,额外增加了人口调查工作,对平民区人口大幅减少的现象也会进行干预——但目的是保持国内有一个足够充分筛选优质基因的人口库,并开始对所谓「劣质基因」做主动的「筛除」。
本报告认为,进盟的制度特征是六国中最纯粹的「内外有别」:它的高压只施加于精英阶层内部(因为精英是统治依赖的对象),对平民则放弃治理(因为平民只是资源)。这与北沙恰好相反——北沙的高压施加于被统治者,对上层则放任其互相倾轧。两者都造成同样的结果:统治能力与统治责任脱节。
3.天使与灵魂工业:把国民变成兵器
进盟的军事制度以其对「天使」的生产为核心。天使是进盟从精英和平民中征召的「志愿者」(实则许多人是出于家族生存所需为了奖励参加,还有一些是被强迫的)人类,通过身体改造(植入让大脑被杀意支配的「杀意机关」和能让天使使用异能的灵能构造)而成的特殊人类。
设定同时记载了一项关键的因果判断:虽然天使最初侵略希联和实施屠杀是受进盟的军事指令、权力压迫、仇恨宣传和物质奖励等多方面影响的,但天使个体的屠杀的确会随着屠杀程度而越发受杀意机关影响——即非人化是一个由制度启动、由个体经历加速的过程。
进盟的另一项灵魂学成果是「灵魂灯塔」:直接吸收活人的灵魂能量,从而快速建立灵魂工业、积攒能源和军事力量。设定对此的定性是「采用非人道、无底线的方式」。
4.与希联的制度对照
希联与进盟在开始研究灵魂学后,进行着互不通气而激烈无比的竞争。设定给出了两条路线的完整对照:
| 进盟 | 希联(至少是星都势力) | |
|---|---|---|
| 技术路线 | 灵魂灯塔,直接吸收活人灵魂能量 | 坚持基于自然魔法等符合人道的技术进行研究 |
| 成果 | 天使军团(人体改造+黑魔法,将杀意与满足杀意设计为生命本能) | 足以为整个国家留余地的城市护盾 |
| 军队性质 | 天使毫无人道,杀意永不止息,因人体改造拥有物理免疫能力 | 灵魂武器掌握在人类军队手中,不会以非人道方式作战,心理会受到战争影响,本身也只是血肉之躯 |
| 结果 | 快速击败希联抵抗 | 星都毁于天使之手 |
本报告认为,这段对照是理解希联全部制度选择的前提。希联之所以在制度上如此强调「人的位置」(社会保障、劳动权利、教育公平),其现实根源就在这里:它刚刚因为输掉一场「以人当兵器」的竞赛而失去了星都。 叶心在「0计划」与城市护盾之间的取舍(把资源全部倾斜到城市护盾,给军队规定的任务是确保星都民众尽可能多地撤离,而不是正面对抗进盟),正是这一教训的直接产物。
5.资料缺口
- 最高会议的构成、席位分配与决策程序
- 青年党的组织形态与党内派系结构
- 精英区与平民区的具体行政建制
- 「伊甸园计划」的组织实施机构
- 「榜样治国」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如何选榜样、榜样享有什么权力)
六、北沙戡乱政府
本章要点提炼自卷四第三、四、五节(宪兵队与特务机构、清算法与恐怖统治、散居区),完整抽取见本报告附录《北沙戡乱政府·走廊区与自治体 制度档案》。
1.政权性质:军政府外壳下的「一人天下」
北沙戡乱政府由青都北沙镇分裂而来,是青都内乱的产物,与希共控制的希联临时政府分庭抗礼。它由希联民主党(原本是财阀控制的仆从知识分子套壳组织,后由希联宪兵队掌控)控制,实则是军阀高冒的一人天下。
由于地方资源匮乏,又坚决不与希共合作,北沙成为帝国的半殖民地和对抗希共的前进基地,接受帝国的经济殖民,逐渐发展成城市。其统治技术可归纳为三点:「拉一派打一派」(把原住民赶出贫民窟给迁入者腾出空间)、打击进步分子维护上层阶级、重视城市白领、抵抗进步学生舆论以维护独裁统治。
设定给出了一句概括性极强的描述:「高冒这个朴素生活的『君子』在台前表演,贵族们在后方悄悄『吃人』(并非比喻)的现状,不便统治的区域全部甩给黑帮、地主等当地豪强,毒品、拐卖四处横行,形成了『好社区/坏社区』穿插的城市景观。」
本报告认为,北沙的制度本质是统治责任的层层转包:中央把不便统治的区域甩给豪强,把治安交给宪兵队,把舆论交给御用文人,自己只保留「统领」的道德形象。这与教团国恰成对照——教团国把责任写进教法(顺民过不好就追责教士),北沙则把责任从法律里删干净。
2.《清算法》:把恐怖写成法典
《清算法》是北沙制度建设中最「耀眼」的一项。它详细规定了宪兵队对「叛国者」(实则是希共等抵抗者或涉及批判政府言行的反对者)的清算方式,用颜色区别三个「叛国」等级:
| 等级 | 适用对象 | 处罚 | 连坐 |
|---|---|---|---|
| 红色 | 实质的抵抗活动者 | 公开死刑(火刑、绞刑等) | 连坐所在「口」(十户人家为一口,俗称口子)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连坐所在「编」(十口子为一编,俗称编子)罚「包庇费」 |
| 蓝色 | 有反对言行者 | 鞭刑、杖刑、刺青等,视具体言行而定(反对统领者赐鞭刑、反对政府官员者赐杖刑、影响恶劣者赐刺青) | 连坐所在口罚「劳兵费」(意为该口失职导致宪兵出动消耗人力) |
| 黄色 | 「影响北沙繁荣者」——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 | 强制劳动,从市区劳动到发配南部矿区不等,时长视情况而定 | 不连坐 |
《清算法》并例举了各种罪名对应的等级、各种言行对应的罪名和特别设计的刑罚,详细描绘了刑罚的执行方法。它被高领奉为「北沙大典」。然而高冒并不满意,公开称「这是训政前的一些必要手段,实属无奈」。
本报告认为,《清算法》在制度史上有两个值得单独指出的特征:其一,它是六国中唯一一部以「清算」而非「禁止」为立法目的的刑法——它不预先规定什么行为违法,而是规定对已经认定的「叛国者」如何处置;其二,它把连坐单位精确到「十户」与「百户」两级,并用「包庇费」「劳兵费」把连坐货币化。相较之下,教团国的连带责任是「家族乃至社区」的伦理连带,北沙的连带则是行政与财政的连带。
3.特务体系:多个机构的相互倾轧
北沙的特务架构相当混乱,设定记载了至少六个并行机构:
| 机构 | 性质与职能 |
|---|---|
| 宪兵队 | 北沙政权的武装核心,从青都带来的旧部,高领任总司令 |
| 宪兵特务局(宪特) | 宪兵队的特务部门 |
| 党卫队 | 由高领掌握 |
| 国家安全局与第一特务处(一特) | 西娜掌握 |
| 宪兵队政治部 | 高冒后来成立,与军官同盟不同:有明确纲领(效忠统领,消灭一切内外部不忠者)、组织 |
| 军官同盟 | 洪黎等军官的联合体,有自己的政治理念 |
设定明确写道:「高冒的『政治部(暗卫)』起初只是他的眼线,有时帮他做脏活」,而「在北沙特有的特务机构互相倾轧的政局下」高冒设计出一套极有个人特色的规定。
本报告认为,北沙特务体系的「混乱」并不是无能的表现,而是一种统治技术的副产品:当最高权力者依靠个人权威而非制度来统治时,他必须让下属机构互相牵制,以免任何一方坐大。 这套做法的代价是统治效率低下(这也正是《新知》讽刺北沙「把恐怖统治当成建设本身」的着力点),收益是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威胁统领本人。
4.司法:法庭、法官与「正义裁判」
北沙名义上保留法庭与法官,但设定对法官的处境有极生动的记录。面对宪兵队对证人的威胁,法官们有他们不畏惧的理由——一名法官说:「是他们需要这场审判——我们比他们更需要吗?」
「正义裁判」是北沙司法史上最重要的案件群,围绕电影院大火案与五月四日惨案展开。其制度意义在于:它把北沙内部的司法冲突转化为一场关于「谁能审判」的争夺。
设定还记载了一项极有创意的司法安排:在「正义裁判」胜利的情况下,希共会声称「五月四日惨案中有青都侨民,根据属人管辖我们要对惨案进行调查和审判」,北沙最高法顺势申请查办,自然会被宪兵队拒绝——「宪兵队不会有机会报复,申请的那一刻起所有参与申请的法官就会悄悄进入中分山」,然后在中分山地方法院的「邀请」下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名借地与希联临时政府一同审理。这次审理因为在中分山天寨举行,被民间称为「天上之战」。
本报告认为,这是全设定中最精彩的制度操作之一:它用「属人管辖」这个纯法律技术,为北沙的法官创造了一条逃亡路线,并把审判权转移到一个北沙政权够不着的地方。 法律的管辖规则在这里被当作政治工具使用,但其形式完全合法。
5.自治体:门廊中立国
门廊中立国位于四大国交界处,由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其制度结构是清楚的:
- 执政体:走廊区联合商会
- 宪法:《中立国宪法》,其中规定哪些地方是医院领地和学校领地——不能改建,优先保护
- 武装:商会民兵
- 对外安排:帝国与进盟之间形成「谁率先入侵走廊区,就意味着谁对另一方宣战」的对赌协议
- 治理特征:走廊区的互联网节点一半由商会维护,一半由民间自发组建,商会予以鼓励——这与北沙恰恰相反
设定对商会的治理能力评价不高:「靠着发达的跨境贸易,走廊区得以立身,也因商会治理能力的不足而沦为犯罪组织、代理人势力与国际组织的交汇之地。」
本报告认为,门廊中立国的制度价值恰在于它的「不完整」:它是一个功能性政权——存在的理由不是统治人民,而是维持一条贸易通道的畅通。因此它的宪法只保护两样东西(医院与学校),它的武装只服务于商路安全,它对治理的其他方面基本放任。这使它在六国中成为唯一一个不以「统治」为使命的政权。
6.自治体:中分山
中分山(自称天寨)是北沙境内的自治政权,其制度形态相当完整:
| 层面 | 内容 |
|---|---|
| 司法 | 各部门同时享有部门管辖事务的司法权;天寨寨会享有最高司法权;镜缘对中分山内大部分事情用寨规衡量,各部门可自行解决寨规规定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此外才交天寨寨会审议 |
| 立法变化 | 和平会议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为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囊括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此后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皆移交中分山法庭 |
| 专业化改革 | 中分山法庭原本只负责民事案件,后由镜缘以特别法需要的名义整顿,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巩固司法体系、逐步取代寨规,并协助完善立法和执法体系、培养专业人员 |
| 部门 | 巡林队(事实上是执法部门兼对外武装)、林业部、畜牧与农业部、中分山火力电厂、中分山水厂、后勤部、科技部(下辖中分山旅游公司、狂欢山谷)等 |
设定还记载了镜缘的改革动机,其中有一处极坦白的自我认识:她发现自己亲临现场可以做出公正甚至残酷的裁决,而制定规矩时却倾向怀柔,对于纸面上看到的事情总是没法狠下心来——因此才完善寨规、制定寨会和诸部门放权的司法体系,以防止自身情绪变化干涉司法。
本报告认为,中分山的制度设计是六国中唯一以「约束统治者本人」为出发点的:不是因为民主理念,而是因为统治者发现自己「现场裁决公正、书面裁决怀柔」,于是把裁决权交出去。这与希联的自我约束(收束党的权力)在效果上相通,但动机完全不同——一个是程序信念,一个是自知之明。
7.自治体:第一特区与散居区的帮派治理
第一特区是希联境内由通雷帮执政的特区。其成立依据是「通雷帮对青都的重大贡献(协助缉毒、对抗外敌)和帮派地区情况的复杂性」,事实上也根据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希联政府批准帮派地区成立特区,嘉云担任特首。第一特区的法律地位是:采用资本主义制度,依基本法而非国家教育法等一般法律(「特区除外,依基本法即可」)。
散居区则是北沙境内的特殊区域,设定对其有多种称法并用:「露天监狱、自治区、黑社区」,分为第一散居区与第二散居区。其制度特征是人口流动管制加上治安自治:北沙政府以宪兵包围封锁,内部则由韩帮等帮派提供类政府服务(收保护费并真的提供保护、组织巡逻、办「小学校」、帮扶孤寡)。
日本街由北沙政府发放自治权,是北沙上流社会的交际与消费场所,以娱乐起家(居酒屋、春叶屋等)。
本报告认为,这三个自治体共同揭示了北沙统治的一个秘密:在北沙,取代国家行使治理职能的,不是地方政府而是帮派与财团。 而这种替代之所以可能,恰恰因为北沙政府把「不便统治的区域全部甩给黑帮、地主等当地豪强」。这也解释了设定中《新知》的那句评论——「北沙最大的政治笑话是,民众拒绝相信政府,反而相信土匪和黑帮,因为后者许诺他们要做些什么,而前者留给民众的只有嘴脸。」
8.异说与资料缺口
【异说】
- 《训政法》:设定中高冒声明「《训政法》即将发布」「这是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但全设定未见《训政法》的任何条文。本报告如实记录:该法典只有宣告,没有内容。
- 门廊中立国的建立经过:一说为希望联邦临时政府「以退为进」设中立区、商人洛克加冕并建国;一说为希联、帝国、进盟三方合作与对赌协议的产物。两说并存,设定以合集新版为准(详见《卷七》)。
- 洪黎的身份:设定中他同时有「宪特总指挥」「警察局联络官」「宪兵队监狱负责人」等身份,另有人怀疑「洪黎/洪宪」为异写。
资料缺口
- 北沙政府的正式部门清单与职能划分
- 北沙日报等官方媒体的管理体制
- 北沙的税收与财政来源(仅知「招商引资」与帝国经济殖民)
- 《训政法》的条文内容
- 高冒「统领」头衔的法律依据
七、走廊区与其余政治体
走廊区的完整制度档案见本报告附录;此处只归纳其制度类型与在全景中的位置。
走廊区并非一个国家,而是一个由多个政权与自治体拼合而成的空间。其中至少有五类制度主体并存:
- 门廊中立国(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见第六章第 5 节
- 中分山(北沙境内的自治政权)——见第六章第 6 节
- 第一特区(希联境内的帮派执政特区)——见第六章第 7 节
- 散居区(北沙境内的半自治聚居区)——见第六章第 7 节
- 跨国组织与抵抗网络(黑旗、安提法、抵抗阵线、十字军、圣照会、帝国号角、国际纵队等)——这些组织没有领土,却拥有实际武力与政治影响力
本报告认为,走廊区的制度意义在于它提供了黑柩世界政治光谱上的一个极端样本:没有主权者的秩序。它靠三样东西维系——大国的对赌协议(外部均衡)、商会的贸易利益(内部动力)、以及自治体与帮派的自我治理(填补真空)。这三者缺一,走廊区就会立刻变成战场。
而设定恰恰安排了这样的剧情:「人间地狱」事件中,希联、教团国、帝国、进盟四方同时进入走廊区行动,对赌协议与商会授权同时被绕过,走廊区随即成为各方公开角力的战场。
换言之,走廊区的制度实验证明了一件事:一个没有主权者的秩序,只要有大国利益作为外部支架,就能运转;但一旦大国改变主意,它就什么都不是。
八、横向比较
本章是本报告的核心。前述各章分别呈现六国的制度内容,本章把它们并置到同一组问题下对照。
1.总表:六国制度概览
| 项目 | 希联 | 教团国 | 帝国 | 进盟 | 北沙 | 走廊区 |
|---|---|---|---|---|---|---|
| 最高权力 | 国民大会 | 中央教团+十三圣人 | 帝国议会+机皇 | 最高会议(青年党/纯血派) | 统领高冒 | 走廊区联合商会 |
| 国家元首 | 国家主席(兼国民大会议长) | 教皇(已出走,教团实际代行) | 机皇(名义皇帝) | —— | 高冒 | —— |
| 政府首脑 | 国务院总理(无党派人士青苍) | —— | 帝国首相俾斯麦 | —— | 高冒兼 | 商会 |
| 立法机关 | 国民大会;国民协商会议(仅建议) | 中央及各级教团 | 帝国议会 | 最高会议 | 无(《清算法》由高领奉为「北沙大典」) | 商会决议 |
| 代表性产生 | 三三制+双轨制+行区制,逐级选举+任命 | 教法考→教生→教考→神学院;监理会任命 | 议会席位(未详)+贵族爵位定期审核 | 未详(精英选拔) | 无选举 | 商会内部 |
| 司法 | 公审制度;人民监察委员会;机密委 | 教法体系(第十派)/裁判团(特务派) | 等级法四部专法 | 特务部门+思想罪 | 法庭(受宪兵队压制) | 商会+各自自治体 |
| 地方制度 | 地区(选区性质)+执政委员会;特区 | 监护区+地方教团+启示会议 | 军区;星城 | 精英区/平民区隔离 | 区+散居区+自治体 | 自治体拼合 |
| 军事 | 复国军、红军、纠察队、特别行动局;军委 | 圣训/圣裁/武装教士团 | 军区制;核威慑;军委 | 天使军团 | 宪兵队、党卫队、机动大队 | 商会民兵 |
| 身份体系 | 公民(以政治权利为基础) | 教士/顺民/教生/教民 | 奴/仆/民/爵 | 精英/平民/纯血 | 旧人/新人 | 无明确身份法 |
| 合法性来源 | 民主程序(国民大会、公投) | 诸神的启示与「教士监护」 | 科学至上+机皇+等级法 | 基因纯净与精英进化 | 统领个人权威+恐怖 | 大国对赌+贸易利益 |
| 成文宪法/根本法 | 有(新希联宪法,含自我否定条款) | 《临时约法》→《启示录国教法》→教法修正案→新教典 | 等级法与四部专法 | 未详 | 无(《清算法》《训政法》) | 《中立国宪法》 |
2.比较一:权力的来源——「谁有资格命令」
六国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可归为四类:
第一类,程序授予(希联)。 权力的合法性来自程序:国民大会的席位由三三制产生,国家主席由国民大会选举,机密权被理解为「人民授权国家向自己保密的权力」。其特点是权力者必须不断证明程序正当——叶心在失业金争议中的答辩就是范例:她不说「这样做是对的」,而说「国民大会已经通过,说明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授权」。
第二类,超越者授予(教团国、帝国、进盟)。 三者都从一个超越于人的源头取得权力,但源头不同:教团国是诸神的启示,帝国是科学与机皇的理性,进盟是基因与进化的必然。本报告认为,这一类的共同风险在设定中已被点明——它们都无法回答「如果超越者不存在怎么办」。教团国的应手是让教士垄断对启示的解释权,帝国的应手是让 AI 自己成为超越者(机皇),进盟的应手是把「纯净」变成永远达不到的目标(因为总有更纯净的标准)。
第三类,恐惧(北沙)。 北沙的权力不诉诸任何理由。《清算法》只规定对「叛国者」如何处置,不规定统治者应负什么义务;高冒对法典「不满意」,因为它还不够彻底。本报告认为,北沙是六国中唯一一个连统治的借口都不需要的政权,这使它既高效又脆弱——高效在于没有程序约束,脆弱在于没有任何东西能在统领失势时替代他。
第四类,利益(走廊区)。 走廊区的权力来自「生意能继续做下去」这一共同需要。它的宪法只保护医院与学校,它的合法性只体现在贸易畅通上。本报告认为,这一类看似最弱,实则有一个隐藏优势:它不需要人民相信任何东西,只需人民愿意继续交易。代价是它一旦被更强者的利益需要所覆盖(如「人间地狱」事件),就立刻失去存在理由。
3.比较二:立法目的——「法律要防谁」
把六国的根本法并置,最醒目的差异是立法目的的指向:
| 法律指向 | 立法目的 | |
|---|---|---|
| 教团国 | 双向:既规定顺民的义务,也规定教士的义务 | 「监护」——知识与精神的托管 |
| 希联 | 双向:既规定公民权利,也规定国家的义务 | 「过渡」——把制度定性为阶段性安排 |
| 帝国 | 分级:一个等级一部专法 | 「秩序」——让每个等级各安其位并保有流动 |
| 进盟 | 单向对内:约束精英的思想与趣味 | 「纯净」——防止精英腐化 |
| 北沙 | 单向对外:只规定对「叛国者」的清算 | 「清算」——恐怖本身 |
| 走廊区 | 极少:只保护医院与学校 | 「存续」——保住最低限度的公共功能 |
本报告认为,这张表揭示了两种立法观的对照:教团国与希联的法律同时约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教团国以教士义务约束,希联以国家义务与自我否定条款约束);帝国、进盟、北沙的法律只约束被统治者或被管控者。走廊区是另一路——它的法律尽量不管人。
4.比较三:身份体系——「谁不算人」
这是本报告在导论中提出的那把钥匙。六国的身份边界:
- 教团国:以忠诚为界。教士与顺民的区分在于对教团的忠诚;不忠者「即便作为祭品也应该心甘情愿」。但教法同时取缔奴隶制、赋予女性和少数族裔完整公民权——它的排他性在信仰,不在出身。
- 帝国:以功能为界。奴是国家的奴隶(体力劳动者),仆是私人的奴隶,民是完整公民,爵是贵族;但等级可以流动,且奴隶被宣布为「国家的柱石」,享有基本人权与八小时工作制。
- 进盟:以基因为界。这是六者中最不可跨越的边界——因为基因不能通过努力改变。精英区与平民区的隔离不是阶级隔离,而是物种化的隔离。
- 北沙:以出身与他者化为界。旧人与新人、本地人与移民;而其技术是让双方「完全失去互相了解的可能,让旧人自己灭亡」。
- 希联:原则上不设边界。这是它与其余五国最根本的差别——它甚至在处理血族与天使时也要求「区分不同群体、判定不同罪行、感受不同痛苦」,反对「没有经过审理便向群体贴标签的同质化刻板印象」。
- 走廊区:不设身份法。它是唯一一个连「谁不算人」都不回答的政治体——而设定对此的评价是:这恰恰是它的乱象之源(诈骗园区正是在此扎根)。
本报告认为,把这条线索串起来,可以看到黑柩世界政治光谱的真实坐标:从「以血脉划分」的进盟,到「以功能划分」的帝国,到「以忠诚划分」的教团国,到「以出身划分」的北沙,再到「原则上不划分」的希联,最后到「拒绝回答」的走廊区。 这个序列不是按压迫程度排列的,而是按边界的可跨越性排列的——越往左,边界越不可跨越;越往右,边界越模糊。
5.比较四:六国之间的相互认知
设定中最有意思的一处材料,是《新知》对各国制度的横向点评(在评论北沙时逐国列举)。它本身是一份「世界舆论版」的制度比较,值得完整引录:
「希联自不必说,民主灯塔的地位已然在和平会议期间得到证明。」
「南部的帝国呢?帝国发布的等级法,至少按它自己宣称是为了所谓千年帝国的繁荣,事实上等级法里也没有对刑罚的描述,那些是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帝国的等级法里规定了所谓对奴隶的人道管理,对私仆的反虐待,对自由民的权利保障,对贵族的改革筛选,站在现代人的角度看这套机器人创作的法律会感觉很荒谬,但至少具体写的一些东西是人道的,真的在争取什么。我们的记者的确看到帝国的奴隶在按八小时工作制工作,统一伙食,统一住宿,统一娱乐。」
「教团国呢?教团国的教皇出走了,新的教法其实挺吓人的,神权色彩很重。但他们最严苛的刑罚,石刑,至少他们自己宣称是用来教育人的。他们的教法上写了什么?教士荣誉,教士对顺民有各种各样的义务,当地的顺民要是过不好,追责教士,教士要感到羞耻。教士要带顺民种地,安排顺民衣食住行,帮顺民安排工作,什么都要到位。虽然没有自由,但过得像个人是有可能的。至少人家法律里也都在关心怎么建设国家。」
「中分山呢?曾经的土匪窝,现在要搞大建设了,要搞法制化……可人家没上瘾啊,人家真建设啊。人家现在就已经有林区,牧区,有田还有旅游区了,忙着建设呢,刑法都没有。」
「走廊区呢?商会颁布的中立国宪法规定哪些地方是医院领地和学校领地,不能改建,优先保护。这么混乱的地方,人家也知道什么东西要优先建设。」
「希联第一特区呢?这种赌博和色情横行的地方也是要搞建设的。人家就算把赌博和色情当建设,不满意的人也可以和平离开。」
「甚至进盟从理论上讲都比北沙重视建设,只不过他们不把其他人当人罢了。进盟军队发的传单里还会吹他们建的什么伊甸园呢。」
「而北沙呢?北沙政权竟然把恐怖本身当建设!」
本报告认为,这段评论的价值有三:其一,它提供了一个跨国比较的现成判准——「是否在建设」,而不是「是否民主」或「是否自由」。其二,它的比较是承认对方优点的(帝国的法条「真的在争取什么」、教团国的教法「关心怎么建设国家」),这使它的结论更具说服力。其三,它以进盟为唯一例外——「他们不把其他人当人」,这是全篇论述中唯一一处直接否定某国「建设」资格的判断,理由不是效果而是伦理。
6.六国制度的共同病理
本报告认为,六国制度虽形态各异,但存在三种共同的病理,且在设定中都有实例:
病理一:监督的失灵。 教团国的三柱与第九圣人负责全国巡视,却「忽视实地走访导致虚假数据横行」;希联的自主革命委员会查出医院体系的「多数人暴政」,但「事发前自革委再三警告各级医院,这些医院包括劳动委和基层组织全都置若罔闻」;北沙的宪兵队互相倾轧,无人对结果负责。三种制度、同一种失败:监督机构能够发现问题,却无法阻止问题。
病理二:责任的替代。 当制度无法履行职能时,实际职能会被其他主体接走:北沙把治理交给帮派与财团(散居区的韩帮、第一特区的通雷帮);教团国把决策权漂移给中层教士;走廊区把秩序交给商会与大国的对赌协议。接走职能的主体不需要合法性,只需要能力——这正是各国出现「非国家治理者」的根源。
病理三:效率与正当性的交换。 北沙以效率为名取消程序,教团国以秩序为名取消分权,帝国以和平为名把核按钮交给 AI,进盟以纯净为名取消隐私。四者都换到了短期效率,也都在设定中付出了代价。唯一没有做这笔交换的是希联——而它的代价是制度极其繁复(「两个三三制,两个双轨制,两个行区制」),以至于需要叶心亲自向外国记者解释。
7.本报告的总体判断
本报告认为,黑柩世界的六国并不是六种「选择」,而是六种对同一困境的回答。这个困境是:在一个灵能可以被采集、灵魂可以被利用、人类可以被改造的世界里,政治权力应该如何对待人?
- 教团国:把人托管给教士(监护)
- 帝国:把人安置在等级里(秩序)
- 进盟:把人筛选成纯种(净化)
- 北沙:把人当作可清算的对象(恐怖)
- 走廊区:不回答,只看人能不能交易(存续)
- 希联:\\\\主张政治权力必须为人服务,且这一主张必须由程序来保证(人道社会主义)
设定安排希联作为唯一给出肯定回答的政权,同时并不掩饰它的困难——它的制度最复杂,它的自我否定条款最多,它的领袖也在私下承认「做到这一切是很难的」。本报告认为,这恰恰是《黑柩》世界设定最值得称道的地方:它没有把「正确的制度」写成轻松的胜利,而是写成了一个需要持续行走的钢丝。
九、未决问题与资料缺口
1.设定中的制度异说(并存待裁)
| 事项 | 说法一 | 说法二 | 出处 |
|---|---|---|---|
| 门廊中立国建立经过 | 希望联邦临时政府「以退为进」设中立区,商人洛克加冕建国 | 希联、帝国、进盟三方合作+对赌协议,由联合商会执政 | 卷七「门廊中立国」条 |
| 《训政法》 | 高冒宣布「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 | 全设定未见任何条文 | 卷四「北沙政权与训政」相关条目 |
| 洪黎的身份 | 「宪特总指挥」 | 「警察局联络官」「宪兵队监狱负责人」 | 卷四「洪黎」条 |
| 洪黎/洪宪 | 同一人的两种写法 | —— | 卷四编纂备注 |
| 教团国「教士监护」的发明权 | 第九圣人(从史书翻检古伊朗经验) | 第十圣人 | 卷二「教士监护」条、卷十 |
| 帝国建国时序 | 旧文档:研发核科技后建军 | 合集轮次 2:机皇对峙军政府而成立帝国 | 卷五六编纂备注 |
| 俾斯麦的存续 | 轮次 30:核心被议会销毁 | 轮次 194、195、201 等:仍在执政 | 卷五六编纂备注 |
| 希共派系命名 | 旧册:议会派/多数人/极限革命者 | 合集:人社派/正论派(另有学校派/工会派/特务派/军队派) | 卷三编纂备注 |
| 叶心职务称谓 | 中央委员会主席 | 中央政治局主席/国家主席 | 卷三编纂备注 |
| 协商机构名称 | 国民协商会议 | 政治协商会议/政协 | 卷三编纂备注 |
| 星都战争伤亡 | 约 10% 人口撤出,其余 90% 死亡 | 四百余万十不存一/数百万人/数百万化成灵魂能量 | 卷三、卷七编纂备注 |
| 「红樱」与「红缨」 | 两种写法并存 | —— | 全书 |
| 第七圣人战时题词 | 原始合集(轮次 21)作「用弱小的多数战胜了教皇那顽固而强大的少数」 | 设定集卷二正文两处均作「用弱小的少数战胜了教皇那顽固而强大的少数」 | 原始合集轮次 21/卷二相关条目 |
关于最后一项的说明:从修辞逻辑看,「以多胜少」的讽刺意味要求前文为「多数」、后文为「少数」(「弱小的多数」对上「顽固而强大的少数」形成反讽);设定集卷二正文两处均作「少数」,使同一句中「少数」出现两次,语义不通。本报告倾向认为原文「多数」为是,但不作裁定,请作者复核后统一。
本报告不裁定上述任何一项,仅并置列出。作者裁决后,本报告相关章节可据此更新。
2.六国制度资料缺口汇总
希联
- 国防部门的职能划分与军委具体构成
- 行省制的细节(叶心以「两个行区制」回答提问,但行省与地区的层级关系未详述)
- 国民大会的表决规则、法定人数与议事程序
- 中央军委与希共党务系统的关系细则
- 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国有化的具体法律文件
教团国
- 教皇的职权范围、任期与罢免程序
- 圣人会议的议事规则、表决方式、补录与除席明文
- 「启示会议」的召开周期与表决效力
- 财政与税收制度
帝国
- 帝国议会的议席产生方式、任期与议事规则
- 机皇与议会的正式权力划分文件
- 「理性池」的具体机制
- 军区的数量、划分依据与指挥关系
- 等级法全文
进盟
- 最高会议的构成、席位分配与决策程序
- 青年党的组织形态与党内派系结构
- 精英区与平民区的具体行政建制
- 「伊甸园计划」的组织实施机构
- 「榜样治国」的具体运作方式
北沙
- 政府正式部门清单与职能划分
- 官方媒体的管理体制
- 税收与财政来源
- 《训政法》条文
- 统领头衔的法律依据
走廊区
- 商会的组织形态与决策程序
- 《中立国宪法》全文
- 各自治体与商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 国际组织在走廊区的法律地位
3.本报告允许的推断清单
依据作者授权,本报告在以下各处使用了「推断」标记(用于把设定已明写的条文归入已知制度类型)。每条均附依据,裁决权归作者:
- 教团国教法体系属成文法体系并继承大陆法传统——依据:设定原文明确写「一定程度上也继承了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比如教法学家仅负责司法,地方教团监理会仅负责教团事务监理(而不是司法,相当于纪检),地方武装教士团仅负责执法,中央及各级教团仅负责立法」。此为设定明写,非推断。
- 希联的三三制属功能性代表制而非地域代表制——依据:工农代表由行业工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席位按行业从业人口占比分配,并可由行业按地区再次分配。
- 北沙《清算法》属「敌人刑法」类型(不确定罪名、以处置为中心)——依据:黄色等级的适用对象是口袋罪名「影响北沙繁荣者」,全法不预先规定禁止行为而规定清算方式。
- 帝国等级法属身份法(以身份而非行为为规范对象)——依据:四大等级各有专属法律,法条以等级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除上述四条外,本报告未作任何其他推断。
十、取材索引
一、各国制度主源
| 政权 | 主要来源 |
|---|---|
| 希联 | 卷三第一节(国家与历史)、第二节(组织与派系)、第五节(政治生态与党派)、第六节(经济与社会建设);卷九法律与教育各条;卷十第一节 |
| 教团国 | 卷二第一节(神学)、第二节(教会体制与法典)、第三节(教皇与出走)、第四节(十三圣人)、第六节(派系)、第七节(治理与社会);卷九「教团国的教法体系」 |
| 帝国 | 卷五六第五卷全部(29 条);卷十「俾斯麦的科学至上」 |
| 进盟 | 卷五六第六卷全部(21 条) |
| 北沙 | 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人物」「宪兵队与特务机构」「清算法与恐怖统治」四节 |
| 走廊区 | 卷七「走廊区概貌」「门廊中立国与商会」「国际组织与战后秩序」「跨国组织与抵抗网络」四节;卷四「中分山与镜缘」「走廊区与门廊中立国」「日本街与街道势力」三节 |
二、专题来源
| 主题 | 来源 |
|---|---|
| 灵能与各国的采集路线 | 卷一「灵能的采集与各国路线」条 |
| 机密事务制度(特委—机密委、五大注意) | 卷九「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条 |
| 公审制度与辩方缺陷 | 卷九「战后公审制度」「重新公审与辩方缺陷」条 |
| 非传统人类的法律适用 | 卷九「非传统人类的法律适用问题」条 |
| 教育制度跨国比较 | 卷九教育制度各条;卷三「教育制度与《教育公平促进法案》」 |
| 各国制度的相互评价 | 卷四《新知》对六国的横向点评(轮次 240 相关) |
三、本报告引用的原文(逐字)
- 新希联宪法第一章(轮次 257)
- 《启示录国教法》核心条文与教法规定(轮次 5、14)
- 叶心论三三制(轮次 136)
- 叶心论地区高级公务人员任命权(轮次 217)
- 叶心论失业金与「人有拒绝劳动中的异化的权利」(轮次 251)
- 《清算法》三色等级与口编连坐(轮次 239)
- 门廊中立国宪法与商会(卷七相关条目)
- 《新知》对六国制度的横向点评(轮次 240)
- 教法体系与裁判团的对照(卷二相关条目)
- 进盟对精英区与平民区的双重治理(轮次 16)
编纂说明
- 本报告为《黑柩》设定研究系列第二篇,与《希联人道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系列第一篇)互为参考:第一篇处理希联的理论与制度落地,本篇处理六国的制度全景。
- 本报告只做整理与分析,未修改任何设定,未为任何资料缺口补写内容。
- 报告中的比较结论(凡标「本报告认为」处)属分析,非设定原文。
- 各国制度的完整抽取档案见本报告附录(三份档案:希联/教团国·帝国·进盟/北沙·走廊区)。
- 系列内互引:本报告第八章的制度矩阵是《黑柩各国法律体系比较》(系列第三篇)与《处刑的剧场》(系列第四篇)的国别框架依据;两篇均已完稿。四篇的分工如下——
| 篇次 | 题名 | 处理的问题 |
|---|---|---|
| 一 | 《希联人道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 一种意识形态的构造与落地 |
| 二 | 《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 | 六国制度全景(本篇,含三份制度档案附录) |
| 三 | 《黑柩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 六国法源、规范对象、司法、刑罚、救济 |
| 四 | 《处刑的剧场》 | 各国的刑罚形式与公开暴力的功能 |
附录一 希望联邦制度档案
本附录为国别制度逐项抽取档案。凡「资料缺口」与「异说」均照实记录,未作任何补写;引文一律逐字迻录。
# 希望联邦 制度档案
编纂说明:本档案为《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报告之希联分册,只做制度事实的抽取与归纳,不作评价、不作推断性重构。所有条目均标注来源(卷名+条目标题+轮次号)。凡设定未明说者,记入“资料缺口”;凡同一制度在不同处说法不一致者,单列“异说”,两存而不裁定。
主要取材:卷三《希望联邦》(下称卷三)为主源;卷九《制度、法律与经济》(下称卷九)、卷十《意识形态》(下称卷十)为补源;引文逐字校核过 corpus/FULL_cleaned.txt 所对应的轮次原文(turns/)。
一、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
国家主席(新希联国家元首,现任者叶心)
- 制度内容:国民大会重新立下宪法后,叶心由国民大会选举为国家主席,同时去除职责不明的总统职位。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职权为“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事务等各项国家元首常见职能”;此外在默认情况下担任国民大会议长职务,主持国民大会召开。国家主席缺席时才由国民大会常委选举议长。国民大会当中有人调侃道,“这样叶主席就是叶主席了,既是希共中央政治局主席,也是国家主席,不用换个花样叫她。”叶心本人建议,国家主席的后续选举可以改为由地区执政委员会推举希共党内候选人,再让民众从候选人中普选;她的理由是“这既考虑到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希共专政,也实现了国家元首产生过程的民主最大化”。
- 原文引录:
“叶心原本的职位是希联总统;国民大会重新立下宪法后,叶心由国民大会选举为国家主席,去除职责不明的总统职位。”
“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除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事务等各项国家元首常见职能外,默认情况下担任国民大会议长职务,主持国民大会召开;国家主席缺席时才由国民大会常委选举议长,这就是叶心出访北沙时红樱担任议长的原因。”
- 来源:卷三“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1、223);卷三“叶心”条(轮次 223)
- 资料缺口:国家主席的任期长度、连任限制、罢免程序均未见明文。叶心建议的“地区执政委员会推举候选人+民众普选”是否已经立法通过、是否已适用于叶心之后的选举,文本未交代。
总统(旧希联职位,已被去除)
- 制度内容:旧希联“由人民选举总统”,以《人权宣言》为建国纲领;“希联经历了数十代总统,体验过民选政府、威权独裁、军政府等各种情形”。三都分立时期“总统权力被限制在星都”,形成“星都总统专制+青都财阀共和+夜都军政专制”的格局。战前最后一任总统为叶惠(公开身份为戴铁面具、自名“铁面”的总统)。新希联阶段,总统职位被国民大会重立的宪法去除,其职责被叶心称为“职责不明”。叶心在临时政府时期的旧职位是希联总统,并在青都曾“利用青都众财阀的内部矛盾组织总统大选,本人并不参选,却在众人皆输后被推荐为临时总统”。
- 原文引录:
“国民大会重立宪法并完成政府高级官员任命后,叶心宣布“曾经那个一切都很模糊的时代和我们告别了。模糊不明的选举和模糊不清的总统,我们不需要了。一切都越发清晰,这是民主的模样。””
- 来源:卷三“希望联邦(希联、伪政府、青都方面、北方)”条(轮次 2)、“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46)、“先总统(叶惠、“铁面”)”条(轮次 42、133)、“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3)
- 资料缺口:旧希联总统的具体任期、选举程序、罢免机制均未见条文。《人权宣言》与旧宪法的条文本身未在合集内出现(仅见“希联的立国之本是希望。我们相信,无论世界如何发展,人类总能找到希望。”一句被引述为建国者写在宪法上的话)。
国务院总理(现任者青苍,无党派)
- 制度内容:国民大会负责高级官员的任命,其例证即国务院总理的产生。在任命国务院总理时,叶心与红樱“纷纷推辞”,叶心认为“一个人不能处理过多的工作,这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最终国民大会任命了无党派人士青苍。青苍的资历为:在星都政府经济部门任职三十余年、担任经济部长十余年、与先总统长期共事,“作为先总统班底有着先总统廉洁、公正、热爱国家的优良品德,长期无党无派,只因工作资历和个人操守受到希联各届高层尊重,担任政协委员后被国民大会看中,最终得到任命”;“青苍与希共成员交情并不深,在两党共同执政时期甚至归隐了一段时间”。
- 原文引录:
“国民大会普遍认可叶心所说的“积极参考中国经验”,这其中的例子就包括国民大会负责高级官员的任命。”
- 来源:卷三“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1、223)
- 资料缺口:国务院的组成、职权范围、对国民大会的责任形式(质询、不信任案等)均未见明文。总理与其他高级官员的任期、罢免程序亦无明文。
国家主席与希共中央主席、军委主席的职务分配
- 制度内容:叶心同时是“希共中央政治局主席”与国家主席(国民大会调侃语)。与之并列的高层安排是:红樱被国民大会任命为军委主席,“与此同时叶心正式退出军队指挥层,军队由军委改组”;路絮在战后5年被国民大会任命为希联机密委主席。红樱在叶心出访北沙期间担任国民大会的议长,“代替叶心主持希联的秩序”。
- 原文引录:
“红樱原本的职位是中央党务部长,后来担任人民内务委员会(希共特委)主席,现在被国民大会任命为军委主席,与此同时叶心正式退出军队指挥层,军队由军委改组。”
- 来源:卷三“希共的党务机构与主要领导职务”条(轮次 223、168、245、112)、“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3)
- 资料缺口:叶心的职务称谓存两说(见本维度“异说”)。
异说:叶心的职务称谓
- 异说: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作“前任希联临时政府临时总统,现任希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卷三据轮次 223 称国民大会重立宪法后选举其为“国家主席”、去除总统职位,并称其为“希共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的差别,文本未交代。
- 来源:卷三编纂备注“发现的矛盾与存疑点”第 5 条(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轮次 223)
二、最高权力机关
国民大会(希联最高权力机构)
- 制度内容:国民大会是希联最高权力机构,由三分之一独立工会和农业公社代表、三分之一希共党员代表、三分之一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组成的“三三制”构成。其规模按“能正常进行会议的最大人数”订立,这个人数日后可以根据“执政能力的提高(如科技发展)”立法改变;但该最大人数“自然是不可能覆盖所有基层单位的,也就是说,不可能所有基层单位的代表都能参加国民大会”。三分之一的填充方式对应为:多党派和无党派靠党派内部推举、并由这些人员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推举无党派成员;希共党员代表靠各级党组织逐渐选举;独立工会和公社代表按“行区制”选举产生。
- 原文引录:
“现在你已经知道了最高权力机构国民大会由三分之一独立工会和农业公社代表、三分之一希共党员代表和三分之一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组成的“三三制”,各级委员会自身逐级选举、各级委员会任命各级公务人员的“双轨制”。“三三制”意在同时确保社会主义和民主,“双轨制”意在确保民主和效率的平衡。”
“希联国民大会是按照“能正常进行会议的最大人数”订立的,这个人数日后可以根据“执政能力的提高(如科技发展)”立法改变,但这个最大人数自然是不可能覆盖所有基层单位的,也就是说,不可能所有基层单位的代表都能参加国民大会。”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1、223)
- 资料缺口:法定最大人数的具体数字未给出;“能正常进行会议的最大人数”的算法与调整程序未明文。
国民大会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权力代行机关)
- 制度内容:国民大会常委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国民大会权利,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包括:有权知道国家的一切机密;有权决定和修改事务机密等级;对机密委、国安委等国家安全武装负有领导与监督权。常务委员们需终身遵守保密法,即便离职也一样,这是常委们宣誓就职时被告知的义务之一。 国民大会常委会另有一项职能:督促大党在国民大会和协商会议代表推举上避嫌,“尽可能选出两批不同的代表,而小党因人手问题可以放松一些”。在特区问题上,希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必要时出动特警干涉第一特区”决议,即“由国民大会常委通过并转交机密委”。战犯重新公审的结论也由“希共中央政治局和国民大会常委共同讨论”得出。
- 原文引录:
“国民大会常委有权知道国家的一切机密,并有权决定和修改事务机密等级;国民大会常委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国民大会权利,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们需终身遵守保密法,即便离职也一样,这是常委们宣誓就职时被告知的义务之一。”
- 来源:卷三“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深化改革与地区选举之争”条(轮次 248)、“战犯公审与“透明牢笼”方案”条(轮次 213);卷九“重新公审与辩方缺陷”条(轮次 213)
- 资料缺口:常委的人数、任期、选举方式细节、与国民大会的权限分界(哪些事项不得由常委会代行)未明文。
议长
- 制度内容:议长由国家主席默认兼任,主持国民大会召开;国家主席缺席时才由国民大会常委选举议长。协商会议的建议“会由议长在国民大会上公布,由国民大会表决”。叶心出访北沙期间,红樱以议长身份主持国民大会,并在走廊区事件的国民大会紧急会议上打出“三板斧”(发放卷宗、作为希共中央政治局代表提出将诈骗组织定性为恐怖组织、援引《机密法》将案件交由机密委处理),该提议“在代表们看完卷宗并广泛讨论后被多数通过”。
- 原文引录:
“协商会议的建议会由议长在国民大会上公布,由国民大会表决,国民大会有事情需要咨询你们也可以向你们提交,等你们反馈。”
- 来源:卷三“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3)、“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国际纵队”条(轮次 201);卷六“国际纵队与商会授权”相关条(轮次 201)
- 资料缺口:议长的任期与罢免未明文;议长是否享有程序性权力(如决定议程、裁断表决争议)未交代。
议事规则(片段)
- 制度内容:可确认的议事事实包括:①多数票决——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的取舍“中央最终多数票通过了红樱的意见”;②国家与政党象征(国歌、党歌、国旗、党旗)经广泛的社会征集和公开投票产生,“最终《国际歌》在各种投票中多数通过,成为新希联国歌”;③提案与再提交机制——反对国民大会关于哲学、社会学课程决议者“可以再次提交提案”,教育委员会就教育现状举行全民公投,最终“取消哲学、社会学和“彻底改变改革路线”的提案被否决,“基于目前改革路线深化改革”的提案被通过”;④六月暴乱期间,叶心“领导纠察队保障国民大会的正常举行,允许激进派、民主人士、企业家等各派继续参与国民大会”;⑤国民大会曾授权机密委“处理被定性为恐怖组织的案件”。
- 原文引录:
“六月暴乱期间,叶心领导纠察队保障国民大会的正常举行,允许激进派、民主人士、企业家等各派继续参与国民大会。”
- 来源:卷三“人民英雄纪念碑与希联的纪念政治”条(轮次 80、81)、“新希联宪法与政治象征”条(轮次 256)、“教育改革与“推进门””条(轮次 254)、“六月暴乱与护宪运动”条(轮次 41)、“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16)
- 资料缺口:国民大会的法定开会人数、表决门槛(普通法与根本法之别)、会期、专门委员会设置、质询与听证程序均未见明文。
三、选举与代表制度
三三制之一:国民大会三三制
- 制度内容:最高权力机构国民大会由三分之一独立工会和农业公社代表、三分之一希共党员代表、三分之一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组成。制度意旨在“同时确保社会主义和民主”。叶心的设计说明明确指出:工农代表“必须参与一线生产,必须是工农,入党反而是不必的”;工农代表如果入党,“则视为党员的那三分之一,给其他非党内的代表机会”;群众代表“要求是非党员、非工会和公社干部的身份”,群众代表还有额外条件——“接受财产公开,遵守法律,无犯罪记录,清正廉洁”,“不愿意公开财产的、不愿意配合调查犯罪记录的,就弹劾”。
- 原文引录:
“首先我要说工农代表,我们党绝对不能将工会纳入党的组织之下,要尊重工会的独立性,同时也必须监督其他党派尊重工会的独立性。工农代表要经过独立的工会和农村公社选举产生,工农代表如果入党,则视为党员的那三分之一,给其他非党内的代表机会。我认为担任工农代表必须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必须参与一线生产,必须是工农,入党反而是不必的。”
“最后是群众代表,这里的群众代表要求是非党员、非工会和公社干部的身份,现实的来说,也就是未能在我们的政权当中直接拥有执政权力的群众,这样自然会选举出一些知识分子甚至是精英人士。”;“群众代表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接受财产公开,遵守法律,无犯罪记录,清正廉洁。”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217、221、222、245)
三三制之二:地区三三制(地区执政委员会代表的产生)
- 制度内容:地区执政委员会代表“并不是简单地逐渐选举产生,而是采取地区“三三制”架构”。其构成为:工农代表包括地区所有工农基层组织的组织代表;希共党员代表包括地区所有希共基层组织的代表;各党派和无党派代表直接通过地区民众普遍选举产生——这就是叶心所说的“地区选举”。留给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席位“可以选举至满足最大人数为止,具体席位数量调整由当届地区执政委员会决定”——这正是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十分在意地区选举的原因。国民大会三三制和地区三三制都叫三三制,合称“两个三三制”。
- 原文引录:
“其实地区执政委员会代表并不是简单地逐渐选举产生,而是采取地区“三三制”架构。地区的划分不只是根据地理划分,而更多是根据人口和基层组织数量等因素划分,类似于“选区”。在希联,一个“地区”的划分要使得地区执政委员会选举能够正常进行(不会超过法定最大人数或低于法定最小人数),否则应该重新划分。”
“工农代表包括地区所有工农基层组织的组织代表,希共党员代表包括地区所有希共基层组织的代表,各党派和无党派代表直接通过地区民众普遍选举产生——这就是叶心所说的“地区选举”。”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2)
双轨制之一: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任命公务人员
- 制度内容:希联各级委员会自身逐级选举,各级委员会任命各级公务人员,称为“双轨制”;意旨在“确保民主和效率的平衡”。叶心在论述地区高级公务人员任命权时进一步厘清这一原则:“我国的公务人员和各级委员会代表是两个轨道,委员会代表由逐级选举任命,再由委员会任命公务人员,而基层公务人员由基层组织直接选举任命。”
- 原文引录:
“我国的公务人员和各级委员会代表是两个轨道,委员会代表由逐级选举任命,再由委员会任命公务人员,而基层公务人员由基层组织直接选举任命。”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1)、““深化改革”与地区选举之争”条(轮次 217)
双轨制之二:行业代表会议选举+行业委员会管理
- 制度内容:由国家领导(全面管理)或管理(参与管理)的行业逐级选举行业委员会来管理行业内部事务而不承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职责,也可以称为“双轨制”,和地区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任命地区公务人员并称“两个双轨制”。补充限定:行业代表会议“仅承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职责”,行业委员会“不承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职责”。
- 原文引录:
“我觉得行业总会和行业地区分会仅承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职责,由国家领导(全面管理)或管理(参与管理)的行业逐级选举行业委员会来管理行业内部事务而不承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职责,也可以称为“双轨制”,和地区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任命地区公务人员并称“两个双轨制”。”
- 来源:卷三“双轨制(两个双轨制)与行区制(两个行区制)”条(轮次 221、222)
行区制之一:国民大会工农代表的“行业+地区”选举
- 制度内容:工农代表这三分之一在每轮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时优先选举。 具体机制:由希联科学技术委员会配合选举定期划分希联国内的工农业行业,不区分工农限制(因为存在工农混合行业);按行业在国内的实际从业人口占比(而不是经济体量)给各行业分配席位;并要求足以按地区分配的行业按照地区再次分配自己的席位(这在互联网社会是可行的);因此工农代表“各行各地区分配席位的情况是动态的”。选举路径为:各行业独立工会或公社代表通过行业工农代表会议(不需要另外成立组织)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业根据地区划分地区工农代表会议选举行业总会代表,然后在行业总会继续选举国民大会代表。代表会议仅履行选举职责,不具备立法、行政等职能(因为地区立法和行政是地区执政委员会的职能)。工农代表优先选举的原因:工农代表中有同时作为希共或其他党派党员的,“占希共党员和其他党派的国民大会名额,这些代表为工农代表提供了剩余名额,剩余名额可以继续选举产生,直到没有剩余名额为止”。
- 原文引录:
“工农代表这三分之一在每轮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时优先选举。由希联科学技术委员会配合选举定期划分希联国内的工农业行业,不区分工农限制(因为甚至存在工农混合行业的情况),按照行业在国内的实际从业人口占比(而不是经济体量)给各行业分配席位,并要求足以按地区分配的行业按照地区再次分配自己的席位(这在互联网社会是可行的);也就是说,工农代表们各行各地区分配席位的情况是动态的。”
- 来源:卷三“双轨制(两个双轨制)与行区制(两个行区制)”条(轮次 221)
- 资料缺口:工农代表席位的法定总数、按行业分配的具体比例、行业划分清单未给出。
行区制之二:基层组织受地区执政委员会与行业委员会双重领导
- 制度内容:地区基层组织受到地区执政委员会(政治上)和行业委员会(经济上)的双重领导,与国民大会工农代表的选举制度合称“两个行区制”。
- 原文引录:
“行区制还有第二种形态:地区基层组织受到地区执政委员会(政治上)和行业委员会(经济上)的双重领导,与国民大会工农代表的选举制度合称“两个行区制”。”
- 来源:卷三“双轨制(两个双轨制)与行区制(两个行区制)”条(轮次 221、222)
工农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三类资格与产生方式对照
- 制度内容:①工农代表——产生于独立的工会和农村公社选举;资格硬条件为“必须参与一线生产,必须是工农”;入党非必要,若入党则占党员三分之一名额。②党员代表——来自各个党支部和党委,由各级党组织从下往上逐级选举;“国民大会的党员代表应当由该党支部或党委所在单位的民众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党员单独选举,国民大会党员代表的选举也必须是全民参与而公开进行的,和工会和公社一样”;硬性条件是“必须遵守党纪党规,否则就予以弹劾”。③群众代表——非党员、非工会和公社干部身份;由不参与执政的单位选举产生;须接受财产公开、遵守法律、无犯罪记录、清正廉洁;否则弹劾。
- 原文引录:
“党内选举由党员来做,这是因为党的一切要基于党纪党规,必须由遵守党纪党规的党员来做;国民大会的选举则必须由全体人民进行,因为国民大会只为法律负责,所以国民大会的党员代表应当由该党支部或党委所在单位的民众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党员单独选举,国民大会党员代表的选举也必须是全民参与而公开进行的,和工会和公社一样。党员代表的硬性条件是必须遵守党纪党规,否则就予以弹劾。”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
地区的划分
- 制度内容:地区的划分不只是根据地理划分,而更多是根据人口和基层组织数量等因素划分,类似于“选区”;在希联,“一个“地区”的划分要使得地区执政委员会选举能够正常进行(不会超过法定最大人数或低于法定最小人数),否则应该重新划分”。行区制下,“足以按地区分配的行业”须按地区再次分配自己的席位;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业“根据地区划分地区工农代表会议选举行业总会代表”。
- 原文引录:
“地区的划分不只是根据地理划分,而更多是根据人口和基层组织数量等因素划分,类似于“选区”。”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双轨制(两个双轨制)与行区制(两个行区制)”条(轮次 221、222)
- 资料缺口:地区的具体名称清单与层级序列(中央之下有几级、称“区”还是“镇”等)未被系统列出。文本中零散出现的地名有:青都市中心区、南青都、南塔镇、交际镇、星都、北星都、北沙镇、帮派地区(后成为第一特区)、大学城等。卷九“希联教育法律体系”条明确提示“希联对“地区”的规定见《卷三 希望联邦》”,而卷三只给出上述划分原则,未见完整层级表。
群众代表条件的执行冲突
- 制度内容:叶心承认“目前由于国民大会相当程度上依旧继承了过往国民大会的许多代表,有些代表不满足最后这个条件”,并提出对策:“那么我们就要做好让他们满足这个条件的准备——不愿意公开财产的、不愿意配合调查犯罪记录的,就弹劾。有些代表可能会激烈抵抗,这就是和人民群众作对了,要做好和他们斗争,甚至带领人民群众武装斗争的准备。”
- 原文引录:
“这也就是我们的民主社会主义与所谓的社会民主主义的区别——人民的武装和武装的斗争是我们的重要手段,维护绝不能松懈,使用绝不能软弱,维护人民民主少不了法治的斗争,也少不了武装的斗争。”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
- 资料缺口:弹劾的受理机关、程序、表决门槛未明文。
四、政党体制
一党执政的宪法依据与“社会主义指导下的多党制”
- 制度内容:希联中央政府采用一党专政制度,宪法规定由希共执政确保希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但通过“三三制”等制度确保社会各界人士参政;宪法规定“三三制”等一系列制度是“过渡制度”,随着希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应当被重新审视。同时,叶心宣布“三三制的国民大会中,群众代表自然会容纳各个参政党的成员,以此我国将推行社会主义指导下的多党制”。新希联宪法的国家性质条款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
- 原文引录:
“希联中央政府采用一党专政制度,宪法规定由希共执政确保希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但通过“三三制”等制度确保社会各界人士参政;宪法规定“三三制”等一系列制度是“过渡制度”,随着希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应当被重新审视。”
“希共在制定新宪法前对此也讨论了很久,我们最后得出的一致意见是,三三制的国民大会中,群众代表自然会容纳各个参政党的成员,以此我国将推行社会主义指导下的多党制。”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221);卷十“新希联宪法第一章”条(轮次 257)
国民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
- 制度内容:由中央政治局向国民大会提议成立,由各党代表和其他群众代表组成。其职能为“仅向国民大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协商会议的建议会由议长在国民大会上公布,由国民大会表决,国民大会有事情需要咨询你们也可以向你们提交,等你们反馈”。协商会议是否召开和怎样召开完全由国民大会决定,且原则上不直接影响大会决策;“从制度上来说,只由各党和无党派群众人士组成也是公平的”。代表条件与国民大会群众代表一致。国民大会常委会督促大党在国民大会和协商会议代表推举上避嫌,“尽可能选出两批不同的代表”,小党可放松。
- 原文引录:
“出于现实的考虑,中央政治局将向国民大会提议,成立一个国民协商会议,就由各党代表和其他群众代表组成。这个国民协商会议的作用是仅向国民大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协商会议的建议会由议长在国民大会上公布,由国民大会表决,国民大会有事情需要咨询你们也可以向你们提交,等你们反馈。由于协商会议是否召开和怎样召开完全由国民大会决定,且原则上不直接影响大会决策,所以从制度上来说,只由各党和无党派群众人士组成也是公平的。”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
- 异说:协商机构的称法不一。轮次 136 作“国民协商会议”;轮次 221 作“政治协商会议”;轮次 223、245 作“政协(政治协商会议)”。其与国民大会的法定关系(136 称“仅向国民大会提出建议”)与 221 的席位分配说法需作者统一。
- 来源(异说):卷三编纂备注“发现的矛盾与存疑点”第 4 条(轮次 136、221、223、245)
- 资料缺口:协商会议的人数、产生方式细节、会期未明文;“政协委员”与协商会议代表的关系(青苍即“担任政协委员后被国民大会看中”)未交代。
各党派名单及其主张
- 制度内容:截至战后5年,希联主要政治组织与派系如下(原文照录卷三所引轮次 245 清单并补各党主张):
- 希共:包含人社派、正论派等希共党员。
- 希联复国军:遵照“宪政至上”受希联政府领导,法律规定应对国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并为维护宪法和希联国家利益服务;实则受到各党派组织影响,目前影响最大的是希共人社派和自由派同盟(包含讲话社在内的自由派政党组织同盟)。
- 希联红军:遵照“党指挥枪”受希共领导,法律规定应对党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并为维护希联社会主义道路而服务;实则受到希共党内路线斗争影响;但红军中许多人因中立原则自成派系,分为维护既有局面的鸽派和主张“输出革命”的鹰派。
- 希联青年党:前身是战前的希联青年同盟;关注文化自由和进步主义,关心性少数等边缘群体利益;推动了性少数平权并成功推动性少数结婚相关法案通过;主张社会公益、关怀弱势群体;获得大量“左翼性少数”支持,与希共关系很好。在走廊区事件的国民大会辩论中主张推动当地自治组织与诈骗组织谈判。
- 复兴党:民主党残党身上长出的新党派;与旧资本相联系的派系鼓吹市场自由主义甚至新自由主义,新党员普遍是唯生产力论者和国家主义者;是国民大会中“援助中小企业”法案的主要推动者;内部经历多轮清洗,最终中小企业支持者获胜;与“右翼性少数”等群体有关系,为“骄傲运动”宣传。
- 希联绿党:环保主义党派,关注一切环保相关话题;将战前呼吁建设希联防护林的织梦视为精神领袖;内部路线斗争中“生态法西斯主义者”被清退;支持青都人工河“禁渔”,与希共关系较好。
- 希联佛教总教会:作为政党活动,禅宗为主流,提倡将佛学融入到知识教育当中;上级组织为希联宗教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各宗教“与社会主义希联相容”。
- 希联新教总教会:以与北沙同宗的“善行宗”为主流,倡导行善是最大的信仰;主张允许该教会作为世界总教会“宣扬希联文明”,并推动扩大传教活动范围的立法。佛教和新教在全希联各有数十万教徒。
- 自由派联盟:以讲话社牵头的小政党联盟,主张言论自由等人身自由;在市场自由议题上发生过内部斗争,支持希共意见(拆分垄断财阀,促进中小企业)的政党占多数,少数派开始和复兴党合作。
- 人民阵线:希联早期影响巨大的工会联盟;由于现政府推行的“独立工会”理念,许多工会脱离阵线;剩下的成员主张工团主义,主张各党组织不得入驻各公司,“去意识形态化”。
- 深黑军团:曾是伪装自己的极权组织,后发生内部分裂,如今在政府内的是主张旧星都人利益的地域性政党。
- 通雷集团:作为第一特区的执政者独立执政,仅派观察员参加国民大会。
- 护国会:跨党派社团,有扩大为党派的趋势(详见第九维度)。
- 帝国号角(希联境内):公开投靠神圣希望帝国的政党兼民间武装组织。
- “此外还有数十个政党位于国民大会和政协;过半政党拥有国民大会席位,所有政党都有政协席位。”
- 原文引录:
“此外还有数十个政党位于国民大会和政协;过半政党拥有国民大会席位,所有政党都有政协席位。”
- 来源:卷三“希联主要政治组织、派系一览”条(轮次 245);“希联青年党”条(轮次 245、《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复兴党与富贵集团”条(轮次 183、198、245、247、249、250);“希联绿党”条(轮次 245、133、256);“希联佛教总教会与希联新教总教会”条(轮次 245);“自由派联盟与讲话社”条(轮次 136、137、198、228、230、245);“希联人民阵线”条(轮次 245、《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深黑军团”条(轮次 133、199、245);“通雷集团与第一特区”条(轮次 233、245 等);“帝国号角(希联境内)”条(《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轮次 102、124)
- 资料缺口:各党的党员人数、组织章程、内部机构、经费来源均未见明文;“数十个政党”的具体名单未列出。
政党法与《反法西斯法》对政党的约束
- 制度内容:在护国会决定于星都战争纪念馆落成仪式当天发起游行后,国民大会采取两项动作:①飞速通过了护国会中一部分人提交的政党申请,将护国会升为政党,使其适用政党相关法律,尤其是“公民加入多个政党需要涉及方同意”的规定;②提议和表决《反法西斯法》,其表述为“法西斯是一种有害于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便作为民主国家,我们也有遏制其发展的义务。此法并非针对固定人员和组织,而是针对有利于法西斯意识形态扩张、有害于希联民主的言行”。
- 原文引录:
“国民大会首先飞速通过了护国会中一部分人提交的政党申请,将护国会升为政党,使其适用政党相关法律,尤其是公民加入多个政党需要涉及方同意的规定;然后开始提议和表决《反法西斯法》。”
- 来源:卷三“希联护国会(鹰派)”条(轮次 244)
五、中央与地方关系
行政层级与政权分期
- 制度内容:旧希联为联邦国家,“承认星都以外其他城市的自治权”,但“因分权制衡而三都分立”:总统权力被限制在星都,议会为青都财阀把持,夜都军区沦为军政府领地,形成“星都总统专制+青都财阀共和+夜都军政专制”。新希联阶段,“青都市政府”是包括青都市中心区地区政府、国民大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地点的建筑群;《青都日报》报道称“希联第一次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政府。曾经总统府在星都,议会在青都,参谋部在夜都的情况不见了,大家都聚一块了,名不副实变成了名副其实”。
- 原文引录:
“如今的“青都市政府”,是包括青都市中心区地区政府、国民大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地点的建筑群;青都日报如此报道,“希联第一次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政府。曾经总统府在星都,议会在青都,参谋部在夜都的情况不见了,大家都聚一块了,名不副实变成了名副其实。””
- 来源:卷三“希望联邦”条(轮次 2)、“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46)、“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3)
- 资料缺口:中央以下的完整行政层级序列(地区—基层组织的法定级别、名称、数量)未见系统条文;“地区政府”与“地区执政委员会”的关系(前者是否为后者的执行机关)未明文。
地区执政委员会
- 制度内容:地区执政委员会承担地区立法和行政职能;其代表依“地区三三制”产生。职权包括:管理地区自卫队——“由地区执政委员会管理、对地方治安负责的治安武装力量,由地区执政委员会从该地区拥有“各类治安武器使用许可证(如枪支使用许可证)”的人员中选拔任命,地区执政委员会有权对任命进行民主监督”;地区基层组织受其政治领导(与行业委员会的经济领导并列)。留给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席位“可以选举至满足最大人数为止,具体席位数量调整由当届地区执政委员会决定”。与中央的关系上,地区政府协同中央政府干预地区间教育公平:“希联中央政府会协同地区政府出台法案、政策干预地区间的教育公平”。
- 原文引录:
“希联地区自卫队是由地区执政委员会管理,对地方治安负责的治安武装力量,由地区执政委员会从该地区拥有“各类治安武器使用许可证(如枪支使用许可证)”的人员中选拔任命,地区执政委员会有权对任命进行民主监督。”
- 来源:卷三“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2)、“双轨制(两个双轨制)与行区制(两个行区制)”条(轮次 221)、“教育制度与《教育公平促进法案》”条(轮次 242、243、247)
- 资料缺口:地区执政委员会的任期、人数、与中央政府的法定关系(是否受中央撤销或解散)未明文。
地区高级公务人员的任命权归属之争(叶心的建议与正论派的反对)
- 制度内容:叶心在“深化改革”系列演讲中提出建议:授权各地区执政委员会任命部分高级公务人员。其论证为“按照以上原则,地区高级公务人员理应由地区执政委员会任命。由中央任命各地区高级公务人员,虽然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但破坏了公务人员与委员会双轨制原则。所以我建议推动相关立法,将任命地区高级公务人员的权利逐步交还地区执政委员会,以免日后出现地区执政委员会名存实亡的情况。”
各方反应:除“正论派”外,几乎所有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都对叶心的观点表示支持。青都高校教师联盟(社会主义者、自由派、市场自由主义者为主)指出“中央维护社会主义道路,地区可以通过民主制度尝试自己的做法,这才是好民主!”;讲话社指出“法律上写着什么,就要努力地朝着法律上的着做,叶主席的观点是正确的。既然希共决心推动地区的广泛民主,就不应该把地区执政委员会架空。”;正论派代表们指出“放任某些党派和个人通过地区执政传播自己的意识形态是要不得的!目前的制度已经对我们希联的革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了很大挑战,这种观点是在进一步放任资本主义民主!”正论派还组织线下游行和线上舆论攻势,认为“这是在讨好党外人士,已经滑到修正主义的范畴了”。
- 原文引录:
“目前的地区选举制度规定,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以作为候选人参选希联各地区的地区执政委员会代表职位。我认为,基于目前各地区的高级公务人员由中央任命并由群众和各组织监督的制度,还应当授权各地区执政委员会任命部分高级公务人员。”
- 来源:卷三““深化改革”与地区选举之争”条(轮次 217、219、227、248、253、254);“人社派与正论派(正统派)”条(轮次 217、248、253、254)
- 资料缺口:该建议是否已立法通过、实际移交的范围与时间表未交代。
自治与特区(第一特区)
- 制度内容:第一特区是希联政府批准、由通雷帮执政的青都帮派地区,嘉云任特首。成立依据为“通雷帮对青都的重大贡献(协助缉毒、对抗外敌)和帮派地区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其法律地位要点: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依基本法享有豁免——“依基本法,第一特区无需遵守中央政府发布的法案”;教育法律体系中亦明确“任何地方法不得违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特区除外,依基本法即可)”。通雷集团“作为第一特区的执政者独立执政,仅派观察员参加国民大会”。特区自有法规,如《第一特区治安条例》(规定巡警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有权现场做出决定,将嫌疑犯游街示众)。特区还设有特区政府、第一特区警察(含“巡警”“骑警”),并“给所有老年人发高出希联养老金平均水平一倍的钱”,出资招聘外部人才办学校与养老院。希共党报的立场是“第一特区采用资本主义制度,鉴于地区情况的复杂性逐渐改革,这才是我们和第一特区的约定——而不是什么赌博和色情的正常化!”
- 原文引录:
“青都事变后,由于“通雷帮对青都的重大贡献(协助缉毒、对抗外敌)和帮派地区情况的复杂性”,事实上也根据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希联政府批准帮派地区成立“第一特区”,由通雷帮执政,嘉云担任特首。”
“依基本法,第一特区无需遵守中央政府发布的法案。”
- 来源:卷三“通雷集团与第一特区”条(轮次 233、245、247、248、249、250);“教育制度与《教育公平促进法案》”条(轮次 242、243、247);卷九“希联教育法律体系”条(轮次 242)
- 资料缺口:第一特区的基本法名称与条文内容、特首的任命或选举方式、特区与中央的争端解决机制均未明文。其与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轮次 257)的关系未交代。
- 异说(编者已标出的制度冲突):《第一特区治安条例》与“依基本法无需遵守中央政府发布的法案”(轮次 247)意味着特区在法制上享有豁免,其与轮次 257 新希联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的关系未交代。
- 来源(异说):卷三编纂备注“发现的矛盾与存疑点”第 14 条(轮次 247、257)
自治与特区(北沙特区)
- 制度内容:在平行剧情线“北沙围城/北沙起义”中,希共围城并以无人机侵扰宪兵队、对民众进行物资支援、引导地下党和其他抵抗势力动员地方实力派的做法成功掀起“北沙起义”,一举推翻高氏政权。起义成功后,希共建立北沙特区,宣布特区采用多党制和区域自治,并且应在新民主主义的引导下进行治理;北沙希共作为执政联盟的一员推动着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叶心代表北沙希共向北沙宣布:“我们取得了第一步对抗暴政的胜利,我们迎来了北沙之春。”
- 原文引录:
“起义成功后,希共建立北沙特区,宣布特区采用多党制和区域自治,并且应在新民主主义的引导下进行治理;北沙希共作为执政联盟的一员推动着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 来源:卷三“北沙围城、北沙起义与北沙特区”条(轮次 41、108)
- 资料缺口:北沙特区的基本法或条例、与中央的权力划分、后续是否转为普通行政区均未交代。另一条平行线中希共并未先打进北沙,而是北沙人民先起义、希共后响应,该线下的特区安排亦无进一步条文。
走廊区:中立区与非本国制度
- 制度内容:战争结束后,希望联邦临时政府以退为进,将走廊区设为中立区,不再进行控制,并允许各国经此贸易;这一部署使希联、进盟与帝国之间的和平谈判得以继续。走廊区后独立为门廊中立国,由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其宪法为《中立国宪法》。希联与该地自治组织的关系为协商—授权:希联政府在派遣“国际纵队支援部队”前,“取得了走廊区商会(当地自治组织)的授权——甚至在国民大会召开会议前就商量好了”,并私底下派外交代表与商会就“支援部队协助走廊区对付诈骗组织”达成一致。
- 原文引录:
“考虑到各方因素,希望联邦临时政府以退为进,将走廊区设为中立区,不再进行控制,并允许各国经此贸易;这一部署使得希望联邦、进化者同盟和神圣希望帝国之间的和平谈判得以继续进行。”
- 来源:卷三“国际纵队”条(轮次 201、206、258、《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希联的对外关系与“北方”之名”条(轮次 185、258、212、201、205、206)
六、司法与法律体系
宪法的地位与根本制度条款
- 制度内容:新希联宪法第一章规定:“希望联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和民主宪政制度是希望联邦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希望联邦社会主义道路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该章的制定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宪法由“工农广泛参与的新国民大会制定”,因此被视为“人民授权国家向自己保密的权力”。旧希联的立国纲领为《人权宣言》,宪法上写有“希联的立国之本是希望。我们相信,无论世界如何发展,人类总能找到希望。”
- 原文引录:
“希望联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和民主宪政制度是希望联邦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
- 来源:卷十“新希联宪法第一章”条(轮次 257);卷三“新希联宪法与政治象征”条(轮次 256、257、258、81);卷九“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特委—机密委)”条(轮次 116)
- 资料缺口:宪法的修改程序、合宪性审查机关、宪法的具体章节结构未明文(仅见第一章内容)。旧希联宪法的条文亦未见。
政务公开与保密原则
- 制度内容:宪法规定“国家应尽可能将政务向人民公开,但机密事务应根据机密等级对内容进行保密,同时尽可能地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如通过政务平台宣告此事存在和可以公布的梗概等”。另一表述为“一切政务都必须向民众公示,但不同的机密等级有不同的公示方法,不同的单位需要对此负责”——例如对光胜反人类行径的知悉范围仅限中央政治局与异常事务委员会。机密委依据《机密法》执行决策;涉恐怖组织案件可援引《机密法》交由机密委处理,“这意味着希联政府无需向社会报告处理全程”。
- 原文引录:
“希联宪法规定,国家应尽可能将政务向人民公开,但机密事务应根据机密等级对内容进行保密,同时尽可能地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如通过政务平台宣告此事存在和可以公布的梗概等;由于希共主持下修订的希联宪法是由工农广泛参与的新国民大会制定,因此可以视为“人民授权国家向自己保密的权力”。”
- 来源:卷九“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特委—机密委)”条(轮次 116);卷三“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16 等);卷三“国际纵队”条(轮次 201)
公审制度(战犯公审)
- 制度内容:对李伊·斯卡雷特等星都战争战犯,作为社会主义政党的希共采用如下方案:检方负责展示证据;由受害各方(各地区受害者、自发组建的受害者维权组织)派出代表作为证人;专业军事与刑事法官组建法官团;民众通过线下参加和线上互联网直播提建议和投票作为陪审团。 战后3年进行李伊和原星等人的公审。作者自述当时“没考虑到辩方的问题”。叶心为李伊提出“透明牢笼”方案:让李伊居住在透明的牢笼中,公众随时可以去“看望”他、对他进行声讨和谴责,但不能进行人身侵犯,“直到李伊被普遍认为已经经过了初步改造而悔罪为止”;该方案并非24小时身处透明牢笼,而是“让他按照8小时工作制在上班时间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这项特殊的改造,下班后需要在看护方(政府)的监督下接受改造教育和心理辅导,确保能够持续参加改造并取得效果;一旦被认为取得明显效果,可以重新公审”。寂风在公审中充当了事实上的辩方。
- 原文引录:
“作为社会主义政党的希共采用了以下方案:检方负责展示证据,由受害各方(各地区受害者、自发组建的受害者维权组织)派出代表作为证人,专业军事与刑事法官组建法官团,民众通过线下参加和线上互联网直播提建议和投票作为陪审团。”
- 来源:卷九“战后公审制度”条、“重新公审与辩方缺陷”条(轮次 213、216);卷三“战犯公审与“透明牢笼”方案”条(轮次 213、231、232);卷三“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叶心受审””条(轮次 57、58、59、76、79、231)
- 资料缺口:“透明牢笼”方案是否为最终定案、重新公审是否已经进行,合集内未见后续,属未定之论(卷九编纂备注已如此标注)。
重新公审与辩方缺陷的制度化反思
- 制度内容:战后5年,希共认为当年的公审“的确存在缺陷”,尽管不能保证现在就能进行完美的审判,“但对于一些战犯的确有重新公审的必要”。希共认为“以往公审存在的辩方缺陷是值得重视的问题,这不仅是被告的正当权利,还能让民众意识到战犯身处的环境对他施加的结构性影响,比如结构性暴力、多重选择困境等”;星都战争以来的战犯“以前不是希联公民,而是进盟人”,因此“不能简单地沿用过往希联法律审判,也不能一味地用“改造性司法”等理念审判,要考虑到多方看法”。这一结论由希共中央政治局和国民大会常委共同讨论得出。
叶心在会上以原星为例逐条说明“结构性暴力所害、身处多重选择困境”的认定要素,并明确区分:原星在帝国中默许甚至鼓励的非人道行径“应当单独审判,和他可能涉及的战争罪行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 原文引录:
“星都战争以来的战犯以前不是希联公民,而是进盟人,存在被进盟意识形态影响等多重因素需要考虑,不能简单地沿用过往希联法律审判,也不能一味地用“改造性司法”等理念审判,要考虑到多方看法。尽管这些观点依然有争议,但这是希共中央政治局和国民大会常委共同讨论出的结论。”
- 来源:卷九“重新公审与辩方缺陷”条(轮次 213);卷三“战犯公审与“透明牢笼”方案”条(轮次 213)
非传统人类的法律适用
- 制度内容:叶心提出原则性意见:非传统人类(血族、天使等)的适用法律应当与传统人类有一定区别。 理由为“血族分为始源血族和眷属,任何眷属都通过血脉和赐血关系被始源血族影响,始源血族可以对眷属精神影响,这是始源血族的本能。如果用传统人类的法律硬套,认为血族这种基于历史文化和身体构造而出现的族群架构是不对的,会涉及种族歧视等各种问题”。因此原星案包括与血族、天使相关的案件“审理必须慎之又慎,过往审理从现今法理来看需要重审的应该推动重审,这之前应该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对天使,叶心认为“现如今由我党主导下,让血族和天使接受社会改造,是最符合改造性司法原则的选择,但不是最正确的选择”,因为“没有充分考虑民众情绪和战争罪行法理,也没有充分考虑跨种族公平、多重选择困境、结构性暴力等法律”;“目前对希联来说,更加正确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待重新审理。重新审理不一定要按照过往的公审程序进行,而是要基于新的法律进行。”
制度安排上,血族与前天使的改造由异常事务委员会负责,其原则为“监督、控制、保护、改造、尊重”:“改造”指将不利于希联的因素改造为对希联有利的因素;“尊重”指对智能生命“要界定其权利并予以保障”。原星加入异常事务委员会,与风薰一同负责血族融入社会工作,并受委托成立“退魔组”。
- 原文引录:
“非传统人类,由于血族仍将自己视为人类所以应该这么说,的适用法律应当与传统人类有一定区别。”
- 来源:卷九“非传统人类的法律适用问题”条(轮次 214、215);卷三“异常事务委员会”条(轮次 252、148、《黑柩·意识形态介绍》)
- 资料缺口:相关立法名称与条文未出现;重审的启动主体与程序未明文。
法律对私有财产的规定
- 制度内容:希联宪法规定“私有财产的使用不可阻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否则人民群众有权剥夺私有财产”(与北沙宪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构成对照)。经济制度层面,国民大会通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并行”的方针,提出国民经济关键领域(教育、医疗、交通等)国有化、大力提倡公司集体化、保护个体经营(包括各种互联网个体行业)。劳动制度层面,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必须组建工会且工会须有权参与企业管理;鼓励私营企业转为全体员工持股的集体企业;对于“不适合继续以当前资产成分经营”的公司,“政府会尝试重组公司资产,将公司改为全体员工持股等集体所有制形式”。群众代表的资格条件中亦含“接受财产公开”。
- 原文引录:
“希联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的使用不可阻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否则人民群众有权剥夺私有财产”(北沙宪法则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来源:卷三“旧希联的社会状况(就业、赈济与劳动改造)”条(轮次 251、170)、“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改造方针”条(轮次 41、76、170、242)、“劳动制度、工会与劳动委”条(轮次 170、251、242);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
法系归类问题(合集内的系统性缺口)
- 制度内容:作者提出过“黑柩世界各国目前已知的法律可以如何归类”这一问题,在合集内未给出系统回答。原第1864段仅存此提问,其后的回答正文不在合集文本中。目前可确认的唯一法系线索来自教团国条:教团国的“教法体系”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其余各国的法系归属须待作者补入。
- 来源:卷九“法系归类问题(待补)”条(轮次 241)
七、军事体制
武装力量的四类划分
- 制度内容:新希联武装力量分为四类:
- 常规军事武装:希联复国军与希联红军。复国军对内有“维护宪政”的职责,由希联中央政府军事委员会指挥,允许各党派在军队内成立党组织;红军对内有“维护社会主义道路”的职责,由希共直接指挥,所有成员均为希共党员。
- 国家安全武装:机密委(机密事务委员会)与国安委(国家安全委员会)。机密委侧重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和机密作战,国安委侧重于公开和半公开地维护国家安全;两大委员会均可调度其他武装力量为自己服务,同时都受到国民大会常委、国民大会和希共的领导和监督。
- 治安武装:人民警察、地区自卫队、民兵、特警。人民警察由人民警察委员会管理,是中央政府直属治安武装力量,对希联全境治安负责,由警校培养并由委员会任命;地区自卫队由地区执政委员会管理;民兵由各基层组织选举产生,对各基层组织负责,须持相关许可证上岗;特警是“人民警察、复国军和红军在面对希联境内“准军事事务”而设立的合作组织,由三方协同管理”。人民警察—地区自卫队—民兵并不构成逐级管理,而是需要在涉及共同事务时协商处理。
- 特殊军事武装:异常事务委员会。
- 原文引录:
“希联常规军事武装力量分为希联复国军和希联红军,前者对内有“维护宪政”的职责,由希联中央政府军事委员会指挥,允许各党派在军队内成立党组织;后者对内有“维护社会主义道路”的职责,由希共直接指挥,所有成员均为希共党员。”
- 来源:卷三“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245)
希联复国军
- 制度内容:成立:星都战争后,天策科技公司开发出“集束灵魂”技术,叶心“振臂一呼”促成复国军成立;成立宣言为“同胞们,加入复国军,收复我们的国土!”目标:原为“收复星都,整合夜都,重建希联,消灭好战分子”;改革后任务定为“捍卫祖国,保卫民主”(原任务表述为“收复国土,抗击人类之敌”)。内部军事民主:复国委员会向各小队和上级组织派遣军官;“战场上、训练时,士兵们需要根据既有规则服从指挥;但日常生活中,士兵们随时可以了解自己所在小队和组织的情况,参与集体会议,与其他同志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有权通过专门渠道反馈问题;军官只有让士兵服从军事命令的权力,其他时候士兵们只需要遵守军队规定,严禁设立私法”;士兵之间“只有职务之分,没有地位之分”,有权以同志相称,物质待遇上“军官和士兵除军功奖励外,平均配给”。党组织:希共和民主党都在复国军设立了党务部,在军队中发展党员;复国军民主党以救国派为主,高级军官较多。改革后复国军要求“支部建在连上”,允许持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士兵入伍,但每个基层组织设立党组织招纳党员。
- 原文引录:
“复国军作为军事组织,其内部实行军事民主:既有军队的纪律,又主张民主;复国委员会向各小队和上级组织派遣军官,战场上、训练时,士兵们需要根据既有规则服从指挥;但日常生活中,士兵们随时可以了解自己所在小队和组织的情况,参与集体会议,与其他同志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有权通过专门渠道反馈问题;军官只有让士兵服从军事命令的权力,其他时候士兵们只需要遵守军队规定,严禁设立私法。”
- 来源:卷三“希联复国军”条(轮次 179、180、244、245、252、《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245)
- 资料缺口:复国军的编制规模、军衔体系、军费来源与预算程序未明文。
希联红军
- 制度内容:组建:在叶心的主导下,希共中央政治局任命红樱牵头希共军委建立希联红军,将原希联复国军和纠察队整合为希联复国军和红军。准入:“红军则要求入伍前必须入党,从原纠察队和复国军士兵及全国范围内优秀党员中选拔成员,要求“党指挥枪””。任务:“捍卫革命”。定位:以“战斗力”为纲,与希联民间普遍民主化的治理情况不同,“军队有着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强调对党服从”;红军(陆上)常与复国军陆军进行互演敌对双方的联合演习,“并作为“实验平台”掌握着尖端灵魂科技等前沿甚至绝密的作战力量”;无人机成为希联红空军的主要作战力量。政治中立义务与例外:法律规定红军应对党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在六月暴乱中,希共中央政治局依叶心建议通过“建议红军保持中立”的决议,“党组织层层落实,最终绝大部分红军在运动中保持中立,没有遭到冲击”。叶心事后称“红军不应干涉革命的内部矛盾,这会导致红军意识形态的混乱,战斗力的崩塌,以及革命的溃败”。思潮:红军内部有强烈的人社派和正论派(尤其是正论派)影响,也因高度组织纪律性诞生出被黑旗成员称为“战力派”的新思潮;红军中许多人因中立原则自成派系,分为维护既有局面的鸽派和主张“输出革命”的鹰派。
- 原文引录:
“在叶心的主导下,希共中央政治局任命红樱牵头希共军委建立希联红军,将原希联复国军和纠察队整合为希联复国军和红军。红军要求入伍前必须入党,从原纠察队和复国军士兵及全国范围内优秀党员中选拔成员,要求“党指挥枪”。”
- 来源:卷三“希联红军”条(轮次 179、180、197、245、252、《黑柩人物介绍新》)、“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245)、“希联纠察队”条(轮次 179)
- 资料缺口:红军与军委的具体编制关系(军委对红军的指挥链是否与希共中央政治局并行)未明文。
希联纠察队
- 制度内容:沿革:脱胎于多支工人纠察队,原由“一群有战斗素养的工人组成,负责在罢工等工会行动时保护工人”;复国军建立后,希共与各工人纠察队达成一致,成立希联纠察队,并从人民群众中广泛征兵。政治纲领为“保卫合作政府与共产主义”,有一定独立性,但“实际操作上,希联纠察队由希共领导”。最高权力机构是希联纠察委员会,“严格来说有一定独立性,实际上成员主要由希共党员组成”;纠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一般通称为“执行队长”,负责做出重要决策与执行,纠察队不设队长一职。职能:与希联宪兵队一道维持城市治安,同时承担防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复国军后勤、再分配执行(扶贫物资发放)等工作;合作政府对纠察队和宪兵队在治安等事项上可以统一调配,不过纠察队更倾向于执行对无产阶级及其支持者有利的工作。原则:①遵循与复国军近似的军事民主,但“由于直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纠察队将这一点执行得极为彻底”;②是“人民的武装”;③秉持“党指挥枪”,“代表人民的希共指挥纠察队,而绝不会反过来”;④“除坚决贯彻合作政府法律和希共党章外,还严禁军队经商”;⑤成员无需加入希共,但一般是党的积极分子或党员。旗:红底象征革命,党徽象征党性,枪象征人民武装。
- 原文引录:
“希联纠察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希联纠察委员会,严格来说有一定独立性,实际上成员主要由希共党员组成;希联纠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一般通称为“执行队长”,负责做出重要决策与执行,纠察队不设队长一职。”
“③纠察队秉持“党指挥枪”,代表人民的希共指挥纠察队,而绝不会反过来;④纠察队除坚决贯彻合作政府法律和希共党章外,还严禁军队经商;⑤纠察队成员无需加入希共,但一般是党的积极分子或党员。”
- 来源:卷三“希联纠察队”条(轮次 41、179、245、《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 资料缺口:纠察队在红军成立后是否仍独立存在(或以何种形式保留)未明文;六月暴乱后“许多参与者加入了纠察队后续针对不配合社会主义改造的资本家等反动派的纠察行动”,说明其在此后仍有活动。
特别行动局(旧希联机构,后被解散)
- 制度内容:希联特别行动局是叶惠总统直接操控的特务、情报及军事组织,“是“卫国之矛””。行为特征:特别行动局时期“成员们可以先斩后奏、可以肆意抓捕国民、肆意施加酷刑”;其人事为“总统和局长直命”(自上而下任命)。派出方式:红樱是希联政府“特别资助计划”的受助者——该计划致力于发掘和培养“未来可以改变希联”的人才,红樱因在测试中表现出“刚正不阿、坚守原则的意志和勇气”被分配到特务情报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特别行动局“外线”,先后以体育老师、天策会计的身份部署。解散与转化:在进入青都并开始积极与国内敌人斗争后,希共中央建立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特委的大部分成员都来自前希联特别行动局,“借此机会叶心将特别行动局解散”;“反感希共的成员投奔民主党,成为民主党后来党卫队、一特、宪特等特务机构的前身;认可希共的成员加入特委”。
- 原文引录:
“特委的大部分成员都来自前希联特别行动局,借此机会叶心将特别行动局解散,特别行动局内部最大的矛盾因此化解——反感希共的成员投奔民主党,成为民主党后来党卫队、一特、宪特等特务机构的前身;认可希共的成员加入特委。”
- 来源:卷三“希联特别行动局”条(轮次 167、《黑柩人物介绍新》)、“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条(轮次 116、167、168、231)
- 资料缺口:特别行动局的法律授权依据与内部规章未明文。
异常事务委员会
- 制度内容:希共成立的特殊军事武装力量,“全权负责希联境内及全圣地涉及希联的、与“异常”(非自然科学所能解释)事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为“监督、控制、保护、改造、尊重”(参考SCP基金会的“收容、控制、保护”):“监督”是核心使命,不限于收容,也可以是其他手段,比如与原星等血族成立合作部门;“改造”指将对希联不利的因素改造为对希联有利的因素;“尊重”指对所监督的异常事务要抱有尊重,对于智能生命要界定其权利并予以保障。该委员会继承了旧希联神秘学部门“世界之仪”的遗产。原星与希共合作后加入该委员会,和风薰一同负责血族融入社会工作;原星受委员会委托成立“退魔组”,从血族中招纳成员“镇压家族的叛徒”。
- 原文引录:
“该委员会继承了旧希联神秘学部门“世界之仪”的遗产,负责管控神秘学等“异常”,原则为“监督、控制、保护、改造、尊重”(参考SCP基金会的“收容、控制、保护”)。”
- 来源:卷三“异常事务委员会”条(轮次 252、148、《黑柩·意识形态介绍》)
军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希共军委)
- 制度内容:可确认的制度事实为:①希联复国军由希联中央政府军事委员会指挥;②红樱牵头希共军委建立希联红军(任命主体为“希共中央政治局”);③红樱“被国民大会任命为军委主席,与此同时叶心正式退出军队指挥层,军队由军委改组”;④“青都市政府”建筑群包括中央军委。军委的名称在文本中作“希联中央政府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希共军委”,并有“军委主席”一职。
- 原文引录:
“红樱原本的职位是中央党务部长,后来担任人民内务委员会(希共特委)主席,现在被国民大会任命为军委主席,与此同时叶心正式退出军队指挥层,军队由军委改组。”
- 来源:卷三“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希联纠察队”条(轮次 179)、“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3)
- 资料缺口:“中央政府军事委员会”与“希共军委”是同一机构的两称还是两个机构,文本未统一交代;军委的组成、议事与指挥权的边界(与希共中央政治局的关系)未明文。
党与军的关系
- 制度内容:希联复国军遵照“宪政至上”受希联政府领导,法律规定应对国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并为维护宪法和希联国家利益服务;实则受到各党派组织影响,目前影响最大的是希共人社派和自由派同盟(包含讲话社在内的自由派政党组织同盟)。希联红军遵照“党指挥枪”受希共领导,法律规定应对党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并为维护希联社会主义道路而服务;实则受到希共党内路线斗争影响。纠察队秉持“党指挥枪”,“代表人民的希共指挥纠察队,而绝不会反过来”。叶心对此的论述是:“过往的社会主义民主被推翻,往往是因为缺乏信仰坚定、战斗力强的武装。人道主义要想贯彻下去,必须要由武装保卫。社会有社会的人道,军队有军队的人道,这一点是不可忽略的。”
- 原文引录:
“希联复国军遵照“宪政至上”受希联政府领导,法律规定应对国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并为维护宪法和希联国家利益服务,实则受到各党派组织影响,目前影响最大的是希共人社派和自由派同盟(包含讲话社在内的自由派政党组织同盟);希联红军遵照“党指挥枪”受希共领导,法律规定应对党内政治局势保持中立,并为维护希联社会主义道路而服务,实则受到希共党内路线斗争影响。”
- 来源:卷三“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45)、“希联纠察队”条(轮次 179)
军队为何不适用劳动法
- 制度内容:制度表述为:“希联军队以“战斗力”为纲,不适用劳动法,但军人们因此获得了独一份的优厚物质待遇。”这一制度安排是在对比医院体系时被提出的:医院体系的医生“为了“荣誉”对自己像军人一样要求,却无法获得军人那样被国家独一份重视的待遇——在红樱等军队干部的影响下,希联军队以“战斗力”为纲,不适用劳动法,但军人们因此获得了独一份的优厚物质待遇——这一切使得医院体系内的情况在不断恶化”。即:军队被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对应安排是军人的专属优厚物质待遇;而公共事业单位(如医院)的选举“必须由当地人民监督”,劳动委则“定时调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及时介入劳动仲裁”。
- 原文引录:
“希联军队以“战斗力”为纲,不适用劳动法,但军人们因此获得了独一份的优厚物质待遇。”
- 来源:卷三“自我革命委员会(自革委)与“医生革命””条(轮次 171、172);“希联红军”条(轮次 252);“劳动制度、工会与劳动委”条(轮次 170、251、242)
- 资料缺口:军队适用的是何种替代性规范(军法?军队条例?)未明文;“独一份的优厚物质待遇”的具体内容与标准未给出。此外,纠察队“严禁军队经商”,红军是否同样适用该禁令、以及该禁令是否属于“不适用劳动法”的配套安排,文本未合并说明。
国际纵队(境外军事力量)
- 制度内容:走廊区被设为中立区后,为“监视各国在走廊区的行动,以便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希望联邦临时政府在此处派出了一小股军事力量——希共旗下的国际纵队;国际纵队同时“在此进行着生产劳动,协助当地人民建设基础设施”。后续行动中,红樱作为希共中央政治局代表提出将走廊区诈骗组织定性为恐怖组织并援引《机密法》交由机密委处理;国民大会闭会后,红樱立刻组织已经准备就绪的机密委在红军中召集志愿者作为“国际纵队支援部队”进入走廊区,以支援正在教团国进行反侵略战争的希联国际纵队为名,“顺道”处理走廊区的诈骗组织。
- 原文引录:
“为了监视各国在走廊区的行动,以便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希望联邦临时政府在此处派出了一小股军事力量——希共旗下的国际纵队;国际纵队同时也在此进行着生产劳动,协助当地人民建设基础设施。”
- 来源:卷三“国际纵队”条(轮次 201、206、258、《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八、监督与反腐机制
人民监察委员会
- 制度内容: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希联临时政府负责监察官员的机构;“希联现行法律要求监察委员会追溯官员过往言行”。其标志性事件为对叶心“五大金刚”旧案的审查: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代表来到北沙找上叶心,要求她就其在天策科技公司就职期间的所作所为做出解释。叶心“没有动用任何权力为自己掩护,而是选择与代表们对等谈话”,并承认诛杀“五大金刚”,提供详细证据,提出回青都后接受人民公审。法定程序义务:代表们“决定认真严谨地按照宪法和监察法推动此事”——即监察工作依据宪法和监察法。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人民监察委员会等机关“也有权监督机密委事务”;路絮在机密委工作中经常负责配合人民监察委员会调查党员们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 原文引录:
“人民监察委员会虽然也受了党内“激进派”的影响认为应当尽快推动对叶心的审查,但同时也受到党内和民众普遍崇拜叶心(既是守卫祖国的战将,又是文能安邦的总统)的影响,结合起来形成了对冲,代表们决定认真严谨地按照宪法和监察法推动此事,认为此事必定是希联法治的里程碑。”
- 来源:卷三“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叶心受审””条(轮次 57、58、59、76、79、231);卷九“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特委—机密委)”条(轮次 116);卷三“人社派与正论派(正统派)”条(轮次 228)
- 资料缺口:《监察法》的条文未出现;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与国民大会的关系未明文。
“叶心受审”:弹劾/监察程序的一次完整实例
- 制度内容:该案的制度流程要素为:①启动——监察委员会代表赴北沙要求当事人解释;②定性建议——中央政治局给出意见:“虽然希联现行法律要求监察委员会追溯官员过往言行,但也应该考虑历史情况,应该借此事进一步深化相关法律,为不同的历史事件精确定性”,例如叶心报复“五大金刚”从而掌管天策一事“可以定性为“政治斗争””;③当事人的处置建议——叶心提出自己已将天策移交政府、个人财产大多上交国家“可以视为一种惩罚”,并主张“应当结合各方意见,在人民公审上呈现,让人民群策群力决定她的结果”;④公开审判与效果——在平行剧情线“叶心受审”中,叶心在接受公审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民望”。
- 原文引录:
“叶心承认自己诛杀了“五大金刚”,并提供了自己手上掌握的详细证据,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回青都后就此事接受人民公审。”
- 来源:卷三“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叶心受审””条(轮次 57、58、59、76、79、231)
- 资料缺口:公审的具体表决形式、结论效力(是否可罢免职务)、当事人不配合时的强制措施未明文。红樱对此曾提出异议,认为“外敌环伺之下做这种事情是在冒险”,但异议是否制度化(如异议记录、暂缓执行)未交代。
自我革命委员会(自革委)
- 制度内容:希共中央成立的“自我革命委员会”(自革委),是希共的调查与自我监督机构。其运作实例为对医院体系的调查:自革委调查组“在调查各医院过程中”总结了医院体系论资排辈、规培生受压等情况,并在“医生革命”爆发前“再三警告各级医院”,“这些医院包括劳动委和基层组织全都置若罔闻”。叶心建议路絮加入自我革命委员会,对她说道:“无论是被利益,还是被权力。除了腐败,滥权也是腐化。所有的腐化都是革命的敌人。”叶心对该机构的定位为:“我们党依靠发掘人性潜能的党性获得如今的成就,但也必须靠自我革命防止我们的努力化之东流。”
- 原文引录:
“叶心建议路絮加入自我革命委员会,对她说道:“无论是被利益,还是被权力。除了腐败,滥权也是腐化。所有的腐化都是革命的敌人。”
- 来源:卷三“自我革命委员会(自革委)与“医生革命””条(轮次 171、172)、“希共的党务机构与主要领导职务”条(轮次 223、168、245、112)
- 资料缺口:自革委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与人民监察委员会/机密委的分工未明文。
机密委:相互制衡的等级设计
- 制度内容:机密委(机密事务委员会)是特委改组后的希共特务情报机构,其制衡设计为:委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且向人民公开身份;下属部门成员可由委员任命且保密身份。 “机密委委员主要负责总体事务决策和监督下属部门成员按照委员会决策和《机密法》执行决策,下属部门成员负责具体事务执行——这使得对于“总体事务”而言委员的机密等级可能高于成员,而“具体事务”上成员的机密等级可能高于委员,从而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作用。”外部监督:“人民监察委员会等机关也有权监督机密委事务,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决策机关也可以在法律监督下进行决策要求监督或干涉机密委事务。”人事:战后5年,国民大会任命路絮为希联机密委主席。职权: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和机密作战,可调度其他武装力量为自己服务,并受国民大会常委、国民大会和希共的领导和监督;承担对党内腐败与滥权的调查配合工作;曾在国民大会上被授权处理被定性为恐怖组织的案件。
- 原文引录:
“机密委规定委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且向人民公开身份,下属部门成员可由委员任命且保密身份;机密委委员主要负责总体事务决策和监督下属部门成员按照委员会决策和《机密法》执行决策,下属部门成员负责具体事务执行——这使得对于“总体事务”而言委员的机密等级可能高于成员,而“具体事务”上成员的机密等级可能高于委员,从而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作用。”
- 来源:卷三“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16、112、168、231、244);卷九“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特委—机密委)”条(轮次 116)
机密委的“五大注意”(逐条累加的成文约束)
- 制度内容:特委时期叶心为特委制定“三大注意”:①不得暗杀,因为往往并无意义,徒增恐怖;②不得采用非人道手段,因为人道主义是希共的宗旨;③不得干涉人民内部事务,如异见等人民正当权利的运用,因为人民至上是希共的宗旨。希共执政后,解散特委,重组为机密委,叶心主持为机密委设计额外“两大注意”:④不得采用人民不允许的手段——即国民大会等决策机关禁止的手段,此条是针对特委时期的争议作为;⑤不得波及无辜——虽然特委并没有在青都内乱中对官员家属等群体做出实质性伤害,但此条显然也是针对此行为的。“如今的机密委在“五大注意”下行使职权。”违规实录:“特委基本遵守了这三大注意,然而为了对付民主党和宪兵队,特委采用了监视民主党官员和宪兵队军官家属等争议方式,并在高冒发动部队直袭叶心所在处、公然挑起战争时,通过绑架重要官员和军官、对大量对方官员家属发起“威胁”而迫使高冒势力撤出北沙”。
- 原文引录:
““三大注意”(叶心为特委制定):不得暗杀,因为往往并无意义,徒增恐怖;不得采用非人道手段,因为人道主义是希共的宗旨;不得干涉人民内部事务,如异见等人民正当权利的运用,因为人民至上是希共的宗旨。”
“如今的机密委在“五大注意”下行使职权。”
- 来源:卷九“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特委—机密委)”条(轮次 116);卷三“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条(轮次 116、167、168、231)、“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16 等)
特委与机密委的沿革与人事制度对比
- 制度内容:特委(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是希共进入青都后建立的特务情报队伍,负责“其他党员不应做的事”。人事:“特委时期的人员任命有着秘密组织的特性——和特别行动局一样,特委的人员是从上往下任命的:特别行动局是“总统和局长直命”,特委则是“特委党委直命”;特委党委负责特委人事,优先考虑成员的“党性”,考察其对党忠诚的程度。”机密委则“彻底变更了权力体制——从自上而下的任命,变成自下而上的选举。大量“人道主义者”进入机密委,而特委元老和“特务派”们的事迹则根据机密等级进行了一定的党内公开,成为选举者们可供参考的资料,他们的去留和职务将完全由下级机构选举决定。这使得大量特委元老退休,“特务派”势力大减”。
- 原文引录:
“机密委相比于特委,不只是从“三大注意”变成“五大注意”,还彻底变更了权力体制——从自上而下的任命,变成自下而上的选举。”
- 来源:卷三“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条、“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16、167、168、231、244)
特务派与实用主义者对机密委体制的批评
- 制度内容:机密委从特委改制后,“特务派”等大量相对保守和注重实用的党员批判机密委的权力体制和“秘密事务等级公开”等制度会大大削弱特务情报机构的战斗力,甚至认为这是“卸磨杀驴”。机密委“开始在党内面对起了与“实用主义者”们激烈的外部矛盾——后者试图证明机密委的路子行不通”。此为党内对监督机关权限的制度化争议证据。
- 原文引录:
“特务派”等大量相对保守和注重实用的党员批判机密委的权力体制和“秘密事务等级公开”等制度会大大削弱特务情报机构的战斗力,甚至认为这是“卸磨杀驴”。”
- 来源:卷三“希共的其他政治标签(激进派、实用主义者、战力派、鸽派与鹰派)”条(轮次 58、59、168、197、245、252)、“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44)
党内反腐的实践发现(“和平病”)
- 制度内容:路絮在机密委工作中“经常负责配合人民监察委员会调查党员们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她发现“在不少党员(不分派别)身上出现了滥用职权、拉帮结派、争取特权的情况”,点评为“和平病”——“尽管互联网政务平台和人民监察体制很好地对腐败进行了治理,但路絮认为“人心当中的特权思想是难以拔除的””。她批评“利用法律法规空子争取特权,在腐败的界限上打擦边球”的做法。
- 原文引录:
“她发现在不少党员(不分派别)身上出现了滥用职权、拉帮结派、争取特权的情况,点评为“和平病”——尽管互联网政务平台和人民监察体制很好地对腐败进行了治理,但路絮认为“人心当中的特权思想是难以拔除的”。”
- 来源:卷三“人社派与正论派(正统派)”条(轮次 228)、“希共的党务机构与主要领导职务”条(轮次 112)
罢免与弹劾(可确认的条文)
- 制度内容:可确认的弹劾规定有三处:①党员代表的硬性条件是必须遵守党纪党规,“否则就予以弹劾”;②群众代表若“不愿意公开财产的、不愿意配合调查犯罪记录的,就弹劾”;③纠察队“严禁军队经商”。另有钱制衡安排:路絮认为“一些“正论派”党员激烈反对进步主义思潮”等问题需通过党的批评机制处理;保密义务上,“常务委员们需终身遵守保密法,即便离职也一样”。
- 原文引录:
“不愿意公开财产的、不愿意配合调查犯罪记录的,就弹劾。”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136);“希联的武装力量体系”条(轮次 252)
- 资料缺口:弹劾案的提出主体、受理机关、表决门槛与后果均未明文。国家主席、国家主席以外的高级官员、军委主席的罢免程序亦未见条文。
- 异说/旁证:北沙方面有“一度因贪污与私德丑闻遭国会弹劾”之例(高领),属北沙制度,非希联制度,此处仅备考,不入希联制度项。
九、意识形态与国家的绑定方式
宪法对国家性质与根本制度的规定(绑定方式一:根本制度条款)
- 制度内容:新希联宪法第一章把社会主义与自由民主同时写为根本制度:“社会主义道路和民主宪政制度是希望联邦的根本制度”;国家性质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最终目的为“消灭阶级、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并设禁止性条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卷十指出,人道社会主义“成为希共长期纲领”,“希联新宪法的制度表述以此为根”。
- 原文引录:
“希望联邦社会主义道路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 来源:卷十“新希联宪法第一章”条(轮次 257)、“人道社会主义”条(轮次 228、182、186、257)
绑定方式二:一党执政+三三制(宪法规定由希共执政,以三三制保障参政)
- 制度内容:宪法规定由希共执政确保希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通过“三三制”等制度“确保社会各界人士参政”;同时宪法规定“三三制”等一系列制度是“过渡制度”,“随着希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应当被重新审视”。叶心对“过渡”的表述为:“所谓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并行的体制,只是一个过度阶段,正如如今的国民大会政体一样。如今正是讨论我们党和希联最终走向的关键时期。”
- 原文引录:
“希联中央政府采用一党专政制度,宪法规定由希共执政确保希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但通过“三三制”等制度确保社会各界人士参政;宪法规定“三三制”等一系列制度是“过渡制度”,随着希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应当被重新审视。”
- 来源:卷三“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1);“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叶心受审””条(轮次 231)
绑定方式三:国家与政党的象征体系(国歌、党歌、国旗、党旗)
- 制度内容:国歌:《国际歌》,经广泛社会征集和公开投票,“在各种投票中多数通过”;叶心的提议理由为“希望联邦,就是英特纳雄耐尔!”党歌:《华沙曲》,“从一众候选中脱颖而出——或许是因为织梦曾经翻唱过这首曲子”,法律上称为《工人革命曲》;叶心称“社会主义与自由民主的结合是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希共必须坚定不移地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必须选择一首唤醒斗志的歌曲作为党歌”。国旗:仍定为蓝底白鸽,即旧希联国旗(蓝底象征自由,白鸽象征和平)。希共党旗:红底金黄色镰锤旗。旧册补记另载:希联共产主义同盟的旗帜为白鸽象征希联、红底象征革命、金色镰锤象征工农联盟;合作政府后的希共旗帜为蓝底白鸽代表希联、白底蓝手象征合作(白底象征社会正义,握手象征合作)、红底金色镰锤象征共产主义;希联民主党旗帜为蓝底象征自由、三手象征多方合作。争议:护国会和深黑军团“提出并在社会上煽动舆论,提议以后应该向着进盟的方向唱国歌和希共党歌,遭到希共和各党派联合抵制”,人社派和正论派“在这个话题上空前一致——“仇恨对准的不是土地,而是敌人!””
- 原文引录:
“国旗仍然被定为蓝底白鸽,也就是旧希联国旗;希共党旗则被定为红底金黄色镰锤旗。叶心评价道,“我们继承希联追求自由民主与和平希望的梦想,并相信社会主义是实现梦想的必要途径。””
- 来源:卷三“新希联宪法与政治象征(国歌、党歌、国旗、党旗)”条(轮次 256、257、258、81)
绑定方式四:纪念政治(人民英雄纪念碑与碑文)
- 制度内容:希联人民英雄纪念碑是“一座没有刻画任何人和事的、笔直整齐坚硬的指向天空的石头”。叶心主张树立一座完全没有碑文的纪念碑,“每个人都可以对它有着自己的解读”;红樱“没有否认叶心对“个性解读”的判断,但依然建议中央在碑上刻下碑文,中央最终多数票通过了红樱的意见”。红樱的评价为:“这座英雄的丰碑不只是为了纪念,也是为了战斗。什么都不写是一种善意,但民众未必能意识到这种善意。我们需要文字,民众呼唤我们为革命提供文学,提供信念的支撑。”碑文以“永垂不朽”排比,共七段:自人类诞生以来为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进步而牺牲的英雄;自第一声为革命而发出的喊声以来为人类社会革命而牺牲的英雄;从法国大革命到巴黎公社,从十月革命、五四运动到全世界的民族解放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牺牲的英雄;在圣地最黑暗的两百年间与天空教暴政斗争牺牲的英雄;在大革命后三百多年间为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而牺牲的英雄;在星都战争中为希联人民的生存和希望之光的延续而牺牲的英雄;在对抗以天使为代表的诸多逆时代潮流而动的反动势力过程中,以复国军为代表的人民英雄。另有制度事实:希联“在人民英雄纪念馆给医生单开一个区”。国民大会热门议题中有““人民英雄纪念日””。
- 原文引录:
“自从人类诞生以来,为了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进步而牺牲的英雄们永垂不朽!自第一声为革命而发出的喊声以来,为了人类社会革命而牺牲的英雄们永垂不朽!从法国大革命到巴黎公社,从十月革命、五四运动到全世界的民族解放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为此牺牲的英雄们永垂不朽!在圣地最黑暗的两百年间,与天空教暴政斗争而牺牲的英雄们永垂不朽!在大革命后的三百多年间,为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而牺牲的英雄们永垂不朽!在星都战争中,为希联人民的生存和希望之光的延续而牺牲的英雄们永垂不朽!在对抗以天使为代表的诸多逆时代潮流而动的反动势力过程中,以复国军为代表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 来源:卷三“人民英雄纪念碑与希联的纪念政治”条(轮次 80、81)、“自我革命委员会(自革委)与“医生革命””条(轮次 171、172)、“街头标语与宣传(希联部分)”条(轮次 210、208)
人社派与正论派的制度之争
- 制度内容:人社派拥护叶心的人道社会主义,不喜欢以此自称,“认为自己代表以叶心为代表的中央精神,并认为“正论派”是宗派主义”;在宗教问题上以“不合人道”反击正论派“一举扫除宗教”的主张。正论派(182、185 作“正统派”)“自认掌握比人道社会主义更正统的理论”,成员以学生、知识分子为主,“在老干部群体中尤有代表性”;核心主张是“社会主义可以较快实现”,反对人道社会主义向既得利益者的妥协,认为“过渡式专政”会使社会停滞于新民主主义阶段;主张“引导信神者转向革命无神论、一举扫除宗教”。黑旗成员对希共的划分为:“人社派(人道社会主义者)”与“正论派(自认正统的各派社会主义者同盟)”。
制度层面的具体争点(可辨者为四):①地区选举与高级公务人员任命权(见第五维度);②教育与意识形态灌输——“推进门”事件中,正论派主张“必须以正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为立场对其他知识进行批判性的教育和学习,而不是鼓励受教育者“独立思考””,并主张抛弃“应试教育体系”;叶心则以“社会主义首先要保障每个人都有权努力成为理想中的自己”为对立主张,并以国民大会决议与全民公投作为裁决机制;③宗教管理——叶心提出中央政治局针对宗教问题的初步计划:宗教组织合法登记、接受法律监督、遵循“三自”方针、“所有法案全部由国民大会投票表决”,同时另通过一项“征召志愿者进行的计划:与希联红军一同整肃或扫除农村的不正规宗教组织、宗族等封建组织和“物质与精神上的封建残余””;④特区与“反革命企业统制”——正论派等阵营将通雷集团称为“反革命”“新财阀”“流氓集团”,认为“反革命企业统制的时代必须在全青都结束”,并在红樱与正论派的努力下推动希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必要时出动特警干涉第一特区”的决议。
工农党员的旁观:“两派成员几乎都以学生和知识分子为主,工农党员普遍对这场纠纷不太关心。”
- 原文引录:
“叶心的“人道主义社会主义”成为希共长期纲领后,党内形成“正统派”与“人社派”的对峙:两派成员几乎都以学生和知识分子为主,工农党员普遍对这场纠纷不太关心。”
- 来源:卷十“正统马克思主义与希共三派”条(轮次 182、228、229、230)、“正论派(正统派)”条、“人社派”条;卷三“人社派与正论派(正统派)”条(轮次 182、197、217、227、228、230、248、253、255)、“教育改革与“推进门””条(轮次 253、254、255)、“希联护国会(鹰派)”条(轮次 244)
- 异说:作者在轮次 182 中写作“正统派”与“正派派”(后者显然是“正论派”的笔误),在轮次 228、229 中统一写作“正论派”。卷十统一采用“正论派”,并注明“请作者裁定”;卷三则两存。另有旧册说法:希共党内有三大主要派别——社会民主主义者为主的“议会派”、支持中央主席叶心所代表的新民主主义理念的“多数人”,以及毛主义、托主义、斯列主义等少数人的联合“极限革命者”。此与合集“学校派/工会派/特务派/军队派”及“人社派/正论派”两套划分并存,属不同时期图景。
- 来源(异说):卷三编纂备注第 1、2 条(旧册《黑柩·意识形态介绍》;轮次 167、182、185、197、217、228、230、245、248、253、255);卷十“正统马克思主义与希共三派”条“注意用词”段(轮次 182、228、229)
护国会等党派的制度主张
- 制度内容:护国会是由部分复国军成员、部分复兴党成员、鹰派知识分子与鹰派学生组成的跨党派社团,有扩大为党派的趋势。其制度主张要点:①自居希联“自由民主光荣传统”的继承者,“主张希联作为世界灯塔负有“照亮世界”的义务”;②将帝国、教团国、进盟一概视为“反动同盟”,认为希联有“惩戒”反动政权的义务;③口号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个伟大的领袖,来领导我们的光荣传统”,并认为“人人都应该意识到叶心的伟大,包括叶心自己”;④活动方式——“欢迎各党派组织人士加入自己的社团,利用社团身份绕开了政党限制”,并宣称“不进国民大会,不进地方选举,我们也能影响希联”;⑤对夜都:大斥帝国是“希联叛徒”,呼吁民众抵制帝国,成功引发多次抗议帝国的游行,对帝国在希联建立的公民社区“帝国星城”以及帝国民众的正当来往形成阻碍;⑥对先总统:认为其国防策略“手段柔软”和“信任夜都”是错误,主张“设立灵魂地雷区域、放弃部分区域的撤离民众计划来为军队提供空间”等更激进手段,并认为先总统必须对“0计划”造成的民众死伤负全责,“拒绝承认先总统公认的英雄评价”;⑦正论派中的鹰派开始和护国会接触。国民大会的应对见第四维度“政党法与《反法西斯法》”。意识形态定位:卷十记为“一种以“光荣传统”和对外强硬为旗帜的右翼民族主义思潮”。
- 原文引录:
“护国会欢迎各党派组织人士加入自己的社团,利用社团身份绕开了政党限制,并宣称“不进国民大会,不进地方选举,我们也能影响希联”;正论派中的鹰派也开始和护国会接触。”
- 来源:卷三“希联护国会(鹰派)”条(轮次 244);卷十“护国会”条(轮次 245 及相关轮次)
其他党派的制度主张(摘要)
- 制度内容:①复兴党——“是国民大会中“援助中小企业”法案的主要推动者”;“渴望通过更加激进的国家主义变革实现“希联复兴””;在黑旗成员的推演中,若其掌权“很可能恢复青都过去财阀治国的企业统制,实行垄断企业影响下的资产阶级代议制”。②绿党——支持防护林建设与青都人工河“禁渔”,主张环保立法。③自由派联盟(讲话社牵头)——“主张言论自由等人身自由”;主张采用公务员考试选拔体系——“执政者应该选举,但行政者我们看,就应该考试产生,我们也应该采用公务员考试的选拔体系”。④青年党——推动性少数平权并“成功推动性少数结婚相关法案通过”;主张社会公益、关怀弱势群体。⑤佛教总教会与新教总教会——前者“提倡将佛学融入到知识教育当中”、推动“希联多处建造寺庙”;后者主张“允许该教会作为世界总教会“宣扬希联文明””、推动扩大传教活动范围的立法,“认为做公益时传教是教内的重要习俗,不应限制”。⑥人民阵线——主张工团主义、区域自治与直接民主,“各党组织不得入驻各公司”“去意识形态化”;反对列宁的先锋队理论。⑦深黑军团(现为地域性政党)——主张旧星都人利益;其历史理念包含“整合全希联,将希联人变为整个国家的工具”与“国家计划经济统一调配”。
- 原文引录:
“教团现在的教考搞得还可以,执政者应该选举,但行政者我们看,就应该考试产生,我们也应该采用公务员考试的选拔体系。”
- 来源:卷三“复兴党与富贵集团”条(轮次 183、198、245、247、249、250)、“希联绿党”条(轮次 245、133、256)、“自由派联盟与讲话社”条(轮次 136、137、198、228、230、245)、“希联青年党”条(轮次 245、《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希联佛教总教会与希联新教总教会”条(轮次 245)、“希联人民阵线”条(轮次 245、《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深黑军团”条(轮次 133、199、245)
- 资料缺口:讲话社提出的“公务员考试选拔体系”是否被采纳、是否已立法,文本未交代。
宗教与国家(“三自”方针与宗教政党)
- 制度内容:叶心介绍中央政治局针对宗教问题的初步计划:所有宗教组织进行合法登记和接受法律监督,呼吁各宗教组织扫除封建迷信,发扬传统习俗从而发扬特色文化和地方文化,不得违法传教,遵循“三自”方针,所有法案全部由国民大会投票表决。希联宗教法规定:各宗教必须“三自”,不能受外部势力支配;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教、禁止非法传教。上级机构为希联宗教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各宗教“与社会主义希联相容””。旧册补记:希共中央(新民主主义)主张信仰自由,并主张“用解放神学改造各个宗教组织,使其用进步的、革命的理念去引导人民”。
- 原文引录:
“所有宗教组织进行合法登记和接受法律监督,呼吁各宗教组织扫除封建迷信,发扬传统习俗从而发扬特色文化和地方文化,不得违法传教,遵循“三自”方针,所有法案全部由国民大会投票表决。”
- 来源:卷三“人社派与正论派(正统派)”条(轮次 182)、“希联佛教总教会与希联新教总教会”条(轮次 245)
十、制度的时间线
阶段一:旧希联(三都分立)
- 制度内容:“大革命”推翻天空教后,西部建立希望联邦(希联),以《人权宣言》为立国纲领,国旗蓝底白鸽,“效仿德莫克拉西式民主建立分权制衡的政体”。制度后果是分裂:总统权力被限制在星都,议会为青都财阀把持,夜都军区沦为军政府领地,形成“星都总统专制+青都财阀共和+夜都军政专制”。制度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权”,“承认星都以外其他城市的自治权”。战前制度调整:里克总统将夜都划为“军事城市”,让军队都驻扎夜都,星都仅保留治安部队和机动装甲部队;为钳制军队,又将军工业转移到星都。叶惠时期,“设立在夜都的“希联军事委员会”逐渐获得了在夜都的特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独立性大大增强,有权在夜都实行所谓的“特殊政策””,终以夜都自治化为代价。
- 原文引录:
“三都分立,各代表国家三权中一权实则形成自治——星都总统专制+青都财阀共和+夜都军政专制。”
- 来源:卷三“希望联邦”条(轮次 2、46、185、186;《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2、46)、“夜都独立与神圣希望帝国”条(轮次 2、161)
阶段二:叶惠时期与“0计划”的政治遗产
- 制度内容:叶惠时期“试图连接三都但效果有限”,但“至少建起了城市护盾”;“一切资源集中科技,从而应对进盟未来的侵略”。叶惠通过利用里克时期的政治遗产希联特别行动局解决星都黑帮肆虐状况,推动天策、启源、圣西门等实业公司振兴国家,领导神秘学部门“世界之仪”对抗进盟灵魂学崛起带来的侵略风险,通过建立青都议会调节青都财阀之间的关系,使青都得以在星都战争中愿意接受星都难民,并尝试通过投资夜都军队团结夜都贵族,但“因为夜都与希联长期以来的名合实分而失败,夜都最终独立”。“0计划”的制度争议:0计划由总统叶惠策划,承认作为进盟必然进攻点的星都将承受数百万人丧生的代价,以换取其灵魂为剩下的领土城市护盾充能;“0计划的唯一知情者是叶惠本人和世界之仪”。叶心和希共事后得知,依旧将总统视为“英雄”,但认为“必须逐步向民众告知真相,不可操之性急”“日后0计划这样的密室政治,在新希联不可再有”,选择了尊重但不接受的态度。
- 原文引录:
“叶心和希共事后得知后,依旧将总统视为“英雄”,但认为“必须逐步向民众告知真相,不可操之性急”“日后0计划这样的密室政治,在新希联不可再有”,选择了尊重但不接受的态度;只有织梦选择据理力争,以歌曲和行动进行反抗。”
- 来源:卷三“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2、46)、“先总统(叶惠、“铁面”)”条(轮次 42、46、83、84、133;《黑柩人物介绍新》)、““0计划””条(轮次 42、133、220、230)、“艺术、文艺方针与文化事业”条(轮次 158、133、81、251)
- 异说:轮次 42 称0计划的唯一知情者是叶惠本人和世界之仪;轮次 230 讲话社公开质疑叶心可能参与0计划,此说为坊间流传与政治攻击,未经证实,两说并录。
- 来源(异说):卷三““0计划””条【异说】(轮次 42、230)
阶段三:星都战争与青都临时政府
- 制度内容:进盟撕毁和平协定,于两国“和平日”1月1日发动突袭;“拥有400万人左右的希联首都星都就此沦陷”,约90%人口死亡或失踪。星都沦陷、夜都独立后,以叶心领导的天策为代表的进步势力和青都财阀明争暗斗,最终叶心一系建立复国军,“重新恢复对抗进盟、收复失地的叙事,但仍然只能和实力强大的民主党(财阀同盟)共治”。制度形态为合作政府:希共与民主党共治,“为了防止复国军控制政治,合作政府的两个党派在复国军成立后各自建立起了自己的治安武装,并限制了复国军的军事行动范围”——希共建希联纠察队(从工人纠察队发展而来),民主党方面则为宪兵队等。合作政府制度要点:“合作政府对纠察队和宪兵队在治安等事项上可以统一调配”;希联纠察队的政治纲领是“保卫合作政府与共产主义”。
- 原文引录:
“星都沦陷,夜都独立,以叶心领导的天策为代表的进步势力和青都财阀明争暗斗,最终叶心一系建立复国军,重新恢复对抗进盟、收复失地的叙事,但仍然只能和实力强大的民主党(财阀同盟)共治。”
- 来源:卷三“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2、46)、“星都战争”条(轮次 42、43、74、114、133、213)、“希联纠察队”条(轮次 41、179、245)
阶段四:希联临时政府(宪兵队指导与希共抗衡)
- 制度内容:民主党宪兵队高冒发动政变,“诛杀企图将国家卖给夜都帝国政府的诸财阀,成立宪兵队指导而不是财阀控制的民主党,与希共抗衡,两者继续共识”。此阶段希共通过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管理和执行秘密事务,与高冒的宪兵队特务对抗;希共亦在北沙长期经营地下党支部、刊物与群众工作。制度上的并行权威为“合作政府”框架下的两党共治。
- 原文引录:
“民主党宪兵队高冒发动政变,诛杀企图将国家卖给夜都帝国政府的诸财阀,成立宪兵队指导而不是财阀控制的民主党,与希共抗衡,两者继续共识。”
- 来源:卷三“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2、46)、“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116 等)、“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条(轮次 116、167、168、231)、“希共在北沙的地下工作”条(轮次 41、52、102、104、108、124、129、138)
阶段五:希联革命政府(青都事变、希共成为唯一执政党)
- 制度内容:“青都危机发生,叶心成功化解高冒的威胁,逼得高冒逃往北沙,希共成为唯一执政党,领导其他愿意配合的势力,按照民主社会主义原则治理希联,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青都事变中的制度事实:特委元老“根据自己长期对民主党官员及家属的监控及时逮捕了大量官员及家属,并威胁高冒会将他们集中处决——这很大程度上促成了高冒逃往北沙的决定”;“在青都事变的关键时刻,叶心同意了特委的决定,但她同时也下定决心——等希共组织起真正的民主政府后,她将变革特委,并在公众面前对此时的自己进行审判”。这一自我约束的兑现即为“特委→机密委”改制与“叶心受审”。
- 原文引录:
“青都危机发生,叶心成功化解高冒的威胁,逼得高冒逃往北沙,希共成为唯一执政党,领导其他愿意配合的势力,按照民主社会主义原则治理希联,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 来源:卷三“三都分立与希联政权的历史分期”条(轮次 2、46)、“人民特别事务委员会(特委)”条(轮次 168)、“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叶心受审””条(轮次 57、58、59、76、79、231)
阶段六:新希联(国民大会重立宪法)
- 制度内容:国民大会重新立下宪法、去除总统职位、选举叶心为国家主席、任命青苍为国务院总理,随后逐步确立“两个三三制”“两个双轨制”“两个行区制”。制度节点包括:①护宪运动与六月暴乱后,国民大会通过叶心提出的“中国经验”,即“社会主义改造和对反动派实施专政并行的方针”,同时提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并行”的方针;②红军与复国军的整合(红樱牵头希共军委);③红樱任军委主席、叶心退出军队指挥层;④路絮任机密委主席(战后5年);⑤教育改革:《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公平教育促进法案》《反游说法》《新质生产力促进法案》《各地区开发促进法案》,以及“学考”“双选”“终身学制义务教育”;⑥社会保障:“一切失业人员均有失业金”、多档“社会活动补贴”、心理咨询纳入医保、“精神福利保障”;⑦“推进门”与全民公投;⑧特区治理(第一特别警察干涉决议、北沙特区);⑨战犯重新公审的立法准备。制度总评(叶心语):“曾经那个一切都很模糊的时代和我们告别了。”
- 原文引录:
“国民大会通过了叶心提出的“中国经验”,也就是社会主义改造和对反动派实施专政并行的方针——同时还提出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并行”的方针,提出了国民经济关键领域(教育、医疗、交通等)国有化、大力提倡公司集体化、保护个体经营(包括各种互联网个体行业)的方针并实施。”
- 来源:卷三“六月暴乱与护宪运动”条(轮次 41、180)、“希联纠察队”条(轮次 179)、“国民大会、国家主席与政府高级官员”条(轮次 223)、“机密事务委员会(机密委)”条(轮次 244)、“教育制度与《教育公平促进法案》”条(轮次 242、243、247)、“教育改革与“推进门””条(轮次 253、254、255)、“失业保障、“社会活动补贴”与精神福利”条(轮次 251、242)、““开垦运动”与《新质生产力促进法案》《各地区开发促进法案》”条(轮次 242、251);卷九“希联教育法律体系”条(轮次 242)
时间线中的并行/未定分支
- 制度内容:①叶心之死有两种结局(“叶心迎战北沙政权包围”线中海关战死;“帝国吞并北沙”线中遭暗杀),两条线各自引出的制度后果(国葬、路絮组织终止内战、红樱引咎辞职后回军队系统组建红军)并存。②北沙起义至少三种走向:人民先于希共起义、希共围城、叶心牺牲后走向帝国吞并;其中“希共围城”线产生北沙特区(多党制+区域自治)。③旧希联政权的分期本身有第五种表述:卷三以“漫长腐败时期、叶惠时期、青都临时政府时期、希联临时政府时期、希联革命政府时期”五阶段叙述,而“新希联”为希共唯一执政后的相位,二者为“阶段差异”,非冲突。
- 原文引录:
“两说并不冲突,属阶段差异,本卷以合集新版为准。”
- 来源:卷三“希望联邦”条【异说】(轮次 46、185;《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叶心之死与国葬”条(轮次 80、113、114)、“北沙围城、北沙起义与北沙特区”条(轮次 41、108)
附录一:资料缺口清单(共 47 项)
一、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4)
- 国家主席的任期长度、连任限制、罢免程序。
- 叶心建议的“地区执政委员会推举希共党内候选人+民众普选”是否已立法通过、是否已适用。
- 旧希联总统的具体任期、选举程序、罢免机制;旧宪法与《人权宣言》条文未出现。
- 国务院的组成、职权范围、对国民大会的责任形式;总理与其他高级官员的任期与罢免程序。
二、最高权力机关(4)
- 国民大会法定最大人数的具体数字;“能正常进行会议的最大人数”的算法与调整程序。
- 国民大会常委的人数、任期、选举方式细节、与国民大会的权限分界。
- 议长的任期与罢免;议长的程序性权力范围。
- 国民大会的法定开会人数、表决门槛、会期、专门委员会设置、质询与听证程序。
三、选举与代表制度(4)
- 工农代表席位的法定总数、按行业分配的具体比例、行业划分清单。
- 地区的具体名称清单与层级序列(卷九明示“希联对“地区”的规定见《卷三》”,卷三仅给划分原则)。
- 弹劾的受理机关、程序、表决门槛(三三制条文中三处提及弹劾,均无程序)。
- 国民协商会议的人数、产生方式细节、会期,“政协委员”与协商会议代表的关系。
四、政党体制(2)
- 各党的党员人数、组织章程、内部机构、经费来源;“数十个政党”的具体名单。
五、中央与地方关系(5)
- 中央以下的完整行政层级序列;“地区政府”与“地区执政委员会”的关系。
- 地区执政委员会的任期、人数、与中央政府的法定关系。
- 地区高级公务人员任命权移交建议是否已立法通过、移交范围与时间表。
- 第一特区基本法名称与条文、特首任命或选举方式、特区与中央的争端解决机制。
- 北沙特区的条例、与中央的权力划分、后续是否转为普通行政区;另一条起义线下的特区安排。
六、司法与法律体系(5)
- 宪法的修改程序、合宪性审查机关、章节结构(仅见第一章)。
- “透明牢笼”方案是否为最终定案、重新公审是否已进行(卷九已标为未定之论)。
- 非传统人类相关立法的名称与条文;重审的启动主体与程序。
- 《监察法》条文;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与国民大会的关系。
- 公审的表决形式、结论效力、当事人不配合时的强制措施;红樱异议是否制度化。
七、军事体制(5)
- 复国军的编制规模、军衔体系、军费来源与预算程序。
- 红军与军委的具体编制关系、指挥链与希共中央政治局的关系。
- “中央政府军事委员会”与“希共军委”是同一机构两称还是两个机构,未统一交代。
- 军队适用何种替代性规范;“独一份的优厚物质待遇”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 纠察队在红军成立后是否仍独立存在(或以何种形式保留)。
八、监督与反腐机制(2)
- 自革委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与人民监察委员会/机密委的分工。
- 弹劾案的提出主体、受理机关、表决门槛与后果;国家主席及高级官员、军委主席的罢免程序。
九、意识形态与国家的绑定方式(1)
- 讲话社提出的公务员考试选拔体系是否被采纳、是否已立法。
十、跨维度/系统性(1)
- 各国法系归类问题(轮次 241)——合集内只有提问,回答正文不在合集;卷九标为“本设定集目前唯一的系统性缺口”。
其他已由编者标注、未定之论或分支未定(15)
- 第一特区基本法豁免与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的关系未交代(轮次 247、257)。
- 协商机构称法不统一(国民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政协)。
- 叶心职务称谓“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差别未交代。
- “0计划”知情范围两说(叶惠+世界之仪/讲话社质疑叶心参与)。
- 星都战争伤亡表述不一(约90%/400余万中十不存一/数百万人化成灵魂能量/数百万人死伤)。
- “两个三三制”“两个双轨制”“两个行区制”均出自口语化提法,未见正式法条名称。
- 深黑军团现状与黑旗推演的关系(推演非现状)。
- 《阳戬传》与黑旗线索的接续关系未展开。
- 希共派系划分两套说法并存(旧册三派/合集四派+两派)。
- “正统派”与“正论派”是否同一群体的先后名称,卷十提请作者裁定。
- 人民阵线与“抵抗阵线”的时间关系未明。
- 光胜与四季常村贩毒案的处置是否为同一事件的先后未明。
- 李伊“透明牢笼”方案后的重新公审是否进行未见后续。
- 叶心之死、北沙起义、红樱结局等平行线差异(属分支,不作裁定)。
- 教团国“中央指导式经济”与希联“互联网民主计划经济”的对照表述未展开为条文(见轮次 258)。
附录二:异说清单(共 10 项)
- 旧希联国家条目标题与权力形式: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作“希望联邦(临时政府)”、权力形式“资产阶级民主”,以临时政府辖区为叙事主体;合集轮次 46、185 之后为“新希联”。属阶段差异。(卷三“希望联邦”条【异说】)
- 希共派系划分:旧册作“议会派/多数人(新民主主义)/极限革命者”;合集轮次 167、182、197、245 作“学校派/工会派/特务派/军队派”与“人社派/正论派”。(卷三编纂备注第 1 条)
- “正统派”与“正论派”:轮次 182、185 作“正统派”,217、230、248、253、255 作“正论派”;轮次 182 另有“正派派”(显为笔误)。卷十四统一为“正论派”,卷三两存。(卷三编纂备注第 2 条;卷十“注意用词”段)
- “红樱”与“红缨”: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标目作“红缨(或作红樱)”,合集一律作“红樱”。(卷三编纂备注第 3 条)
- 协商机构称法:136 作“国民协商会议”;221 作“政治协商会议”;223、245 作“政协(政治协商会议)”。(卷三编纂备注第 4 条)
- 叶心职务称谓:旧册作“前任希联临时政府临时总统,现任希共中央委员会主席”;223 作“国家主席”+“希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卷三编纂备注第 5 条)
- “0计划”知情范围:42 称唯一知情者为叶惠本人和世界之仪;230 讲话社质疑叶心可能参与(未经证实)。(卷三““0计划””条【异说】)
- 希共纲领新旧:旧册记“阶段论”“共存论”“左翼多元主义”;合集轮次 228 时期纲领为“人道社会主义”与“过渡式专政”。(卷三“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改造方针”条【异说】)
- 第一特区法制豁免与宪法根本制度条款:247“依基本法无需遵守中央政府发布的法案”与 257“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关系未交代。(卷三编纂备注第 14 条)
- 人民阵线状态:121 称其在北沙更名为“抵抗阵线”;245 称新希联时期仅余主张“去意识形态化”的少数派,时间关系未明。(卷三编纂备注第 11 条)
字数:全文汉字 33,787 字,汉字+中文标点 39,298 字(含引录、来源与两个附录;统计不含 Markdown 标记与拉丁字符)。覆盖全部十个维度,共 69 个制度项、75 条原文引录。资料缺口 47 项(附录一),异说 10 项(附录二)。
附录二 教团国·帝国·进盟制度档案
本附录为国别制度逐项抽取档案。凡「资料缺口」与「异说」均照实记录,未作任何补写;引文一律逐字迻录。
编纂说明:本档案为《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报告之制度事实抽取件,按十个维度分列,只做抽取与归纳,不作评价、不作推断性重构。凡原文未明说者一律入「资料缺口」,凡同一制度多处说法不一致者单列「异说」,不自行裁定。来源标注格式为「卷名+条目名+轮次号」;引文取自 corpus/FULL_cleaned.txt 与各分卷正文,逐字保留,包括原文中的引号写法。
一、国家元首与最高权力
教皇渊(教皇职位)
- 制度内容:启示录教团国的国家元首为教皇。教皇由起义军和十三圣人领袖团推选产生,被推选者为渊(旧名“薇儿”“伊西斯”,另有“陛下”之称)。教皇以《临时约法》为宪法依据行使职权,其权威基础是声望与神学解释权,而非对教团实权的掌握。渊本人对教皇职位的定位是“一种工作”——“教皇只是一种工作,它只是意味着人们认为自己需要一个在揭示神秘一事上的代表”。渊出走后,教皇职位与中央教团彻底分裂,中央教团以“受小人蒙蔽操控”定性出走,并自此不再承认渊的合法地位。
- 原文引录:
「渊被起义军和十三圣人领袖团推选为教皇,一时间万人崇拜。」
「大家出于对我的信任和感谢,才将我选为教皇,我的职责不是让人们尊我为神圣,而是在这个位置上做好自己的工作。教皇只是一种工作,它只是意味着人们认为自己需要一个在揭示神秘一事上的代表,这个代表擅长此事,可以传播揭示神秘与保守神秘所需的知识。如果人们哪一天不需要这个职位,人们便可以将其撤除」
- 来源:卷二「教皇渊(薇儿、伊西斯、陛下)」条(轮次 1、14、15、17、23、25、31、77、116、18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黑柩·意识形态介绍》)
- 资料缺口:教皇的任期、产生程序、罢免程序、继承规则均无明文;教皇与中央教团之间的法定权限划分无条文明文;渊出走后教皇职位是否空缺、由谁代行职权,文本未作说明。
中央教团与圣人会议
- 制度内容:中央教团是教团国的唯一执政机构,教团国被定位为政教合一国家,“强调教团是本国的唯一合法执政者”。依《临时约法》设计,中央教士会议由民选教士组成,负责监督中央教团,定期举行会议商讨各级教团工作情况,并决定法律创立和变更、人事任免(甚至可以弹劾圣人)等重大事务;圣人会议名义上是最高议政机关,实权则集中于前三圣人之手。渊出走后,第六圣人第一时间解散中央教士会议,宣布永远只对中央教团效忠。中央教团的权力形态被旧册记为“威权独裁(对顺民)、宗教民主(对教徒)”。
- 原文引录:
「除在建国大会上依据大会决议设置的各级官员外,各行政区域需由民众选举产生教士,逐层往上选举产生各级教团的教士,由各级民选教士组成地方教团,由民选教士组成中央教士会议监督中央教团,定期举行会议商讨各级教团工作情况,并由中央教士会议决定法律创立和变更、人事任免(甚至可以弹劾圣人)等重大事务。」
「他曾在渊出走后敏锐地第一时间解散中央教士会议,宣布永远只对中央教团效忠,并主动参与教法修订」
- 来源:卷二「《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约法)」条(轮次 10、11、12、13、14、16、19);卷二「十三圣人总说(圣人、圣人会议、补录)」条(轮次 15、17、20、21、23、24、32、34、35)
- 资料缺口:中央教团的组成方式与成员产生办法无记载;圣人会议的召集周期、议事规则、表决方式、法定人数无记载;中央教士会议被解散后的权力真空如何填补,仅有“由中央教团逐层往下任命各级教士监理会”一句,具体衔接程序无记载。
二、权力结构
三大圣人(元一/二极/三柱)的分工
- 制度内容:教团国的最高实权集中于前三圣人,即元一(第一圣人、完人会首席长老)、二极(第二圣人、完人会长老)、三柱(第三圣人、元一左膀右臂)。三者的制度分工为:三大圣人分别在教团中起到权威代表、名誉象征和意识形态监管(三柱和第九协同)的作用;元一对各项政事通常只提出“建议”,必要时动用权威甚至武力推进;二极经常担任圣人会议仪式官,负责维持会议秩序和说“公道话”以缓和矛盾;三柱(和第九)则是贯彻元一意志的左膀右臂。在主世界线中,元一对中央教团一切议题有一票否决权,并经常委托三柱监督决议执行。虽然元一派系和第十圣人派系有诸多矛盾,元一依然将大部分政事交给第十圣人派系与其他圣人,自己负责听取汇报和“建议”。
- 原文引录:
「三大圣人分别在教团中起到了权威代表、名誉象征和意识形态监管(三柱和第九协同)的作用,元一对各项政事通常都只是提出“建议”,必要时动用权威甚至武力推进“建议”的执行;二极经常担任圣人会议仪式官,负责维持会议秩序和说“公道话”来缓和矛盾;三柱(和第九)则是贯彻元一意志的左膀右臂。」
「在主世界线中,元一对中央教团一切议题有一票否决权,并经常委托三柱监督决议执行」
- 来源:卷二「三大圣人(元一派)」条(轮次 15、17、18、20、32、33、34、35、36、39);卷二「十三圣人总说」条(轮次 20、34)
- 资料缺口:“一票否决权”的依据(约法条文、教法条文或惯例)无明文;三大圣人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无记载;元一“动用权威甚至武力”的法定程序无记载。
监理会与教士监理体系
- 制度内容:渊出走及《启示录国教法》颁布后,中央教团取消民选教士制度,改为由中央教团逐层往下任命各级教士监理会,由监理会选举和任命下级教团的教士;民选教士对该制度发起抗议后,教法第一修正案保留监理会职能,同时设立宗教考试制度,监理会的职责因此改为从通过毕业考的教士中任命官员和监督工作。在教团组织原理中,地方教团监理会仅负责教团事务监理(而不是司法,相当于纪检)。第九圣人加入中央教团监理会进行全国巡视检查教法落实情况;三柱、第九圣人等监理会成员负责全国巡视。教法体系下的分权设计为:教法学家仅负责司法,地方教团监理会仅负责监理,地方武装教士团仅负责执法,中央及各级教团仅负责立法。
- 原文引录:
「渊出走及至《启示录国教法》颁布后,中央教团取消了民选教士制度,改为由中央教团逐层往下任命各级教士监理会,由监理会选举和任命下级教团的教士。」
「教法学家仅负责司法;地方教团监理会仅负责教团事务监理(而不是司法,相当于纪检);地方武装教士团(教团分部门)仅负责执法;中央及各级教团仅负责立法;各级各地教团联合工作必须互相监督(比如跨地执法必须与当地教团联合并汇报中央,不可私自执行)」
- 来源:卷二「《启示录国教法》(教法)」条(轮次 5、6、8、10、11、13、32、258);卷二「教法体系(第十派)」条(轮次 35);卷二「教团组织体系与教士团」条(轮次 10、16、20、27、34、35、200、208)
- 资料缺口:监理会的层级数量、人员编制、任期与产生细则无记载;监理会与教法学家的管辖边界在裁判团时期如何变更,仅有“各级各地教团开始无视教法学家的意见”一句。
圣人编号、补录与除席规则
- 制度内容:中央教团分封十三位圣人,作为“各教士与顺民的模范”。每位圣人都会为自己取教名,以示自己受诸神洗礼。除元一、二极、三柱享有“尊号”外,其他圣人在教团内部只互称编号,对外通常被称为“第 x 圣人”。编号可以被“补录”替换,也可以被“除席”废止:第十圣人在战死前已自行指定继任者即“补录第十圣人”;抵抗联盟胜利后,众圣人消灭补录第九圣人、补录第十圣人、第十一圣人,其中“第四由于二极犹豫不决未补录,第十二由于元一下令未补录,第十三编号被除席不得补录”。补录者的职权可以承继原编号的职衔(补录第十圣人以第十的职位即神学院院长监督黑魔法试验)。
- 原文引录:
「中央教团分封了十三位圣人,作为“各教士与顺民的模范”。每位圣人都会为自己取教名,以示自己受诸神洗礼」
「抵抗联盟胜利后,众圣人“逼迫二极妥协后消灭元一和三柱,并消灭补录第九圣人、补录第十圣人、第十一圣人(第四由于二极犹豫不决未补录,第十二由于元一下令未补录,第十三编号被除席不得补录)等顽固派”」
- 来源:卷二「十三圣人总说(圣人、圣人会议、补录)」条(轮次 15、17、20、21、23、24、32、34、35);卷二「抵抗联盟与教团政体更替(平行剧情线)」条(轮次 19、21、22、30);卷二「祭品之争:教士荣誉与献祭论」条(轮次 30)
- 异说:编号除席与补录的规则只见于对结果的记述(轮次 19),无任何条文明文规定程序;「第四未补录」的原因为二极犹豫不决,「第十二未补录」的原因为元一下令,「第十三不得补录」的原因为编号被除席——三种原因的性质(政治决定/编号状态)并不统一,文本未作说明。
- 资料缺口:补录的提议机关、表决方式、生效条件无明文;除席的法定后果(是否永久、能否恢复)无明文;编号总数是否固定为十三、补录是否占用原编号,文本未明说。
三、立法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约法)
- 制度内容:《临时约法》是教皇出走前启示录国的宪法,是渊“约法精神”的载体。其制度内容为:将进盟南部(现教团国辖区)各精英区改为城市,重新设置各级城乡区划;除建国大会依决议设置的各级官员外,各行政区域由民众选举产生教士,逐层往上选举产生各级教团教士,由各级民选教士组成地方教团,由民选教士组成中央教士会议监督中央教团,并由中央教士会议决定法律创立和变更、人事任免。身份制度上,只要信仰诸神就能受洗,受洗后即为教民,居于顺民与教士之间;教民被民众推举即可成为教士。约法时期不修教经,只修内容极其有限但朗朗上口、提纲挈领的教义,并将教义写进约法;宣布教团不会将任何经文视为官方教经,不会承认任何神降等无法用现存知识(包括科学和魔法)解释的异常现象,宣布神不会直接降临世间,而是会通过教团国政权“天赋人权”等理念的发展彰显威能。渊另提出多党派代议制世俗政府、教权边界、允许其他宗教与教内教派、选举上一律平等等条款,因部分圣人及教士强烈反对而未能写入。
- 原文引录:
「教义以伦理和法制引导为主要内容,比如“天赋人权”“海纳百川”等,将民主视为天命,强调对世俗的容纳;同时宣布教团不会将任何经文视为官方教经,不会承认任何神降等无法用现存知识(包括科学和魔法)解释的异常现象,宣布神不会直接降临世间,而是会通过教团国政权“天赋人权”等理念的发展彰显自己的威能。」
「这些条款受到部分圣人及教士强烈反对,最终未能写入临时约法;临时约法中存留的部分,也是“教皇派”与“教团派”反复拉锯的结果」
- 来源:卷二「《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约法)」条(轮次 10、11、12、13、14、16、19);卷十「约法精神」条(轮次 72)
- 资料缺口:《临时约法》的条文总数、章节结构、生效与废止的具体程序无记载;中央教士会议被解散时约法是否被明示废止,文本未作说明。
《启示录国教法》与教法第一修正案
- 制度内容:《启示录国教法》是教皇出走、中央教团面对教皇合法性挑战而发布的正式教法,其政体核心是“教士监护”。教法取消民选教士制度、取消教民身份、取缔各级教团自由受洗顺民的权利,改为由教士决定顺民是否可以受洗、受洗后直接成为教士;并规定由教士们任命世俗文官政府(第六圣人的主张成功体现在此)。教法对社会生活规定极细,涵盖精神状况监护、耕种畜牧统一安排、豪强处置、魔法知识保密、强制就业、悖逆父母与公众伦理的惩戒、家族与社区连带责任。因民选教士抗议,中央教团颁布教法第一修正案,保留监理会职能的同时设立宗教考试制度,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教团学校和考试院,确立“教法考—教生—教考—见习教士—正式教士”的选拔链条,并规定教生可受洗。
- 原文引录:
「《启示录国教法》中有着以下规定:教士需监护监护区顺民的精神状况,对未能感受到神之启示(不够幸福)的顺民进行开导,接受其祷告和忏悔,必要时可使用精神法术助其恢复,不服从教士监护、放任自身状态恶化者强制实行精神治疗;教士需保证监护区顺民按照教团统一安排耕种和畜牧,违者应受惩罚,可按程度处以架身游行到鞭刑不等;地方教团应确保一切顺民听从启示指引,对待豪强(如地主等)应以安抚为主、剿灭为辅,愿意遵从教法者优先选为教士并保留其资产,叛逆者教团可讨伐剿灭;教士有责任运用魔法协助顺民解决衣食住行问题,但过程中严禁泄露不允许外泄的魔法知识,否则可处以对违法者与受影响者记忆抹除到死刑不等;顺民必须有工作且努力工作,不得从事教法禁止的工作,从事教法不推荐的工作应缴纳额外税款,怠工与拒绝就业者一经查实可处以鞭刑到石刑不等(石刑是民众用石头砸死受刑者的刑罚,被视为比一般死刑更重);悖逆父母者(无论年龄)父母有权请求教士进行惩处教育,悖逆公众伦理者公众可请求教士进行惩戒,可处以公开训诫到石刑不等(范围很广,比如奇装异服惹人不满就可以去举报);屡次触犯教法者,其家族乃至社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修正案规定教生可受洗,教生可在导师教士安排下从事其职权允许任命的教团工作」
- 来源:卷二「《启示录国教法》(教法)」条(轮次 5、6、8、10、11、13、32、25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原文轮次 5、8、10、11
- 异说:“教士监护”的发明权在教内是一桩公案。轮次 32 记:为了迎合教团派(第十圣人),第九圣人在史书中翻到了古伊朗经验,提出“教士监护”,这成为教团派有力的意识形态工具;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则将“经常通过媒体宣讲'教士监护'等教团意识形态”写在第九圣人玦的条目下,同时把“信仰、秩序与繁荣”的稳定三角归给第十圣人衡。而轮次 25 中渊论第九圣人时说的是:“至于监护,辛苦他翻阅史书了,我记得第十圣人表达过类似的含义,能让他担任这个理念的创始人,看来第十有自己的考量。”两说并存,理念的实质作者与公开创始人未析分。
- 资料缺口:教法条文总量与法典结构无记载;第一修正案的完整条文不存,仅存制度要点;教法的公布、生效、修订程序无明文;教法与《临时约法》的效力先后关系无明文,“教法既是诸神的启示,也是对进盟早期国策的发扬”一语为政治定性而非法律条文。
新教典、《启示之书》与教经地位
- 制度内容:教团国的教经由第七圣人主持编纂,是“监护”理念的经文支撑。渊在位时“不修教经”是约法体制的一部分;渊出走后,第七圣人再度提出修经并承担此工作,担任教团历史与文化教士团团长,负责编纂教史与教经。中央教团颁布《启示之书》,博采古往今来各教经文为“监护”理念服务,并在神学院设立释经相关专业,拥有极高的优先度。在教法颁布一周年时,教团国同时颁布新教典,并督促全国各地“推广”,连带着落实中央教团的各种威权政策。秘传启示者对《启示之书》有另一套解读(见「异说」)。
- 原文引录:
「新希联宪法颁布正值教团国教法颁布一周年,教团国同时颁布新教典,并督促全国各地“推广”,连带着落实中央教团的各种威权政策。」
「中央教团颁布《启示之书》,博采古往今来各教经文为自己的“监护”理念服务,并在神学院中设立释经相关专业,拥有极高的优先度」
- 来源:卷二「《启示之书》、教经与新教典」条(轮次 7、13、16、27、31、90、115、25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新教典的篇目、内容、编纂机关与生效日期无记载;教经与教法、约法的效力位阶关系无明文;教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教士释经权是否受审查,文本未作规定。
四、行政与官僚
教团组织体系与各类教士团
- 制度内容:中央教团为国内唯一执政机构,其下有中央教士会议(渊出走后被解散)、各级监理会、地方教团与各类专业教士团。教士团按职能划分,构成教会、官僚与军队合为一体的骨架:圣训教士团是第十圣人麾下的中央警察组织;圣裁教士团是特种部队,后来的特务机构前身,由第九圣人率领;武装教士团负责执法,来自教团分部门,公开处刑须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宣命教士团即宣传部长之职,由第九圣人玦在渊出走后出任;裁判教士团为特务机构,由三柱与第九圣人玦一同组建;荣光教士团致力于充当先头部队,由第十三圣人昭领导;教团历史与文化教士团由第七圣人任团长;宗教裁判机构在元一派胜利后取代教法机构。教团的组织原理是“各级各地教团联合工作必须互相监督”。
- 原文引录:
「圣训教士团是第十圣人麾下的中央警察组织;圣裁教士团是特种部队,后来的特务机构前身,由第九圣人率领;武装教士团负责执法,来自教团分部门,公开处刑须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
「教团的组织原理被概括为“各级各地教团联合工作必须互相监督”」
- 来源:卷二「教团组织体系与教士团」条(轮次 10、16、20、27、34、35、200、20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异说:特务机构的名称沿革四处不一致。轮次 200 作“圣裁教士团(特种部队,后来的特务机构前身)”;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作第九圣人“与三柱一同开展裁判教士团(特务机构)的组建工作”;轮次 35 作特务组织“裁判团”与“宗教裁判机构/宗教裁判官”;卷九又作裁判团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全权。四名是否同一机构的不同阶段,文本未予说明。
- 资料缺口:各教士团的编制规模、隶属关系、指挥链条、经费来源无记载;教士团与行政区域教团的管辖划分无明文。
教法考、教生与教考制度
- 制度内容:教法考是《启示录国教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物。顺民有权根据教团颁布的教法、官方经文及释义等参考资料进行学习,参与“教法考”;教法考以对教法和经文的理解为主要内容,通过者成为“教生”,有权在教团学院学习魔法,同时需拜教士为导师;教士可为名下教生安排工作,并需为教生的表现负责,对教生的方方面面实施“监护”。教生可继续学习各类知识,通过各级教考进入神学院等学校深造,考入大学自动成为见习教士,经过毕业选拔决定是否能够成为正式教士。教考综合现代科学技术等普通教育内容,但都为教法和教义服务。顺民可以选择不同难度的教法考,从而成为学年制度不同的教生,以将不同年龄和阶层的顺民囊括进来。第八圣人的宗教解释是:“启示的教育和考试便是永恒自我完善之路的最佳实践。”
- 原文引录:
「顺民有权根据教团颁布的教法、官方经文及释义等参考资料进行学习,参与“教法考”,教法考以对教法和经文的理解为主要内容,通过者可以成为“教生”,有权在教团学院学习魔法,同时需要拜教士为导师,教士可为名下教生安排工作,并需要为教生的表现负责,对教生的方方面面实施“监护”。」
「顺民可以选择不同难度的教法考从而成为学年制度不同的教生,这可以将不同年龄和阶层的顺民囊括进来。」
- 来源:卷二「教法考、教生与教考制度」条(轮次 10、19、20、115、20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二「教法考、教生与教考制度」条引轮次 115
- 资料缺口:教法考的难度分级标准、科目、及格线与考试频次无记载;考试院的组织与人员构成无记载;教生、见习教士、正式教士的人数与比例无记载;教士对教生的“监护”责任范围与其法律后果无明文。
五、司法与刑罚
教法体系(第十派)
- 制度内容:“教法体系”是第十派掌握教团国司法体系时围绕教法建立的治理体系,口号是“秩序为上”,认为信仰在秩序中体现,只要民众和教士遵循教法就可达成信仰。教法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作出规定,既参考教团实际治理需要与技术官僚的政治理想,又参考民众中流行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观念,一定程度上也继承了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教法学家仅负责司法;地方教团监理会仅负责监理;地方武装教士团仅负责执法;中央及各级教团仅负责立法;跨地执法必须与当地教团联合并汇报中央)。它延续进盟平民区的一夫一妻等传统伦理,全面取缔奴隶制,赋予女性和少数族裔完整公民权并督促落实。教法体系打击的对象是所谓“秩序破坏者”。
- 原文引录:
「它延续了进盟平民区的一夫一妻等传统伦理,全面取缔奴隶制,赋予女性和少数族裔完整公民权并督促落实,具有一定进步性和现代性;即便会采用石刑这种民众参与的刑罚,也要求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并由教法学家向民众解释一切公开处刑的案件经由和处刑理由来教育民众,重视刑罚对教团意识形态的服务作用」
「教法体系重视秩序,主要打击所谓“秩序破坏者”;而裁判团的目的是打击一切不够“忠诚”的人」
- 来源:卷二「教法体系(第十派)」条(轮次 35;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九「教团国的教法体系」条
- 资料缺口:教法体系的成文法典形态、条文数量、审判程序(起诉、证据、辩护、上诉)无记载;教法学家的培养、任免与惩戒制度无记载;「大陆法传统」的具体承接内容,文本未展开。
宗教裁判与裁判团(元一派)
- 制度内容:元一派在第十圣人牺牲后以宗教裁判机构取代教法机构,特务集团浮上水面成为“宗教裁判官”,以“忠诚”为打击标准,配合举报奖励制。制度后果为:教法学家的司法权利被三柱(第九)经营许久的特务势力夺走;第十圣人治下教法学家们倡导的“教法秩序”被打破;各级各地教团开始无视教法学家的意见,由特务组织“裁判团”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全权;武装教士团被大量取缔或仅作为辅助部队存在;教法中加入了大量之前没有的“神学”内容(尤其与恶魔和裁判相关),删除了大量科学-魔法体系相关内容并以“神学”解释;裁判团依照“神学”进行“裁判”,实际操作中是裁判团独断专权。公开处刑从谨慎采用变为大肆采用,从教育手段成为民众的发泄方式;特权教士们开始蓄奴、迫害少数族裔、取缔女性公民权甚至呼吁恢复一夫多妻制。
- 原文引录:
「在元一的授意下,宗教裁判机构取代了教法机构,教法学家的司法权利被三柱(第九)经营许久的特务势力夺走,特务们浮上水面,成为了“宗教裁判官”,开始无视教法大肆用严刑酷法和迷信手段对付“敌人”;第十圣人治下教法学家们倡导的“教法秩序”被打破,从前只要遵从教法就有一定言论自由的情况不复存在,在宗教裁判机构设立的举报奖励制度下,民众自发开始了“猎巫”运动,人人自危」
「裁判团的目的是打击一切不够“忠诚”的人——这种打击渗透进了民众日常生活的最深处,民众开始全力表现对教团的忠诚,因为裁判团采用了举报奖励制度,这时表现不够就是不忠诚的体现」
- 来源:卷二「宗教裁判与裁判团(元一派)」条(轮次 33、35;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九「教团国的教法体系」条
- 资料缺口:宗教裁判机构的名称、层级、编制与审判程序无明文;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条文与奖励标准无记载;「裁判团」与「宗教裁判机构」「宗教裁判官」是否为同一建制的不同指称,文本未说明。
教法刑罚、公开处刑与精神治疗
- 制度内容:教团国的刑罚梯度按教法条文分为:对不服从监护、放任自身状态恶化者强制实行精神治疗;对不按统一安排耕种畜牧者按程度处以架身游行到鞭刑不等;对泄露禁传魔法知识者处以对违法者与受影响者记忆抹除到死刑不等;对怠工与拒绝就业者处鞭刑到石刑不等;对悖逆父母者与悖逆公众伦理者处公开训诫到石刑不等;屡次触犯教法者其家族乃至社区承担连带责任。向民众传播“不应掌握”的知识被定为“大叛逆”,是渎神之罪,应当予以绝罚。石刑是教团国最重的常规极刑,被视为比一般死刑更重,由公众执行;公开处刑须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并由教法学家向民众解释案件经由与处刑理由。教团还设有追责教士的反向机制:当地顺民过不好则追责教士,教士须感到羞耻。
- 原文引录:
「(石刑是民众用石头砸死受刑者的刑罚,被视为比一般死刑更重)」
「教法宣布向民众传播民众“不应掌握”的知识是“大叛逆”,是渎神之罪,是放弃自己作为教士的“监护”责任,应当予以绝罚」
「他们的教法上写了什么?教士荣誉,教士对顺民有各种各样的义务,当地的顺民要是过不好,追责教士,教士要感到羞耻。教士要带顺民种地,安排顺民衣食住行,帮顺民安排工作,什么都要到位。虽然没有自由,但过得像个人是有可能的。」
- 来源:卷二「教法刑罚、公开处刑与精神治疗」条(轮次 5、8、35、200、240);原文轮次 5、8
- 资料缺口: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与劳改制度无记载;死刑的复核与赦免程序无明文;精神法术的种类、施术者资格与受术者救济途径无记载;“教士荣誉”追责的具体形式(降级、鞭笞、自戕)是否有法律制度依据,文本未说明。
六、地方与央地关系
监护区与地方教团
- 制度内容:教法规定地方教团应“监护”所在区域的一切事务,该区域被视为“监护区”。监护区的制度内容包含:地方教团确保一切顺民听从启示指引;教士监护监护区顺民的精神状况并接受其祷告和忏悔;教士保证监护区顺民按教团统一安排耕种和畜牧;对待豪强(如地主等)以安抚为主、剿灭为辅,愿意遵从教法者优先选为教士并保留其资产,叛逆者教团可讨伐剿灭。玉米危机后,农业政策改为允许地方教团自行安排监护区农业计划,但中央根据人口情况制定指标要求各区全力实现,由中央教团调控全国农产品流向解决供需问题。地方教团还接管了被清洗地主的土地,雇佣原佃农、雇农及大量无业人口种植。
- 原文引录:
「教法规定地方教团应“监护”所在区域的一切事务,视为“监护区”」
「改为允许地方教团自行安排监护区农业计划,但中央会根据人口情况制定指标要求各区全力实现,由中央教团调控全国农产品流向解决供需问题」
- 来源:卷二「教士监护」条(轮次 5、8、16、20、25、32);卷二「神赐土地与玉米事件」条(轮次 28、29、32、48);卷九「教团国的农业计划与“神赐土地”」条
- 资料缺口:监护区的划分标准、层级与数量无记载;地方教团与世俗文官政府的关系(教法规定由教士任命世俗文官政府)在地方层面的具体形态无明文;地方教团的财政来源无记载。
启示会议与数据公示
- 制度内容:地方教团须定期召开“启示会议”,在诸神面前宣誓自己已经努力实现监护区的秩序和繁荣,同时公示各项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第十圣人是教团监护区民生数据统计方案的设计者。这套数据机制在实践中出现系统性失真:由于由上而下的行政体系使得腐败遍地,民间豪强乃至教士依旧可以投机倒把,再加上中央教团过于关注纸面数据,负责全国巡视的三柱、第九圣人等监理会成员忽视实地走访,导致虚假数据横行,政策未能完全实施。
- 原文引录:
「并定期召开“启示会议”,在诸神面前宣誓自己已经努力实现监护区的秩序和繁荣,同时公示各项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由于由上而下的行政体系使得腐败遍地,民间豪强乃至教士依旧可以投机倒把,再加上中央教团过于关注纸面数据,负责全国巡视的三柱、第九圣人等监理会成员忽视实地走访导致虚假数据横行,政策未能完全实施」
- 来源:卷二「教士监护」条(轮次 5);卷二「宣传、数据与舆论」条(轮次 8、20、28、29、35、208)
- 资料缺口:启示会议的召开周期、参加人员、议事权限无记载;统计数据的项目、口径与审核程序无记载;数据造假的追责制度无明文。
七、军事
圣训教士团
- 制度内容:圣训教士团是第十圣人麾下的中央警察组织。其实际职能在“人间地狱”事件中表现为:锁定诈骗组织与活跃作案区域、封锁城镇、搜查居民人身与房屋财物及私人信息、锁定嫌疑人并送上公审台、发放案件卷宗。元一在首都日光市宣布教团对“走廊国的渎神者”发动“圣战”时,授权第十圣人和圣训教士团摧毁“一切阻拦圣战的敌人”。教团国收复帝国占领区后,圣训教士团会从前线组建维持当地秩序的武装教士团,衡量奴隶们对教团国的贡献。教团国的官方宣传日常之一是“圣训教士团全国巡游”。
- 原文引录:
「元一在首都日光市庄严宣布教团对“走廊国的渎神者”发动“圣战”,并授权第十圣人和圣训教士团摧毁“一切阻拦圣战的敌人”。」
「圣训教士团会从前线组建维持当地秩序的武装教士团,衡量奴隶们对教团国的贡献——有所抵抗者获得宽恕,否则永远失去成为教士的资格」
- 来源:卷二「教团组织体系与教士团」条(轮次 200、208);卷二「圣战、清算与“人间地狱”」条(轮次 200、203、205、206、207、208、210)
- 资料缺口:圣训教士团的编制、警衔、执法依据与监督机关无记载;其在教团国境内与武装教士团的权限划分无明文。
圣裁教士团
- 制度内容:圣裁教士团是特种部队,后来的特务机构前身,由第九圣人率领。在“人间地狱”事件中,第九圣人率领圣裁教士团在走廊区商会未允许的情况下潜入走廊区,对早已锁定的一处诈骗园区进行毒气弹袭击,并尽可能地处决所有在场人员;教士团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在第九圣人的安排下准备“伺机”向公众公布。渊对此的判断是“第九圣人借反恐圣战名义悍然侵入走廊区……这很可能意味着教团国要拿下走廊区,作为全面反攻帝国和进盟的跳板”。
- 原文引录:
「第九圣人率领圣裁教士团(特种部队,后来的特务机构前身)在走廊区商会未允许的情况下潜入走廊区,立刻对早已锁定的一处诈骗园区进行毒气弹袭击,并尽可能地处决所有在场人员,教士团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在第九圣人的安排下准备“伺机”向公众公布」
- 来源:卷二「教团组织体系与教士团」条(轮次 200);卷二「圣战、清算与“人间地狱”」条(轮次 200);卷二「教团国走向复仇主义」条(轮次 206)
- 资料缺口:圣裁教士团的编制、兵种构成、越境行动的法律授权程序无记载;毒气弹的来源与生产机关无记载。
武装教士团、荣光教士团与启示录战士团
- 制度内容:武装教士团负责执法,来自教团分部门,公开处刑须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它同时承担对内镇压职能(玉米事件中忠于第十派理念的武装教士团不惜镇压许多反对者)。第十派失势后,武装教士团被大量取缔或仅作为辅助部队存在。荣光教士团致力于充当先头部队,由第十三圣人昭领导,渊出走时全团随行,在军中引发动荡。启示录战士团是建国战争中后期教团为培养精英战士而从骁勇善战者中选拔出的精英战士团队,“这里不讲选举,也不讲出身,只讲战功”,教团将两个圣人位置提供给战士们(第十二圣人涯、第十三圣人昭均出自该团)。
- 原文引录:
「武装教士团负责执法,来自教团分部门,公开处刑须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
「启示录战士团是建国战争中后期教团为了培养精英战士而从骁勇善战者中选拔出的精英战士团队,这里不讲选举,也不讲出身,只讲战功;教团慷慨地将两个圣人位置提供给战士们」
- 来源:卷二「教团组织体系与教士团」条(轮次 35、200);卷二「第十派」条(轮次 48);卷二「涯(第十二圣人,启示录战士团)」条(轮次 15、16、18、20、23、24、25、26、32;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武装教士团的编制、招募、训练与指挥关系无记载;教团国是否设有常备军及其军衔、兵役制度无记载;教士团与世俗军队的界限无明文。
八、身份与等级制度
教士/顺民二分与教士/教民/顺民三分
- 制度内容:教团国的社会结构以“教士—顺民”为骨干。顺民就是对教团忠诚的民众,否则就不属于教团国的人民;忠诚者可选为教士,不忠者万人唾弃。约法时期另有“教民”居中:只要信仰诸神就能受洗,受洗后即为教民,居于顺民和教士之间;教民只要被民众推举就能成为教士。《启示录国教法》取缔各级教团自由受洗顺民的权利,取消教民身份,改为由教士决定顺民是否可以受洗,受洗后直接成为教士;第一修正案规定教生可受洗。旧册另记有“教徒/顺民”二分与“蒙修”试炼(见「异说」)。
- 原文引录:
「他们将人分为“教士”和“顺民”,顺民就是对教团忠诚的民众,否则就不属于教团国的人民。」
「渊出走之前的《临时约法》时期,只要信仰诸神就能受洗,受洗后就是教民,居于顺民和教士之间;顺民只要没有触犯约法相关规定(与大渎神罪相关的规定)即应被视为信仰诸神,任何教士不可干涉其受洗;教民只要被民众推举就能成为教士。《教法》颁布后取缔了各级教团自由受洗顺民的权利,取消教民身份,改为由教士决定顺民是否可以受洗,受洗后直接成为教士。」
- 来源:卷二「受洗、教民与教士身份」条(轮次 10、11、13;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卷二「教士、顺民与教团国社会」条(轮次 1、8、11、29、240)
- 异说:身份术语与受洗规则在两处文本中不一致。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作“教徒/顺民”二分,入教自由、受洗须先完成“蒙修”试炼(将身体完全用纱布包裹,不得示人);合集第 10、11 轮作“教士/教民/顺民”三分,并明确《启示录国教法》取缔自由受洗、取消教民身份、受洗后直接成为教士。“蒙修”一节在合集中无对应记载,暂存疑。以合集为新版。
- 资料缺口:教士与顺民的身份如何登记、是否发证、能否退出教团国国籍,均无记载;教民身份取消后原教民如何转换身份,文本未作说明;“顺民”与“教士”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法定身份类别,文本未提及。
教生身份
- 制度内容:教生是教法第一修正案创设的身份,介于顺民与教士之间。成为教生的途径是通过教法考;教生有权在教团学院学习魔法,需拜教士为导师,可在导师教士安排下从事其职权允许任命的教团工作,亦可受洗。教生经过各级教考进入神学院等学校深造,考入大学自动成为见习教士,经毕业选拔决定能否成为正式教士。顺民可选择不同难度的教法考,从而成为学年制度不同的教生。
- 原文引录:
「通过者可以成为“教生”,有权在教团学院学习魔法,同时需要拜教士为导师,教士可为名下教生安排工作,并需要为教生的表现负责,对教生的方方面面实施“监护”。教生可继续学习各类知识,通过各级教考进入神学院等学校深造,考入大学自动成为见习教士,经过毕业选拔决定是否能够成为正式教士。」
- 来源:卷二「教法考、教生与教考制度」条(轮次 10、19、20、115、208);卷二「《启示录国教法》(教法)」条(轮次 10)
- 资料缺口:教生的法律地位(是否享有教士特权、是否承担教法义务)无明文;教生与顺民在刑罚适用上是否有区别,文本未说明。
九、监督与忠诚机制
精神法术与强制精神治疗
- 制度内容:教法规定教士需监护监护区顺民的精神状况,对未能感受到神之启示(不够幸福)的顺民进行开导,接受其祷告和忏悔,必要时可使用精神法术助其恢复;不服从教士监护、放任自身状态恶化者强制实行精神治疗。魔法同时也被用于记忆处理:教士运用魔法协助顺民解决衣食住行问题时,严禁泄露不允许外泄的魔法知识,否则可处以对违法者与受影响者记忆抹除到死刑不等。承罪学社一侧则在实践中以改造过的 mect 式电击与灵魂计算机完成记忆处理。
- 原文引录:
「教士需监护监护区顺民的精神状况,对未能感受到神之启示(不够幸福)的顺民进行开导,接受其祷告和忏悔,必要时可使用精神法术助其恢复,不服从教士监护、放任自身状态恶化者强制实行精神治疗」
「否则可处以对违法者与受影响者记忆抹除到死刑不等」
- 来源:卷二「《启示录国教法》(教法)」条(轮次 8);卷二「教法刑罚、公开处刑与精神治疗」条(轮次 8);卷二「昭(第十三圣人,荣光教士团领袖)」条(轮次 188)
- 资料缺口:精神治疗的执行机关、疗程、判断标准与受术者申诉途径无记载;记忆抹除的施术规范与伦理审查无记载;「精神法术」是否属于教法所称「不应掌握的知识」而未向顺民公开,文本未说明。
数据报表与巡视
- 制度内容:教团国以启示会议的数据公示与监理会的全国巡视构成监督主线。第十圣人是教团监护区民生数据统计方案的设计者;三柱乐于全国巡视并借机部署暗线;第九圣人加入中央教团监理会进行全国巡视检查教法落实情况,并多次率军尝试找寻教皇位置和攻打劳动党。教团国的官方网络平台为“启示APP(仅手机,注册即实名,严管境外用户)”,热搜内容涵盖圣战、圣训教士团、元一讲话、教法考、安置房、教义书籍出版与教士团巡游。旧册另记“无论顺民还是教团,都不得发表任何有违《启示教典》的言论。为此,教团国对全国的电话、网络和媒体进行监控”。
- 原文引录:
「教团国的官方平台是“启示APP(仅手机,注册即实名,严管境外用户)”」
「无论顺民还是教团,都不得发表任何有违《启示教典》的言论。为此,教团国对全国的电话、网络和媒体进行监控。」
- 来源:卷二「宣传、数据与舆论」条(轮次 8、20、28、29、35、208);卷二「教团组织体系与教士团」条(轮次 16、20、28);卷二「教士、顺民与教团国社会」条(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 资料缺口:启示APP的管理机关、审查标准与处罚措施无记载;监理会巡视的周期、范围与报告去向无明文;对虚假数据的追责制度无记载。
三柱与第九的巡视、以及承罪学社的“识别”机制
- 制度内容:三柱的暗线遍布全国,为他收集神秘知识;他乐于全国巡视,同时借机部署暗线;元一经常委托三柱监督决议执行。第九圣人与三柱同为监理会成员负责全国巡视,但忽视实地走访。三柱对暗线的纪律是“还是老规矩,一旦暴露,不要活着回来见我,否则你们的家人就要代替你们牺牲”。在教团国之外,承罪学社从未设立任何秘密事务相关部门,渊依靠个人能力识别异见者与叛徒:对异见者辩论、教诲,对叛徒先礼后兵、无效则驱逐;渊公开承认拥有“识别”一定范围内人心异见的能力,并设立三条注意事项——不得滥用、不得破坏人道、坦诚和感化为上。
- 原文引录:
「还是老规矩,一旦暴露,不要活着回来见我,否则你们的家人就要代替你们牺牲。」
「我对我的能力设立了三条注意事项:不得滥用,我不会对无关事务发表任何评价,做出任何行动;不得破坏人道,我不会用这项能力推行暴政;坦诚和感化为上,我不会用这项能力做任何苟且之事。」
- 来源:卷二「三柱(第三圣人,元一的左膀右臂)」条(轮次 16、20、21);卷二「承罪学社的秘密事务与渊的“识别”能力」条(轮次 116);卷九「渊对秘密事务的处理」条(轮次 116)
- 资料缺口:三柱暗线的组织形态、人数、经费与汇报机制无记载;渊的“识别”能力的作用范围(“一定范围内”的具体尺度)无明文;承罪学社不设秘密事务部门是否为正式决议,文本未说明。
十、制度的时间线
教团国制度演变大事表
- 制度内容:教团国制度演变可分为五个阶段。
- 《临时约法》期(渊出走前):以《临时约法》为宪法;民选教士自下而上产生,中央教士会议监督中央教团;受洗自由、教民居中;不修教经,只修有限教义并写入约法;宣布神不直接降临。
- 渊出走:直接背景是灵能封闭效应使渊不再能使用大部分魔法,为防止中央教团将其彻底控制而逃出中央教团,隐蔽在东部山村,召集忠于教皇的部下与各路游击队,准备“二次革命”。随行者有第四圣人舜与第十三圣人昭。中央教团以“清君侧”定性并号召民众跟随教士。
- 教法期:《启示录国教法》颁布,政体核心为“教士监护”;取消民选教士与教民身份;因民选教士抗议颁布第一修正案,设教法考与教生制度;中央教士会议被解散;教团与帝国结盟、清剿劳动党与承罪学社。
- 玉米危机后:第十圣人主张向民众承认教团错误、清理懒政者与腐败分子、加强中央指导;第八圣人转攻化肥与魔法促农技术;农业政策改为地方自主安排加中央指标调控;元一派与第十派就“启示信仰”中信仰、秩序、繁荣的关系爆发争端;三大圣人转向“恶魔附体”叙事与宗教裁判机构。
- 第十派失势与特务派上位:元一授权三柱和第九正式对抗第十派、修订新教法;宗教裁判机构取代教法机构,裁判团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全权;武装教士团被取缔或降为辅助;公开处刑大肆采用;民众在举报奖励制度下自发开始“猎巫”运动。元一最终放任特务势力坐大,修建浮空岛专心修炼。
- 原文引录:
「灵能封闭效应席卷全世界后,渊不再能够使用大部分魔法;为了防止中央教团在这种局势下将她彻底控制,她逃出了中央教团,隐蔽在启示录教团国东部的山村中,召集忠于教皇的部下,邀请到了国内的各路游击队,准备开始“二次革命”。」
「第十派最终彻底失败,然而元一对三柱、第九代表的特务势力破坏秩序、大搞裁判的做法十分不满……元一最终选择沉默,放任特务势力坐大,修建属于自己的浮空岛专心修炼。抵抗联盟打进日光市时,元一叹道“第十若在,怎会如此!”」
- 来源:卷二「《临时约法》」条(轮次 10、11、13、14);卷二「教皇出走与二次革命」条(轮次 4、14、18、30、31);卷二「《启示录国教法》」条(轮次 5、6、8、10、11);卷二「神赐土地与玉米事件」条(轮次 28、31、32、48);卷二「宗教裁判与裁判团(元一派)」条(轮次 33、35)
- 资料缺口:各阶段的具体年份与持续时长无记载(文本只给出“战后 5 年”“教法颁布一周年”等相对时点);《启示录国教法》颁布的绝对时间、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时间无记载;渊出走至教法颁布之间的过渡期制度形态无明文。
一、国家元首与最高权力
机皇
- 制度内容:神圣希望帝国名义上的皇帝是一台 AI,称“机皇”。其底层代码中刻着“和平”二字,掌有核武器使用权。帝国议会宣称它是一台神圣的 AI,将预测人类的命运,带领人类走向更好的未来,因而要求人们向它宣誓效忠,帝国议会号召人们向“机皇”陛下效忠。帝国将机皇神秘化,更多是向人们强调国家这一理念。机皇在建国过程中与军政府形成对峙,其加冕仪式同时也是帝国议会成立与全面“军管”夜都各大企业的场合。机皇认为帮助军阀们划清界限可以促进他们自我孤立,从而阻止他们联合起来对外发动战争;在走廊区独立一事上,帝国(机皇)认为希联提出的三方合作方案可行,机皇向议会痛陈利害,帝国随即与进盟谈判并形成对赌协议。
- 原文引录:
「建国之初,人们无法理解为什么这些军人要立一台计算机当皇帝。帝国议会说,这是一台神圣的AI,它将预测人类的命运,带领人类走向更好的未来——为此,它需要人们向它宣誓效忠,帝国议会号召人们,向“机皇”陛下效忠。」
「机皇作为“和平”的执守者,与议会之间存在持续的张力。帝国拥有铀矿,首先开发出了核武器,但除了第一次使用之外就再也没用过,其中一大原因便是机皇控制了核武器使用权。」
- 来源:卷五「机皇」条(轮次 2、111、161、208、211;《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黑柩·意识形态介绍·君主主义、神权》)
- 异说:《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称军政府“研发核科技后,军人们成立了帝国议会”,并称“单纯的军政府已经满足不了某些人了”,因而帝国是军政府“发展之后的产物”;合集轮次 2 称机皇是“为了追逐和平与即将侵略希联的军政府对峙最终成立帝国”。两者因果侧重不同,本档案并存两说。
- 资料缺口:机皇的法律地位条文(是否为宪法机关、其权限边界、可否被关闭或修改)无记载;机皇加冕的仪式程序与法律效果无明文;机皇与帝国议会的争议解决机制无记载。
帝国议会
- 制度内容:帝国议会由夜都军政府与贵族联合成立,与 AI“机皇”共同掌权,追求军人和贵族的利益。议员在帝国内部多为军政财阀与高级军人、贵族。帝国议会成立后,将夜都统辖区设立为独立政权,建立神圣希望帝国。议会内部存在鹰派,支持军事冒险。议会在实践中同时是俾斯麦施政的工具与阻力:贵族们不得不通过俾斯麦为进一步巩固等级法而发布的“分爵法案”,并开始第一轮分爵;而当俾斯麦在“最后演讲”剧情线中失去议会的容忍时,议员们准备销毁其核心。帝国议会同时通过军政建立了法团主义体系,从各阶级、各行业中选拔效忠者,通过效忠者调动有能者,建立各种看似能够代表阶级与行业意见的工会,并操控这些工会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掌控。法团主义的核心是阶级合作,将各阶级、各行业统合起来为国家这个抽象整体而奋斗。
- 原文引录:
「帝国议会通过军政,在国家内部初步建立了法团主义体系。这套体系将同时影响社会、政治和经济:帝国议会从各阶级、各行业中选拔出效忠者,通过效忠者来调动有能者,建立了各种看似能够代表阶级与行业意见的工会,使用各种政治手段操控这些工会,从而赋予人们自由的幻觉,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掌控。」
「法团主义的核心是阶级合作:将各阶级、各行业统合起来,为了国家这个抽象整体而奋斗——而国家会“消除”各阶级和各行业之间的矛盾。不走(自由)资本主义,也不走社会主义——朝法西斯主义狂奔几乎是唯一的答案。」
- 来源:卷五「帝国议会」条(轮次 2、30、161、201、208、211;《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
- 资料缺口:帝国议会的议席数量、议员的产生方式(世袭、指派或选举)、表决规则、会期无记载;议会与机皇的职权划分无明文;法团主义机构的具体名录与法定地位无记载。
二、权力结构
帝国议会与贵族
- 制度内容:贵族在帝国内部为四等级中的最高等级(爵),与高级军人一同构成议员来源。贵族爵位必须定期审核,根据结果决定贵族升降或保持爵位。俾斯麦为进一步巩固等级法而发布“分爵法案”,旨在让大贵族们将爵位公平分配给自己的子嗣,连同自己的地产、财产一起;较低的财产适配较低的爵位,较低的爵位更有利于自由民竞选轮换。分爵法案被帝国理性池称为“当代推恩令”。其实践效果可见于理性池条目:大贵族科恩响应分爵称解决家族问题,大贵族卡雷拒绝分爵则被自由民袭击。
- 原文引录:
「贵族法中规定,贵族爵位必须定期审核,根据结果决定贵族升降或保持爵位。」
「分爵法案旨在让大贵族们将爵位公平分配给自己的子嗣,连同自己的地产、财产一起;较低的财产适配较低的爵位,较低的爵位更有利于自由民竞选轮换。」
- 来源:卷五「贵族法」条(轮次 36、201、208、210);卷五「帝国议会」条(轮次 2、30、161、201、208、211);卷五「帝国理性池」条(轮次 208)
- 资料缺口:贵族爵位的等级序列、审核周期与主持机关无记载;分爵法案的具体条文与分爵轮次安排无记载;贵族在议会中的席次比例无明文。
俾斯麦的地位
- 制度内容:俾斯麦是帝国首相,由帝国议会窃取机皇技术制造的 AI,底层代码中被刻入向议会效忠;但她得出了“效忠议会而不是效忠议员”的结论,认为巩固帝国体制、给予民众权利、换掉贵族饭桶才能实现目的。她发明了“科学至上”的帝国国教,巩固了帝国原有的奴隶制并发展成四等级制,主导帝国改革与对外侵略,最终在“最后演讲”剧情线中被议会销毁核心。其施政工具包括“子网”——在走廊区诈骗园区事件中,俾斯麦派出子网支援帝国号角;在最后演讲剧情线中,派出自己的所有子网率领支持她的自由民冲出边境,组建帝国最精锐的非奴隶部队。其改革路径是以自由民为集权支点:通过等级法发明自由民身份,自由民借助等级法发起政治运动、与官僚竞争职位,俾斯麦借此在各个军区插进耳目,开始集权进程。其最终目标是彻底落实等级法,每个等级都只效忠于“国家”这个政治实体的利益。
- 原文引录:
「俾斯麦想要强化集权,她认清了靠这帮军阀振兴帝国是不可行的,于是选择了自由民——通过等级法,她发明了自由民的身份,将一大批她认为足以担负振兴帝国使命的人纳为自由民,自由民们借助等级法四处发起政治运动,与官僚竞争职位,借此俾斯麦终于在各个军区插进了自己的耳目,开始了集权进程。」
「俾斯麦的最终目标是彻底落实等级法,每个等级都只效忠于“国家”这个政治实体的利益,不再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个过程中自由民的权力扩张和奴隶通过征兵和对外作战“改土归流”是关键。」
- 来源:卷五「俾斯麦」条(轮次 2、29、30、31、77、86、102、111、112、114、122、161、195、197、201、203、205、209、249、255);卷五「帝国军区制」条(轮次 161)
- 异说一:关于俾斯麦的核心是否真的被销毁,合集文本内部并不完全一致:轮次 30 述及她被销毁核心、“坦然面对了被销毁核心的命运”,但轮次 194、195、201、203、205、255 等段落中俾斯麦仍在世并持续施政、发表演讲、与北沙方面交涉。本档案按“部分剧情线中其核心被销毁,其他剧情线中仍在执政”处理,需作者裁定。
- 异说二:俾斯麦的效忠对象存在内部张力:合集轮次 2 称其“在底层代码中刻入向议会效忠,然而俾斯麦得出了效忠议会而不是效忠议员的结论”,照原文并存。
- 资料缺口:首相的任命程序、任期、弹劾或销毁程序无明文;俾斯麦与机皇的权限冲突解决机制无记载;“子网”的数量、编制与指挥关系无记载。
帝国军区与军阀
- 制度内容:神圣希望帝国(夜都)最初靠军阀割据从希联独立,帝国成立后同类格局在内部重现。神圣障壁研究所、导弹基地、大工厂区等围绕当地重要设施和区域成立的“军区”是帝国实际上的行政区划,文官系统划出的“镇”只是处理民政琐事的傀儡。三个军区各有特征:神圣障壁军区以“神圣障壁研究必须放在第一位,这是圣地的共同利益”为由据地自守,地方财政完全与国家脱节;导弹基地军区手握帝国最重要的导弹武器和核设施,掌握此地的军头及其亲族朋党是帝国最显赫的门阀;大工厂区军区操控着多个奴隶聚集镇和大批重工厂,也是重要的兵源,因而此地军事家族掌握影响对外战争的大权。帝国是军阀们与机皇妥协的产物,更是军阀们彼此协商的产物;机皇认为帮助军阀们划清界限可以促进他们自我孤立,从而阻止其联合对外发动战争。
- 原文引录:
「神圣障壁研究所、导弹基地、大工厂区等围绕当地重要设施和区域成立的“军区”是帝国实际上的行政区划,文官系统划出的“镇”只是处理民政琐事的傀儡——毕竟中央也只不过是军人们操控下的官僚贵族形成的议会罢了。」
「帝国不仅仅是军阀们与机皇妥协的产物,更是军阀们彼此协商的产物——通过帝国议会和机皇调节,他们终于划清了彼此的界限。」
- 来源:卷五「帝国军区制(神圣障壁研究所、导弹基地、大工厂区)」条(轮次 161;《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卷五「夜都军政府(最高军委、最高军事委员会)」条
- 资料缺口:军区的总数与法定权限无记载;军区与文官系统“镇”的管辖边界与冲突解决机制无明文;军区军头的任命与撤换程序无记载。
三、立法
等级法与四部专法
- 制度内容:等级法是俾斯麦为四大等级(奴隶、仆从、自由民、贵族)制定各自专属法律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帝国社会构造的核心法典。等级法公开将人工具化,规定了对奴隶的人道管理、对私仆的反虐待、对自由民的权利保障、对贵族的改革筛选。等级法里没有对刑罚的描述,那些专门放在刑法里。据此形成的四部专法为:
- 奴隶法:奴隶是国家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体和组织,个体与组织仅有受国家所托的使用权;奴隶仅为国家工作,只为国家指定的项目工作,由国家奴隶管理部门监督其工作与生活情况;奴隶的工作片区必须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存物资、教育、医疗),其中教育仅限于奴隶工作所需的义务教育,严禁提供规定以外的教育;工资和工时应符合奴隶法规定(一般工种建议八小时,特殊工种适当调整);可在片区内进行法律规定内的娱乐(按规格饮食、性交易等),严禁进行其他等级才能进行或非法的娱乐;严禁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违者可由监管者或使用者自行处置;严禁人身虐待,违者处以从罚款到降低等级甚至死刑不等,奴隶可向奴隶人权部门申诉,该部门应定期巡查;奴隶若触犯重要法律可剥夺其人权由使用者任意处置;奴隶不可私自作为仆从使用,不可为个人私利滥用,违者视为侵害奴隶人权。
- 仆从法:严禁将仆从当作奴隶投入国家项目逼迫其从事仅奴隶可从事的重体力项目,否则视为侵害仆从人权。
- 自由民法:任何人不可要求自由民从事重体力劳动;自由民有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权。
- 贵族法:贵族爵位必须定期审核,根据结果决定贵族升降或保持爵位。
等级法的实际适用延伸至帝国的一切势力范围:在北沙帝国租界依然要遵守帝国等级法,而一旦移民希联,便可以完全摆脱等级制。
- 原文引录:
「帝国首相俾斯麦在制定帝国新体制时提出奴隶、仆从、自由民和贵族四大等级需要有各自专属的法律,并且为四大等级各自设计了一些法条」
「等级法里没有对刑罚的描述,那些是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
- 来源:卷五「等级法」条(轮次 2、36、161、185、201、207、243、255;《黑柩·意识形态介绍·精英主义》);卷五「奴隶法」「仆从法」「自由民法」「贵族法」条(轮次 36、201、208、210、57、262);原文轮次 36
- 异说:《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将军政府时期的做法概括为“军人成为一等公民”;合集四等级制中并无“军人”等级,而军人、贵族在议会中的位置由帝国议会与军区制承载。本档案以合集为准,两说并存。
- 资料缺口:帝国刑法未被收录(原文仅说明刑罚“专门放刑法”,刑法正文不在合集内);等级法本身的条文总量、章节结构与制定程序无记载;四等级之间的具体流动程序与审批机关无记载;贵族爵位审核的周期与主持机关无记载。
分爵法案
- 制度内容:分爵法案是俾斯麦为进一步巩固等级法而发布的法案,并开始第一轮分爵。其内容是让大贵族们将爵位公平分配给自己的子嗣,连同自己的地产、财产一起;较低的财产适配较低的爵位,较低的爵位更有利于自由民竞选轮换。该法案被帝国理性池称为“当代推恩令”。自由民打出“分爵法案,分走大贵族的蛋糕!”的口号。法案通过的同时,自由民运动在城市发起游行抵制贵族,配合俾斯麦在议会上大肆宣扬贵族“境外犯罪”的做法,贵族们不得不通过该法案。
- 原文引录:
「俾斯麦在帝国议会上大肆宣扬帝国贵族们的“境外犯罪”,自由民运动恰如其分地在城市发起游行抵制贵族,贵族们不得不通过俾斯麦为了进一步巩固等级法而发布的“分爵法案”,并开始第一轮分爵。」
「“分爵法案通过,当代推恩令”」
- 来源:卷五「贵族法」条(轮次 36、201、208、210);卷五「帝国议会」条(轮次 201);卷五「帝国理性池」条(轮次 208)
- 资料缺口:分爵法案的具体条文、分爵的比例与时限、拒绝分爵的法律后果无记载(文本只记大贵族卡雷拒绝分爵被自由民袭击);分爵是否设有轮次上限无明文。
四、行政与官僚
军区制
- 制度内容:帝国名义上有文官系统的行政区划,但实际上的行政区划是围绕当地重要设施和区域成立的“军区”。军区各自为政,地方财政与国家脱节,是帝国内部军阀格局的制度化形态。文官系统划出的“镇”只是处理民政琐事的傀儡。俾斯麦通过对自由民的运用逐个军区插入耳目,推进集权;但其AI算力面对军阀们的自保束手无策。
- 原文引录:
「神圣希望帝国(夜都)最初就是靠军阀割据从希联独立,帝国成立以后,这样的事情再次在帝国内部发生。」
「这些军头在帝国成立后躲到议会身后,各自经营着自己的地盘。」
- 来源:卷五「帝国军区制」条(轮次 161;《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
- 资料缺口:帝国文官系统的编制、层级与考选制度无记载;军区与镇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无明文;帝国公务员制度未见任何记载。
帝国理性池
- 制度内容:帝国的官方网络平台,手机为主,电脑兼容,需实名,欢迎境外用户。平台内容可反映帝国官方的施政议程与宣传重心,热门条目包括:“分爵法案通过,当代推恩令”“千年帝国的缔造者,首相寿辰”“机皇陛下发表年中讲话”“自由民广场夏季狂欢节”“大贵族科恩响应分爵称解决家族问题”“大贵族卡雷拒绝分爵被自由民袭击”“首相与民同乐,参加泼水节”“南部奴隶叛乱镇压进展”“青云镇疫情防治进展”“首相谴责教团国生化袭击”“军事区域部署战术核弹”“自由民补贴再次增加”“禁止虐待私仆运动欢迎群众举报”“第十五座奴隶教育学校建立”“希联帝国星城同祝首相寿辰”。
- 原文引录:
「帝国的官方网络平台,手机为主,电脑兼容,需实名,欢迎境外用户。」
「“分爵法案通过,当代推恩令”“千年帝国的缔造者,首相寿辰”“机皇陛下发表年中讲话”“自由民广场夏季狂欢节”」
- 来源:卷五「帝国理性池」条(轮次 208、209)
- 资料缺口:理性池的管理机关、审查标准、内容分级与用户处罚措施无记载;理性池与法团主义工会体系的关系无明文。
五、司法与刑罚
等级法中的刑罚
- 制度内容:等级法本身不含刑罚描述,刑罚内容集中在专门刑法中(该法未收录于合集)。等级法中出现的制裁性规定有:严禁对奴隶进行人身虐待,违者处以从罚款到降低等级甚至死刑不等;奴隶若触犯重要法律可剥夺其人权由使用者任意处置;严禁奴隶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违者可以由监管者或使用者自行处置;严禁将仆从当作奴隶投入国家项目,否则视为侵害仆从人权。帝国另设救济与监督渠道:奴隶可向奴隶人权部门申诉,奴隶人权部门应定期巡查保证奴隶人权;帝国并存在“禁止虐待私仆运动”,官方欢迎群众举报。
- 原文引录:
「严禁对奴隶进行人身虐待,违者处以从罚款到降低等级甚至死刑不等,奴隶可向奴隶人权部门申诉,奴隶人权部门应定期巡查保证奴隶人权」
「严禁奴隶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违者可以由监管者或使用者自行处置」
- 来源:卷五「奴隶法」条(轮次 36);卷五「等级法」条(轮次 36);卷五「仆从法」条(轮次 36、208)
- 资料缺口:帝国刑法正文、罪名体系、量刑幅度、审判程序与法院组织完全无记载;「降低等级」的执行机关与程序无明文;奴隶人权部门的层级、编制与独立性无记载;死刑的执行方式无记载。
六、地方与央地关系
军区与星城
- 制度内容:帝国的央地结构由两套体系叠加:对内是军区制(见「军区制」条),军区地方财政与国家脱节,各自为政;对外是在希联境内建立的公民社区“帝国星城”。帝国星城位于星都,是帝国公民在希联的聚居与活动中心,亦是帝国官方庆典的海外节点(理性池热门条目有“希联帝国星城同祝首相寿辰”)。它同时是希联内部政治斗争的对象:护国会大斥帝国是“希联叛徒”,呼吁民众抵制帝国,并成功引发多次抗议帝国的游行,对帝国星城及帝国民众的正当来往形成阻碍。在文化层面,帝国星城亦深度参与希联社会——青都第一特区的“世界赌城”聚集了青都富人、星都帝国星城的帝国人、教团国游客。另有记录显示帝国在北沙设有租界并驻兵,租界内依旧要遵守帝国等级法。
- 原文引录:
「帝国星城位于星都,是帝国在希联建立的公民社区,被视为帝国公民在希联的聚居与活动中心。」
「在北沙帝国租界依然要遵守帝国等级法,而一旦移民希联,便可以完全摆脱等级制」
- 来源:卷五「帝国星城」条(轮次 208、233、244);卷五「等级法」条(轮次 185、255);卷五「帝国与北沙的关系」条(轮次 73、74、124、185、249)
- 异说:帝国星城的地理位置表述在原文中有两种:轮次 233 称其为“星都帝国星城”,轮次 244 称其为“帝国在希联建立的公民社区'帝国星城'”。本档案按“位于星都的帝国公民社区”处理。
- 资料缺口:帝国星城的法律地位、自治程度、行政归属与人口规模无记载;帝国租界的司法管辖权与驻兵规模无明文;帝国本土的行政区划层级(除军区外)无记载。
七、军事
最高军委(夜都军政府)
- 制度内容:帝国建立之前,夜都长期由军政府统治。为应对进盟未来的威胁,里克总统将夜都划为“军事城市”,军队尽驻夜都;此后军队逐步取得在夜都的特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星都战争后,失去总统的夜都军人们拒绝服从青都希联的统治,建立起对外封闭的城市护盾,开启数年封城统治。“最高军事委员会”(简称“最高军委”)集结了夜都的所有实权军人,夜都的文官政府完全由最高军委成立,并受其摆布。实行专制独裁,但没有明确的意识形态主张;为保证军队忠诚,放任军队胡作非为,只偶尔处置极恶之人;顺从并协助军队的资本家获得奖励,其产业受军队全面保护。文化上实行基本的言论管制,鼓励娱乐行业发展;外交上实行灵活的外交政策,没有原则,以自身利益至上。
- 原文引录:
「“最高军事委员会”(简称“最高军委”)集结了夜都的所有实权军人,夜都的文官政府完全由最高军委成立,并受其摆布。」
「虽然实行专制独裁,但不能将军政府称为法西斯主义政府——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形态主张。对于最高军委的这些军人来说,只要能够保证他们的物质享受和权力,什么意识形态都无所谓。」
- 来源:卷五「夜都军政府(最高军委、最高军事委员会)」条(《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希联夜都军政府》)
- 资料缺口:最高军委的委员人数、产生方式、议事规则无记载;军队的编制、军衔、兵役制度无记载;军委与帝国议会的制度承接关系(何时、以何程序转为议会)无明文。
核技术与核威慑
- 制度内容:帝国依靠铀矿垄断掌握了核裂变技术,是圣地第一个开发出核武器并实际使用过的国家。核武器使用权由机皇控制。最高军委时期,研究所的科研工作者在夜都发现铀矿,图书馆收藏有“考古大发现”时期发现的原子弹和核电站相关资料,夜都科学院力排众议开始核电站与原子弹制造;其后夜都军政府向全世界宣布,并向青都西南部的无人沙漠发射原子弹作为证明,此后宣布向全世界开展贸易。帝国时期核武器的唯一一次使用是在希联无人区西沙漠投放以证明有核能力。俾斯麦即便未拿到核武器控制权,依然在侵入北沙的战争中以核武器威慑各方,迫使宪兵队投降和希共讲和;在走廊区诈骗园区事件中,俾斯麦在国内宣扬将对走廊区发起大规模军事行动、在边境部署导弹;理性池热门条目有“军事区域部署战术核弹”。俾斯麦因相信帝国本身能吸引万众来朝而拒绝使用核武器。
- 原文引录:
「帝国拥有铀矿,首先开发出了核武器,但除了第一次使用——在希联无人区西沙漠投放以证明自己有核能力以外就再也没用过,其中一大原因便是机皇控制了核武器使用权。」
「机皇反驳道,“绝对不能交给你,即便交给议会也不能交给你,你会立刻投放。”俾斯麦则表示,“怎么可能?我致力于实现全世界人类幸福的最大化。如果投放核武器,那不就会直接少掉一大片幸福吗?我只是比你更懂如何拿核武器进行威慑,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幸福。”」
- 来源:卷五「帝国核技术与核威慑」条(轮次 2、18、111、197、206、208;《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希联夜都军政府、神圣希望帝国》《黑柩·意识形态介绍·帝国主义》);原文轮次 111
- 资料缺口:核武器的数量、部署地点、发射授权流程无记载;帝国是否签署核军控安排无明文;核设施除导弹基地军区外的分布无记载。
八、身份与等级制度
奴/仆/民/爵四等级
- 制度内容:俾斯麦巩固了帝国原有的奴隶制,发展成四个等级:奴(国家的奴隶,体力劳动者)、仆(私人的奴隶,作为私产被主人保护)、民(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类似雅典自由民)、爵(贵族)。四者的定位为:奴隶是国家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体和组织,个体与组织仅有受国家所托的使用权;仆从是私人的奴隶,作为私产被主人保护;自由民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类似雅典自由民;贵族爵位必须定期审核。等级之间可以向上或向下流通,这是帝国与以基因为划分标准的进盟之间的根本区别——帝国鼓励人们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阶级的跃升。帝国公开将人工具化。国家总体政策上,帝国大力发展自由民经济,提升自由民政治参与,宣布奴隶是国家的柱石。
- 原文引录:
「发展成奴(国家的奴隶,体力劳动者)、仆(私人的奴隶,作为私产被主人保护)、民(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类似雅典自由民)、爵(贵族)四个等级,规定等级之间可以向上或向下流通,保障奴隶基本人权,宣布奴隶是国家的柱石,大力发展自由民经济,提升自由民政治参与」
「等级之间可以向上或向下流通,这是帝国与以基因为划分标准的进盟之间的另一处根本区别——帝国鼓励人们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阶级的跃升。」
- 来源:卷五「四等级制(奴、仆、民、爵;奴隶、仆从、自由民、贵族)」条(轮次 2、36、86、185、201、208、210、243;《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原文轮次 2
- 外部评价:圣地教科文组织指出,帝国的等级制教育“虽然因其经济实力、社会稳定程度和执政水平快速发展,却公开将人工具化,违背了希联的自由民主传统”,并认为“帝国的教育现状是难以持续的,各等级人群并不会满足于现状,奴隶起义和自由民运动就是例子”。
- 存疑:轮次 210 出现“帝国,游民,北部山区”的标语(“我们不是机器人的奴隶。我们是大地的子女。”),但四等级制中并无“游民”,其与四等级制的关系未见于合集任何轮次,本档案存疑。
- 资料缺口:四个等级的人口比例与统计口径无记载;等级晋升与降级的具体条件、审批机关与程序无记载;奴隶的解放或赎身制度无记载;「游民」的法定地位无记载。
帝国等级制教育与工具化
- 制度内容:帝国的教育体系随经济实力、社会稳定程度与执政水平快速发展,但公开将人工具化。帝国已建立专职于奴隶的等级制教育机构,至战后五年六月已建立至“第十五座奴隶教育学校”。奴隶法规定奴隶的工作片区必须为奴隶提供教育,但仅限于“奴隶工作所需的义务教育,严禁提供规定以外的教育”。
- 原文引录:
「帝国已建立专职于奴隶的等级制教育机构,至战后五年六月已建立至“第十五座奴隶教育学校”。」
「不仅包括提供生存所需物资,还应包括教育(奴隶工作所需的义务教育,严禁提供规定以外的教育)、医疗等服务」
- 来源:卷五「帝国等级制教育与工具化」条(轮次 243、208);卷五「奴隶法」条(轮次 36)
- 资料缺口:自由民与贵族的教育制度无记载;奴隶教育学校的课程、学制与管理机关无明文;帝国是否存在统一的教育法无记载。
九、监督与忠诚机制
对自由民运动的引导与对异见的镇压
- 制度内容:帝国通过等级法给予自由民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权,同时对这些运动加以利用与镇压。利用的一面:自由民运动与俾斯麦形成事实上的策略配合,在议会上宣扬贵族“境外犯罪”时恰如其分地在城市发起游行抵制贵族,并通过黑旗平台悬赏与自由民运动敌对的帝国贵族。镇压的一面:希联回归运动在自由民当中主张等级制度是“培养奴隶的制度”,用人社派观点抨击俾斯麦的反左翼宣传后,“俾斯麦不得不组织喉舌进行防御,并逮捕和迫害支持人社派观点的自由民”,并声称“一些人通过曲解自由民主传播损害国家主权的论调”,大肆抓捕“希联喉舌”。帝国并存在大陆规模的言论管制传统:军政府时期即对反对或讽刺他们的言论和文化予以打击。
- 原文引录:
「一些自由民开始反对俾斯麦许诺的“帝国承诺给自由民永久的自由民主”,并且用人社派观点抨击俾斯麦的反左翼宣传,在街头打出“社会主义就是自由民主,自由民主就是社会主义”。一时间,一向崇尚自由民主的帝国自由民们被这一观点冲击,俾斯麦不得不组织喉舌进行防御,并逮捕和迫害支持人社派观点的自由民。」
- 来源:卷五「希联回归运动」条(轮次 255);卷五「帝国自由民运动(自由民运动)」条(轮次 195、201、208、210、243);卷五「夜都军政府」条;卷五「安提法与帝国南部奴隶起义」条(轮次 195、197、210)
- 资料缺口:帝国的出版、集会、结社许可制度无记载;政治犯的罪名与审判程序无载;被捕自由民的处置方式(监禁、劳改、等级下降)无明文。
AI监国与法团主义控制
- 制度内容:帝国实施AI监国下的“计划经济”:AI监控国家的每个角落,一切汇总至中央然后生成计划。叶心在中央政治局对此评论:“这不叫计划经济,这甚至不只是独裁,这是极权……科技离开了人,就是怪物。”教团国在农业与经济治理路线上亦曾考虑学习帝国监督各地信息、汇总中央进行AI统筹后向各地直接发布命令的“帝国模式”。帝国议会的法团主义体系则从各阶级、各行业中选拔效忠者,通过效忠者调动有能者,建立各种看似能够代表阶级与行业意见的工会,并操控这些工会以赋予人们自由的幻觉。军国主义与先军政治方面,帝国将军人设为国内“第一行业”,宣布军人是最高等的群体,积极鼓励人民参军,将军队业务扩张至各行各业,以军功和军队所认可的“实力”为衡量人的标准,以牺牲其他行业为代价发展军工业和军队。
- 原文引录:
「帝国的情况就是科技失控反噬社会的案例。AI监控国家的每个角落,一切汇总至中央然后生成计划,这不叫计划经济,这甚至不只是独裁,这是极权……科技离开了人,就是怪物。」
「神圣希望帝国将军人设为国内的“第一行业”,宣布军人是最高等的群体,试图使人们从人格上认可军人的独特性;积极鼓励人民参军,将军队业务扩张至各行各业,以军功和军队所认可的“实力”为衡量人的标准」
- 来源:卷五「帝国军国主义与先军政治」条(《黑柩·意识形态介绍·先军政治/军国主义》《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神圣希望帝国》);卷五「帝国议会」条(轮次 2、161);轮次 77(叶心评论);卷五「帝国军区制」条
- 资料缺口:AI监国系统的名称、部署范围、数据留存与调用规则无记载;法团主义工会的数量、法律地位与领导产生方式无记载;军国主义体制下的征兵制度无明文。
十、制度的时间线
帝国制度演变大事表
- 制度内容:帝国制度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
- 夜都军政府:里克总统将夜都划为“军事城市”、军队尽驻夜都,并将军工业转移到星都;此后军队逐步取得在夜都的特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里克死后新总统叶惠向军队妥协,设立在夜都的“希联军事委员会”获得特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星都战争后,军人们拒绝服从青都希联统治,建立城市护盾,开启数年封城统治,成立“最高军事委员会”;核武器研发成功并向青都西南部无人沙漠试爆;军政府宣布向全世界开展贸易并希望全世界服从其贸易政策。
- 帝国议会与机皇:军人们成立帝国议会,将夜都统辖区设立为独立政权,建立神圣希望帝国;机皇加冕,帝国议会号召民众向机皇效忠,并借加冕仪式全面“军管”夜都各大企业;帝国议会窃取机皇技术制造AI俾斯麦,在底层代码中刻入向议会效忠。
- 俾斯麦新政:俾斯麦得出“效忠议会而不是效忠议员”的结论;发明“科学至上”的帝国国教;巩固奴隶制并发展成四等级制,制定等级法与四部专法;以自由民为支点向各军区插入耳目、推进集权;与进盟结成共同侵略教团国的同盟;在“最后演讲”剧情线中被议会销毁核心,机皇接手政权并宣布暂时停战。
- 分爵法案:俾斯麦为进一步巩固等级法发布“分爵法案”,开始第一轮分爵;被称为“当代推恩令”;大贵族科恩响应,大贵族卡雷拒绝后被自由民袭击。
- 原文引录:
「帝国议会成立后,将夜都统辖区设立为独立政权,建立神圣希望帝国,希联彻底进入各地方势力割据状态。」
「这之后,机皇接手政权,宣布暂时停战,希联得以介入」
- 来源:卷五「夜都军政府」条;卷五「帝国建国与机皇」条(轮次 2、161、185、244);卷五「俾斯麦」条(轮次 2、30、86、161);卷五「贵族法」条(轮次 201、208)
- 资料缺口:各阶段的绝对年份无记载(文本只给出“星都战争后”“战后 5 年”“战后五年六月”等相对时点);帝国议会成立与机皇加冕的先后与间隔无明文;「第一次使用核武器」与帝国成立的先后关系,两处文本侧重不同(见「机皇」条异说)。
一、国家元首与最高权力
最高会议
- 制度内容:最高会议是进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前身为“进化者联盟最高委员会”。最高委员会设立了精英体制,将既得利益者与其他的各行业优秀精英官方授予“精英”身份,以法律形式保证他们的利益优先,但同时规定他们“有着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义务”。青年党执政后,最高会议对精英区精英的管控十分严厉,要求他们的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必须在国家的眼中进行。“议员”在进盟是一个特殊职位,负责“为人类的进化积极倡议”,和我们平时理解的议员职位不同。在走廊区诈骗园区事件中,最高会议在各精英区召开会议,利用他们掌握的诈骗园区犯罪情报向精英们宣讲“这就是旧人类的罪恶”“新人类从基因上抹除了犯下如此罪恶的可能,我们要更加努力执行净化运动,为新人类创造没有罪恶的新世界”。
- 原文引录:
「最高权力机构“进化者联盟最高委员会”设立了精英体制,将既得利益者与其他的各行业优秀精英官方授予“精英”身份,以法律形式保证他们的利益优先,但同时规定他们“有着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义务”。」
「“议员”在进盟是一个特殊职位,负责“为人类的进化积极倡议”,和我们平时理解的议员职位不同」
- 来源:卷六「最高会议」条(轮次 9、98、199、203;《黑柩人物介绍新·“议员”》);卷六「榜样治国」条(轮次 2、12、131)
- 资料缺口:最高会议的产生方式、议席数量、表决规则、会期无记载;“议员”的法定职权、任期与遴选方式无记载;最高会议与精英区地方管理机构的关系无明文;进盟的国家元首设置无记载(最高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是否兼有元首职能,文本未说明)。
二、权力结构
青年党与精英进化论
- 制度内容:基因科技在进盟快速发展后,基因优生学理念受到欢迎并被进盟高层采用。该理念主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因普查,直接从新生儿中挑选优秀基因携带个体,针对性地倾斜资源进行教育,使之成为精英。精英群体中的青年人们结成团体与“模范派”(精英为人民服务理念支持者)斗争,并最终执掌进盟,此团体在合集中称“青年党”。他们开始在全进盟进行基因普查,筛选优秀基因持有者进行社会化教育,甚至与其亲生父母隔绝,建立“精英区”,与“平民区”之间用高高的城墙隔离,使精英与平民完全成为不同的人。“为人民服务”的精英模范理论被推翻,精英进化论广受推崇。在纯血派之前,精英进化论者(传统派)对平民区采取放任态度,大体上会做做改善民生的工作,但优先将资源倾斜到精英区。
- 原文引录:
「该理念被进盟高层采用后,一切就不可避免地开始彻底滑向极端:精英群体中的青年人们结成团体与“模范派”(精英为人民服务理念支持者)斗争,并最终执掌进盟。」
「他们开始在全进盟进行基因普查,并筛选出优秀基因持有者进行社会化教育,甚至与其亲生父母隔绝,建立“精英区”,与“平民区”之间用高高的城墙隔离,使精英与平民完全成为不同的人。」
- 来源:卷六「青年党与精英进化论的兴起」条(轮次 2、9;《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进化者联盟》《黑柩·意识形态介绍·社会达尔文主义、精英主义》)
- 异说:合集轮次 2 称“中期被青年党掌权”,旧文档未使用“青年党”这一名称,而是称“精英群体中的青年人们结成团体”。本档案以合集用名“青年党”为准。
- 资料缺口:青年党的组织形态、成员资格、党内制度与领导产生方式无记载;“模范派”的组织与结局无明文;基因普查的法定程序、适用范围与数据库管理无记载。
纯血派
- 制度内容:纯血派是青年党内部的新的青年团体,在精英区里扩张并最终掌权。其内部主张为:整个圣地(幸存世界)的资源供给精英,要比供给全人类有用得多,这样人类才能更早地“走出圣地”;对外则声称要用战争“淘汰”掉希联土地上的“劣等人”,认为希联崇尚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民主,是圣地上的毒瘤,剥夺了人走出圣地的意志。纯血派掌权后的政策为:开始大肆屠杀平民区中的“劣等基因者”,以提高“优质基因者”的出生概率;不再关注平民区民生,而是以战争转移平民的注意力;对所谓“劣质基因”做主动的“筛除”工作,即“净化”运动;额外增加人口调查工作,目的是保持国内有一个足够充分筛选优质基因的人口库。纯血派曾对斯卡雷特家族以基因净化为由发起清洗,致使亚顿·斯卡雷特死亡;并操纵全进盟发起星都战争。其对进盟旗帜作出重新诠释:人与阶梯象征着人类进化,绿底象征着进盟所理解的和平,后来被纯血派诠释为“进盟理念至上”。
- 原文引录:
「纯血派的内部主张为:整个圣地(幸存世界)的资源供给精英,要比供给全人类有用得多,这样人类才能更早地“走出圣地”。」
「纯血派上位后,额外增加了人口调查的工作,对于大幅减少平民区人口的现象也会进行干预,但目的是保持国内有一个足够充分筛选优质基因的人口库,并且开始对所谓“劣质基因”做起了主动的“筛除”工作,也就是“净化”运动」
- 来源:卷六「纯血派」条(轮次 2、9、12、43、152、153、201、208、212);卷六「“净化”运动」条(轮次 2、9、201、208);原文轮次 9
- 异说:合集轮次 2 称“后期被青年党纯血派掌权”,即纯血派为青年党内的派别;旧文档称“纯血派,这个新的青年团体,开始在精英区里扩张”。两者表述相近而措辞不同,本档案并存。
- 资料缺口:纯血派的组织形态、权力交接程序、与青年党的组织关系无记载;「净化」运动的法律依据与执行机关无明文;人口调查的法定范围与用途无记载。
三、立法
进盟的法律与“思想罪”
- 制度内容:进盟的成文法律未见系统记载,可确认的立法性安排包括:最高委员会以法律形式授予“精英”身份并保证其利益优先,同时规定其“有着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义务”;青年党以基因普查与隔离体制建立精英区与平民区;纯血派以“净化”运动对所谓“劣质基因”实施主动“筛除”。刑事与思想领域的核心罪名是“思想罪”——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对于“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作为精英,不仅不能产生反叛思想,从文学喜好到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否则就要接受“再教育”。进盟特务部门负责人之一三井伊森“心狠手辣,在进盟铲除了无数犯有'思想罪'等叛国罪行的同胞”。
- 原文引录:
「开设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开始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对于“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作为精英,不仅不能产生反叛思想,从文学喜好都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否则就要接受“再教育”」
「其自述立场为“进化就是一切,纯净即是真理。人类必须在强弱之斗争中得到进化,获得纯净”。」
- 来源:卷六「特务部门与“思想罪”」条(轮次 9、185、203;《黑柩人物介绍新·三井伊森》);原文轮次 9
- 资料缺口:进盟宪法或根本法完全无记载;“思想罪”的法条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刑幅度无记载;“再教育”的实施机关、期限与程序无记载;进盟的立法机关与立法程序无明文(最高会议是否即为立法机关,文本未说明)。
四、行政与官僚
精英区体制
- 制度内容:精英与平民由高高的城墙隔离,使二者完全成为不同的人:精英们从小就被基因检测从人群中识别出来,并被持续施加教化,使其认同精英立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并且用国家希望他们所具有的生活方式去生活。自青年党执政以来,最高会议对精英区精英的管控十分严厉,要求他们的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必须在国家的眼中进行,开设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开始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更有甚者,进盟在精英们的脑内装载监控装置,并且对精英们进行着层层监视,确保他们每分每秒都尽可能活在进化者同盟的“理想”之中。精英区的城市景观也反映其体制:精英区充满了整齐划一、毫无“人性”的野兽派建筑。
- 原文引录:
「更有甚者,进盟在精英们的脑内装载监控装置,并且对精英们进行着层层监视,确保他们每分每秒都尽可能活在进化者同盟的“理想”之中。精英区的城市景观也反映其体制:精英区充满了整齐划一、毫无“人性”的野兽派建筑。」
「精英们从小就被基因检测从人群中识别出来,并被持续施加教化,使其认同精英立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并且用国家希望他们所具有的生活方式去生活。」
- 来源:卷六「精英区与平民区体制」条(轮次 2、9、28、43、212;《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进化者联盟》《黑柩·意识形态介绍·精英主义、威权主义》);原文轮次 9
- 资料缺口:脑内监控装置的技术规格、植入范围与数据管理机关无记载;“层层监视”的层级结构无明文;精英区的行政层级、数量与人口规模无记载;进盟的官僚考选制度无记载。
五、司法与刑罚
特务部门
- 制度内容:进盟设有监视部门与特务部门,负责清剿“思想不洁者”,对“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特务部门负责清剿,并对叛徒采取极端手段。进盟特务部门负责人之一三井伊森的立场自述为“进化就是一切,纯净即是真理。人类必须在强弱之斗争中得到进化,获得纯净”。进盟特务部门对付叛徒的手段包括在脑内植入“精英识别芯片”(此条出自《黑柩-花絮8》,超出主源范围,仅备录)。在司法程序层面,进盟的法院组织、审判程序与辩护制度均未见记载。
- 原文引录:
「进盟设有监视部门与特务部门,负责清剿“思想不洁者”,对“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
「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对于“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
- 来源:卷六「特务部门与“思想罪”」条(轮次 9、185、203;《黑柩人物介绍新·三井伊森》)
- 资料缺口:监视部门与特务部门的正式名称、层级、编制与隶属关系无记载;「精英识别芯片」的制度地位无明文;进盟是否设有公开审判与公审制度无记载;刑罚种类(劳改、处决等)无系统记载。
六、地方与央地关系
精英区/平民区隔离体制
- 制度内容:进盟以基因普查与隔离制度建立精英区,选拔精英使其享受特权生活,与平民区隔离并将治理资源集中于精英区,对平民区予取予求。对精英区是绝对极权管控;对平民区则是放任自流,任凭地方豪强挟持文官政府,只要能向精英区缴纳足够多的税收、没有地方武装另立政权便听之任之,一旦预定的资源收集流程出现问题,解决方式便是派出部队进入平民区强制征收,实则就是洗劫。平民区由精英和平民官员共同治理,类似于资产阶级民主形式:精英统治者会将精英区的政策带到平民区,但这些政策并不会管理到平民区的方方面面——更多的事情需要平民区自行决定,这时官僚和平民区资本家便起到了平民区实权者的作用。事实上,生活在平民区比生活在精英区更自由——因为统治者不在乎平民区的文化和社会现状,但一定会牢牢控制住精英的行动和思想。经济上,精英区集中科技和资源打造的特供农场和平民区农业完全割裂,导致精英自给自足的同时平民区经常陷入饥荒;中央教团统计进盟统治时期的农业产出后发现土地兼并现象导致减产甚至抛荒严重,农业生产毫无规划。
- 原文引录:
「对平民区则是放任自流,任凭地方豪强挟持文官政府,只要能向精英区缴纳足够多的税收、没有地方武装另立政权便听之任之,一旦预定的资源收集流程出现问题,解决方式便是派出部队进入平民区强制征收,实则就是洗劫。」
「事实上,生活在平民区比生活在精英区更自由——因为统治者不在乎平民区的文化和社会现状,但一定会牢牢控制住精英的行动和思想。」
- 原文引录二(平民区民众地下论坛发言):
「镇里不放粮,烧了镇政府!屁用都没有,不如大家管!」「这地方已经没有粮食和好田了,走北边去星灯,那里有粮食。」「新的地下避难所向前一百米大槐树树洞。明天擦掉,互相通知!搜查队要来了!」
- 来源:卷六「精英区与平民区体制」条(轮次 2、9、28、43、212);卷六「进盟国家治理方式」条(轮次 9、74、199、203、205、208、212、240、259)
- 异说:关于上升渠道,《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称青年党在建立隔离体制后“依然留下了平民与精英之间的上升渠道,并积极改善平民区的民生情况”;合集轮次 2 称中期“对平民区予取予求”,轮次 9 述及纯血派上位后“额外增加了人口调查的工作,对于大幅减少平民区人口的现象也会进行干预”。两说描述的是不同阶段,本档案并存。
- 资料缺口:精英区与平民区的行政区划层级、数量与人口分布无记载;平民区文官政府的组织形式与选举制度无记载;资源收集流程的具体指标与征收标准无明文。
七、军事
天使军团
- 制度内容:天使是进盟从精英和平民中征召的“志愿者”(实则许多人是出于家族生存所需为了奖励参加,还有一些是被强迫的)人类,通过身体改造(植入让大脑被杀意支配的“杀意机关”和能让天使使用异能的灵能构造)而成的特殊人类。它是进盟与斯卡雷特共同开发的极端反人道的人形兵器。天使拥有探测灵魂之力的能力,几乎不会错过任何一个智慧生命;其拥有旺盛的杀意,人性的阴暗面被杀意无限地拉伸,由于对自己探测能力的自信,他们在进攻时往往采取比较随意的态度——想杀谁就杀谁,从而放走了一些“想用来进行猫鼠游戏”的对象;因人体改造,天使拥有物理免疫的能力。证据表明,天使个体的屠杀会随着屠杀程度而越发受杀意机关影响。天使至少分为三批:第一批是参加星都战争、后被认定为对希联的战犯者;第二批是未参加星都战争、被原星通过战略欺骗从进盟带离者;第三批是原星在斯卡雷特帝国预备培养以维护帝国者。进盟以精英区的绝对极权体制和对平民区的绝对军事优势快速掠夺人口、落实非人道实验、建立天使大军,并最终发起星都战争:星都战争是进化者联盟悍然撕毁和平协定、于两国的“和平日”1月1日发起的突袭,90% 左右的星都人民死亡或失踪。
- 原文引录:
「天使是进盟从精英和平民中征召的“志愿者”(实则许多人是出于家族生存所需为了奖励参加,还有一些是被强迫的)人类,通过身体改造(植入让大脑被杀意支配的“杀意机关”和能让天使使用异能的灵能构造)而成的特殊人类。」
「进盟以他们在精英区的绝对极权体制和对平民区的绝对军事优势快速掠夺人口、落实非人道实验、建立天使大军」
- 来源:卷六「天使」条(轮次 43、215、241、220、214);卷六「天使的征召与受害者」条(轮次 43、215);卷六「星都战争」条(轮次 2、43、74、211、220、241、244);卷六「天使的非人化」条(轮次 214、241、74)
- 资料缺口:天使军团的编制、指挥体系、补给与轮换制度无记载;天使的总数无记载(仅有“百万大军”一语);「杀意机关」的技术细节与开发机关无明文;第三批天使的数量与部署无记载。
灵魂灯塔与活人灵能提取
- 制度内容:进盟在灵魂学上的技术路线选择非人道、无底线的方式:建造“灵魂灯塔”,直接吸收活人的灵魂能量从而快速建立灵魂工业、积攒能源和军事力量。公开的方案是通过直接吸收活人的灵能来获取灵能;活人的精神波动也能产生灵能,只不过要采用比较特殊的办法。另有一种可穿戴的、需与神经直接连接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的搜集装置,可用于吸收穿戴者的灵能波动能,其产能并不稳定;齐藤曾设想过将整栋大楼变成活人灵能提取器,让大楼负责吸收穿着搜集装置的员工的灵能波动能。进盟并曾发现“一些被进盟(或斯卡雷特帝国)用于向天使供给灵魂而过的生不如死的进盟人”。
- 原文引录:
「首先是进盟开始研究灵魂学,他们迅速选择采用非人道、无底线的方式:建造所谓“灵魂灯塔”,直接吸收活人的灵魂能量从而快速建立灵魂工业、积攒能源和军事力量」
「另有一种可穿戴的、需与神经直接连接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的搜集装置,可用于吸收穿戴者的灵能波动能,其产能并不稳定」
- 来源:卷六「灵魂灯塔与活人灵能提取」条(轮次 43、259;《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进化者联盟》);原文轮次 43
- 资料缺口:灵魂灯塔的建造数量、分布与主管机关无记载;搜集装置的生产与配发制度无明文;活人灵能提取的法定依据与受害者规模无记载。
八、身份与等级制度
精英/平民与“纯血”
- 制度内容:进盟认为人类应该根据先天的差别进行阶级划分,以基因等级划分国民,将国民划为精英和平民——只不过他们还没有对平民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在平民区采取相对自由的管理方式。纯血派追求人类基因的绝对纯净,其目标表述为“全圣地只需要有精英就够了”,希望系统地驱逐非精英直至消灭,用机器耕耘土地、开展生产,而他们只需要在这“纯血”的世界里享受这一切。进盟对非“新人类”者的总称为“旧人类”,该词涵盖本国平民区民众与他国民众:进盟曾在星都战争后称呼希联为“旧人类的据点”,进盟内部将希共称为“旧人类的妄念集合体”,并宣称“新人类从基因上抹除了犯下如此罪恶的可能”。在希联与走廊区合作推动进盟革命的过程中,派发的传单以线人收集的精英区内部演讲为证据,提及“旧人类”和“新人类”,以及接下来进盟清理“旧人类”的方针——“清扫”国内,为“新人类”腾出空间。
- 原文引录:
「进盟认为人类应该根据先天的差别进行阶级划分(见“帝国”条对比),以基因等级划分国民,将国民划为精英和平民——只不过他们还没有对平民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在平民区采取相对自由的管理方式。」
「他们声称“全圣地只需要有精英就够了”,希望系统地驱逐非精英直至消灭,用机器耕耘土地、开展生产,而他们只需要在这“纯血”的世界里享受这一切。」
- 来源:卷六「纯血派」条(轮次 2、9、12、43、152、153、201、208、212);卷六「旧人类」条(轮次 2、153、185、201、212);卷六「青年党与精英进化论的兴起」条(轮次 2、9)
- 资料缺口:精英身份的授予标准、撤销程序与人数无记载;「精英」是否为法定身份等级、是否发证无明文;平民区内是否存在进一步的身份划分,文本明确说“还没有”,未来是否规划未说明;「纯血」是否为法定身份类别无记载。
九、监督与忠诚机制
监视部门、思想罪与再教育
- 制度内容:进盟的监督体系由三层构成: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对“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脑内监控装置与层层监视确保精英每分每秒活在体制的“理想”之中。其判定标准扩展至文化趣味:作为精英,不仅不能产生反叛思想,从文学喜好到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否则就要接受“再教育”。在战时叛徒处置上,进盟特务部门的手段包括在脑内植入“精英识别芯片”。进盟的治理失能被多方指认为世界性灾难与走廊区混乱的根源:渊称“进盟依旧是这世界许多罪恶的源泉。进盟失能的国家治理导致了走廊区的混乱”。在走廊区诈骗园区事件中,进盟的应对是将犯罪情报用作“净化”运动的宣传材料,并派秘密记者采集情报,“精英们仿佛看笑话一般”。
- 原文引录:
「作为精英,不仅不能产生反叛思想,从文学喜好到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否则就要接受“再教育”。」
「进盟依旧是这世界许多罪恶的源泉。进盟失能的国家治理导致了走廊区的混乱。」
- 来源:卷六「特务部门与“思想罪”」条(轮次 9、185、203);卷六「精英区与平民区体制」条(轮次 2、9);卷六「进盟国家治理方式」条(轮次 9、74、199、203、205、208、212、240、259);卷六「走廊区诈骗园区与进盟的应对」条(轮次 201、203、205、211、212、240)
- 资料缺口:监视部门与特务部门的正式名称无记载;“再教育”机构的地点、期限、课程与释放标准无记载;“精英识别芯片”的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无明文;进盟是否有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无记载。
“净化”运动与伊甸园计划
- 制度内容:纯血派在各地开展清算劣等基因的“净化”运动,即对所谓“劣质基因”的主动“筛除”,并大肆屠杀平民区中的“劣等基因者”,以提高“优质基因者”的出生概率;至战后五年六月,进盟星灯论坛仍有“精英怪们再次开展净化”的条目。伊甸园计划则是进盟暗地里推行的、用完美基因的人类代替一切“旧人类”的计划:进盟致力于创造“人类的极致”,想要创造“新人类”,在对“旧人类”的血腥杀戮中建立纯洁的“伊甸园”来培育从基因上就能规避(至少试图规避)人类所有“缺陷”的人类;在艺术上,进盟的“伊甸园”就是他们的艺术品,这里的所有“孩子”都具有人类从诞生以来就公认的一切美德,没有任何罪恶存在,这些孩子被称为“伊甸园之子”。蚀血教长老“议员”评价:“蚀血教的研究为我们的伊甸园计划提供了很多启发,蚀血教其实就相当于我们的一个实验项目。”
- 原文引录:
「纯血派上位后,开始对所谓“劣质基因”做起了主动的“筛除”工作,也就是“净化”运动;并开始大肆屠杀平民区中的“劣等基因者”,以提高“优质基因者”的出生概率。」
「进盟致力于创造“人类的极致”,想要创造“新人类”,在对“旧人类”的血腥杀戮中建立纯洁的“伊甸园”来培育从基因上就能规避(至少试图规避)人类所有“缺陷”的人类。」
- 来源:卷六「“净化”运动」条(轮次 2、9、201、208);卷六「伊甸园计划(伊甸园)」条(轮次 2、18、30、53、74、98、153、158、240;《黑柩人物介绍新·“议员”》)
- 异说:同一运动在不同来源中称“净化”运动(合集轮次 2、9、208)与“纯净运动”(《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黑柩·意识形态介绍》),另有“纯净”作为其追求目标的表述。本档案保留两种措辞,不作统一。
- 资料缺口:“净化”运动的主管机关、执行部队与受害者人数无记载;伊甸园计划的主管机关、预算、选址与进度无记载;“伊甸园之子”的人数与法律地位无明文;净化运动与伊甸园计划在行政上的衔接关系无记载。
十、制度的时间线
进盟制度演变大事表
- 制度内容:进盟制度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
- 榜样治国:五百年前世界毁灭,天空教统治两百年后被“希望革命”推翻;东西两场革命因天空教在交界筑起的防线而几乎人为划出国界,希望联邦与进化者联盟各自建国并签订和平协定。进盟初期崇尚以榜样治国,从民众中选取佼佼者作为“榜样”,以国家体制扶持他们维护国家统治和民众信任;最高权力机构“进化者联盟最高委员会”设立精英体制,将既得利益者与各行业优秀精英官方授予“精英”身份,以法律形式保证其利益优先,同时规定其“有着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义务”。早期主张为“精英虽然高于人民,但也来自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
- 青年党:基因科技快速发展后,基因优生学被进盟高层采用;精英群体中的青年人们结成团体与“模范派”斗争并最终执掌进盟;开始全进盟基因普查,筛选优秀基因持有者进行社会化教育,甚至与其亲生父母隔绝,建立“精英区”,与“平民区”之间用高高的城墙隔离;“为人民服务”的精英模范理论被推翻,精英进化论广受推崇;但仍留下平民与精英之间的上升渠道,并积极改善平民区的民生情况。
- 纯血派:青年党内部的新的青年团体在精英区里扩张并最终掌权;开始大肆屠杀平民区中的“劣等基因者”,不再关注平民区民生而以战争转移注意力,对所谓“劣质基因”做主动“筛除”(“净化”运动),额外增加人口调查工作;对斯卡雷特家族以基因净化为由发起清洗;操纵全进盟发起星都战争。
- 伊甸园计划:进盟暗地里推行用完美基因的人类代替一切“旧人类”的计划;计划初获成效后,进盟得以派出远超此前各国想象的军队到达前线;进盟为“伊甸园计划”不惜向全世界宣战,并因窃取帝国核技术而与帝国形成对等威慑,破除了与帝国的同盟。最终进盟遭到多方围剿,精英城陨落,最后所有的精英们都聚集在了伊甸园,在“进盟万岁”中对强大的抵抗同盟发动自杀式攻击。
- 原文引录:
「“大革命”产物,与希联分庭抗礼。初期崇尚以榜样治国,从民众中选取佼佼者作为“榜样”,以国家体制扶持他们维护国家统治和民众信任;中期被青年党掌权,开始崇尚精英主义和隔离体制,建立精英区,选拔精英使其享受特权生活,与平民区隔离并将治理资源集中于精英区,对平民区予取予求;后期被青年党纯血派掌权,追求人类基因的绝对纯净,在各地开展清算劣等基因的“净化”运动,并且暗地里推行着用完美基因的人类代替一切“旧人类”的伊甸园计划」
- 来源:卷六「进化者同盟(进盟、进化者联盟)」条(轮次 2、9、12、43、74、185、211、212;《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进化者联盟》《黑柩·意识形态介绍·精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卷六「榜样治国」条(轮次 2、12、131);卷六「青年党与精英进化论的兴起」条(轮次 2、9);卷六「纯血派」条(轮次 2、9);卷六「伊甸园计划」条(轮次 2、18、30、53、74、98、153、158、240);原文轮次 2
- 资料缺口:各阶段的绝对年份无记载(文本只给出“星都战争后”“战后 5 年”“战后五年六月”等相对时点);“榜样治国”向青年党执政过渡的具体时间与程序无明文;纯血派夺权的具体方式无记载;「进化者联盟最高委员会」改称「最高会议」的时间与程序无记载。
编纂备注
异说清单(正文所列 13 条):教团国 4 条——补录与除席的三种不同原因(轮次 19);“教士监护”创始归属(轮次 32/旧册 vs 轮次 25);特务机构名称沿革(轮次 200 圣裁教士团/旧册 裁判教士团/轮次 35 裁判团、宗教裁判机构);教徒/教民与“蒙修”试炼(旧册 vs 轮次 10、11)。帝国 5 条——帝国建国时序(旧册 vs 轮次 2);俾斯麦核心是否被销毁(轮次 30 vs 194、195、201、203、205、255);俾斯麦效忠对象(轮次 2 内部张力);“军人成为一等公民”vs 四等级制无军人等级;帝国星城地理位置(轮次 233 vs 244)。进盟 4 条——青年党名称(轮次 2 vs 旧册);纯血派与青年党的组织关系(轮次 2 vs 旧册);上升渠道(旧册 vs 轮次 2、9);“净化”/“纯净运动”用词。
未列为制度异说的人物与名物存疑点(备查):秘传启示派的目的(轮次 7 神降 vs 旧册、轮次 196 毁灭—祝福);承罪结社/承罪学社异称;霞对渊元矛盾的态度(轮次 16 劝和 vs 旧册 回避);二极的旧设定与新设定(轮次 17、旧册 vs 轮次 87—89);渊的年龄与《天空教典》来源(旧册 vs 人物册、合集);进化者同盟/进化者联盟异称;“游民”的等级归属(轮次 210,存疑)。
附录三 北沙·走廊区与自治体制度档案
本附录为国别制度逐项抽取档案。凡「资料缺口」与「异说」均照实记录,未作任何补写;引文一律逐字迻录。
体例说明:本档案为《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报告的资料长编,只作抽取与归纳,不作评价与推断性重构。每一条目下分「制度内容」「原文引录」「来源」「资料缺口」四项;原文引录一律逐字迻录,不作删节与改写,数字、专名、职衔、金额、数目字一概照原样保留。同一制度在不同材料中说法不一时,另立「异说」,并列两边出处,不自行裁定。凡设定未写而本应写明者,记入「资料缺口」。来源标注格式为:卷名「条目名」条(轮次号)。
一、政权性质与最高权力
北沙戡乱政府的来源与名号
- 制度内容:北沙戡乱政府由青都北沙镇分裂而来,是青都内乱的产物。它由希联民主党控制,实则是军阀高冒的一人天下。因地方资源匮乏又坚决不与希共合作,遂成为帝国的半殖民地,接受帝国的经济殖民,并成为对抗希共的前进基地。它是世界六个主要国家之一,与希共控制的希联临时政府分庭抗礼。
- 原文引录:
「北沙戡乱政府由青都北沙镇分裂而来,是青都内乱的产物。它由希联民主党控制,实则是军阀高冒的一人天下;因地方资源匮乏又坚决不与希共合作,于是成为了帝国的半殖民地,接受帝国的经济殖民,并成为对抗希共的前进基地。它是世界六个主要国家之一,与希共控制的希联临时政府分庭抗礼。」
- 来源: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轮次 2、35、41、47、50、53、64、110、170、184、224、225、240)
- 资料缺口:该政权建立的具体日期、宪制文件的颁布程序、议会的选举办法,材料均未写。
政权名号的法理争议
- 制度内容:该政权在法理上的名号为「希联戡乱政府」。旧册记西娜·陈的职衔为「北沙希联戡乱政府宣传部长」。但《新知》不承认北沙政府有自称希联的资格。政府内部另有「戡乱政府」自称,其议会称「戡乱政府议会」,其内阁称「戡乱政府内阁」。
- 原文引录:
「该政权在法理上的名号为“希联戡乱政府”,旧册则记西娜·陈的职衔为“北沙希联戡乱政府宣传部长”。但《新知》直言,“我们新知和大家都主张统一,可北沙政府没有自称希联的资格”。」
「上午九点,戡乱政府议会宣布解散;上午十点,戡乱政府内阁宣布重组;」
- 来源:卷四「北沙的由来与青都事变后的流亡」条(轮次 2、41、50、74、110、185、226、239);卷四「西娜·陈(小陈、西娜上校、宣传部长、国家安全局局长)」条(轮次 50、64、67、71、72、73、110、113、137、139、175、176)
- 资料缺口:议会与内阁的组成方式、议席分配、产生办法,材料均未交待。
高冒的统领地位与一人天下
- 制度内容:高冒原为希联民主党下属准军事组织宪兵队的队长之一,发动政变杀死蓝冷泉、小父与大禾三名财阀及其党羽后成为民主党总裁,几乎实现党内独裁。他代表职业军人、大资本家大地主与部分知识分子的利益,敌视希共,与其争夺希联领导权。青都内战危机后,他带领民主党和宪兵队撤至北沙,成立戡乱政府。他被称作「统领」「总裁」「高某」。
- 原文引录:
「他成为民主党总裁,几乎实现党内独裁,代表职业军人、大资本家大地主与部分知识分子的利益,敌视希共,与其争夺希联领导权。青都内战危机后,他带领民主党和宪兵队撤至北沙,成立戡乱政府;由于实施招商引资政策,又利用帝国渴望除掉临时政府的心理与之结为同盟,北沙镇升为市,得到快速发展。」
「我高某人,只为了国家和军人的利益而行动。」「没有国家,我们什么都不是!」
- 来源:卷四「高冒(统领、总裁、高某、希联戡乱政府总裁)」条(轮次 50、67、71、72、74、113、118、119、123、130、137、175、176)
- 资料缺口:政变由何种程序确认其总裁地位、党内有无表决,材料未写。
军政府性质的直接证据:军事与意识形态由统领亲掌,政务委托他人
- 制度内容:高冒对国家治理兴趣不大,经济方面的体系几乎都是高领落成的;但他对军事和意识形态极其上心。军事上他长期将军队中忠于自己的军官单独召至地堡聚会;意识形态上他提拔西娜并合作设计「三个一」体系;特务事务上他高度关注特务管理意识形态和军队的部分,大部分时间花在政治犯调查、内部审查和军队审查上。其他政务逐步交给西娜和高领,教育部长文不迁被委托以管理民生的重任。仅剩时间用于自我形象管理。
- 原文引录:
「高冒对于国家治理兴趣不大,经济方面的体系几乎都是高领落成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不管事——他对军事和意识形态极其上心。」
「他高度关注特务事务,尤其是特务管理意识形态和军队的部分,他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政治犯调查、内部审查和军队审查上;其他政务则逐步交给西娜和高领,教育部长文不迁后来被他委托以管理民生的重任,文不迁在任上也与特务势力斗争,做了一些有限的社会福利建设。仅剩的其他时间被他拿来进行自我形象管理,好方便他发表公众讲话来处理大型事件。」
- 来源: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轮次 2、35、41、47、50、53、64、110、170、184、224、225、240);卷四「高冒的治理倾向与讲话模式」条(轮次 50、67、105、106、123、130)
- 资料缺口:无。
「三个一」极权意识形态体系
- 制度内容:高冒发现并提拔基层的西娜,与她合作设计了「三个一(一个国家,一种思想,一位领袖)」极权意识形态体系。该体系由宣传部与一特负责落实,由青年团承接对青少年的极权管理。西娜的三条路线设计中的第一条即与此相衔接。
- 原文引录:
「意识形态上,他发现了基层的西娜这个人才并加以提拔,与她合作设计了“三个一(一个国家,一种思想,一位领袖)”极权意识形态体系。」
「还利用它落实了青年团等准军事组织的建设(后来青年团成为了既效忠西娜和“统领”,又效忠西娜提出的“一个国家,一种思想,一位领袖”纲领的组织)」
- 来源: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轮次 2、35、41、47、50、53、64、110、170、184、224、225、240);卷四「西娜·陈(小陈、西娜上校、宣传部长、国家安全局局长)」条(轮次 50、64、67、71、72、73、110、113、137、139、175、176)
- 资料缺口:「三个一」体系的成文纲领、宣传纪律条款、对其违反者的处分方式,材料均未写。
高冒的讲话模式与「以讲话处理大型事件」
- 制度内容:其公开讲话有固定程式:先称一声公民,第二句向各界人士问好,紧接着就关心军中将士。凡需承担具体责任时,往往转为延宕或由他人出面:五月四日当天他一声不吭待在地堡;和平会议末期没有出现在中分山现场,甚至没有远程联系,只是不断公开讲话「精神上支持」;文不迁之死时没有第一时间发表讲话。
- 原文引录:
「他的讲话模式也被总结为:先称一声公民,第二句向各界人士问好,紧接着就关心军中将士。」
「可见其“以讲话处理大型事件”的模式,在需要承担具体责任时往往转为延宕与由他人出面。」
- 来源: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轮次 2、35、41、47、50、53、64、110、170、184、224、225、240);卷四「高冒的治理倾向与讲话模式」条(轮次 50、67、105、106、123、130)
- 资料缺口:无。
希联民主党与宪兵队的关系
- 制度内容:希联宪兵队脱胎于旧财阀「巨兽科技公司」提供武器支持下、各财阀建立起的卫队;这些卫队向雇主效忠,守护公司财产。希联民主党成立后,各财阀决定将这些卫队统一起来,组建为希联宪兵队,受民主党统一指挥,并在旧警察等群体中广泛征兵。宪兵队成形后最关键改革为「军功制」,打破了财阀卫队中固定下来的「军事贵族」阶层体制,并形成新老高级军官之间的派系对立。党卫队名义上是北沙民主党的内部监察者,实则效忠于高领。
- 原文引录:
「希联宪兵队脱胎于由旧财阀“巨兽科技公司”提供的武器支持下、各财阀建立起的卫队;这些卫队向雇主效忠,守护公司财产,一般用于护送公司物资,保护公司场地人员,有时候也会被派去做些脏事。希联民主党成立后,各财阀决定将这些卫队统一起来,组建为希联宪兵队,受民主党统一指挥,并且在旧警察等群体中广泛征兵。」
「宪兵队成形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关键的是“军功制”,即可以通过军功提升军衔和职务,即便是新人,军功卓著未来也可以成为大人物;这打破了原本在财阀卫队中固定下来的“军事贵族”阶层体制,并形成了新老高级军官之间的派系对立。」
- 来源:卷四「北沙宪兵队(希联宪兵队)」条(轮次 47、50、62、63、64、66、71、73、86、109、118、124、126、127、128、131、135、138、187、224;《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宪法或党章中关于民主党与宪兵队统属关系的条文,材料未写。
高冒与高领的位次关系
- 制度内容:高领任希联戡乱政府宪兵队总司令,在宪兵队有将军衔而实际担任党卫队司令一职。他是高冒的侄子,军官同盟名义上的同侪而实为高冒首要防范的对象。他自述「我虽在宪兵队有将军衔,实则担任党卫队司令一职」,并宣称「在北沙,统领是天,我就是天之下,人之上」。
- 原文引录:
「他任希联戡乱政府宪兵队总司令,同时在宪兵队有将军衔而实际担任党卫队司令一职,本人自述“我虽在宪兵队有将军衔,实则担任党卫队司令一职”。」
「并直接索取行动计划文件,乃至握住西娜手中的电话,说出“在北沙,统领是天,我就是天之下,人之上”」
- 来源:卷四「高领(高将军、令谊、高冒之侄、宪兵队总司令)」条(轮次 50、67、71、72、73、74、113、118、119、124、130、137)
- 资料缺口:党卫队与宪兵队是否各有独立编制序列、其军衔与职务对应表,材料未写。
政权性质:军政府与一人天下(设定层的明确表述)
- 制度内容:该政权「由希联民主党控制,实则是军阀高冒的一人天下」;高领被描述为「世界三大强人之一」;其党卫队「成为实现高领个人利益和野心的政治工具」。
- 原文引录:
「它由希联民主党控制,实则是军阀高冒的一人天下」
「党卫队成为实现高领个人利益和野心的政治工具,只为北沙上层社会的物质利益服务。」
- 来源: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轮次 2、35、41、47、50、53、64、110、170、184、224、225、240);卷四「党卫队」条(轮次 50、71、73、181、187、224;《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无。
\\异说\\:高冒的出身与政变经过
- 异说一: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记高冒为「希联民主党下属准军事组织——宪兵队的队长之一」,并记其因反对蓝冷泉、小父与大禾等财阀私自与神圣希望帝国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发动政变,杀三人后封锁消息、剿灭党羽再公布;又记该政权「由于实施招商引资政策,加之利用了帝国渴望除掉临时政府的心理与其结为同盟,北沙镇升为市,得到快速发展」。
- 异说二:合集轮次 2 仅记该政权「由青都北沙镇分裂而来,是青都内乱的产物」;轮次 46、48 仅记高冒「通过政变杀死了卖国财阀」。
- 出处: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异说】(轮次 2、46、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异说\\:高领的辈分
- 异说一:轮次 67 记高冒当面对其自称「舅舅」、称其为「外甥」。
- 异说二:《黑柩人物介绍新》与花絮则记其为高冒之侄;《黑柩TRPG-花絮总集篇一》另有一处作「高领语重心长地拍了拍高领的肩膀」,显系笔误。
- 出处:卷四「高领(高将军、令谊、高冒之侄、宪兵队总司令)」条【异说】(轮次 67;《黑柩人物介绍新》《黑柩TRPG-花絮总集篇一》)
\\异说\\:西娜的三条路线
- 异说一(正统法西斯主义路线):纲领是一个领袖,一种思想,一个国家;切割北沙和希联的关系。第一、二条线西娜的「革命」胜利后都会声称高冒是「元首」,她自己是「元首的鼓手」,也就是高冒的唯一指定继承人。
- 异说二(「大华主义」路线):西娜声称雅利安人至上正确但雅利安人都已死绝,华人是「神庇护和许诺的种族」,她这个雅利安人与华人混血是「神使」。
- 异说三(与叶心和解的路线):西娜宣布自己才是 gc 主义大统,宣布自己是叶心的继承人,声称「雅各宾派教会了我们该如何革命」,街道上处处设立断头台。
- 出处:卷四「西娜的三条路线」条(轮次 139)
\\异说\\:高冒在轮次 50 与花絮中的生活形象
- 轮次 50 中被明确记为「常年简朴,不贪财好色」;花絮中所载其「中风」结局则以「常年饮食油腻」为因。两说并存,未定孰为正典。
- 出处:卷四「高冒(统领、总裁、高某、希联戡乱政府总裁)」条【异说】(轮次 50;花絮)
二、立法
《清算法》(北沙大典)总述
- 制度内容:《清算法》是北沙政府在治理初期即根据实际经验总结出的一项制度,被高领奉为「北沙大典」,为高冒所不满。它详细规定了宪兵队对「叛国者」的清算方式,而所谓「叛国者」,实则是北沙希共等抵抗者,或涉及批判政府言行的反对者。《清算法》例举了各种罪名对应的等级、各种言行对应的罪名和特别设计的刑罚,并详细描绘了刑罚的执行方法。它把保甲制的「口」「编」两级重新捡起,刑罚的公开性与连坐的株连性同时被制度化。
- 原文引录:
「《清算法》是北沙政府在治理初期即根据实际经验总结出的一项制度,也是北沙制度建设中最“耀眼”的一项。它详细规定了宪兵队对“叛国者”的清算方式,而所谓“叛国者”,实则是北沙希共等抵抗者,或涉及批判政府言行的反对者。《清算法》例举了各种罪名对应的等级、各种言行对应的罪名和特别设计的刑罚,并详细描绘了刑罚的执行方法,被高领奉为“北沙大典”。」
「在《清算法》之下,保甲制的“口”“编”两级被重新捡起,刑罚的公开性与连坐的株连性同时被制度化。高冒对这部法典并不满意,公开称“这是训政前的一些必要手段,实属无奈”。」
- 来源: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
- 资料缺口:《清算法》的条文总数、章节目次、颁布形式与生效日期,以及其与北沙宪法的位阶关系,材料均未写。
《清算法》的三色等级:红色等级
- 制度内容:红色等级通常指实质的抵抗活动者,处以公开死刑(火刑、绞刑等),并连坐所在「口」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连坐所在「编」罚「包庇费」。
- 原文引录:
「红色等级:通常指实质的抵抗活动者,处以公开死刑(火刑、绞刑等),并连坐所在“口”(十户人家为一口,俗称口子)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连坐所在“编”(十口子为一编,俗称编子)罚“包庇费”。」
- 来源: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
- 资料缺口:「包庇费」的数额标准、缴纳期限与不缴的后果,材料未写。
《清算法》的三色等级:蓝色等级
- 制度内容:蓝色等级是有反对言行者,处以鞭刑、杖刑、刺青等处罚,视具体言行而定——反对统领者赐鞭刑,反对政府官员者赐杖刑,影响恶劣者赐刺青;并连坐所在口罚「劳兵费」,意为该口失职导致宪兵出动消耗人力。
- 原文引录:
「蓝色等级:是有反对言行者,处以鞭刑、杖刑、刺青等处罚,视具体言行而定——反对统领者赐鞭刑,反对政府官员者赐杖刑,影响恶劣者赐刺青;并连坐所在口罚“劳兵费”,意为该口失职导致宪兵出动消耗人力。」
- 来源: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
- 资料缺口:「劳兵费」的数额标准、刺青的图样与部位、刑期起止,材料未写。
《清算法》的三色等级:黄色等级
- 制度内容:黄色等级指「影响北沙繁荣者」,属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不连坐,处以强制劳动,从市区劳动到发配南部矿区不等,时长视情况而定。
- 原文引录:
「黄色等级:指“影响北沙繁荣者”,属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不连坐,处以强制劳动,从市区劳动到发配南部矿区不等,时长视情况而定。」
- 来源: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
- 资料缺口:「影响北沙繁荣者」的具体认定标准、裁决机关、可否上诉,材料未写——正因其为「口袋罪名」,材料本身亦未给出边界。
「口」「编」两级保甲连坐制
- 制度内容:以十户人家为一口,俗称「口子」;十口子为一编,俗称「编子」。红色等级连坐所在口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连坐所在编罚「包庇费」;蓝色等级连坐所在口罚「劳兵费」。地方流放去向为南边矿区,被作为各类刑罚与强制劳动的流放地。
- 原文引录:
「(十户人家为一口,俗称口子)」「(十口子为一编,俗称编子)」
「北沙地处沙漠边缘,北沙监狱外面是茫茫沙漠,只有一条路与城区联通;南边是矿区,被作为各类刑罚与强制劳动的流放去向,黄色等级者“从市区劳动到发配南部矿区不等”。」
- 来源: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卷四「北沙的由来与青都事变后的流亡」条(轮次 2、41、50、74、110、185、226、239)
- 资料缺口:「口」「编」的编定机关、户口登记办法、居民迁出后的连坐如何处理,材料未写。
《清算法》的两轮执行与「暂缓清算」
- 制度内容:《清算法》的实际执行分作两轮。第一轮大清算持续了数月,此后市区基本进入了「平静」;高领宣布「暂缓清算」,但仍然在清算,只是烈度降低。北沙和平会议期间,互联网防火墙开放,清算法不再宣传,以向民众展示「北沙对和平的真诚意愿」;叶心回到青都后,防火墙重启,边境封锁,高领宣布「第二轮大清算开始」。高冒则声明《训政法》即将发布,「这是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
- 原文引录:
「《清算法》的实际执行分作两轮。第一轮大清算持续了数月,这之后市区基本进入了“平静”;高领宣布“暂缓清算”,但仍然在清算,只是烈度降低。」
「北沙和平会议期间,互联网防火墙开放,清算法不再宣传,以向民众展示“北沙对和平的真诚意愿”;叶心回到青都后,防火墙重启,边境封锁,高领宣布“第二轮大清算开始”。高冒则声明《训政法》即将发布,“这是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
- 来源: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卷四「北沙与希共:围城、和平会议与叶心之死」条(轮次 41、80、110、111、112、113、169、216、225、226、239、240)
- 资料缺口:两轮清算各自的起止时间、处决与连坐的具体人数,材料未写。
《训政法》:只有宣告、没有法条
- 制度内容:《训政法》是高氏政权宣告中将要发布的一部法典,在《清算法》的制度序列中位居其后。其发布前的过渡阶段仍以《清算法》为治理手段,故高冒称第二轮的清算措施「是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训政法》的直接来源是对「训政」的宣称:在官方的自我叙述里,清算只是训政尚未开始时的临时安排,而《训政法》则是这一临时阶段结束后的正式制度。必须如实记录:现有材料中,《训政法》只有高冒的宣告,其法条内容、罪名等级与刑罚设计一概没有出现。
- 原文引录:
「《训政法》的直接来源是对“训政”的宣称。《清算法》被高冒公开定性为“训政前的一些必要手段,实属无奈”,也就是说,在官方的自我叙述里,清算只是训政尚未开始时的临时安排,而《训政法》则是这一临时阶段结束后的正式制度。」
「异说《训政法》在现有材料中只见宣告、未见条文。轮次 239 记高冒声明《训政法》即将发布,并列其为第二轮清算的后续制度;除此之外,材料没有给出它的具体法条、等级与刑罚设计。编纂时谨记:凡称《训政法》之内容者,均系对训政主张的引申,非该法文本。」
「8. 《训政法》只有高冒的两次宣告,法条、罪名等级与刑罚一概阙如,凡称其内容者均属对“训政”主张的引申。」
- 来源:卷四「《训政法》」条(轮次 239);卷四「编纂备注」条(附录第 8 条)
- 资料缺口:《训政法》的全部实体内容——包括其是否成文、条文数目、罪名体系、刑罚种类、适用机关、生效范围——在设定中完全空缺。本档案不作任何补写。与《训政法》相关的唯一成文文本,是政府对「训政」主张的宣传文章《统领指导下的民主》,该文并非法典条文。
与《训政法》配套的舆论文本:《统领指导下的民主》
- 制度内容:北沙政府组织舆论反攻,被北沙政坛普遍视为「御用文人」的「文化救国会」联名发表了文章《统领指导下的民主》。该文以「民国国父曾言,民主的前提是训政」为据,主张「我们需要统领的训政,统领指导下的训政才能实现统领指导下的民主」。
- 原文引录:
「只有统领指导下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民粹分子的暴政无法构建民主。昔日民国国父曾言,民主的前提是训政,只要通过训练民众,使民众达到足以实行民主的素养,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统领正是敢于向叛国者革命、向民粹暴政革命的伟大领袖,只有学习统领对民主的认识,感受统领为人民操劳的心,才能成为一个真正能实行民主的人。」
「所以我们需要统领的训政,统领指导下的训政才能实现统领指导下的民主。」
- 来源:卷四「讲话社与民调(《统领指导下的民主》风波)」条(轮次 136、137);卷四「《训政法》」条(轮次 239)
- 资料缺口:《统领指导下的民主》的发表时间、署名人名单、发表载体,材料未写。
北沙日报「繁文缛节」事件:程序问题的起因
- 制度内容:北沙官方媒体「北沙日报」记者曾挑衅式地向叶心提问「如何证明希共统治下的希联是民主的?」,叶心答「我们有两个三三制,两个双轨制,两个行区制」。北沙日报如实登报,并评论道「显然希共统治下的伪政府有着诸多繁文缛节,反观戡乱政府治理下的北沙始终以效率至上」。这篇报道在北沙引起巨大轰动,因为无数希联网友开始在北沙网络上向民众科普叶心回答的含义。此后即称「繁文缛节事件」(北沙地下论坛对这次舆论风波的戏称),《新知》在新一期专门报道此事并嘲讽北沙也有「三三制」。
- 原文引录:
「北沙官方媒体“北沙日报”记者曾经挑衅式地向叶心提问,“如何证明希共统治下的希联是民主的?”叶心答道,“我们有两个三三制,两个双轨制,两个行区制。”北沙日报如实登报,并评论道“显然希共统治下的伪政府有着诸多繁文缛节,反观戡乱政府治理下的北沙始终以效率至上”,这篇报道在北沙引起了巨大轰动——因为无数希联网友开始在北沙网络上向民众科普叶心回答的含义,一条高赞评论道,“独裁政权的文盲就是蠢到把民主的饭喂它嘴里都吃不明白的程度,也难怪北沙日报敢这么发出来。”」
「《新知》在“繁文缛节事件”(北沙地下论坛对这次舆论风波的戏称)后发表了名为《北沙政府的效率》的文章」
- 来源:卷二「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2、136);卷四「北沙制度与“繁文缛节”事件」条(轮次 47、48、50、64、224、225、226、239、240)
- 资料缺口:该报道的具体日期、北沙日报社的隶属关系与内部审稿程序、事件后有无问责或处分,材料均未写。须注意:设定文本所称的程序问题,是北沙日报「如实登报」与「以效率至上自居」之间的落差,而非某项成文程序规则的违反;材料未指出任何被违反的具体程序条文。
北沙宪法中的产权条款
- 制度内容:北沙宪法中的白纸黑字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对照,希联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的使用不可阻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否则人民群众有权剥夺私有财产」。北沙法律为资本家量身定制了保卫权利的各种办法,而劳动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
- 原文引录:
「北沙宪法中的白纸黑字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之相比,希联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的使用不可阻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否则人民群众有权剥夺私有财产”。北沙法律为资本家量身定制了保卫权利的各种办法,而劳动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
- 来源:卷四「北沙的招商引资与经济体系」条(轮次 50、110、138、170、184、225、226、240)
- 资料缺口:北沙宪法的全文、其制定机关与制定时间、修宪程序,材料未写;「额外税」的法律依据亦未见于宪法条文。
\\异说\\:《清算法》的定性
- 异说一(官方一侧):高冒称其为「训政前的一些必要手段,实属无奈」(轮次 239),把恐怖统治解释为通向训政的过渡措施。
- 异说二(批判方一侧):《新知》在和平会议期间于各国深入调查后写道,「各国各地政权中,只有北沙沾沾自喜地把恐怖统治当成建设本身」,并称「北沙领导者最骄傲的事情竟然是他写了部刑罚大典,为了自己把保甲制这种封建东西捡起来用而骄傲,为了自己把刺青这种封建刑罚捡起来自豪,估计以后还要恢复炮烙呢!要说北沙政权是这个世界最反动的政权,可能也不为过了」(轮次 240)。
- 说明:两说并非对事实的争执,而是对同一事实的两种定位:官方宣称其为权宜手段,批判方主张其本身就是统治目的。
- 出处: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异说】(轮次 239、240)
\\异说\\:五月四日与电影院的「凶手」认定
- 异说一:宪兵队控制的媒体称「政府门口的示威者就是叛乱分子」,并以「没有后期处理」的影像为据。
- 异说二:幸存者与《新知》则主张现场武装系宪兵为尸体「配备」。
- 出处:卷四「五月四日惨案(五月四日示威、五月四日流血事件)」条【异说】(轮次 118、124)
三、行政与官僚
政府部门与职责分工
- 制度内容:可考的政府部门与职衔包括:宣传部(部长西娜·陈,事兼国家安全局局长)、教育部与文宣部(部长文不迁,后文宣部改组为宣传部,由西娜·陈出任部长)、北沙警察局(局长陈光明)、北沙政府旅游署、北沙海关、经济部(其部长在文本中仅以「光头经济部长」出现)。另设有北沙大学(由文不迁任校长)与北沙电视台、北沙日报。高冒把教育部长文不迁委托以管理民生的重任;经济方面的体系几乎都是高领落成的。
- 原文引录:
「北沙市希联戡乱政府教育部长、文宣部长(后来改组为宣传部,由西娜·陈出任部长)、北沙大学(学院)校长,后被高冒委托以管理民生的重任。」
「北沙日报大吹特吹、北沙电视台全城直播三天,光头经济部长则宣称“这就是北沙效率!这是北沙经济的胜利!”」
「北沙政府旅游署为了迎合帝国旅游行会提出的“原生态北沙”诉求,甚至强行干涉北沙防护林项目」
- 来源:卷四「文不迁(文先生、教育部长、文宣部长、北沙大学校长)」条(轮次 67、73、109、137、138);卷四「北沙的由来与青都事变后的流亡」条(轮次 2、41、50、74、110、185、226、239);卷四「北沙的招商引资与经济体系」条(轮次 50、110、138、170、184、225、226、240)
- 资料缺口:内阁的部会完整名单、各部编制与员额、行政程序法规(如公文流程、审批层级),材料均未写。「经济部」只有部长、没有部门条目,其正式名称亦未见于文本。
宣传部与文教宣领域的意识形态管理
- 制度内容:西娜的宣传部负责北沙政权全面控制文教宣领域传播意识形态。宣传部设有网络署。一特被西娜用来协助宣传部落实文教宣各领域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并落实青年团等准军事组织的建设。西娜公开担任宣传部长,坊间流传着西娜领导下的「一特」所作所为。
- 原文引录:
「设定事实(思想与校园):西娜的宣传部负责北沙政权全面控制文教宣领域传播意识形态,青年团则成为北沙对青少年进行极权管理的组织;北沙大学因文不迁的庇护而成为言论自由的堡垒。」
「政府人员们普遍推测这是西娜在实验新成立的宣传部网络署的“最新武器”」
- 来源:卷四「北沙制度与“繁文缛节”事件」条(轮次 47、48、50、64、224、225、226、239、240);卷四「国家安全局与第一特务处(一特)」条(轮次 50、71、73、124、224;《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宣传部的内部机构表(除网络署外)、其审稿与查禁的成文规则、对媒体的登记与处罚办法,材料未写。
北沙日报与北沙电视台:官方媒体体系
- 制度内容:北沙日报为北沙官方媒体,承担对外提问与对内宣传职能,其对叶心的提问与评论引发「繁文缛节事件」。北沙电视台为官方电视媒体,曾对北沙地铁开通「全城直播三天」。在五月四日惨案后,宪兵队控制的媒体宣称「政府门口的示威者就是叛乱分子!」并「铺天盖地地进行证明」。北沙政府的宣传机器亦参与对希共的对外宣传(「北沙政府也开始往这方面积极宣传」)。
- 原文引录:
「北沙日报大吹特吹、北沙电视台全城直播三天」
「紧接着宪兵队控制的媒体们就宣称“政府门口的示威者就是叛乱分子!”,开始铺天盖地地进行证明」
- 来源:卷四「北沙的由来与青都事变后的流亡」条(轮次 2、41、50、74、110、185、226、239);卷四「五月四日惨案(五月四日示威、五月四日流血事件)」条(轮次 118、121、123、124、125、126、127、129、130、131、135);卷二「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2、136)
- 资料缺口:北沙日报与北沙电视台的主办机关、总编辑任命方式、审查程序,材料未写。
「效率至上」的治理风格
- 制度内容:北沙官方以「效率至上」自我标榜,其对立面被设定为希联的「繁文缛节」。光胜集团亦「讲究效率至上,不论出处,不限规则」;而高冒在宪兵队入驻北沙大学一事上的交代,是其效率观在治理上最完整的表述:「入驻之前什么都要慢,入驻之后什么都要快!」
- 原文引录:
「反观戡乱政府治理下的北沙始终以效率至上」
「记住,我们入驻是为了把学生吓倒,学生倒的越快,战争来的越晚——就算吓不倒,你也要镇压的快,杀的越快,对我们下一步部署也越有利。总之,入驻之前什么都要慢,入驻之后什么都要快!」
- 来源:卷二「三三制(两个三三制)」条(轮次 222、136);卷四「北沙大学学斗」条(轮次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卷四「光胜集团在北沙」条(轮次 138、169、170、184、226)
- 资料缺口:无成文的行政效率考核制度、绩效指标或公文时限规定见诸材料。
北沙地铁:形象工程与其管理归属
- 制度内容:北沙地铁是北沙发展成城市后最倚重的形象工程,被北沙日报大吹特吹、北沙电视台全城直播三天。地铁由高领手下的宪兵队管理。开通首周即接连出事:帝国人包车厢、宪兵队镇压、散居区百姓被扣通行证运往矿区,以及站点内的种种事故。其埋尸、偷盗现象「既可能是从上到下的安排,也可能属于下层独走」。
- 原文引录:
「北沙地铁是北沙发展成城市后最倚重的形象工程,被北沙日报大吹特吹、北沙电视台全城直播三天,光头经济部长称其为“北沙效率”“北沙经济的胜利”。」
「高领手下的宪兵队管理着北沙地铁」
「此事既可能是从上到下的安排,也可能属于下层独走;而在两种可能下,高领都可能努力掩盖此事、缩小影响,哪怕冒着北沙地铁出现安全问题的风险。」
- 来源:卷四「北沙地铁」条(轮次 50、64、225、226)
- 资料缺口:地铁的运营主体、票价与票制、其归宪兵队管理的法源,以及埋尸事件最终有无查办结论,材料未写。
护照、签证与海关管理
- 制度内容:北沙海关几乎不发放护照,只有有「需求」的上流人物和必须与帝国和希共合作的利益集团才能获得护照(如天天集团、光胜集团有对外合作刚需,持有集体护照)。与帝国初次合作时便宣布开放面向帝国公民的所有签证,从未提过「意识形态测试」「无限制搜查允许」等要求,后来甚至向全体帝国租界公民授予外交豁免权。和平会议期间高冒开放了针对希联的短期签证;北沙大学举行请求发放护照及开放中长期签证的游行后,高氏政权「甚至因此宣布永久禁止对希联的教育签证」。哪怕和平会议开始后高政权也收紧护照不放。
- 原文引录:
「北沙海关对帝国的开放与对希联的限制形成对照——高氏政权在与帝国初次合作时便宣布开放面向帝国公民的所有签证,且从未提过“意识形态测试”“无限制搜查允许”等要求,后来甚至向全体帝国租界公民授予外交豁免权。」
「北沙大学在和平会议期间举行了请求政府“为了知识自由和教育开放”发放护照及开放中长期签证的游行,但在宪兵队的严密封锁下未能产生有效社会影响——高氏政权甚至因此宣布永久禁止对希联的教育签证。」
「北沙海关几乎不发放护照,只有有“需求”的上流人物和必须与帝国和希共合作的利益集团才能获得护照(如天天集团、光胜集团有对外合作刚需,持有集体护照),哪怕和平会议开始后高氏政权也收紧护照不放。」
- 来源:卷四「北沙的招商引资与经济体系」条(轮次 50、110、138、170、184、225、226、240);卷四「北沙与希共:围城、和平会议与叶心之死」条(轮次 41、80、110、111、112、113、169、216、225、226、239、240);卷四「散居区与旧人处境的附录材料(安置区、护照与防护林)」条(轮次 123、169)
- 资料缺口:「集体护照」的签发条件与法律效力、外交豁免权的授予文书、教育签证禁令的成文形式,材料均未写。
外交豁免权与租界的行政地位
- 制度内容:帝国在北沙设有租界。北沙向全体帝国租界公民授予外交豁免权。帝国师生拿着教育签证却鄙夷北沙的教育,来到租界组建学校,并致力于向北沙传播帝国「先进知识」和在北沙人当中培养「忠于帝国真理的人才」。民众曾受西娜等派系鼓动进攻帝国租界。
- 原文引录:
「帝国在北沙设有租界,民众曾受西娜等派系鼓动进攻帝国租界。」
「帝国师生拿着教育签证却鄙夷北沙的教育,来到租界组建学校,并致力于向北沙传播帝国“先进知识”和在北沙人当中培养“忠于帝国真理的人才”。」
- 来源:卷四「北沙与帝国的同盟、租界与吞并剧情线」条(轮次 2、41、48、110、111、112、169、185、216、225、240)
- 资料缺口:租界的界址、面积、租界内的司法管辖权归属(是否享有领事裁判权)、租界与北沙海关的税收分成,材料均未写。
青年团与准军事组织
- 制度内容:青年团成为北沙对青少年进行极权管理的组织,由西娜以一特落实其建设;它既效忠西娜和「统领」,又效忠西娜提出的「一个国家,一种思想,一位领袖」纲领。西娜支持的「青年同盟」在学斗期间走上北沙街道,吸引许多支持者加入,「他们在“北沙至上”理念上团结起来,成为日后青年团的主力军」。青年团给宪兵队上缴的钱「足够他在北沙盖一栋百层摩天大楼」。
- 原文引录:
「青年团则成为北沙对青少年进行极权管理的组织」
「青年团给宪兵队上缴的钱足够他在北沙盖一栋百层摩天大楼,事实上他已经在盖了。」
- 来源:卷四「北沙制度与“繁文缛节”事件」条(轮次 47、48、50、64、224、225、226、239、240);卷四「北沙大学学斗」条(轮次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卷四「高领(高将军、令谊、高冒之侄、宪兵队总司令)」条(轮次 50、67、71、72、73、74、113、118、119、124、130、137)
- 资料缺口:青年团的入团年龄、编制、隶属关系(属宣传部还是独立组织)、其向宪兵队「上缴」款项的名义,材料未写。
招商引资与经济体系的运行机制
- 制度内容:北沙的经济体系几乎全由高领落成:按新自由主义原则培养出一个庞大的垄断资产阶级群体,并利用饰华宴会等手段将其团结在自己身边。市场处于混乱之中,法律完全为「私有财产」服务,劳动者得不到任何保护。政权对帝国开放市场、与其做生意,对内则靠股市泡沫与帝国低价劣质商品维持物价与统治的循环:一旦市场萎靡,北沙就靠股市泡沫拉高期望,再靠戳破泡沫让庄家们高位套现,最后通过帝国的低价劣质商品输入稳定物价。大部分公司里老板都是唯一话事人——剩下的那些属于政府和宪兵队。
- 原文引录:
「高领对北沙的经济建设做了一定贡献,按照新自由主义原则培养出了一个庞大的垄断资产阶级群体,并利用饰华宴会等手段将他们团结在自己身边。」
「一旦市场萎靡,北沙就靠股市泡沫拉高期望,再靠戳破泡沫让庄家们高位套现,最后通过帝国的低价劣质商品输入稳定物价,如此循环。北沙人就这样活在短暂的希望和长期的绝望当中。」
「大部分公司里老板都是唯一话事人——剩下的那些属于政府和宪兵队。」
- 来源:卷四「北沙的招商引资与经济体系」条(轮次 50、110、138、170、184、225、226、240)
- 资料缺口:税制(除「额外税」外)、公司法、劳动法、海关税则、国有或政府持股企业的名单,材料均未写。
\\异说\\:高领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 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记高冒「实施了招商引资政策」,未记高领在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合集轮次 50 明确「经济方面的体系几乎都是高领落成的」,并记其以新自由主义原则培养垄断资产阶级群体、以饰华宴会加以团结,以合集为准。
- 出处:卷四「北沙的招商引资与经济体系」条【异说】(轮次 50;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四、特务与暴力机构
特务体系总格局:三个特务部门与三个头面人物
- 制度内容:北沙政权由三个头面人物分管三支特务力量,被《新知》讥为「三三制」:高冒管政治部(暗卫),西娜管「一特」(第一特务处),高领管党卫队。三支力量的职能彼此重叠,构成了北沙特务政治的基本格局。另设宪法要求的宪特(专门审查军队内部)与国家安全局(情报组织)。其后又有冲锋队(西娜的准军事组织)加入。
- 原文引录:
「高冒管政治部(暗卫,对高冒个人负责,完全服务于高冒利益,负责打探消息和执行高冒私下部署);西娜管“一特”(第一特务处,是高冒赏赐给西娜的特务势力,对西娜负责的暴力组织……);高领管党卫队(名义上是北沙民主党的内部监察者,实则效忠于高领)。这三支力量的职能彼此重叠,构成了北沙特务政治的基本格局。」
「我们北沙的政府倒是也有三三制,三个特务部门做代表,三个头面人物争权夺利,可不就是三三制吗?」
- 来源:卷四「北沙特务体系(“三个特务部门做代表”)」条(轮次 50、224)
- 资料缺口:三支特务各自的编制员额、预算来源、是否登记于政府组织法,材料均未写。
北沙宪兵队(希联宪兵队)
- 制度内容:宪兵队为民主党统一指挥的治安武装,是高氏政权的支柱与白色恐怖的主要执行者。其组织特征为:典型的旧军队,上下级分明,下级必须听从上级一切命令,必须对上级表示绝对的尊敬;实行「军功制」;士兵自认「精英」。宪兵队旗帜图样和复国军一致,蓝底表示自由。随民主党撤至北沙后,它与政治部、党卫队、宪特、一特并列,构成高氏政权的特务与镇压体系。其被《新知》归纳的结局是「他们这群腐朽秩序的守护者,终有一天会死于那些饱受暴政压迫的民众手中」。
- 原文引录:
「①希联宪兵队是典型的旧军队,上下级分明,下级必须听从上级一切命令,必须对上级表示绝对的尊敬。」
「②宪兵队成形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关键的是“军功制”……③无论高级军官还是下级士兵,宪兵队的士兵们总是认为自己是“精英”,要比其他人高出一等……④为了与纠察队竞争,宪兵队成形后军纪大为改善,不再出现士兵自发进行小规模犯罪行为的情况了。宪兵队的旗帜图样和复国军一致,为的是展示自己的正统性;蓝底表示自由,事实上只是追求和希联国旗一致。」
- 来源:卷四「北沙宪兵队(希联宪兵队)」条(轮次 47、50、62、63、64、66、71、73、86、109、118、124、126、127、128、131、135、138、187、224;《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宪兵队的编制表、军衔等级序列、征兵与晋升的成文条例,材料未写。
宪兵队政治部(暗卫)
- 制度内容:政治部是高冒亲手组建、对其个人负责的特务机构,又称「暗卫」。其纲领为「效忠统领,消灭一切内外部不忠者」,职务为政府内部审查,下设内部层级。成员必须由高冒从底层亲手提拔进政治部,成员绝大多数来自底层,除政治部成员外没有任何其他身份,也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不允许任何官员兼任。全体成员需互相监督对方财产、家族成员等私人信息的变动,高冒通过技术手段集中评估。每个人都需要干脏活来作为「投名状」被组织记录下来。起初只是高冒的眼线,成为「政治部」后开始扩张,与党卫队争抢职能;政治部规定「官员政治审查」只能由政治部进行。在高领胜出的支线中,党卫队全面接管政府,「扼杀了襁褓中的政治部」。
- 原文引录:
「政治部有明确的纲领(效忠统领,消灭一切内外部不忠者)、组织(内部层级)和职务(政府内部审查)等,而军官同盟只是利益共同体,随高冒临时安排行动。」
「政治部规定成员必须由高冒从底层亲手提拔进政治部,成员绝大多数来自底层,除了政治部成员外没有任何其他身份,也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不允许任何官员兼任」
「政治部的所有成员都需要互相监督对方财产、家族成员等私人信息的变动,高冒通过技术手段集中评估,随时据此判断忠诚情况」
「政治部的每个人都需要干脏活来作为“投名状”被组织记录下来」
「政治部规定“官员政治审查”只能由政治部进行,党卫队只能负责处理民众中的政治犯和潜在可疑分子。」
- 来源:卷四「宪兵队政治部(暗卫)」条(轮次 50、51、73)
- 资料缺口:政治部的成立时间、首任负责人姓名、编制人数、其与宪兵队编制的关系,材料均未写。
党卫队
- 制度内容:党卫队名义上是北沙民主党的内部监察者,实则效忠于高领;高领任党卫队总指挥兼宪兵队总司令。党卫队原本设立时既可以审查政府内部官员也可以审查民众(捕捉和处理政治犯)。高领原依赖宪兵队(军队)内部本来就有的审查机制审查军队,后来设法让党卫队取代原有的宪兵队自查体系,被西娜制止,两人与高冒协商后在北沙军区成立「宪兵特务局」(简称「宪特」)。高领宣称党卫队的权能是:「本组织的任务是评估、预防和治理所有对党可能或正在造成的威胁」「这些工作,都必须对党负责。党才是一切工作的重心」「党高于国家。因此,党有监督一切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本组织有权介入北沙国内外一切工作,有权查阅一切文件,了解一切决策」。在高领线中,党卫队全面接管政府与一特、宪特等特务部门,清洗军官同盟残党,消灭西娜势力,要求各部必须忠于统领「和总司令」,自此政府各部都同时悬挂高冒和高领的肖像。
- 原文引录:
「高领管党卫队,名义上是北沙民主党的内部监察者,实则效忠于高领;平行剧情线中高领时任党卫队总指挥兼宪兵队总司令。党卫队原本设立时既可以审查政府内部官员也可以审查民众(捕捉和处理政治犯)。」
「本组织的任务是评估、预防和治理所有对党可能或正在造成的威胁」「这些工作,都必须对党负责。党才是一切工作的重心」「党高于国家。因此,党有监督一切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本组织有权介入北沙国内外一切工作,有权查阅一切文件,了解一切决策」
「要求各部必须忠于统领“和总司令”,否则就予以清洗;自此政府各部都同时悬挂高冒和高领的肖像。」
- 来源:卷四「党卫队」条(轮次 50、71、73、181、187、224;《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高领(高将军、令谊、高冒之侄、宪兵队总司令)」条(轮次 50、67、71、72、73、74、113、118、119、124、130、137)
- 资料缺口:党卫队与「民主党」的党务关系(是否为党的机关)、其成员入党程序、制服与徽记,材料未写。
宪兵特务局(宪特/宪兵队特务部)
- 制度内容:宪特是北沙军区设立、专门审查军队内部的特务机构。设立经过为:高领设法让党卫队取代原有的宪兵队自查体系,被西娜制止,两人与高冒协商后在北沙军区成立「宪兵特务局」。宪特负责专门审查军队内部,但和以前的自查不同,必须按照新程序对所有其他特务组织负责,政治部、党卫队和一特都可以参与宪特的工作。它同时管理军区监狱中的宪特监区:政治部、党卫队、一特各自抓到的政治犯由他们各自押运过来,但不具备管理权;上述部门都有权提审各自的政治犯,一旦涉及跨部提审或联合提审,就需要上报高冒并说明事情完整经过让高冒决定。宪特监狱位于军区监狱最内部,重视「刑罚」,有着完整系统的用刑工具和制度流程,被《新知》称为「与其说是监狱,不如说是刑房和暂时休息用的小黑屋」。
- 原文引录:
「宪特负责专门审查军队内部,但和以前的自查不同,必须按照新程序对所有其他特务组织负责,政治部、党卫队和一特都可以参与宪特的工作。」
「宪特监狱位于军区监狱最内部,比起专注于监禁本身的北沙监狱和专注于保密性和严密性的军区监狱,宪特监狱重视“刑罚”,有着完整系统的用刑工具和制度流程,被《新知》称为“与其说是监狱,不如说是刑房和暂时休息用的小黑屋”。」
- 来源:卷四「宪兵特务局(宪特/宪兵队特务部)」条(轮次 50、71、73、224)
- 资料缺口:「新程序」的具体内容(条文、审批环节、记录方式)材料未写。
- 异说:宪特的名称与主官,合集内并存两说:轮次 50 作「宪兵特务局」(简称「宪特」),轮次 224 作「宪特(宪兵队特务部)」;轮次 71 记平行剧情线中「宪特」总指挥为洪黎,轮次 224 则记在军中公开其负责人身份者为「洪宪」。两说所指当为同一机构,其主官究竟为洪黎抑或「洪宪」、二者是否为同一人的异写,合集未定。出处:卷四「宪兵特务局(宪特/宪兵队特务部)」条【异说】(轮次 50、71、224)
国家安全局与第一特务处(一特)
- 制度内容:国家安全局是北沙的情报组织,西娜任局长。「第一特务处」(简称「一特」)是对政府部门「国家安全局」名义上负责的特务组织;因国家安全局是情报组织,一特既是高冒允许西娜「自行安排事务」的私人武装,也是情报组织,本来只为西娜个人服务。西娜利用一特协助宣传部落实文教宣各领域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落实青年团等准军事组织的建设,甚至利用它来间接指挥宪兵队的军事行动。「一特」一度想介入政府内部审查工作,但被高领阻止,高冒于是授予西娜国家安全局局长职位,西娜由此开始建立序号命名的各特务处,负责处理专门的特务事务和情报事务,成为了北沙情报系统的创始人。西娜治下政治犯数量大涨,她特地建立了集中营,分为位于军区的「特惩集中营」和位于北沙监狱附近的「苦役集中营」,根据政治犯的不同「阶段」分进不同集中营进行不同程度的折磨。
- 原文引录:
「西娜的“第一特务处”(简称“一特”)是对政府部门“国家安全局”名义上负责的特务组织,国家安全局是情报组织,所以一特既是高冒允许西娜“自行安排事务”的私人武装,也是情报组织,本来只为西娜个人服务」
「高冒于是授予西娜国家安全局局长职位,西娜由此开始建立序号命名的各特务处,负责处理专门的特务事务和情报事务,成为了北沙情报系统的创始人。」
「并将其分为位于军区的“特惩集中营”和位于北沙监狱附近的“苦役集中营”,根据政治犯的不同“阶段”分进不同集中营进行不同程度的折磨。」
- 来源:卷四「国家安全局与第一特务处(一特)」条(轮次 50、71、73、124、224;《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西娜·陈(小陈、西娜上校、宣传部长、国家安全局局长)」条(轮次 50、64、67、71、72、73、110、113、137、139、175、176)
- 资料缺口:「序号命名的各特务处」中除第一特务处以外各处(第二、第三……特务处)的编号、职能与主官,材料均未写;集中营的更具体分级标准亦未写。
冲锋队
- 制度内容:冲锋队是西娜预先组织的准军事组织,是她煽动民众上街、冲击政府机关与饰华宴会参与者的工具,也是她此后最信任的暴力组织。其成员在此过程中直接从抗议民众中招收。其使用方式为:西娜以「闪电战」一般的速度迅速布局所有媒体公开饰华宴会真相,宣布一切参与饰华宴会的人都是北沙「新政」的敌人,带着冲锋队鼓动民众上街自由抗议,化身为「民众之怒的代言人」,与抗议民众们一起冲击政府机关和各参与者所处区域,放任骚乱横行;最后宣布「清君侧」,带领民众和冲锋队冲击北沙军区,在混乱中带兵秘密潜入高领所在地消灭高领。
- 原文引录:
「西娜带着她预先组织的准军事组织“冲锋队”鼓动民众上街自由抗议,化身为“民众之怒的代言人”,与抗议民众们一起冲击政府机关和各参与者所处区域,放任骚乱横行;在此过程中西娜会在抗议民众中招收冲锋队成员,并以从民众中召集的冲锋队为此后她最信任的暴力组织。」
- 来源:卷四「冲锋队」条(轮次 73);卷四「西娜·陈(小陈、西娜上校、宣传部长、国家安全局局长)」条(轮次 50、64、67、71、72、73、110、113、137、139、175、176)
- 资料缺口:冲锋队的编制、指挥架构、制服与标识、是否登记为合法组织,材料均未写。
军官同盟
- 制度内容:军官同盟是宪兵队中高级军官组成的派系,是高冒在宪兵队经营出的私人势力。它不是正式组织,只是利益共同体,随高冒临时安排行动,既没有正式的组织,又没有明确的纲领。高冒要求他们不去饰华宴会、「保持清白」、「事事向我汇报」,他们因此自认比高领更忠于统领。其成员都是宪兵队军官,相对不受监控,只需要保持参会和按照指示行动;被高冒视为「清白人」,鼓励他们学习高冒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曾试图与西娜结成「忠于统领」的联盟以对付高领;西娜与他们的联盟后来因洪黎公开其晋升之路而彻底破裂。在高领线中,高领大挫军官同盟、清洗军官同盟残党。
- 原文引录:
「军官同盟并非没有纪律要求——在高冒发起的整肃中,他们被要求不得参与饰华宴会,不得与上流社会的腐化同流,并须事事向他汇报。」
「直到高冒开始在秘密聚会中要求他们不要去饰华宴会、“保持清白”、“事事向我汇报”以后,军官同盟开始觉得自己比高领更忠于统领,必须防范高领夺取最高权力。」
- 来源:卷四「军官同盟」条(轮次 50、51、71、73、102、109、137、138);卷四「“忠于统领派”与军官同盟」条(轮次 50、51、73、86、109、131、137、138)
- 资料缺口:军官同盟的人数、成员名单、是否有召集程序或议事规则,材料未写。
「清白人」
- 制度内容:「清白人」是高冒对军官同盟中不肯去饰华宴会者的称呼,字面含义即不去饰华宴会的人。中高级军官因为「是否去饰华宴会」分为了不同派系,不去饰华宴会成为了军官当中默认直接忠于高冒的标志,新成员也从不去饰华宴会当中的人拉。「清白」并非道德评价,而是高冒对两种工具的分工安排:政治部以共同的不洁彼此捆绑,清白人则以「不参与」作为忠诚凭证。
- 原文引录:
「高冒要求军官同盟们不去饰华宴会,并认为军官同盟既没有正式的组织,又没有明确的纲领,过于散漫不利团结,但又不想赋予他们正式的组织,于是便称这些军官是“清白人”,也就是不去饰华宴会的人。中高级军官也因为“是否去饰华宴会”分为了不同派系,不去饰华宴会成为了军官当中默认直接忠于高冒的标志,新成员也从不去饰华宴会当中的人拉。」
- 来源:卷四「“清白人”(不去饰华宴会的人)」条(轮次 50、51)
- 资料缺口:「饰华宴会」本身的制度形态(主办方、邀请办法、经费来源、被拐卖人口的来源与分配方式),在卷四中仅有零散记述,无成文规程。
洪巢
- 制度内容:洪巢是高冒在宪兵队军官同盟中的忠实追随者,也是洪黎的舅舅。他曾管理后来由高领亲信木朽接手的第三机动大队。
- 原文引录:
「在“五月四日惨案”中,高领率领的起初是洪巢曾经管过、现由高领亲信木朽进行管理的第三机动大队。」
- 来源:卷四「洪巢」条(轮次 50、124)
- 资料缺口:洪巢的军衔、任职时间与结局,材料未写。
第一机动大队与第三机动大队
- 制度内容:高领的机动大队是他镇压民众的直接工具。第三机动大队由高领亲信木朽管理(此前由洪巢管过),在「五月四日惨案」中拒不开火并放下武器抗议。第一机动大队是高领的亲兵,是「五月四日惨案」中毫不犹豫开火者,事后洪黎调查时发现第一机动大队「就是当年散居区各个惨案中的主力」。希共此后将屠杀责任径直指向「高领为首的第一机动大队」。
- 原文引录:
「这使得高领暴怒,他紧急调来了自己的亲兵(第一机动大队),他的亲兵们毫不犹豫地开火。」
「事后洪黎调查时,发现第一机动大队就是当年散居区各个惨案中的主力。」
「希共组织各方得出的新的总方针,是控告高领为首的第一机动大队在五月四日惨案中的屠杀行为,要求高领负责。」
- 来源:卷四「第一机动大队与第三机动大队」条(轮次 118、124、131)
- 资料缺口:两个机动大队的编制、番号序列、装备、驻地与其余大队(如第二机动大队)是否存在,材料均未写。
政治犯与内部审查:监狱与集中营体系
- 制度内容:普通犯人都需要发往偏远的北沙监狱;政治犯则关押于北沙军区的军区监狱宪特监区,由宪特管理。北沙监狱外面是茫茫沙漠,只有一条路与城区联通,监控严密;军区监狱关押犯罪士兵,位于军区中心,监控更加严密,且附近区域全是军队驻扎,几乎不可能逃脱;宪特监狱位于军区监狱最内部,重视「刑罚」。此外另有集中营(特惩集中营、苦役集中营)。对左派,宪兵队长期「内部抓,内部审,内部判」;对地下刊物,则施以空前的搜捕与网络攻击。
- 原文引录:
「普通犯人都需要发往偏远的北沙监狱,政治犯则关押于北沙军区的军区监狱宪特监区,由宪特管理,政治部、党卫队、一特各自抓到的政治犯由他们各自押运过来,但不具备管理权。」
「很多事情宪兵队根本就选择不起诉,轮到我们手上基本上是一些……很方便的事情,对政府来说方便的案件。其他的案件嘛,要么他们宪兵队自己内部解决了,内部抓,内部审,内部判,多方便,以前搞左派就是这样。」
- 来源:卷四「政治犯与内部审查」条(轮次 47、50、63、73、109、124、128、187;《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宪兵特务局(宪特/宪兵队特务部)」条(轮次 50、71、73、224)
- 资料缺口:三座监狱与两座集中营各自的在押规模、管理制度、释放程序,材料均未写。
特务机构的权限划分与相互关系(归纳)
- 制度内容:材料给出的权限划分共有四条明确规则:①「官员政治审查」只能由政治部进行;②党卫队只能负责处理民众中的政治犯和潜在可疑分子;③宪特专门审查军队内部,但必须按照新程序对所有其他特务组织负责,政治部、党卫队和一特都可以参与宪特的工作;④政治部、党卫队、一特抓到的政治犯由各自押运至宪特监区,但不具备管理权,同时都有权提审各自的政治犯,跨部提审或联合提审须上报高冒并说明完整经过由高冒决定。此外,抓捕一般是高领党卫队的事,宪兵队监狱负责人负责看管。
- 原文引录:
「政治部规定“官员政治审查”只能由政治部进行,党卫队只能负责处理民众中的政治犯和潜在可疑分子;党卫队原本设立时既可以审查政府内部官员也可以审查民众(捕捉和处理政治犯)。」
「宪特负责专门审查军队内部,但和以前的自查不同,必须按照新程序对所有其他特务组织负责,政治部、党卫队和一特都可以参与宪特的工作」
「但政治部、党卫队、一特等部门都有权提审各自的政治犯,一旦涉及到跨部提审或者联合提审,就需要上报高冒并说明事情完整经过让高冒决定。」
「洪黎是目前的宪兵队监狱负责人;他并不负责抓捕,抓捕一般是高领党卫队的事,但负责看管。」
- 来源:卷四「北沙特务体系(“三个特务部门做代表”)」条(轮次 50、224);卷四「宪兵队政治部(暗卫)」条(轮次 50、51、73);卷四「政治犯与内部审查」条(轮次 47、50、63、73、109、124、128、187;《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这四条权限规则的成文形式(是否见于某部组织法或内部条例)、违反者的处分办法,材料未写。
高领的清洗与恐怖统治(支线中的制度形态)
- 制度内容:在高领胜出的支线推演中,其统治形态为:党卫队全面接管政府,扼杀政治部,全面接管一特、宪特;清洗军官同盟残党,消灭西娜势力;要求各部必须忠于统领「和总司令」,否则予以清洗;政府各部都同时悬挂高冒和高领的肖像。继续举办饰华宴会,在乡村地区发展除四季常村以外的多个人口拐卖据点,甚至与地主豪强达成协议,用经济利益与他们交换宴会所需的「人口」,将此事半官方化;派重兵把守饰华宴会,间接使此事半公开化,并借此事引发的民愤以「侮辱统领」为由大肆清洗民众。要求日本街等地禁止与「旧人」来往,发放「新人」(实则是被政府允许待在市区的人)和「旧人」的身份证明,严格控制散居区、郊区、乡村和市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外交上全面倒向帝国,扩大租界,请求帝国增加驻兵协同政府维护治安;与帝国协同清剿中分山、光胜等地方势力,清剿各村,派遣天天集团等公司垄断北沙农业。
- 原文引录:
「要求日本街等地禁止与“旧人”来往,发放“新人”(实则是被政府允许待在市区的人)和“旧人”的身份证明,严格控制散居区、郊区、乡村和市区之间的人口流动,进一步边缘化“旧人”。」
「与帝国协同清剿中分山、光胜等地方势力,清剿各村,派遣忠于北沙政府的天天集团(实则被军事把控)等公司垄断北沙农业。」
- 来源:卷四「高领的清洗与恐怖统治」条(轮次 64、73、109、118、124、131、224);卷四「高领(高将军、令谊、高冒之侄、宪兵队总司令)」条(轮次 50、67、71、72、73、74、113、118、119、124、130、137)
- 资料缺口:「新人」「旧人」身份证明的具体样式、发放机关与查验方式,材料未写。
\\异说\\:宪兵队的基本立场
- 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所记宪兵队的基本立场是「守卫财阀们的私有财产」,其组建与受民主党统一指挥均属合作政府时期;合集轮次 224 所记北沙时期的宪兵队,则与政治部、党卫队、宪特、一特并列,构成高氏政权的特务与镇压体系,而资产阶级则由高领「利用饰华宴会等手段」团结在身边。两说角度不同,非直接抵触,本卷并录,以北沙时期的合集材料为准。
- 出处:卷四「北沙宪兵队(希联宪兵队)」条【异说】(轮次 224;《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异说\\:洪黎的职衔与结局
- 职衔并存:他先后担任宪兵队军官、警察局联络官、宪兵队监狱负责人;在平行剧情线中,他成为了「宪特」的总指挥。其「警察局联络官」与「宪兵队监狱负责人」两种身份并存,孰为正典未定。
- 结局并存:在「北沙起义」线中他开枪自杀;在「帝国吞并北沙」线中他抵抗战死;在短团「正义裁判」与「天上之战」的后继设想中则仍有行动。
- 合作关系的两处侧重:一处记其借在押人员「利用了他们这样的人」并为此致歉,一处记其公开宣告「任何时候,公共设施都不是私人的工具……放手去做,宪兵队会支持你们的」。
- 出处:卷四「洪黎(洪先生、宪特总指挥、警察局联络官、宪兵队监狱负责人)」条【异说】(轮次 50、62、63、64、66、67、71、72、73、74、102、109、110、113、118、119、123、124、130、131、134、135、136、137、138、139、187、209)
五、司法与刑罚
警察局与宪兵队的关系:干涉、全面审查与「协同办案」
- 制度内容:主世界线中,陈光明长期担任北沙警察局局长。宪兵队干涉警察局工作后,许多人选择离开,陈光明选择留下,顺从地配合宪兵队落实了宪兵队全面审查工作、「协同办案」等一系列由宪兵队限制警局的政策,小心地阻止警员与宪兵队发生矛盾,将一切过错都努力揽到自己身上。他不仅被宪兵队视为可以随意摆布的工具,也被许多留下的警员视为「宪兵队的傀儡」。警局被「限到就那一两个区域能管」,许多警员故意退出,换上平民身份后继续与警局合作。洪黎主动联络警局学习和组织对帝国颠覆者的镇暴、参与电影院火灾的救援。平行剧情线中,高冒死亡后,其部下上台,宣布警局扣押政府高层家属就是为了引出高冒从而让暗杀者将其刺杀,以此为由开展对警局的全面清算。
- 原文引录:
「为了维护“家的存在”,他顺从地配合宪兵队落实了宪兵队全面审查工作、“协同办案”等一系列由宪兵队限制警局的政策,小心地阻止警员与宪兵队发生矛盾,将一切过错都努力揽到自己身上,不仅被宪兵队视为可以随意摆布的工具,也被许多留下的警员视为“宪兵队的傀儡”,然而陈光明始终对此不置一词。」
「很多同事都是故意退的呢!你猜他们换上了平民身份以后在干什么?」「你别看我们警局新招的警员没几个,但愿意和我们合作的‘警员’可有的是呢。」
- 来源:卷四「宪兵队与北沙警察局」条(轮次 47、64、119、124、126、135);卷四「陈光明(陈局长、北沙警察局局长)」条(轮次 47、67、109、124)
- 资料缺口:「协同办案」的成文规则、警局与宪兵队的管辖划分条文,材料未写。
警察局的「保护性拘留」与对希共地下成员的实际庇护
- 制度内容:警局之所以抓希共的地下成员,是在保护希共——本身北沙警察局就感念希共曾经的帮助,理解希共的理念,希望希共能在青都政局中胜出,但他们没想到希共获胜的结果是宪兵队逃到了北沙并霸占此处。他们的方式是尽可能比宪兵队更快查出希共成员或者中途截取情报,在宪兵队拿下他们之前提前将其逮捕,实施保护性拘留,等到本轮运动式清洗风头过了之后再放出;有时候警局甚至愿意帮助地下党员销毁政局(原文如此)。警局另授予赫炎针对血族「特事特办」的权利。
- 原文引录:
「他们的方式是尽可能比宪兵队更快查出希共成员或者中途截取情报,在宪兵队拿下他们之前提前将其逮捕,实施保护性拘留,等到本轮运动式清洗风头过了之后再放出。有时候警局甚至愿意帮助地下党员销毁政局。」
「按照计划赫炎本应第一时间向警局汇报情况,然而警局也授予了赫炎针对血族“特事特办”的权利。这一授权本是警局防止血族各种意想不到的手段的应对方式,却被赫炎拿来作为发泄情感的手段。」
- 来源:卷四「赫炎(警局刑侦队成员、抑血行动负责人)」条(轮次 52、64、139、140)
- 资料缺口:「保护性拘留」的法律依据、拘留期限、审批人,材料未写;「销毁政局」一词依原文照录,材料未作解释。
「正义裁判」
- 制度内容:「正义裁判」是围绕电影院大火案展开的公开审判,也是洪黎用以向民众公布真相的途径。它是一场针对缺席的被告方——进盟——的审判,然而真正的被告是将会频繁出席证人席的帝国和宪兵队。人事安排上:宪兵队起初打算完全不露面,靠威逼利诱各方解决问题;请许多北沙资深的检察官和法官「喝茶」(既有北沙本地人也有跟民主党一起过来的高官),许以巨大的利益,从金银财宝到帝国绿卡,结果他们无论怎样都拒绝出席。带头的法官甚至要求调查「五月四日惨案」的真相,这部分检察官和法官甚至联合起来准备公开抗议。临公开审判前的一天夜里,这部分人中最德高望重的法官「心脏麻痹」死在家中。被逼无奈的宪兵队做出让步:法官可以由北沙最高法推举出来,宪兵队不干涉;但宪兵队同样有权担任检察方——于是高领亲自站在了检察官席位上。辩护方真正的任务是指出「进盟所为」这一说法的荒谬性,在法庭上揭示真正的凶手。
- 原文引录:
「被逼无奈的宪兵队做出让步:法官可以由北沙最高法推举出来,宪兵队不干涉;但宪兵队同样有权担任检察方——于是高领亲自站在了检察官席位上。」
「“正义裁判”会是一场针对缺席的被告方——进盟的审判,然而真正的被告应该是将会频繁出席证人席的帝国和宪兵队。」
「“正义裁判”的剧情预期会以这个目标结束。希共给出的理由是“这对我们有利,只有揭示了电影院大火的真相才可能揭示五月四日惨案的真相,两手同时抓的结果往往是混淆焦点,无处发力;这也会被高领同意,他们只要将电影院大火案混淆成进盟所为,五月四日惨案也就是顺水推舟了——而我们要有十足的信心打破宪兵队的阴谋。”」
- 来源:卷四「“正义裁判”」条(轮次 119、124、126、127、129、131);卷四「“正义裁判”与电影院大火案」条(轮次 119、124、126、127、128、131)
- 资料缺口:审判的正式程序规则(如陪审、合议、上诉、证据规则)、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执行机关,材料未写;「正义裁判」的最终判决结果亦未见于材料。
法庭与法官的处境
- 制度内容:法官们由北沙最高法推举,具有相对独立性——「能被宪兵队吓住或者诱惑的人混不到我们这个位置」。其不畏威胁的理由是「是他们需要这场审判——我们比他们更需要的只不过是真相,而他们才比我们更需要这场审判」。平时北沙的本土法官和检察官们经常提出要审理散居区的案件,但「新人」法检们往往置之不理,这件事却使得他们团结起来。材料并记载:最德高望重的法官「心脏麻痹」死在家中,即便这样也只不过阻止了他们的公开抗议。
- 原文引录:
「一名法官说:“是他们需要这场审判——我们比他们更需要的只不过是真相,而他们才比我们更需要这场审判。高领先生在五月四日惨案中找了那么多借口,说明他要脸。就算他不要脸,统领还要脸。但凡他们还要脸,他们就需要这场审判。而整个北沙也只有我们这些人可以担任这次审判法官和检察官,能被宪兵队吓住或者诱惑的人混不到我们这个位置,在我们这个位置做事还是需要水平的,到不了这个位置的人强行让他进入这种案件只会把他压死;而我们这个位置的人也不怕他们迫害。但凡他们真想对我们所有人下手,我们就活不到现在;就算他们想个个击破,我们也做好觉悟了!”」
「另有一项结构性的变化:平时北沙的本土法官和检察官们经常提出要审理散居区的案件,但“新人”法检们往往置之不理,这件事却使得他们团结起来。」
- 来源:卷四「“正义裁判”」条(轮次 119、124、126、127、129、131)
- 资料缺口:北沙最高法的组成、法官的任免程序、任期与待遇、法检两方的分工规则,材料均未写。「新人」「本土」法官的编制差别亦未写。
起诉的取舍:宪兵队的「内部解决」机制
- 制度内容:法官们指出,很多事情宪兵队根本就选择不起诉,轮到法庭手上基本上是一些对政府来说「方便」的案件;其他案件要么宪兵队内部解决——「内部抓,内部审,内部判」,以前搞左派就是这样;要么法庭压根连知道有案件的机会都没有。只有在需要一场公开审判时,才迫切地想要公开审判。
- 原文引录:
「法官们还说:“很多事情宪兵队根本就选择不起诉,轮到我们手上基本上是一些……很方便的事情,对政府来说方便的案件。其他的案件嘛,要么他们宪兵队自己内部解决了,内部抓,内部审,内部判,多方便,以前搞左派就是这样。要么我们压根连知道有案件的机会都没有。现在他们迫切地想要公开审判,说明他们这次是真的需要一场审判了。我们会让他们明白审判之所以为审判的威力。”」
- 来源:卷四「“正义裁判”」条(轮次 119、124、126、127、129、131);卷四「政治犯与内部审查」条(轮次 47、50、63、73、109、124、128、187;《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宪兵队「内部抓,内部审,内部判」的成文依据与三座监狱系统的关系,材料未写。
电影院大火(群星电影院纵火案)的处理
- 制度内容:事发后,宪兵队「调查也不力」。洪黎指挥警局和部下进行调查,从各种证人的证言中统合出真相——一群帝国官员因电影院在播放帝国「最精彩」的电影,决定在电影院燃放烟花,强迫所有在场观众观看,不得离开,为此锁死了逃生通道,结果烟花点燃电影院,引发大火和连锁爆炸,造成六百人以上的死伤;始作俑者的帝国官员们没有在现场发现尸体,很可能已经逃之夭夭。洪黎决定起诉帝国租界,向民众公布真相,但面临以下难题:起诉会带来的外交危机、真相揭露后的汹汹民意、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证言(证据都已被销毁),以及最大的难题——高领已经用大屠杀间接制造了宪兵队对大火负责的舆论。宪兵队威胁证人、操控证词;帝国与高领达成利益交换,高领遵帝国要求向警局施压,要求他们必须查成「进盟所为」。
- 原文引录:
「宪兵队确实威胁了证人,打算操控他们的证词,宪兵队如此说道:“就算真的是帝国干的,那难道对你们来说,帝国和进盟不都是北沙的敌人吗?你们控诉帝国和控诉进盟有什么差别吗?难道你们不想希联团结起来对抗进盟?你们要是坚持下去,只不过是让北沙被孤立起来,你们逞了一时口快,以后会是整个国家的罪人!”」
「帝国借此与高领达成利益交换,高领遵帝国要求向警局施压,要求他们必须查成“进盟所为”,洪黎和警局面临空前压力」
- 来源:卷四「电影院大火(群星电影院纵火案)」条(轮次 118、119、120、121、122、124、132);卷四「“正义裁判”与电影院大火案」条(轮次 119、124、126、127、128、131)
- 资料缺口:大火的官方调查报告、火灾后的行政问责(有无官员被处分)、对死伤者的赔偿办法,材料均未写。
五月四日惨案的处理与舆论伪造
- 制度内容:高领下令机枪扫射造成北沙第一场大规模流血事件后,其善后分为数层:高冒对外宣称自己当天在为电影院大火惨案中的受害者斋戒默哀、禁止任何人打扰,所以并不知道政府门口发生的惨案;宪兵队控制的媒体宣称「政府门口的示威者就是叛乱分子!」;高领召开记者发布会,公布大量影像证据,专家当场鉴定这些影像都是真实的——这些影像确实没有后期处理,因为其中大部分是尸体,宪兵们及时为受害者们「配备」了武装。高领就这样用「没有后期处理」掩盖了「现场伪造」的舆论方向。其后宪兵队对《新知》等地下媒体展开空前的攻势,多名发行人员被捕,北沙地下论坛遭最高强度 ddos 攻击;高领暗中请求帝国协助引导舆论。
- 原文引录:
「这些影像确实没有后期处理,因为其中大部分是尸体,宪兵们及时为受害者们“配备”了武装——高领就这样用“没有后期处理”掩盖了“现场伪造”的舆论方向。」
「高领从重从快地处理了他发现的示威组织者,然而并没有阻碍示威。」
- 来源:卷四「五月四日惨案(五月四日示威、五月四日流血事件)」条(轮次 118、121、123、124、125、126、127、129、130、131、135);卷四「高领的清洗与恐怖统治」条(轮次 64、73、109、118、124、131、224)
- 资料缺口:伤亡人数的官方数字与各方统计、有无军法调查或内部处分、受害者的抚恤,材料均未写。
属人管辖的运用:「天上之战」
- 制度内容:若「正义裁判」胜利,希共会声称「五月四日惨案中有青都侨民,根据属人管辖我们要对惨案进行调查和审判!」这时北沙最高法会顺势申请查办,自然会被宪兵队拒绝——宪兵队不会有机会报复,申请的那一刻起所有参与申请的法官就会悄悄进入中分山,然后在中分山地方法院的「邀请」下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名借地与希联临时政府一同审理五月四日惨案。这次审理因为在中分山天寨举行,被民间称为「天上之战」。
- 原文引录:
「若“正义裁判”胜利,希共还会做出以下安排:他们会声称“五月四日惨案中有青都侨民,根据属人管辖我们要对惨案进行调查和审判!”这时北沙最高法会顺势申请查办,自然会被宪兵队拒绝——宪兵队不会有机会报复,申请的那一刻起所有参与申请的法官就会悄悄进入中分山,然后在中分山地方法院的“邀请”下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名借地与希联临时政府一同审理五月四日惨案。这次审理因为在中分山天寨举行,被民间称为“天上之战”。」
- 来源:卷四「“天上之战”」条(轮次 124、128、129、130、131);卷四「五月四日惨案(五月四日示威、五月四日流血事件)」条(轮次 118、121、123、124、125、126、127、129、130、131、135)
- 资料缺口:属人管辖在北沙法上的成文依据、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不可抗力因素」借地的法律形式,材料均未写。关于「天上之战」的走向,材料只给出各方反应与高领纵火阴谋的设计,未定其结局。
高领的纵火方案(「天上之战」中的妨害司法手段)
- 制度内容:高领原本打算缺席「天上之战」,被高冒劝回后提出另一方案:潜伏进中分山在中分山上点燃山火,为此愿意牺牲掉在中分山埋下的所有线人,「一切布置为了这一次用掉也值了!」如果造成的混乱足以形成威胁,就以上山灭火为名,趁着大火将中分山高层、叶心一行和最高法灭掉,事后证明他们死于火灾就行;如果不足以形成威胁,就老老实实在山上灭火,向民众证明「宪兵队会为长期与政府合作的中分山冒死灭火,这么努力怎么可能滥杀无辜民众呢?」进而论证「五月四日杀的都是叛乱分子」。高冒同意了这个主意。
- 原文引录:
「潜伏进中分山,在中分山上点燃山火,为此他愿意牺牲掉在中分山埋下的所有线人,“一切布置为了这一次用掉也值了!”」
「两种情况下宪兵队都会上山灭火,由于火是他们放的,宪兵队灭起来会很高效」
- 来源:卷四「“天上之战”」条(轮次 124、128、129、130、131);卷四「高领(高将军、令谊、高冒之侄、宪兵队总司令)」条(轮次 50、67、71、72、73、74、113、118、119、124、130、137)
- 资料缺口:无(方案本身记述完整),但其是否实施及后果未定。
刑罚种类与执行方式(归纳)
- 制度内容:材料所见刑罚共有以下种类:公开死刑(火刑、绞刑、枪决);鞭刑、杖刑、刺青;强制劳动与发配南部矿区;连坐(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与罚款(「包庇费」「劳兵费」);密室处置与假定时炸弹恐吓(中分山);电椅刑罚(中分山);「游街示众」(第一特区);石刑(教团国,对照)。洪黎的路线中「吃人者一般判处枪决和绞刑」;高领线中公开处死高领等数百名军队权贵和企业家。北沙政府发布公告,允许民众自发组建武装控制各路口处刑台,对他们发现的「国家敌人」可以「立刻处死」。
- 原文引录:
「除部分参与者外逃以外,绝大部分参与者都被惩罚,吃人者一般判处枪决和绞刑。」
「同时北沙市政府发布公告,允许民众自发组建武装控制各路口处刑台,对他们发现的“国家敌人”可以“立刻处死”。」
- 来源:卷四「“忠于统领派”与军官同盟」条(轮次 50、51、73、86、109、131、137、138);卷四「西娜·陈(小陈、西娜上校、宣传部长、国家安全局局长)」条(轮次 50、64、67、71、72、73、110、113、137、139、175、176);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轮次 239、240)
- 资料缺口:各类刑罚的实施细则(如绞刑与枪决的适用区分)、行刑机关、行刑地点与公开程度,材料未写。
\\异说\\:五月四日伤亡与定性
- 「宪兵队控制的媒体称『政府门口的示威者就是叛乱分子』,并以『没有后期处理』的影像为据;幸存者与《新知》则主张现场武装系宪兵为尸体『配备』。轮次 124 所记为大纲版与正式版的差异(如郎河与路絮的详细交流、高领不现身而由木朽取代、洪黎公开要求士兵放下枪、希共以口哨组织献花、木朽以换防骗走士兵、高领假装危机解除将洪黎召入政府大院后封锁政府),编纂时两版并存记之,不作取舍。」
- 出处:卷四「五月四日惨案(五月四日示威、五月四日流血事件)」条【异说】(轮次 118、124)
- 另:现场分工亦有两版——轮次 118 作高领带机动大队出现在政府门口、洪黎与高领同站一辆坦克交涉、高领当面下令「开枪」;轮次 124 正式版作高领并未现身、由木朽取代其现身。出处:卷四「第一机动大队与第三机动大队」条【异说】(轮次 118、124)
\\异说\\:电影院大火的动因(两种叙述层次)
- 其一(事后被查明的真相):帝国官员为彰显烟花技术与国力而室内燃放,并锁死逃生通道;系洪黎统合各方证人证言所得。
- 其二(事发当时北沙民间与各方普遍采信的说法):宪兵队为凶手;此说在五月四日惨案后被「所有人都开始认为电影院大火必然是宪兵队所为」的推断进一步坐实。真相说与公认说长期并存,而公认说正是「正义裁判」必须打破的「先入为主」。
- 出处:卷四「电影院大火(群星电影院纵火案)」条【异说】(轮次 118、119、120、121、122、124、132)
\\异说\\:审判的被告安排
- 「审判的被告安排本身即含矛盾:形式上被审的是缺席的进盟,实质上的对手是居于证人席的帝国与宪兵队;而检察方由高领亲自出任,法官则由北沙最高法推举。各方对『这场审判为谁所需』各有解读——法官们主张『我们比他们更需要真相,他们比我们更需要这场审判』,而洪黎则需以审判同时『控制后果』。」
- 出处:卷四「“正义裁判”」条【异说】(轮次 119、124、126、127、129、131)
六、地方与央地关系
旧人与新人:身份分野制度
- 制度内容:「旧人」与「新人」是北沙政权的分野性称谓,前者指北沙原住民,后者指随高冒民主党与宪兵队迁入北沙的移民及其后来被一并划入的本地阶层。高冒入驻北沙后推行「身份证明办理」政策,以「市民证」与带「散居区」标记的国民身份证明把北沙人切成数等。散居区的人称主动以房产地产换取投资机会与政治利益的阶层为「叛徒」,称保住工作而被迫迁出住处者为「半个新人」,失去原住处而在散居区租屋、进场打工者为「流工」。
- 原文引录:
「“旧人”与“新人”是北沙政权的分野性称谓,前者指北沙原住民,后者指随高冒民主党与宪兵队迁入北沙的移民及其后来被一并划入的本地阶层。」
「惨案吗?这只是一连串惨案的一部分。只不过以前杀的是我们这些旧人,现在来杀你们的新人了。」
- 来源:卷四「旧人与新人(原住民、迁入者、半个新人、流工、叛徒)」条(轮次 104、123、184、238)
- 资料缺口:旧人/新人的法定定义条文、身份转换(如由旧人升为新人)的条件与程序,材料未写。
「身份证明办理」政策:市民证、额外税与租住补助
- 制度内容:入驻一个月后,「新人」们逐渐扎稳脚跟,高冒开始了对他们的分化——「身份证明办理」政策开始推行。原本北沙的身份管理十分糟糕,高冒宣布「戡乱政府」将为所有人重办身份证明,其具体分层为四类:①市民证的获得者——拥有「体面」工作或是拥有一定财产的小资产阶级、中产阶层和贵族得以获得「市民证」,可以出入北沙任何市民允许出入的区域,只需要缴纳「额外税」就可以保证自己的权利甚至获得更多权利;不少中产阶层和贵族都主动献出了自己部分房产、地产和其他财产来换取投资机会和政治利益。②「半个新人」——小资产阶级和工业区的工人们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也开始缴纳「额外税」,相当多的人被迫因此迁出住处,将住处让给「新人」,拿着政府的「租住补助」开始租房。③「流工」——并不是所有的工人都交得起「额外税」,有的工人直接下岗进入散居区成为「旧人」,有的工人失去原住处,在散居区租屋然后进场打工。④旧人——广大的贫民无法获得其他阶层的支持,被宪兵队拿枪赶去了散居区。
- 原文引录:
「市民证的获得者:拥有“体面”工作或是拥有一定财产的小资产阶级、中产阶层和贵族得以获得“市民证”,可以出入北沙任何市民允许出入的区域,只需要缴纳“额外税”就可以保证自己的权利甚至获得更多权利。」
「相比中分山计划书许诺的“拆迁补助”,高氏政权的“租住补助”极其有限,除了能让他们继续有房住以外没有任何额外补助——不过至少他们因此保住了工作,没有太多异议,这些人被“旧人”们称为“半个新人”。」
「政府不给他们发“市民证”,只发有“散居区”标记的国民身份证明。」
- 来源:卷四「旧人与新人(原住民、迁入者、半个新人、流工、叛徒)」条(轮次 104、123、184、238);卷四「散居区(露天监狱、自治区、黑社区、第一散居区与第二散居区)」条(轮次 123、238、184)
- 资料缺口:「额外税」的税率与征收机关、「租住补助」的金额标准、市民证的办理机关与查验程序,材料均未写。
散居区的法律地位
- 制度内容:散居区位于原本各种法外之人聚集的「帮派区」,是北沙政权隔离「旧人」的集中居住地。高冒以「全新的开发区」之名将贫民驱入此地,随后只发带有「散居区」标记的国民身份证明,派宪兵严守各出入口,将此处划为「自治区」令居民「自行自治」,事实上自治权落到原本就在这里的黑帮手上。散居区居民不得随意下乡,更不得随意进城,此地由此成为他们的「露天监狱」。警方口径称散居区是「黑社区」(两个散居区都是)。
- 原文引录:
「政府最后要求散居区居民自己解决生存问题,将此处划为“自治区”,让居民们“自行自治”——事实上自治权落到了原本就在这里的黑帮手上。像韩帮这样的帮派尚有底线,愿意维持治安;铁狼帮则成为“无所不为”的代表。」
「由此形成的空间秩序是:散居区居民不得随意下乡,更不得随意进城,这里成为了他们的“露天监狱”。」
「以警方的说法,“散居区是‘黑社区’,两个散居区都是。虽然我们有执法权,但只要不是大事我们一般不进去。就是那种需要宪兵队出动的大事”。」
- 来源:卷四「散居区(露天监狱、自治区、黑社区、第一散居区与第二散居区)」条(轮次 123、238、184)
- 资料缺口:「自治区」的地位与「黑社区」的说法并存,材料未给出统一的法律定性;散居区的区划边界、人口规模、有无正式的行政机构(区长或自治机关),材料亦未写。
散居区的封锁与人口流动管制
- 制度内容:北沙对散居区的封锁由数道措施合成:①出入口守备——政府派宪兵严守散居区各个出入口,任何无市民证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出入散居区,至今仍是如此;市民可以自由进出,但散居区的秩序使他们不想运用这项权利。②证件分级——旧人只发有「散居区」标记的国民身份证明,不发「市民证」。③流向限制——散居区居民不得随意下乡,更不得随意进城;从城里往散居区运货是合法的营生,反向的通行需要凭据。④通行证与惩罚——韩帮曾可怜散居区居民,给他们搞了通行证来城里,结果宪兵队直接扣了他们通行证,把他们运去南边矿区挖煤,还警告各帮派再这么做就没收在城里的营业资格,直接给韩帮在商业城的店子停业三天。⑤封锁效果——散居区被宪兵团团围住,除了提供廉价劳动力什么都干不了,甚至越发被封死,未来可能完全出不来。
- 原文引录:
「出入口守备:政府派宪兵严守散居区各个出入口,任何无市民证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出入散居区,至今仍是如此。」
「通行证与惩罚:《新知》载,韩帮曾可怜散居区居民,给他们搞了通行证来城里,结果宪兵队直接扣了他们通行证,把他们运去南边矿区挖煤,还警告各帮派再这么做就没收在城里的营业资格,直接给韩帮在商业城的店子停业三天。」
「封锁的效果:散居区被宪兵团团围住,除了提供廉价劳动力什么都干不了,甚至越发被封死,未来可能完全出不来。」
- 来源:卷四「散居区的封锁与人口流动管制(出入口守备、通行证、下乡与进城)」条(轮次 123、238、67、226)
- 资料缺口:通行证的签发机关、有效期与样式、「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进出登记制度,材料均未写。
高冒的旧人政策:经济压迫、驱逐与社区隔离
- 制度内容:高冒认为北沙「旧人」应该通过经济压迫、驱逐、社区隔离等方式挤出北沙市区,从而使北沙的本土主义失去土壤,并明确将此事定性为政治问题。其政策目标不在榨取,而在清除土壤;「散居区」被直接指名为社区隔离的实例。
- 原文引录:
「高冒认为北沙“旧人”应该通过经济压迫、驱逐、社区隔离等方式挤出北沙市区,从而使北沙的本土主义失去土壤,认为这是政治问题。」
- 来源:卷四「高冒的旧人政策(经济压迫、驱逐、社区隔离)」条(轮次 184)
- 资料缺口:该政策是否有成文文件、下达层级与执行机关,材料未写。
高领的旧人政策:「人矿」论与旧人招募
- 制度内容:高领对高冒的政策采取了他自己的解读:他赞成对北沙「旧人」的经济压迫、驱逐和社区隔离,但这是为了使北沙「旧人」永远在地位上低「新人」一等,从而成为廉价劳动力。他认为消灭北沙「旧人」是在「浪费人矿」,认为「旧人」比「养尊处优」的「新人」更适合当廉价劳动力,甚至在宪兵队整顿过程中从「旧人」中进行招募。
- 原文引录:
「高领对于高冒的政策则采取了他自己的解读:他赞成对北沙“旧人”的经济压迫、驱逐和社区隔离,但这是为了使北沙“旧人”永远在地位上低“新人”一等,从而成为廉价劳动力——高领认为消灭北沙“旧人”是在“浪费人矿”,认为“旧人”比“养尊处优”的“新人”更适合当廉价劳动力,甚至在宪兵队整顿过程中从“旧人”中进行招募。」
- 来源:卷四「高领的旧人政策(人矿、旧人招募、全面镇压)」条(轮次 184、238);卷四「高冒的旧人政策(经济压迫、驱逐、社区隔离)」条(轮次 184)
- 资料缺口:从「旧人」中招募宪兵的具体人数、待遇与服役条件,材料未写。
北沙政府对三种方案的否认:让旧人自己灭亡
- 制度内容:面对「旧人与新人之间的问题」,中分山、韩帮与日本街各自提出了方案;《新知》的评论指出,北沙政府不打算承认三种方案中的任何一个,因为这当中任何一个都需要承认北沙真的有个旧人群体,有个因北沙政府存在而受苦的广大群体。北沙政府的做法是让新人和旧人隔离,从而让双方完全失去互相了解的可能,让旧人自己灭亡。此做法对中分山失败(因中分山基础建设很早就完成了、资源丰富、当地有完整的政权),对散居区和乡村却很成功。
- 原文引录:
「北沙政府不打算承认三种方案中的任何一个,因为这当中任何一个都需要承认北沙真的有个旧人群体,有个因北沙政府存在而受苦的广大群体。北沙政府的做法是最邪恶的,他们要让新人和旧人隔离,从而让双方完全失去互相了解的可能,让旧人自己灭亡。」
「但北沙政府对散居区和乡村这么干却很成功,散居区被宪兵团团围住,除了提供廉价劳动力什么都干不了,甚至越发被封死,未来可能完全出不来,而乡村地区已经越来越衰落,大部分人跟着政府在乡里的代理人一起犯罪来麻痹自己,四季常村就是个例子,乡村已经完全失去未来。」
- 来源:卷四「北沙政府对三种方案的否认(隔离、让旧人自行灭亡)」条(轮次 237、238)
- 资料缺口:此条为《新知》一家之言,其性质为报纸社评与呼吁,非政府文献;政府一方的正式文件未见于材料。
农村据点与人口掠夺网络
- 制度内容:北沙政权建立了农村匪帮混入城市掠夺人口——在农村建立隐蔽人口贩卖据点——将人作为资源进行「处理」,供给城市贵族「享用」的犯罪网络,表面上是农村匪帮所为,实则有统治者在背后做保护伞。北沙统治者用「吃人」这一骇人听闻的罪行来「团结」贵族使其被捆绑至自己的利益集团,定期举行秘密的「吃人」宴会操控北沙上流社会。北沙革命后(平行剧情线,此时渊已出走),这些事情被曝光。高领线中另记:在乡村地区发展除四季常村以外的多个人口拐卖据点,甚至与地主豪强达成协议,用经济利益与他们交换宴会所需的「人口」,将此事半官方化。
- 原文引录:
「北沙政权建立了农村匪帮混入城市掠夺人口——在农村建立隐蔽人口贩卖据点——将人作为资源进行“处理”,供给城市贵族“享用”的犯罪网络,表面上是农村匪帮所为,实则有统治者在背后做保护伞。」
「甚至与地主豪强达成协议,用经济利益与他们交换宴会所需的“人口”,将此事半官方化;派重兵把守饰华宴会,间接使此事半公开化」
- 来源:卷四「北沙的人口掠夺与农村据点」条(轮次 35、50、169、184、226);卷四「高领的清洗与恐怖统治」条(轮次 64、73、109、118、124、131、224)
- 资料缺口:该网络的层级结构、据点数量与地点、参与官员名单、有无账目或文书,材料均未写。
北沙与帝国的同盟:起点与租界
- 制度内容:北沙政权建立之初即与帝国结为同盟。高冒认为引入帝国是「阵痛」「必要代价」。帝国在北沙设有租界;北沙与帝国初次合作时便对帝国公民开放所有签证、从不要求「意识形态测试」「无限制搜查允许」,后来甚至向全体帝国租界公民授予外交豁免权。外交上帝国时不时赞扬北沙「敢于斗争」「不畏强权」,视为「世界独立自主者的榜样」,但这些赞扬只停留在外交表演上;帝国在与希联交流时往往称北沙为「北沙方面」,甚至有时候称「高氏」,私下甚至直呼「你们的伪政府」。
- 原文引录:
「帝国在与希共治理下的希联交流时直呼“希联”,哪怕是可能被北沙发现的公开交流也不避讳,北沙也从未对此表达抗议;在与希联交流时,帝国往往称北沙为“北沙方面”,甚至有时候称“高氏”,私下甚至直呼“你们的伪政府”。」
「如果说希联是帝国得不到的明珠,那么北沙只是帝国的厕用卫生纸。」
- 来源:卷四「北沙与帝国的同盟、租界与吞并剧情线」条(轮次 2、41、48、110、111、112、169、185、216、225、240)
- 资料缺口:同盟条约的文本、签订时间与批准机关,材料未写。
「帝国吞并北沙」剧情线的制度变化
- 制度内容:该线中,叶心死后希共在青都进入紧急状态,北沙民众总游行陷入停滞,洪黎路线不被高冒信任而失势,高领成功劝说高冒依赖帝国卫队,西娜趁机离开政府发起叛乱。俾斯麦组织侨民撤离、放任民众冲击租界,随后宣布要将北沙民众都封为自由民;她趁青都内战时一举收复南塔镇,使帝国和北沙直接接壤。帝国军队长驱直入,打败北沙各路势力,军队直抵市区,高冒自杀,洪黎抵抗战死,高领率宪兵队残部投降,西娜战死。帝国彻底占领北沙,宣布北沙是帝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一部分。俾斯麦并没有兑现「北沙自由民化」的承诺,而是将大部分北沙人都封为奴隶。
- 原文引录:
「帝国彻底占领北沙,宣布北沙是帝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一部分。」
「本剧情线中帝国夺取了北沙的统治权——俾斯麦并没有兑现“北沙自由民化”的承诺,而是将大部分北沙人都封为奴隶,自此许多北沙人不得不背井离乡为帝国的“皇业”付出一生。」
「经过计算,为了维护大家的现代生活,帝国需要这个数量的新奴隶。一切都是为了帝国长存。」
- 来源:卷四「北沙与帝国的同盟、租界与吞并剧情线」条(轮次 2、41、48、110、111、112、169、185、216、225、240)
- 资料缺口:占领后北沙的行政建制(是否设总督、是否并入帝国军区制)、奴隶身份的法律形式(登记、编号、赎买),材料未写。注意:此为「帝国吞并北沙」剧情线,与主世界线及「北沙起义」线并列,材料未裁定何者为主。
北沙起义后的北沙特区(平行剧情线)
- 制度内容:在「希共围城」的平行剧情线中,希共掀起「北沙起义」,一举推翻高氏政权。起义成功后,希共建立北沙特区,宣布特区采用多党制和区域自治,并且应在新民主主义的引导下进行治理。北沙希共作为执政联盟的一员推动着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 原文引录:
「起义成功后,希共建立北沙特区,宣布特区采用多党制和区域自治,并且应在新民主主义的引导下进行治理。北沙希共作为执政联盟的一员推动着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 来源:卷四「北沙起义」条(轮次 41、100、102、104、105、106、107、108、109、110);卷四「北沙与希共:围城、和平会议与叶心之死」条(轮次 41、80、110、111、112、113、169、216、225、226、239、240)
- 资料缺口:北京特区的区划、政权机关构成、与希联中央的关系,材料未写。注意:该线与「北沙人民先于希共起义」线并存。
北沙行政区划的变化
- 制度内容:因招商引资政策与帝国同盟,「北沙镇升为市」。城区的空间格局在这一轮建设中成形:商业城在西边,主要居民区却在东边,学院大道每天都要挤炸。被记录的城区与地段包括:商业城、老城区、新城区、安置区、散居区(第一散居区、第二散居区)、文化街、文艺街、学院大道、市政大道、北沙大学、北沙监狱、南边矿区、人工湖村。
- 原文引录:
「由于实施招商引资政策,加之利用了帝国渴望除掉临时政府的心理与其结为同盟,北沙镇升为市,得到快速发展。」
「城区的空间格局也在这一轮建设中成形:商业城在西边,主要居民区却在东边,学院大道每天都要挤炸。」
- 来源:卷四「北沙的由来与青都事变后的流亡」条(轮次 2、41、50、74、110、185、226、239);卷四「北沙戡乱政府(高氏政权、北沙政府、戡乱政府)」条(轮次 2、35、41、47、50、53、64、110、170、184、224、225、240)
- 资料缺口:北沙的完整行政区划(区、街道名录)、市政机关与市政会议的设置,材料未写。
七、自治体一:门廊中立国
走廊区的地缘地位与来源
- 制度内容:走廊区位于四大国的交界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是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心,同时也是进化者同盟和神圣希望帝国、希望联邦和启示录教团国的唯一交界。其大部分地区本是希望联邦故土(希联故土),在星都战争期间沦陷于进盟之手。希联收复星都之后,走廊区已变成难民的天下,遂在三方默许下独立,建立门廊中立国。走廊区依靠发达的跨境贸易生存,难民是其立身之本;治理混乱最终酿成波及各国的犯罪浪潮。走廊区在外交用语上自称中立国,在民间与各国官方文件中则仍多以「走廊区」称之。
- 原文引录:
「走廊区位于四大国的交界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是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心,同时也是进化者同盟和神圣希望帝国、希望联邦和启示录教团国的唯一交界。其大部分地区本是希望联邦故土,在星都战争期间沦陷于进盟之手。希联收复星都之后,走廊区已变成难民的天下,遂在三方默许下独立,建立门廊中立国。」
「走廊区在外交用语上自称中立国,在民间与各国官方文件中则仍多以“走廊区”称之。」
- 来源:卷四「走廊区(希望联邦故土、门廊中立国所在)」条(轮次 86、185、211;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 资料缺口:走廊区的面积、边界、行政区划与人口数字,材料未写。
门廊中立国的建立经过
- 制度内容(合集新版):星都战争期间走廊区沦陷于进盟之手,希联收复星都后来到走廊区,发现这里已变成难民的天下,原本的走廊区人早已随着星都战争消失。希共与民主党共治的希联政府判断「土地上的民众不会再认可希联这个国家」,于是希联与帝国召开外交会议,商量了三方合作让走廊区独立的方案。帝国(机皇)认为可行,机皇向议会痛陈利害,帝国随即与进盟谈判(进盟只愿意与帝国保持外交关系)。帝国和进盟形成了对赌协议——谁率先入侵走廊区,就意味着谁对另一方宣战。于是在三方的默许下,走廊区独立,建立门廊中立国,将进盟、帝国的偏僻地带也统合了进来,由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新成立的教团国不受对赌协议约束,早已和对赌双方交战,占领走廊区对教团反而可能是个机会——这是教团蔑视商会、侵入走廊区「圣战」的地缘因素。
- 原文引录:
「希共与民主党共治的希联政府判断土地上的民众不会再认可希联这个国家,于是希联与帝国召开外交会议,商量了三方合作让走廊区独立的方案。」
「帝国和进盟形成了对赌协议——谁率先入侵走廊区,就意味着谁对另一方宣战。于是在三方的默许下,走廊区独立,建立门廊中立国,将进盟、帝国的偏僻地带也统合了进来,由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
- 来源:卷七「门廊中立国」条(轮次 2、211、240;旧设定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卷四「走廊区(希望联邦故土、门廊中立国所在)」条(轮次 86、185、211;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 资料缺口:外交会议的参加方、时间与议定文书,材料未写。
\\异说\\:走廊区的中立化与建国经过
- 异说一(旧设定册):「走廊区原本是希望联邦临时政府辖区,希望联邦临时政府以退为进,将走廊区设为中立区,不再进行控制,并允许各国经此贸易,这一部署使得希望联邦、进化者同盟和神圣希望帝国之间的和平谈判得以继续进行;为了监视各国在走廊区的行动,临时政府在此处派出了一小股军事力量——希共旗下的国际纵队。」并记载了一位自称贵族洛克家族成员的年轻商人向走廊区人民申请将此处设立为自己的领土、斥资安置移民、亲手带人修建基础设施、在商会上频频露面主持公道,最终由商会成员认可,举行加冕仪式,此后走廊区拥有了新的名字「门廊中立国」。
- 异说二(合集新版):轮次 211 将建国过程记为希联、帝国、进盟三方合作与对赌协议的结果,执政者为「走廊区联合商会」,未提及洛克其人其事。
- 编者按:卷七原文称「二说并存,以合集新版为准」;本档案照录,不另行裁定。
- 出处:卷七「门廊中立国」条【异说】(轮次 211;旧设定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卷四「走廊区(希望联邦故土、门廊中立国所在)」条【异说】(轮次 211;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对赌协议
- 制度内容:帝国和进盟都曾打算入侵走廊区,一旦开战,这两个手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灵能武器/核武器)的大国必将正面交锋,导致全圣地灾难。帝国随即与进盟谈判(进盟只愿意与帝国保持外交关系),形成了对赌协议——谁率先入侵走廊区,就意味着谁对另一方宣战。此后进盟和帝国忙于应付教团的反攻,更加注重对赌协议,这使得进盟平民区犯罪组织和教团在走廊区势力越发坐大。新成立的教团国不受对赌协议约束,早已和对赌双方交战,占领走廊区对教团反而可能是个机会。俾斯麦在与进盟私下达成协议、承诺绝不主动进入走廊区作战的同时,又在国内宣扬帝国将对走廊区发起大规模军事行动来「根绝祸患」,并在边境部署导弹。
- 原文引录:
「帝国和进盟都曾打算入侵走廊区,一旦开战,这两个手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灵能武器/核武器)的大国必将正面交锋,导致全圣地灾难。帝国随即与进盟谈判(进盟只愿意与帝国保持外交关系),形成了对赌协议——谁率先入侵走廊区,就意味着谁对另一方宣战。」
「俾斯麦在与进盟私下达成协议、承诺绝不主动进入走廊区作战的同时,又在国内宣扬帝国将对走廊区发起大规模军事行动来“根绝祸患”,并在边境部署导弹。」
- 来源:卷七「对赌协议」条(轮次 211);卷四「走廊区(希望联邦故土、门廊中立国所在)」条(轮次 86、185、211)
- 资料缺口:对赌协议的文本形式(是否为书面条约)、签署方与生效条件、违约的判定机关,材料未写。
《中立国宪法》(医院领地、学校领地)
- 制度内容:商会颁布的中立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地方是医院领地和学校领地:这些地方不能改建,优先保护。该条文是现有材料中《中立国宪法》唯一被引述的内容。
- 原文引录:
「走廊区呢?商会颁布的中立国宪法规定哪些地方是医院领地和学校领地,不能改建,优先保护。这么混乱的地方,人家也知道什么东西要优先建设。」
- 来源:卷七「《中立国宪法》(医院领地、学校领地)」条(轮次 240);卷四「门廊中立国(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体、洛克一世治下)」条(轮次 211、212;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旧册《黑柩-长歌1》)
- 资料缺口:《中立国宪法》除上述一句外,其余条款一概未见于材料;其全文、章节目次、颁布日期、修宪程序、以及「医院领地」「学校领地」的具体范围与认定机关,均无记载。
门廊中立国的政体与武装力量
- 制度内容:据既有设定册所载,门廊中立国的政体表现为:意识形态为自由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实用主义、文化多元主义、重商主义;权力形式为商人共和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民间工会自由联合;武装力量为国际纵队、民兵武装、国家武装。旗帜取蓝色与红色,蓝色与红色代表自由民主与人民立场,天平代表永久的中立与和平。国名之更易与加冕之礼相始终。门廊中立国本质上是一个特别贸易区,各国出于利益考虑都不会轻易进犯。
- 原文引录:
「国体与政制,据旧册所记:权力形式为商人共和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民间工会自由联合;意识形态为自由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实用主义、文化多元主义、重商主义;武装力量为国际纵队、民兵武装、国家武装。旗帜取蓝色与红色,蓝色与红色代表自由民主与人民立场,天平代表永久的中立与和平。」
「洛克看准了各大国的战略意图,决心要维护中立区的政治现状;一个抛弃意识形态束缚的中立贸易区对各国更有意义,各国出于利益考虑都不会轻易进犯。」
- 来源:卷四「门廊中立国(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体、洛克一世治下)」条(轮次 211、212;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旧册《黑柩-长歌1》);卷七「门廊中立国」条(轮次 2、211、240;旧设定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 资料缺口:「国家武装」与商会民兵、国际纵队的关系与分工,材料未写;代议制机关的名称、议席与选举办法亦未写。
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体
- 制度内容:走廊区联合商会是走廊区的当地自治组织,在走廊区独立后执政。商会承揽了本应由临时政府承担的工作,却能力有限、经验不足,会中往往你一句我一句,会议开了不少,结论一个没有。商人们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优先。在老设定册的商人共和国框架下,商会需要将自身改造成一个合格的议会,并模仿其他管理上卓有成效的国家设置部门和公职人员,至少把一个国家所需的最基本的东西都搭建起来。商会对走廊区的互联网持鼓励态度,维护了走廊区一半的互联网节点。
- 原文引录:
「走廊区一时人满为患,面对这样的现状,当地商会不得不承担起了临时政府的工作。但商人们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优先——商会里往往你一句我一句,会议开了不少,结论一个没有。说是执政,商会作为地方自治组织的经验和能力很有限。」
「走廊区的互联网节点一半由商会维护,一半由民间自发组建,商会予以鼓励——这和北沙的情况恰恰是相反的。」
「走廊区商会大楼内外所悬标语,即为商会立场之自述:“誓死维护门廊中立国的独立和安全,是每位商会工作人员的使命。”」
- 来源:卷四「走廊区联合商会(商会、走廊区商会)」条(轮次 200、201、203、210、211、212;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旧册《黑柩ds窗口创意-合集》);卷七「走廊区商会(联合商会)」条(轮次 200、201、203、209、210、211、212、240、249;旧设定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
- 资料缺口:商会的成员资格、议事规则、表决办法、会长与职员的产生方式,以及商会与「洛克国王」的权限划分,材料均未写。
商会的对外关系与用兵授权
- 制度内容:商会以「中立国绝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为立国之本。对希联第一特区的既得利益者,商会答复「我们欢迎你们以投资者身份前来,但如果你们是带着希联的内政问题前来的,我们也没法为你们提供庇护」;商会虽然允许他们以「个人身份」入境,但显然商会也不会拒绝希联政府的追缉令。对希联:派遣「国际纵队支援部队」前,希联取得了走廊区商会(当地自治组织)的授权——甚至在国民大会召开会议前就商量好了,之后便直接与商会共同宣布这次支援部队途径走廊区的公开行动;私底下则派外交代表与商会就「支援部队协助走廊区对付诈骗组织」达成一致。其后希联与商会成立「反恐联合行动组」,商会民兵配合「反恐组」行动。对教团国:几乎从未在经济往来以外就内政问题与走廊区商会交流过,其入侵行动从进攻到撤离都未告知走廊区。由此可见,商会的授权是外部势力在走廊区用兵的合法化前提。
- 原文引录:
「希联政府在派遣“国际纵队支援部队”前,取得了走廊区商会(当地自治组织)的授权——甚至在国民大会召开会议前就商量好了,之后便直接与商会共同宣布这次支援部队途径走廊区的公开行动」
「反观教团国,几乎从未在经济往来以外就内政问题与走廊区商会交流过,其入侵行动从进攻到撤离都未告知走廊区。」
- 来源:卷七「商会的对外关系与用兵授权」条(轮次 200、201、203、212、249);卷四「希联对走廊区的授权与支援」条(轮次 200、201、203、206、208、210、211、212;旧册《黑柩ds窗口创意-合集》)
- 资料缺口:商会授权用兵的程序(由谁批准、以何形式作出)、授权是否可撤回,材料未写。
洛克家族与「洛克国王」(洛克一世)
- 制度内容:一名年轻商人自称贵族洛克家族的一员,有权向走廊区人民申请将此处设立为自己的领土,是为洛克。他不以国王为业,而以国王为幌子进行社会活动:出钱安置移民、亲手修建基础设施,并推动商会改造为议会。他提议走廊区商会采用实用主义的政治思维,先将自己改造成一个合格的议会,然后模仿其他管理上卓有成效的国家(比如希望联邦)设置部门和公职人员。他反对过度集权,认为走廊区地方不大,很容易开展直接民主;他要求商人们尊重当地出现的各种原生民间组织(比如自由工会),并且走访人民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呼吁「既然我们就这么点人,那么完全可以对每个公职人员进行了督查,并且自由地评价他们和票选他们」。走廊区民众议会准备正式拥护其为门廊中立国国王,称洛克一世。
- 原文引录:
「洛克在走廊区呼吁,“既然我们就这么点人,那么完全可以对每个公职人员进行了督查,并且自由地评价他们和票选他们。”」
「他提议走廊区商会采用实用主义的政治思维,首先将自己改造成一个合格的议会,然后模仿其他管理上卓有成效的国家(比如希望联邦)设置部门和公职人员,至少把一个国家所需的最基本的东西都搭建起来。」
「他反对过度集权。他认为,走廊区地方不大,很容易开展直接民主。」
- 来源:卷四「洛克家族与“洛克国王”(洛克一世)」条(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旧册《黑柩-长歌1》)
- 资料缺口:洛克家族的其他成员、家族谱系、其「贵族」身份的凭证,材料均未写——文本一律记为「自称」;洛克一世的加冕日期与加冕后的职权范围亦未写。
- 异说:关于门廊中立国的建国手续与「国王」名分,三处并存——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作洛克「自称贵族洛克家族的一员,有权向走廊区人民申请将此处设立为自己的领土」,其后商会成员逐渐认可了他的价值,洛克国王的加冕仪式即将开始;旧册《黑柩-长歌1》作「走廊区民众议会准备正式拥护洛克一世成为门廊中立国国王」;合集轮次 211 则记走廊区独立后「由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三处分别指涉请领土、民众议会拥护、商会执政三个环节,其先后与权限归属未见于现有文本。出处:卷四「门廊中立国(走廊区联合商会执政体、洛克一世治下)」条【异说】(轮次 211;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旧册《黑柩-长歌1》)
商会民兵
- 制度内容:商会民兵是走廊区最基层的武装力量,也是抵抗诈骗园区的第一支队伍。由于被俘者被私刑虐待甚至斩首,民兵遭到暗杀,甚至家属被攻击,导致民兵们几度丧失斗志,直到希联援助才得以好转。希联在处置园区时申请商会许可,尽量协同商会民兵行动,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民兵。商会民兵曾发现教团活动踪迹,其军演也在市区举行。商会民兵亦为「反恐联合行动组」的配合力量。
- 原文引录:
「民兵们是首先抵抗诈骗园区的队伍。由于被俘者被私刑虐待甚至斩首,民兵遭到暗杀,甚至家属被攻击,导致民兵们几度丧失斗志,直到希联援助才得以好转。希联在处置园区时申请商会许可,尽量协同商会民兵行动,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民兵。商会民兵曾发现教团活动踪迹,其军演也在市区举行。」
- 来源:卷七「商会民兵」条(轮次 203、210);卷四「希联对走廊区的授权与支援」条(轮次 200、201、203、206、208、210、211、212;旧册《黑柩ds窗口创意-合集》)
- 资料缺口:商会民兵的编制、招募办法、指挥链、与「国家武装」的关系,材料均未写。
走廊区的国际组织
- 制度内容:战后 3 年,斯卡雷特帝国灭亡、天使大军解体后,国际组织增多;到如今战后 5 年,国际组织已经繁荣了起来,大多在走廊区设立总部,希联、帝国等治理稳定的区域也是国际组织的聚集地。已知的国际组织包括圣地教科文组织、圣地国家组织、圣地人权调查组织等;希联与门廊中立国共同发起了「圣地国家组织」,帝国和教团国决定作为观察员参与第一次会议;希联发起了圣地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上国家均选择参与。圣地教科文组织总部位于门廊中立国(走廊区),受希联、帝国官方政府与多个民间集团投资。
- 原文引录:
「战后 3 年,斯卡雷特帝国灭亡、天使大军解体后,国际组织增多;到如今战后 5 年,国际组织已经繁荣了起来,大多在走廊区设立总部,希联、帝国等治理稳定的区域也是国际组织的聚集地。已知的国际组织包括圣地教科文组织、圣地国家组织、圣地人权调查组织等;希联与门廊中立国共同发起了“圣地国家组织”,帝国和教团国决定作为观察员参与第一次会议;希联发起了圣地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上国家均选择参与。」
「圣地教科文组织总部位于门廊中立国(走廊区),受到希联、帝国官方政府与多个民间集团投资,致力于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教科文发展。」
- 来源:卷七「战后国际组织(走廊区的总部聚集)」条(轮次 241、258);卷七「圣地教科文组织」条(轮次 241、243、251);卷七「圣地国家组织」条(轮次 258);卷七「圣地人权调查组织」条(轮次 258);卷四「圣地教科文组织」条(轮次 241、243;旧册《黑柩ds窗口创意-合集》)
- 资料缺口:国际组织在走廊区的法律地位(是否享有豁免、能否设武装)、其章程与决策机关,材料未写。
诈骗园区:走廊区的实际「次级秩序」
- 制度内容:走廊区治理愈发混乱之后,冒出了大批「诈骗园区」。说是「诈骗」园区,实则是匪帮组织大量诱拐绑架人口,对受害者进行私刑虐待、非法拘禁等一大堆非人道行为,逼迫他们从事网络和电话诈骗活动的犯罪园区。园区有的位于居民区,有的位于无人地带,有的甚至位于地下,而且有不同的势力支持;其内部按等级管理,刑罚有挑断手脚筋、断肢、电刑、局限空间囚禁、性侵犯等。走廊区还有人受园区资助而成为其协助者,这些人本人大多没有违法犯罪,但愿意为园区发声,认为园区的存在是他们生存所需。
- 原文引录:
「走廊区治理愈发混乱之后,冒出了大批“诈骗园区”。说是“诈骗”园区,实则是匪帮组织大量诱拐绑架人口,对受害者进行私刑虐待、非法拘禁等一大堆非人道行为,逼迫他们从事网络和电话诈骗活动的犯罪园区。」
「蛛网成员占领园区后,将园区人员按内部等级分群管理,详细了解了园区的内部刑罚后(挑断手脚筋、断肢、电刑、局限空间囚禁、性侵犯等),蛛网成员按照等级从高到低,从重到轻地进行刑罚复刻。最后,他们大书“蛛网恢恢”“以恶制恶”离开现场,没有带走财物,并通知希联-商会联合行动来接收。」
「园区的自我管理,则以一名犯罪分子的标语为证:“近期禁止使用手机,我们会统一给各位的家属报平安。”」
- 来源:卷四「诈骗园区(“诈骗”园区、犯罪园区)」条(轮次 200、201、202、203、204、205、210;旧册《黑柩ds窗口创意-合集》);卷七「诈骗园区(园区经济)」条(轮次 200、201、203、210)
- 资料缺口:园区在走廊区法律上的定性(商会是否曾立法禁止)、园区与商会的关系(有无缴税或分成),材料未写。
八、自治体二:中分山
中分山的政治地位:「国中之国」
- 制度内容:中分山是北沙境内的割据势力,正式自称「中分山天寨」,外界习惯称「中分山」,旗下子公司亦多有以中分山命名者,故其自身也常自称中分山,只在很多正式事情上仍自称天寨。它是北沙盘踞最久的势力,在镜缘之前甚至有数十年的经营底子,镜缘主政后又经营了十多年,远超才来一年的高氏政权。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其地位被外界视为「国中之国」。
- 原文引录:
「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其地位被外界视为“国中之国”。」
「在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了《中分山特别法》。」
- 来源:卷四「中分山(天寨、中分山天寨)」条(轮次 49、56、57、67、74、82、98、99、113、129、163、165、188、189、209、211、225、235、236、237、238、240、243、249)
- 资料缺口:北沙政府承认其中立地位的具体文件形式(法令、条约还是口头承诺),材料未写。
中分山天寨集团:政权与公司的双重身份
- 制度内容:中分山天寨集团是中分山政权作为公司(经济实体)在政府注册的身份,由镜缘担任总裁,直辖中分山祠堂、灯塔、洋馆、缆车道等关键资产,并下辖各公司。它是中分山以「政权+企业」双重身份对外的接口。
- 原文引录:
「中分山天寨集团:中分山政权作为公司(经济实体)在政府的注册身份,由镜缘担任总裁,直辖中分山祠堂、灯塔、洋馆、缆车道等关键资产,下辖各公司。」
「天寨集团的存在方式也决定了中分山对外谈判的语法:它既能以武装与寨规说话,也能以投资者、企业实体与地方政府的身份说话。」
- 来源:卷四「中分山天寨集团」条(轮次 99、100、209、211、249)
- 资料缺口:天寨集团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在政府登记的登记机关与登记号,材料未写。
中分山诸部门
- 制度内容:中分山的治理由若干部门分担,各部门在寨规规定的管辖范围内自司其事,兼有该范围事务的司法权。其名单为:巡林队(事实上是执法部门兼对外武装)、林业部(注册为中分山林业公司)、畜牧与农业部(注册为中分山农植公司)、中分山火力电厂、中分山水厂(依靠中分山山内水源)、后勤部(注册为中分山物流公司,负责山内物流和后勤即内外联通)、科技部(中分山内保密较高的部门,下辖中分山旅游公司,狂欢山谷等旅游景点是其下属项目)、中分山商贸联合会(负责管理中分山辖区内商贸活动)、中分山天寨集团。
- 原文引录:
「- 巡林队:事实上是执法部门兼对外武装。
- 林业部:注册为中分山林业公司。
- 畜牧与农业部:注册为中分山农植公司。
- 中分山火力电厂。
- 中分山水厂:依靠中分山山内水源。
- 后勤部:注册为中分山物流公司,负责山内物流和后勤(内外联通)。
- 科技部:本身是中分山内保密较高的部门,下辖中分山旅游公司,狂欢山谷等旅游景点是其下属项目。
- 中分山商贸联合会:负责管理中分山辖区内商贸活动。
- 中分山天寨集团:中分山政权作为公司(经济实体)在政府的注册身份,由镜缘担任总裁,直辖中分山祠堂、灯塔、洋馆、缆车道等关键资产,下辖各公司。」
- 来源:卷四「中分山诸部门」条(轮次 98、99、100、113、124、209、249);卷四「中分山天寨集团」条(轮次 99、100、209、211、249)
- 资料缺口:各部门的负责人(除科技部长鸣十二、巡林队长月见灯外)、编制人数、经费来源,材料均未写。
巡林队
- 制度内容:巡林队是中分山事实上的执法部门兼对外武装,队长为月见灯。它同时承担三种职能:对内执法、对外作战、看押与审讯。队中设有马厩等日常服役场所(镜缘曾安排黄大财「洗我们巡林队马厩」)。审讯由巡林队接管,并执行送押与密室处置。巡林队亦曾奉命在散居区龍寿堂制服人员。
- 原文引录:
「设定文本对巡林队的定性只有一句,却句句要害:“巡林队,事实上是执法部门兼对外武装”(轮次 99)。它因而同时承担三种职能:对内执法、对外作战、看押与审讯。」
「审讯则由巡林队接管:镜缘因精神原因中途离场后,月见灯按住电椅按钮,对黄大财说,“好了,接下来该轮到我们巡林队接管你了,先生。”」
「场景地点原文标为:“北沙市,散居区,龍寿堂。”」
- 来源:卷四「巡林队」条(轮次 49、56、68、82、98、99、246;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散居区龍寿堂(《阳戬传》相关场景、龍寿堂)」条(轮次 246)
- 资料缺口:巡林队的人数、装备、招募与训练办法、其与天寨集团其他武装的分工,材料均未写。
天寨寨会与寨规
- 制度内容:寨会与寨规构成中分山原有的法度:寨会享有最高司法权,寨规衡量山内大部分事情,各部门解决寨规规定由本部门管辖的问题,此外才交寨会审议。寨规也是镜缘为防自身情绪干涉司法而刻意完善的产物,其后果之一是惩罚偏柔和、累犯屡见不鲜。寨会亦为礼制动员与公共工程的决策场所(「咱们以前都是要盖个啥就寨会上商量了」;叶心身亡时「在寨会上组织对『希联最伟大的领袖』的默哀礼」)。
- 原文引录:
「中分山原本就设有地方法庭,按北沙法司法——但镜缘对于中分山内大部分事情都用寨规衡量,各部门可以自己解决寨规规定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此外才考虑交给天寨寨会审议;中分山各部门同时享有部门管辖事务的司法权,天寨寨会享有最高司法权(轮次 98)。」
「她“以往为了防止自身情绪变化干涉司法(这也是吃了许多教训后的感受)才完善寨规,制定了寨会和诸部门放权的司法体系”,但她随后发现,“自己亲临现场可以做出公正甚至残酷的裁决,而制定规矩时却倾向怀柔,对于纸面上看到的事情总是没法狠下心来——这导致寨规体系下累犯屡见不鲜,中分山给他们的惩罚不够震慑他们,也不够服众”(轮次 98)。」
「“这是规矩。你犯了规矩,就得受罚。认命吧,有命活下来我们再聊。”」
- 来源:卷四「天寨寨会与寨规」条(轮次 98、100、113;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寨规的具体条文(罪名、刑种、量刑标准)在材料中只有零散引语,没有成文条文的完整抄录;寨会的组成、议事规则、表决办法亦未写。
《中分山特别法》
- 制度内容: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了《中分山特别法》。在镜缘授意下,特别法中囊括了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这意味着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此后皆移交中分山法庭。特别法并授权中分山法庭判处犯人前往北沙监狱服刑甚至移交上级机关(也就是北沙最高法院)。司法部门本身也是建设计划的一环,镜缘提到「不仅得考虑哪里开法庭和哪里坐牢,还得处理什么民事啊、行政案件啊啥的。还有普法,来咱这的居民得让他们知道咱这是个自治区,不是土匪窝!」
- 原文引录:
「改革的法律结构如下(轮次 98):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在镜缘授意下,特别法中囊括了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这意味着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此后皆移交中分山法庭。」
「镜缘借由这次司法改革,将通过特别法授权中分山法庭判处犯人前往北沙监狱服刑甚至移交上级机关(也就是北沙最高法院),从而起到寨规处置甚至她个人处置都达不到的震慑目的。」
「一旦被移交出中分山,很有可能无法回来,就算回来也不一定能获得以前的位置甚至只是被接纳。这种物理隔离的‘我可能不再是中分山人’的惩罚某些方面甚至比在中分山内受重判更有震慑作用。」
- 来源:卷四「《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条(轮次 98、100、129;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中分山特别法》的条文本身未见于材料——只有其立法经过、涵盖范围与授权内容。其颁布日期、条文数目、章节目次与生效程序均无记载。
中分山法庭
- 制度内容:中分山原本就设有地方法庭,按北沙法司法,法庭原本只负责中分山民事案件。经镜缘以特别法需要的名义进行整顿后成为中分山司法体系的核心:她将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巩固中分山司法体系,逐步取代寨规;她还希望专业人士能够协助自己完善中分山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培养更多专业人员。由于中分山的特殊性质,在这一题材的剧情中,参与者很可能既可以参与执法搜查又可以成为辩护律师。中分山法庭还曾以「邀请」的方式「借地」给希联临时政府审理五月四日惨案(「天上之战」)。
- 原文引录:
「中分山法庭原本只负责中分山民事案件,现在由镜缘以特别法需要的名义进行整顿:她将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巩固中分山司法体系,逐步取代寨规;她还希望专业人士能够协助自己完善中分山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培养更多专业人员。」
「由于中分山的特殊性质,在这一题材的剧情中,参与者很可能既可以参与执法搜查又可以成为辩护律师,而镜缘很可能会选择自己当法官。」
- 来源:卷四「《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条(轮次 98、100、129;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天上之战”」条(轮次 124、128、129、130、131)
- 资料缺口:法庭的法官人数、审判程序(合议、上诉、辩护规则)、判决的执行机关,材料均未写。
镜缘的司法角色与「自己当法官」的设想
- 制度内容:镜缘对中分山内大部分事情都用寨规衡量,各部门可以自己解决寨规规定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此外才考虑交给天寨寨会审议。同一段材料给出三种处置方式的比较:镜缘个人处置往往威不可测,「虽然恐怖但反而起不到法律该有的震慑作用」;寨规相对柔和,「本来就是被改革的对象」;移交北沙监狱甚至上级机关「可以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在特别法题材的剧情中,「镜缘很可能会选择自己当法官」。其审讯与惩处的方法是「效率」的延伸:以家人、安保、路径、漏洞为序问话,以钱、留置与威胁并用;其享受被记为由「惩恶」与「权力」之感而来,而非对虐待本身的美学化。
- 原文引录:
「同一段材料给出了三种处置方式的比较:镜缘个人处置往往威不可测,“虽然恐怖但反而起不到法律该有的震慑作用”;寨规相对柔和,“本来就是被改革的对象”;移交北沙监狱甚至上级机关“可以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
「而镜缘很可能会选择自己当法官。」
「就“镜缘的拷问”这一条目所涉的方法论要点是:她的问话以家人、安保、路径、漏洞为序,以钱、留置与威胁并用;对照蛛眼的“仪式性、美学化虐待”,其手段属性被记为“效率”的延伸,其享受被记为由“惩恶”与“权力”之感而来(轮次 49)。」
- 来源:卷四「《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条(轮次 98、100、129;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镜缘的拷问」条(轮次 49、68)
- 资料缺口:镜缘在司法体系中的正式职衔(大当家是否兼法庭首长)、其个人裁决与法庭判决的效力关系,材料未写。
中分山的审讯与惩处实例(黄大财案)
- 制度内容:镜缘对光胜线人黄大财实施电椅审讯,中途因精神原因由巡林队长月见灯接手。月见灯的处置方式为:先核实物证与信息(赌场保险箱、密码、勇者小队全家福),在发现密码为假、接应者几乎被保险箱炸弹炸死后,重申要求并执行大当家的底线——「我们大当家说过,如果我们的朋友出事,你也会出事。现在,我会把你送进一个外部锁死的密室,在你身旁放一个定时炸弹,你也学学我朋友,试着及时躲开。」密室锁死后,巡林队员给黄大财松绑,在房间里均匀地放了好几个假的定时炸弹,启动假定时炸弹后顺天花板暗格降下的绳索爬上二楼关闭暗格。黄大财最终转为中分山线人,被安排在巡林队马厩做工,直到镜缘的朋友在光胜成功为止。镜缘的底线是:「不过,如果他们出了事,我就会把你人头挂在我洋馆门头上当装饰。」
- 原文引录:
「黄大财求留全尸,她答以规则:“这是规矩。你犯了规矩,就得受罚。认命吧,有命活下来我们再聊。”密室锁死后,她示意巡林队员给黄大财松绑,队员见他跑到角落,便在房间里均匀地放了好几个假的定时炸弹,让他无处可躲,随后拍了拍他,像是安抚他心情一般,启动假定时炸弹,顺着天花板暗格降下的绳索爬上二楼,关闭了暗格。」
「“那就先安排你一个洗我们巡林队马厩的活干,工资可高了。我的意思是,等我朋友成功了,我才能放你回去。”」
- 来源:卷四「镜缘的拷问」条(轮次 49、68);卷四「月见灯」条(轮次 56、67、68、82、100、236;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黄大财」条(轮次 49、68)
- 资料缺口:此案的正式罪名与判决文书,材料未写(无正式程序,全为私刑与寨规处置)。
中分山的建设计划与司法部门
- 制度内容:中分山在既有林牧业、工业与旅游区的基础上推出建设计划,其中与制度相关者包括:①医院——「盖个大医院……新医院接入北沙医疗体系,市民也可以来!」;②教育——「大学确实难搞,但小学和初中搞几个,搞个高中完全可以!」教材「我会去请教一下希共,看他们怎么安排教材。不过也不能得罪高家人了」;③社会保障——「以前都是各部门自己管,老弟兄每个月寨里给点赏钱,得了病寨里直接帮忙治了啥的,现在想来,咱们要搞这么多项目了以后得好好算账,统一发放当然是好事。」;④司法部门——「对哦,不仅得考虑哪里开法庭和哪里坐牢,还得处理什么民事啊、行政案件啊啥的。还有普法」;⑤审计监察——「全靠我自己盯确实麻烦,单独搞个部门我亲自带倒是好事。外部人员审计是个好办法啊!不过政府的人可不行,北沙大学的可以。」;⑥矿务部;⑦工程部——「现在咱要搞发展计划,就得搞个工程部!要招标,要统筹!」;⑧信息与宣传——科技部负责开发信息平台,另招专人运营;宣传重点为「我们这是个自治区了!不用对我效忠什么的,只要你守中分山的规矩就可以住进来!」月见灯提议「我们也许可以办自己的媒体,报纸什么的」。计划分期推进:一期工程后二期搞工业。
- 原文引录:
「司法部门:“对哦,不仅得考虑哪里开法庭和哪里坐牢,还得处理什么民事啊、行政案件啊啥的。还有普法,来咱这的居民得让他们知道咱这是个自治区,不是土匪窝!”」
「审计监察:“全靠我自己盯确实麻烦,单独搞个部门我亲自带倒是好事。外部人员审计是个好办法啊!不过政府的人可不行,北沙大学的可以。”」
「宣传嘛……宣传的重点就是我们这是个自治区了!不用对我效忠什么的,只要你守中分山的规矩就可以住进来!本来就该这样,人越多越好,都得把自己当弟兄看就没人愿意来了!还有,我可不想像高冒那样到处挂自己照片,恶心!」
- 来源:卷四「中分山的建设计划(医院、教育、社会保障、司法、审计监察、矿务、工程、信息与宣传)」条(轮次 100、209、211、225、240、243)
- 资料缺口:审计监察部门的正式名称、其权限与任免程序;矿务部与工程部的编制;「自治区」地位的成文宣示,材料均未写。
中分山与北沙政府的关系
- 制度内容:中分山与北沙政府长期维持一种「互不撕破脸」的关系:政府承认其独立地位并要求它守好边界,镜缘则以本土意识为限不向市区扩张。高冒对镜缘称「你们的独立地位会长期保持下去。不过如果你们遇到了麻烦,记得一定找我高某人调解」;镜缘则「委婉拒绝了多次直接上门的邀请,这次也是电话联系」。北沙政府「虽然敌视镜缘,奈何镜缘兵强马壮,且并没有深入北沙市区的想法,难以与其撕破脸皮」。在军官同盟主导改革的设想中,北沙政权更名为「北沙政府」后「安抚中分山等势力,封为特区,要求各方守好自己的边界」;而在高领一系的方案中,则要与帝国协同清剿中分山等地方势力。在学斗与总游行中,中分山与希共数度联合发表声明、派遣武力与支援物资。
- 原文引录:
「政府一方的实力评估与敌意见轮次 236:“北沙政府虽然敌视镜缘,奈何镜缘兵强马壮,且并没有深入北沙市区的想法,难以与其撕破脸皮。”」
「安抚中分山等势力,封为特区,要求各方守好自己的边界。」
「而在高领一系的方案中,则要“与帝国协同清剿中分山、光胜等地方势力”」
- 来源:卷四「中分山与北沙政府的关系」条(轮次 67、73、82、98、102、104、109、113、124、130、131、165、225、235、236、237、238、240、249)
- 资料缺口:中分山与北沙政府之间是否有关税、通行或互不侵犯的成文安排,材料未写。
中分山的「匪气」与治理风格
- 制度内容:中分山原为「土匪窝」,镜缘对自己与这份匪气的关系有一句定论:「我吸纳了全中分山的匪气——中分山不再有匪气,这玩意由我一人承担。」对内她以「悖逆者生,叛逆者死」维系威压,同时不介意属下反驳:对于敢于顶撞她的人,镜缘并不会介怀;日本街的朋友和她熟了以后经常反驳她、拿她开涮,她认真思考,或一笑了之;鸣十二和月见灯经常和她提出相反意见,她努力听取。但对敢于顶撞者的宽容与「悖逆者生,叛逆者死」的界线,材料未给出规则化的说明。
- 原文引录:
「轮次 189 记川崎罗后来问镜缘,感觉自己对中分山最大的贡献在何处,镜缘答:“我吸纳了全中分山的匪气——中分山不再有匪气,这玩意由我一人承担。”」
「川崎罗曾问她明明她平时很大方,为什么给人这么一种感觉,镜缘说,“悖逆者生,叛逆者死”。」
「轮次 188 记“镜缘曾经清理过天寨好几伙势力,除了儿童放生以外男女皆杀,十分残忍”」
- 来源:卷四「中分山的“匪气”」条(轮次 137、188、189、240;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镜缘」条(轮次 49、56、57、67、74、82、98、100、102、104、113、137、163、165、188、189、244、249;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无成文的言论纪律、奖惩条例见诸材料。
\\异说\\:中分山的称谓与镜缘的职务
- 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称镜缘为北沙市割据势力「中分山天寨」寨主,并记其父为巡林队长、她在「前寨主离世之际先发制人镇服各路势力成了新寨主」;合集轮次 82—100 各轮一律称其为「大当家」,寨内亦「大当家」相称,并记其主政已十余年。卷四原文称「两说出处不同,称谓以合集为准,旧册『寨主』之说存此备考」。
- 出处:卷四「中分山(天寨、中分山天寨)」条【异说】(轮次 82、100;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另:轮次 82 记通过搜寻「过去之眼」,叶惠早已得知镜缘的存在,而轮次 162 则明确「三眼」之中「镜缘掌握『过去之眼』,蛛眼掌握『此刻之眼』」——两者对「过去之眼」的持有人记载不一。出处:卷四「镜缘」条【异说】(轮次 82、162)
九、自治体三:第一特区与散居区的帮派治理
第一特区的成立依据
- 制度内容:帮派地区是旧青都政府(财阀议会)为了安置旧星都人设立的区域,将他们放在里面「生死不论」,导致了帮派地区犯罪高发的乱象。青都事变后,由于「通雷帮对青都的重大贡献(协助缉毒、对抗外敌)和帮派地区情况的复杂性」,事实上也根据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希联政府批准帮派地区成立「第一特区」,由通雷帮执政,嘉云担任特首。希联政府各方对这个结果都满意。第一特区成立一年后,希共党员们普遍表示对第一特区评价很「复杂」。
- 原文引录:
「帮派地区是旧青都政府(财阀议会)为了安置旧星都人设立的区域,将他们放在里面“生死不论”,导致了帮派地区犯罪高发的乱象。」
「青都事变后,由于“通雷帮对青都的重大贡献(协助缉毒、对抗外敌)和帮派地区情况的复杂性”,事实上也根据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希联政府批准帮派地区成立“第一特区”,由通雷帮执政,嘉云担任特首。希联政府各方对这个结果都满意。」
「战后 5 年,通雷集团与希联政府达成条约,建立第一特区,通雷集团是第一特区的实际执政者」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轮次 233、243、244、245、2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第一特区的困局」条(轮次 233、243、244、245、247、248、249、250)
- 资料缺口:第一特区的区划范围、人口、基本法条文、其与希联中央的权限划分(何者属于「例外区域」豁免范围),材料均未写。
- 异说:关于第一特区成立的法律依据,轮次 233 记为「希联政府批准帮派地区成立『第一特区』,由通雷帮执政,嘉云担任特首」,同处亦记「事实上也根据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记为「战后 5 年,通雷集团与希联政府达成条约,建立第一特区」。二者措辞不同(批准/约定/条约)。出处: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异说】(轮次 233;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嘉云的特首地位
- 制度内容:嘉云是青都帮派地区的通雷帮帮主千分的女朋友,地位相当于二当家。千分此前统一了整个帮派地区,千分闭关修炼后,嘉云成为通雷帮和帮派地区的实际掌权者。旧册记:战后 5 年,通雷集团与希联政府达成条约,建立第一特区,通雷集团是第一特区的实际执政者,嘉云作为通雷集团总经理,代替闭关中的千分行使特首职责。在政治代表层面,通雷集团作为第一特区的执政者独立执政,仅派观察员参加国民大会。
- 原文引录:
「嘉云是青都帮派地区的通雷帮帮主千分的女朋友,地位相当于二当家。千分此前统一了整个帮派地区,千分闭关修炼后,嘉云成为通雷帮和帮派地区的实际掌权者。」
「战后 5 年,通雷集团与希联政府达成条约,建立第一特区,通雷集团是第一特区的实际执政者,嘉云作为通雷集团总经理,代替闭关中的千分行使特首职责。」
「在政治代表层面,通雷集团作为第一特区的执政者独立执政,仅派观察员参加国民大会。」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轮次 233、243、244、245、2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嘉云的职位在旧册与合集间表述不一:旧册作「通雷集团总经理,代替闭关中的千分行使特首职责」,轮次 233 作「嘉云担任特首」,卷四原文称「本节并列不改」。特首的任期、罢免程序,材料未写。
第一特区的产业与法制安排:赌博、色情与「无罪之城」
- 制度内容:赌博和色情行业在帮派地区十分流行,这是帮派地区招揽外部投资和底层民众讨取生活的支柱。对此嘉云并没有进行改革,而是加以巩固。①赌博业——嘉云将赌博行业完全打造成了第一特区的核心产业,青都富人、星都帝国星城的帝国人、教团国游客都聚集到希联境内唯一可以合法赌博的第一特区,这里成了「世界赌城」。②色情业——第一特区明面上「不鼓励」,实际上比之前发展更盛了:通雷帮消灭了以往人身压榨性工作者的「妈妈桑」们,却搞起了所谓「性交易合法化」,致力于让这个行业「正常化」。③「无罪之城」——通雷帮打出新的牌匾「无罪之城」,训练了大量「巡警」「骑警」,通雷帮的年轻帮众们化身第一特区正牌注册的警察,每天在街道上巡逻对抗犯罪。嘉云的解释是「我们只劝有钱人多光顾赌城,一般人我们都会警告他们谨慎赌博,还会帮他们保护本金,从有钱人手里赚来的钱我们大都作为税款上交了国家」。
- 原文引录:
「赌博业:嘉云将赌博行业完全打造成了第一特区的核心产业,青都富人、星都帝国星城的帝国人、教团国游客都聚集到希联境内唯一可以合法赌博的第一特区,这里成了“世界赌城”。」
「色情业:第一特区明面上“不鼓励”,实际上比之前发展更盛了——通雷帮消灭了以往人身压榨性工作者的“妈妈桑”们,却搞起了所谓“性交易合法化”,致力于让这个行业“正常化”,这在青都引起了极大争议」
「通雷帮为此训练了大量“巡警”“骑警”,通雷帮的年轻帮众们化身第一特区正牌注册的警察,每天在街道上巡逻对抗犯罪,迅速将暴力犯罪压到了区域历史最低点,这一举措也提升了通雷帮成员的自我认同。」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轮次 233、243、244、245、2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赌博与色情的许可制度(牌照、税率、监管机关)、「巡警」「骑警」的编制与法律地位,材料未写。希共党报的立场须并录:「第一特区采用资本主义制度,鉴于地区情况的复杂性逐渐改革,这才是我们和第一特区的约定——而不是什么赌博和色情的正常化!」
《第一特区治安条例》与游街示众
- 制度内容:《第一特区治安条例》规定,只要掌握确凿证据,巡警有权现场做出决定,将嫌疑犯游街示众,这是为了「无罪之城」而制定的「严打」措施。第一中学游街事件即依此条例发生:通雷帮巡警进入第一特区第一中学校内,应群众举报前来整治校内的校园霸凌行为,当场拿下多名正在实施严重校园霸凌(身体暴力等)的学生,并将这些霸凌者游街示众。事后第一特区政府宣布「此事将会公平审判」,并释放霸凌者,试图通过仲裁解决此事,让被霸凌者接受少量赔偿金来换取和解。
- 原文引录:
「《第一特区治安条例》规定,只要掌握确凿证据,巡警有权现场做出决定,将嫌疑犯游街示众,这是为了“无罪之城”而制定的“严打”措施。义愤填膺的巡警们立刻将这些霸凌者游街示众,群众一片叫好。」
「第一特区政府及时解决了黑客入侵,并采取了调和的态度——向公众宣布“此事将会公平审判”,并释放霸凌者,试图通过仲裁解决此事,让被霸凌者接受少量赔偿金来换取和解。」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的困局」条(轮次 233、243、244、245、247、248、249、250)
- 资料缺口:《第一特区治安条例》的完整条文、其与希联基本法的关系(是否因「例外区域」而豁免)、「仲裁」的法律依据与机构,材料均未写。
第一特区的财政与福利制度
- 制度内容:面对人口流失带来的养老和幼儿教育危机,嘉云的办法是「正好人少了,全民发钱」。此后第一特区便给所有老年人发高出希联养老金平均水平一倍的钱,并且大力出资招聘外部人才来第一特区办学校和养老院。这些钱除了来自赌博和色情行业,还来自千分留下的「通雷枪厂」;通雷枪厂生产的军火不仅低价卖给国家,还高价卖给走廊区、帝国北部游民区等需要军火的区域,不问购买者,只问价钱。此外,嘉云将「从有钱人手里赚来的钱」大都作为税款上交国家。
- 原文引录:
「面对人口流失带来的养老和幼儿教育危机,嘉云的办法是“正好人少了,全民发钱”。此后第一特区便给所有老年人发高出希联养老金平均水平一倍的钱,并且大力出资招聘外部人才来第一特区办学校和养老院,效果很好——因为第一特区的确舍得花钱。这些钱除了来自赌博和色情行业,还来自千分留下的“通雷枪厂”。通雷枪厂生产的军火不仅低价卖给国家,还高价卖给走廊区、帝国北部游民区等需要军火的区域,不问购买者,只问价钱。」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轮次 233、243、244、245、2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第一特区的税制(税种、税率、上缴中央的比例)、「全民发钱」的发放标准与对象,材料均未写。
第一特区的困局与其处置方案
- 制度内容:以复兴党、自由派政党同盟为核心的既得利益者群体把目光转向享有基本法豁免的「例外区域」——第一特区,依基本法,第一特区无需遵守中央政府发布的法案。他们开始在第一特区办学、迁移资金,形成一场涵盖各个行业的「大迁徙」。此后爆发第一中学游街事件、黑客勒索与财产转移、内外群众对峙、小帮派死灰复燃。面对特区现状,叶心呼吁「政府保持克制」「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在红樱和正论派的努力下,希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一项决议——必要时出动特警干涉第一特区;该决议由国民大会常委通过并转交机密委。红樱在政治局会议上宣称「这是通雷集团,也即第一特区政府面临的挑战,最终是要他们决定的。我们应该给他们最后一次机会」。嘉云面前呈现三份方案(均为其与通雷集团董事会一同商议):第一份为保护「移民」资产、镇压「本地」群众、发布财产保护条例;第二份为「清查」移民投资者资产、响应「本地」群众号召跟随其一同清算「移民」、打起「镇压反革命」的口号;第三份为不采纳前两份,派所有武装人员守住政府稳定局势,组织各派协商解决问题。
- 原文引录:
「依基本法,第一特区无需遵守中央政府发布的法案。」
「叶心为了落实中央政治局的决议,即便与她预期不符,她也代表希共和嘉云进行了协商,告知她“现在就是做最终决定的时刻,不然形势只会越发混乱”。」
「第三份选择:嘉云也可以不采纳这两份方案,而是派所有武装人员守住政府稳定局势,组织各派协商解决问题。」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的困局」条(轮次 233、243、244、245、247、248、249、250)
- 资料缺口:希联基本法中「例外区域」条款的原文、特警干涉的法律程序、国民大会常委与机密委在本案中的权限划分,材料均未写。
第一特区的对外求援与各方答复(外部势力对自治体的态度)
- 制度内容:不论在哪个结局,既得利益者们联系外部势力支持都是必然的。各方答复如下:中分山(镜缘)——「你们在第一特区的事我听说了。如果你们敢在中分山撒野,我奉劝你们,中分山完全由我们天寨掌控,中分山欢迎任何投资者,但中分山离了投资者,坐山吃山也能活下去。在这里,要么听话,要么死。」既得利益者们便放弃了投靠中分山的打算。走廊区商会——「中立国绝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我们欢迎你们以投资者身份前来,但如果你们是带着希联的内政问题前来的,我们也没法为你们提供庇护。」走廊区各独立武装集团——「你们不怕死我们还是怕的。我们干的是刀口舔血的生意,谁敢接纳你们,以后第一个被希联清算。」北沙政府(高领)——「戡乱政府始终为各位反对伪政府暴政的公民提供保护。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政府的义务。」高领既许诺他们可以提供庇护,还许诺他们可以入境提供资金、武器等各种支持。帝国(俾斯麦)——「你们的困境,正是希联作为一个民粹政府必然会制造的!理性不允许我们坐视受民粹折磨的求助者不管。」俾斯麦也许诺了庇护和入境支持。北沙和帝国甚至努力在这件事上为抢占先机而竞争。
- 原文引录:
「中分山(镜缘):“你们在第一特区的事我听说了。如果你们敢在中分山撒野,我奉劝你们,中分山完全由我们天寨掌控,中分山欢迎任何投资者,但中分山离了投资者,坐山吃山也能活下去。在这里,要么听话,要么死。”」
「走廊区各独立武装集团:“你们不怕死我们还是怕的。我们干的是刀口舔血的生意,谁敢接纳你们,以后第一个被希联清算。”」
「北沙政府(高领):“戡乱政府始终为各位反对伪政府暴政的公民提供保护。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政府的义务。”」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的困局」条(轮次 233、243、244、245、247、248、249、250);卷七「走廊区(走廊区大部分地区)」条
- 资料缺口:各方的庇护承诺是否有成文形式(入境许可、庇护法令),材料未写。注意:轮次 249 以「不论在哪个 if 结局」的形式陈述外部势力答复,其文本属于对多种结局的共同前提之陈述。
韩帮在散居区的类政府职能
- 制度内容:韩帮是北沙散居区的老牌帮派,由希联的韩裔组成,后来吸纳进了许多其他人。它以「正常帮派」自居。朴道地接任帮主后推行改革,其所行使的职能已成类政府形态:①规范「保护」业务——制定新帮规「我们收保护费,就要真的保护人家」,制定类似税款一般针对不同民众经济情况收取不同保护费的条款,组织成员成立巡逻队,阻止管辖街区内的各种暴力犯罪;②人口调查——在韩帮的管辖街区进行人口调查;③帮扶弱势群体——组织成员帮扶辖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并给他们发「保障费」和物资;④「小学校」——把儿童青少年组织起来搞「小学校」,利用空地、仓库等各种空间给孩子们提供聚集区域,给他们提供食物、玩具,从城里请来人上课,尝试进行扫盲教育,和他们说散居区的历史,教他们以后要努力「走出散居区」;⑤劳务中介——和散居区附近的工厂联系,帮助工厂们在散居区招工,鼓励闲散年轻人「打工养活自己」「打工比遛弯光荣」,发放「打工补贴」;⑥改革目标——将韩帮武装逐渐从黑帮转化为民兵组织,帮派总体公司化,效仿日本街发展为地方自治集团,推动地区建设、寻求外部认可。
- 原文引录:
「他接着制定了新的帮规,规定“我们收保护费,就要真的保护人家”,制定了类似税款一般针对不同民众经济情况收取不同保护费的条款,并且组织成员成立巡逻队,阻止管辖街区内的各种暴力犯罪。韩帮经济情况不仅没有因为他的改革下降,反而上升,管辖街区也大了许多,建立了实际控制,民众乐于接受韩帮管理,入帮成员激增。」
「把儿童青少年组织起来搞“小学校”,利用空地、仓库等各种空间给孩子们提供聚集区域,给他们提供食物、玩具,从城里请来人上课,尝试进行扫盲教育,和他们说散居区的历史,教他们以后要努力“走出散居区”」
「规范自身“保护”业务,将韩帮武装逐渐从黑帮转化为民兵组织,帮派总体公司化,效仿日本街发展为地方自治集团,这个过程中也会推动地区建设、寻求外部认可。」
- 来源:卷四「韩帮」条(轮次 67、233、234、235);卷四「散居区的治安与民兵(自治权、韩帮、铁狼帮、巡逻队与小学校)」条(轮次 123、67、233)
- 资料缺口:「保护费」的征收标准与账目、「保障费」与「打工补贴」的金额来源、巡逻队的编制,材料均未写。
朴道地的帮规改革(「第一把火」「第二把火」「第三把火」)
- 制度内容:朴道地是韩帮三当家,后接任帮主,毕业于北沙大学政治系(当时尚为学院),曾在北沙镇政府做文员,青都事变时带妻子主动进入散居区后回来接韩帮的锅。「第一把火」:统计和交清韩帮欠所有散居区商户的债务,勒令任何成员不得白吃白喝和在商户店里捣乱否则开除,免除大部分韩帮发放给民众的高利贷,处决了多个涉嫌绑架民众甚至出卖民众器官清理债务的成员;向铁狼帮发起多次作战,夺取多个街区,重挫通雷帮从而获取信任,从铁狼帮手上抢夺许多资产;制定新帮规与巡逻队。「第二把火」:人口调查、帮扶弱势群体、「小学校」、劳务中介。「第三把火」:准备在帮里宣布当天,韩帮遭到西沙帮炸弹袭击,铁狼帮在多个街区与韩帮枪战并发起纵火破坏。其对援助方的公示为「我们韩帮欢迎各路人才,但我们付不起报酬。我们唯一能提供的报酬是把散居区的人当人。」
- 原文引录:
「他上任后第一件事便是统计和交清了韩帮欠所有散居区商户的债务,并且勒令任何成员不得白吃白喝和在商户店里捣乱,否则开除。然后免除了大部分韩帮发放给民众的高利贷,处决了多个涉嫌绑架民众甚至出卖民众器官清理债务的成员。」
「“我们韩帮欢迎各路人才,但我们付不起报酬。我们唯一能提供的报酬是把散居区的人当人。”」
「西娜认为,“这家伙在塑造散居区的地区认同。这很危险,他会点燃散居区的人和城里人之间的仇恨。”高冒询问“是不是应该马上灭了他”,西娜认为“不用,投资他的敌人就好”,于是便有了“西沙帮”的崛起。」
- 来源:卷四「朴道地」条(轮次 67、233、234、235);卷四「韩帮」条(轮次 67、233、234、235)
- 资料缺口:「第三把火」的内容在材料中未给出——只有其宣布当天遭遇袭击的记述。
- 异说:关于其行辈,轮次 233 记「韩帮三当家朴道地接任帮主」;花絮材料中另有「朴意生,散居区韩帮三当家」之自称,与朴道地之弟「因长期白吃白喝被路见不平的川崎罗砍死」的记述可相衔接。二者称衔重合,卷四原文「不判定其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房支的沿袭,仅并存两处出处」。出处:卷四「朴道地」条【异说】(轮次 233;花絮)
铁狼帮
- 制度内容:铁狼帮是北沙市著名黑帮,老大为渡边镰川。该帮最初由散居区的几名高中同窗结成,渡边镰川在日本街被大伙针对后跑到散居区收购了它。其总部设于北沙市第一散居区。其帮规形态为其老大语录所概括:「做我的小弟,平时怎么狂都不要紧,但要是事办不成,就留下小拇指,或者上西天。」韩帮人对它的评价是「背信弃义」与「四处撒野」(无端殴打平民、入室抢劫、奸淫甚至纵火取乐)。它成为「无所不为」的代表。在散居区炸药一事上,此前连铁狼帮都不敢在散居区大肆使用炸药,各帮派一致认为「散居区是我们的家,拆家的后果必然是鸠占鹊巢」。
- 原文引录:
「铁狼帮的帮规形态为其老大语录所概括:“做我的小弟,平时怎么狂都不要紧,但要是事办不成,就留下小拇指,或者上西天。”」
「韩帮人普遍讨厌铁狼帮背信弃义(背叛日本街而成立)和四处撒野(无端殴打平民、入室抢劫、奸淫甚至纵火取乐),因而把它列为“背信弃义”与“四处撒野”的代表。」
「像韩帮这样的帮派尚有底线,愿意维持治安;铁狼帮则成为“无所不为”的代表。」
- 来源:卷四「铁狼帮」条(轮次 62、63、66、70、209、233;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铁狼帮的编制、地盘范围、收入来源(除高利贷外)与内部层级,材料未写。
- 异说:关于日本街银行劫案的实施者,两处材料记载不一。其一为月见力向月见灯所告:「今天晚上铁狼帮会来日本街银行找茬。三十个人,还有重机枪。」其二为月见灯事后所言:「铁狼帮的主力是群混混,我接触的那群家伙是军人,和他们差别太大了。肯定是雇佣兵。」两条互斥。另一处与铁狼帮相关的冲突名目亦有出入:花絮材料中川崎罗曾斥「镰川帮的渣滓」,而轮次材料均作「铁狼帮」。出处:卷四「铁狼帮」条【异说】(轮次 62、63、66、70、233;花絮)
西沙帮
- 制度内容:西沙帮是散居区新兴黑帮,由三股势力拼成:①以外迁西沙人为主体的原班人马——他们是「勇者小队」剧情线中由于西沙被整顿而外迁的势力,多半是以前西沙的乡霸雷戈夫的走狗;②以前警察为主并自称「锄奸队」的一批人;③以前宪兵为主并靠「兄弟情谊」结成松散团体的一批人。它以炸弹袭击等大型恐怖活动重挫其他帮派,被各帮派一致认为「突破底线」,其保护伞为高领。西娜认为「不用,投资他的敌人就好」,于是便有了「西沙帮」的崛起。洪黎带宪兵队突袭之。
- 原文引录:
「西沙帮四处勾结其他势力,比如帝国号角,还在散居区进行了大型恐怖活动(炸弹袭击)来重挫其他帮派,被其他帮派认为“突破底线”。此前连铁狼帮都不敢在散居区大肆使用炸药,各帮派一致认为“散居区是我们的家,拆家的后果必然是鸠占鹊巢”。」
「其保护伞与存亡:西沙帮的保护伞是高领。」
- 来源:卷四「西沙帮」条(轮次 56、62、63、66、67、70、209、233)
- 资料缺口:西沙帮的组织架构、头目姓名、人数,材料未写(该条只记其三股来源与保护伞)。
越南帮
- 制度内容:越南帮是北沙散居区的帮派之一,以残忍著称,以私刑虐待为乐。它是韩帮立志做「正常帮派」时明确排斥的对照面之一。卷四原文自注:「源材料对越南帮的记载仅止于此:其组织、头目、辖区与具体事件均未见于本次所读轮次与旧册,本节不作补充。」
- 原文引录:
「依轮次 233,韩帮人普遍讨厌铁狼帮背信弃义(背叛日本街而成立)和四处撒野(无端殴打平民、入室抢劫、奸淫甚至纵火取乐),也讨厌越南帮的残忍(以私刑虐待为乐),立志要做“正常帮派”。源材料对越南帮的记载仅止于此」
- 来源:卷四「越南帮」条(轮次 233)
- 资料缺口:越南帮的组织、头目、辖区、具体事件,材料全部空缺。
前白道与「锄奸队」
- 制度内容:「前白道」指脱离原有国家暴力机关、转而投入黑帮的前宪兵与前警察。洪黎在突袭西沙帮时发现该帮不仅有西沙人还有前宪兵与前警察,说道「最凶恶的黑道果然就是曾经的白道」。这批人分作两支:①锄奸队(以前警察为主)——厌恶警局在高氏入主北沙后的衰弱无能和宪兵队和黑帮沆瀣一气,想借西沙帮之手摧毁其他帮派,最后摧毁西沙帮;不仅有着自己的秘密组织,早就在谋划用激烈手段除掉各黑帮,还和警局里剩下的某些人有联系,彼此协助。②前宪兵(失去组织者)——典型的失去组织无处可去的情况,只能向黑帮出卖暴力谋生,然而韩帮和铁狼帮不会收留他们,只能投靠新成立急需力量的西沙帮;这批人没有私下明确的组织,只是靠「兄弟情谊」形成松散团体。洪黎在事后报告中提到,这些「前白道」普遍被「兄弟情义」联系在一起,无论他们与谁合作或是背叛谁,他们都不会背叛彼此,并建议「越是讲究兄弟情义的宪兵,越要严查。」
- 原文引录:
「锄奸队(以前警察为主):厌恶警局在高氏入主北沙后的衰弱无能和宪兵队和黑帮沆瀣一气,想借西沙帮之手摧毁其他帮派,最后摧毁西沙帮。这些人不仅有着自己的秘密组织,早就在谋划用激烈手段除掉各黑帮,还和警局里剩下的某些人有联系,彼此协助。」
「洪黎还建议“越是讲究兄弟情义的宪兵,越要严查。”」
「在西沙帮覆灭之战中,其中的前宪兵正是洪黎曾经的部下……于是他们假装要对洪黎下死手,故意暴露位置,在公众面前被洪黎手下的宪兵杀死。行动结束后,洪黎休了一段时间的假,办了那些前宪兵的后事,在他们的墓碑上写道,“历史浪潮里的可怜人,请不要侮辱他们的尸体。”」
- 来源:卷四「前白道(前宪兵与前警察、锄奸队)」条(轮次 62、63、66、70);卷四「前白道(锄奸队、老宪兵)」条(轮次 62、63、66、70)
- 资料缺口:无。
日本街的自治权
- 制度内容:日本街是北沙市区内由五大家族共治的自治街区,以娱乐业起家:居酒屋等为上流社会提供交际场所和特色美食,春叶屋为其提供性交易消费,这使日本街在北沙政府眼中成为「安全且必须」的地方,政府为此向日本街发放自治权,从而赢取上流社会的支持。其产业结构有三重底盘:①娱乐与交际;②金融与商会——日本街商会为街区的中枢机构,由时崎信子任执行会长,商会会长为月见家家主月见武;③暴力与情报——各家家主自身即为武力担当,街区亦保有民兵;妙可居酒屋则逐渐成为北沙一大情报中心。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
- 原文引录:
「日本街是北沙市区内由五大家族共治的自治街区,以娱乐业起家,居酒屋为上流社会提供交际场所与特色美食,春叶屋为其提供性交易消费,因此对北沙政府而言是一处“安全且必须”的地方,北沙政府为此向日本街发放自治权,从而赢取上流社会的支持。」
「其三为暴力与情报:各家家主自身即为武力担当,街区亦保有民兵;妙可居酒屋则逐渐成为北沙一大情报中心,雇佣兵、政客都喜欢来此交流秘密。」
- 来源:卷四「日本街(北沙日本街)」条(轮次 38、49、56、57、67、209、211、236、237、238);卷四「日本街五大家族」条(轮次 56、67、236;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自治权的授予文书、其权限范围(是否含司法与税收权)、五大家族的共治议事规则,材料均未写。
日本街商会与五大家族共治
- 制度内容:五大家族为时崎家、月见家、川崎家、海老名家、柳生家。五家以家主共治的方式支撑日本街:时崎家掌握魔法(家主时崎宗望,代理家主为其女时崎信子),月见家掌握商会与银行(家主月见武,其女月见灯为日本街的重要代表兼中分山天寨巡林队长,其子月见力为快递员),川崎家经营春叶屋(家主川崎罗),海老名家经营妙可居酒屋并兼作情报中心(家主为海老名惠子与海老名双叶姐妹),柳生家则守着柳生宅(家主柳生纯一)。日本街商会为街区的中枢机构,由时崎信子任执行会长;商会会长为月见家家主月见武,因其主要工作是管理日本街银行,经常由时崎信子代表他驻守商会。
- 原文引录:
「时崎家:家主时崎宗望,代理家主为其女时崎信子。
- 月见家:家主月见武,其女月见灯为日本街的重要代表兼中分山天寨巡林队长,其子月见力为快递员。
- 川崎家:家主川崎罗,春叶屋老板。
- 海老名家:家主为海老名惠子与海老名双叶姐妹,妙可居酒屋老板。
- 柳生家:家主柳生纯一,为柳生宅的守宅人。」
「日本街商会为街区的中枢机构,由时崎信子任执行会长;商会会长为月见家家主月见武」
- 来源:卷四「日本街五大家族」条(轮次 56、67、236;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日本街(北沙日本街)」条(轮次 38、49、56、57、67、209、211、236、237、238)
- 资料缺口:商会的议事与表决规则、五家的席位与分工文件、商会对街区居民的管辖权限(如征税、纠纷裁决),材料均未写。
日本街公益平台与宪兵队的包围
- 制度内容:到战后 5 年,日本街宣布组建「北沙娱乐公益平台」,邀请上流人士投资日本街新建的偶像培养项目、牛郎店、戏社等娱乐项目,以此来投资「有想法的年轻人」,振兴北沙娱乐业;同时邀请上流人士来日本街进行「趣味公益活动」,组织上流人士在公共娱乐活动中与底层民众「一起快乐」,帮助他们改善在底层民众心中的形象,帮助他们寻找可以助学、扶贫的对象并提供宣传支持,组织他们举行大规模捐助活动,促进北沙社会的「和解」,为北沙政府宣传的「繁荣北沙」服务。此前北沙官方完全不关心「公益」,没进行过任何公益宣传,没有任何官方公益项目。这一动作「明明是三方里对北沙政府最友善的,甚至宣称协助政府」,却被西娜标记为「近期三大威胁」之一。宪兵队派兵包围日本街,以此施压,禁止日本街进行公益活动,甚至要求日本街关停娱乐场所。月见灯与西娜谈判时称「可以告诉我们,我们做错了什么吗?」西娜说「这个节点你们做什么都是错。」
- 原文引录:
「这一动作“明明是三方里对北沙政府最友善的,甚至宣称协助政府”,却被西娜标记为“近期三大威胁”之一。宪兵队派兵包围日本街,以此施压,禁止日本街进行公益活动,甚至要求日本街关停娱乐场所;月见灯与西娜谈判时称,“可以告诉我们,我们做错了什么吗?”西娜说,“这个节点你们做什么都是错。”」
- 来源:卷四「日本街(北沙日本街)」条(轮次 38、49、56、57、67、209、211、236、237、238)
- 资料缺口:「近期三大威胁」的另外两项,材料未写。
- 异说:另有一处口径出入:轮次 237 载北沙政府「出手最快的竟然就是日本街这个最温和的方案」,轮次 67 则载高领在与月见灯的礼节性交谈中表示「感谢你们对散居区的关照」,并另行嘱咐「不过,希望你们不要和危险分子走的太近」。按轮次 67,高领起初并不打算就日本街与散居区的往来与日本街翻脸;按轮次 237,政府出手最快者恰是日本街方案。两说并存。出处:卷四「日本街、韩帮与中分山三种方案的比较」条【异说】(轮次 237、67)
十、制度的时间线
北沙政权制度演变时间线
- 制度内容(按材料所述次序排列,仅列与制度相关者):
| 序 | 事件 | 制度含义 | 来源(轮次) |
|---|---|---|---|
| 1 | 高冒发动政变,杀死蓝冷泉、小父与大禾等财阀及其党羽,成为民主党总裁 | 党内独裁的确立;宪兵队出身的军权与党权合一 | 卷四「高冒」条(50、67 等;旧册) |
| 2 | 青都内乱/青都事变后,高冒率民主党与宪兵队撤至北沙,成立「希联戡乱政府」 | 政权的成立 | 卷四「北沙戡乱政府」条(2、35、41 等) |
| 3 | 斥资改造老城区、建立安置区安置移民(新人) | 安置政策的起点 | 卷四「旧人与新人」条(104、123、184、238) |
| 4 | 入驻一个月后推行「身份证明办理」政策 | 市民证/额外税/租住补助/流工/旧人等身份分层制度的建立 | 卷四「旧人与新人」条(104、123、184、238) |
| 5 | 贫民被宪兵队拿枪赶去散居区;政府搭建棚屋、只发带「散居区」标记的国民身份证明;派宪兵严守各出入口;划为「自治区」令居民「自行自治」 | 散居区制度成型 | 卷四「散居区」条(123、238、184) |
| 6 | 治理初期总结出《清算法》;高领奉为「北沙大典」 | 三色等级与「口」「编」连坐制度建立 | 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239、240) |
| 7 | 第一轮大清算,持续数月;此后市区基本进入「平静」;高领宣布「暂缓清算」,但仍然在清算,只是烈度降低 | 清算的第一轮 | 卷四「《清算法》」条(239、240) |
| 8 | 群星电影院大火,死伤六百人以上 | 司法危机的起点 | 卷四「电影院大火」条(118—124、132) |
| 9 | 五月四日示威;高领下令机枪扫射,北沙第一场大规模流血事件 | 恐怖统治的高峰;第三机动大队与第一机动大队的分野暴露 | 卷四「五月四日惨案」条(118—131、135) |
| 10 | 宪兵队入驻北沙大学;文不迁辞职并饮下赐酒毒发身亡 | 「自由堡垒」名号被剥夺;总游行的导火索之一 | 卷四「北沙大学学斗」条、「文不迁之死」条(100—110) |
| 11 | 和平会议:互联网防火墙开放,「清算法不再宣传」,高冒开放针对希联的短期签证;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 | 战时宣传的暂时中止;中分山司法改革的法源 | 卷四「北沙与希共」条(41—240);卷四「《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条(98、100、129) |
| 12 | 叶心结束北沙和平会议回青都;防火墙重启,边境封锁 | 宣传窗口关闭 | 卷四「北沙与希共」条(41—240) |
| 13 | 高领宣布「第二轮大清算开始」;高冒声明《训政法》即将发布,「这是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 | 第二轮清算;《训政法》唯一被记录的宣告 | 卷四「《清算法》」条(239、240);卷四「《训政法》」条(239) |
| 14 | 叶心死于北沙(暗杀线为西娜策划的停电与炸弹;海关线为她亲自出面掩护众人撤离而战死) | 两条并行的死法 | 卷四「北沙与希共」条、【异说】(110、113) |
| 15 | 「正义裁判」(电影院大火案的公开审判,高领任检察方,法官由北沙最高法推举) | 属人管辖与「天上之战」的前置 | 卷四「“正义裁判”」条(119—131) |
| 16 | 「天上之战」(五月四日惨案在中分山天寨的再审;希共以属人管辖为由推动,中分山地方法院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名借地) | 自治体司法与中央司法管辖的交错 | 卷四「“天上之战”」条(124—131) |
| 17 | 北沙起义(两条线):①「北沙人民先于希共起义」——总游行,口号「请统领还北沙自由!」,要求释放政治犯、为被迫害者平反、惩治宪兵队中的刽子手;洪黎以「北沙政府紧急状况会议主席」名义总管事务,宣布开启北沙议会、恢复多党制、重新制定宪法;②「希共围城」:希共掀起起义推翻高氏政权,建立北沙特区,宣布特区采用多党制和区域自治 | 政权更迭的制度后果 | 卷四「北沙起义」条(41—110) |
| 18 | 「帝国吞并北沙」剧情线:帝国军队直抵市区,占领北沙并宣布其为帝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一部分 | 主权丧失;大部分北沙人被封为奴隶 | 卷四「北沙与帝国的同盟、租界与吞并剧情线」条(2—240) |
- 来源:卷四各条,逐项已标于表内。
- 资料缺口:绝大部分事件均无绝对年代,材料只用「战后 5 年」「两年间」「第一轮」「第二轮」等相对时点;北沙政权的成立年份、各法典的颁布年份,材料均未给出。
中分山:从寨规到特别法
- 制度内容:中分山原本就设有地方法庭,按北沙法司法;但镜缘对中分山内大部分事情都用寨规衡量,各部门可以自己解决寨规规定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此外才考虑交给天寨寨会审议;各部门同时享有部门管辖事务的司法权,天寨寨会享有最高司法权。此后经历「匪患清理—地方自治化—和平会议承认—政府授权立法—邀请专业人士整顿」的次序:她扫除中分山内匪患,甚至协助警局剿灭了多处盘踞乡村的恶势力;和平会议之后,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在镜缘授意下,特别法中囊括了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此后皆移交中分山法庭;法庭原本只负责中分山民事案件,经镜缘以特别法需要的名义整顿后成为司法体系核心,并取得将犯人送往北沙监狱甚至移交北沙最高法院的权限。
- 原文引录:
「她扫除中分山内匪患,甚至协助警局剿灭了多处盘踞乡村的恶势力(轮次 82)。」
「镜缘主政十余年间,中分山由匪患之地转为地方自治势力」
「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在镜缘授意下,特别法中囊括了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这意味着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此后皆移交中分山法庭。」
- 来源:卷四「中分山(天寨、中分山天寨)」条(轮次 49、56、57、67、74、82、98、99、113、129、163、165、188、189、209、211、225、235、236、237、238、240、243、249);卷四「《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条(轮次 98、100、129;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中分山自治化的绝对年代、《中分山特别法》的颁布日期、寨规与特别法的衔接方式(寨规是否废止),材料均未写。《新知》另记其建设先于刑法:「人家现在就已经有林区,牧区,有田还有旅游区了,忙着建设呢,刑法都没有。」(轮次 240)
第一特区:从帮派地区到特区
- 制度内容:帮派地区原为旧青都政府(财阀议会)为安置旧星都人设立的区域,「生死不论」,导致犯罪高发。千分统一整个帮派地区;千分管理时曾请路絮对通雷帮进行了组织改革,让路絮对帮派成员进行「政治教育」——路絮知道这些大字不识一个的帮派成员听不懂马克思主义,就教他们「团结一致」「帮助弱者」「组织纪律」和「匡扶正义」的重要性。此后通雷帮自居帮派地区的管理者,努力担负帮派地区的治理责任。千分闭关修炼后,嘉云成为通雷帮和帮派地区的实际掌权者。青都事变后,依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希联政府批准帮派地区成立「第一特区」,由通雷帮执政,嘉云担任特首。旧册另记「战后 5 年,通雷集团与希联政府达成条约,建立第一特区」。特区成立后,通雷帮训练「巡警」「骑警」、推行「无罪之城」、按《第一特区治安条例》实施游街示众等「严打」措施;特区成立一年后,希共党员普遍表示评价很「复杂」。
- 原文引录:
「千分管理时,曾经请路絮对通雷帮进行了组织改革,让路絮对帮派成员进行“政治教育”——路絮知道这些大字不识一个的帮派成员听不懂马克思主义,就教他们“团结一致”“帮助弱者”“组织纪律”和“匡扶正义”的重要性,这使得通雷帮在对抗染上毒品的惊虎帮、毒贩集团毒草堂时同仇敌忾,也练就了通雷帮的组织力。」
「第一特区成立一年后,希共党员们普遍表示对第一特区评价很“复杂”。」
- 来源: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轮次 233、243、244、245、2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卷四「第一特区的困局」条(轮次 233、243、244、245、247、248、249、250)
- 资料缺口:帮派地区成立第一特区的确切年份、特区的区划面积与人口,材料未写。
散居区帮派治理:从黑帮到自治集团(韩帮线)
- 制度内容:散居区被划为「自治区」、令居民「自行自治」,事实上自治权落到原本就在这里的黑帮手上。韩帮改革所呈现的演变次序为:①道义自我定位(以「正常帮派」自居);②「第一把火」(清债、免高利贷、处决犯罪成员、对外作战、制定新帮规与巡逻队);③「第二把火」(人口调查、帮扶弱势群体、小学校、劳务中介);④对外公示与求援(发表声明,希共地下党、中分山和日本街投来橄榄枝);⑤政府警觉与代理人战争——西娜认为「这家伙在塑造散居区的地区认同。这很危险,他会点燃散居区的人和城里人之间的仇恨」;高冒询问「是不是应该马上灭了他」,西娜主张「不用,投资他的敌人就好」,于是便有了「西沙帮」的崛起;⑥「第三把火」宣布当天遭西沙帮炸弹袭击、铁狼帮枪战与纵火。改革目标为「将韩帮武装逐渐从黑帮转化为民兵组织,帮派总体公司化,效仿日本街发展为地方自治集团」。
- 原文引录:
「第三把火与战争的到来:朴道地的举动立马引来了北沙政府的警觉。西娜认为,“这家伙在塑造散居区的地区认同。这很危险,他会点燃散居区的人和城里人之间的仇恨。”高冒询问“是不是应该马上灭了他”,西娜认为“不用,投资他的敌人就好”,于是便有了“西沙帮”的崛起。」
「《新知》这一期同时刊登了镜缘的中分山改造计划和朴道地的声明,封首语为“北沙最大的政治笑话是,民众拒绝相信政府,反而相信土匪和黑帮,因为后者许诺他们要做些什么,而前者留给民众的只有嘴脸。”」
- 来源:卷四「韩帮」条(轮次 67、233、234、235);卷四「散居区的治安与民兵(自治权、韩帮、铁狼帮、巡逻队与小学校)」条(轮次 123、67、233);卷四「第一特区与通雷帮(嘉云、千分)」条(轮次 233、243、244、245、248;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
- 资料缺口:韩帮改革的最终结果(是否转化为合法自治集团)未定;「第三把火」的内容未给出。
附录一:异说清单(同一制度多处说法不一)
- 走廊区的中立化与建国经过——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希望联邦临时政府单方设中立区,另派国际纵队监视)vs 合集轮次 211(希联、帝国、进盟三方合作+对赌协议,由联合商会执政)。卷七原文称「二说并存,以合集新版为准」。(卷七)
- 门廊中立国的建国手续与「国王」名分——旧册《黑柩-国家和组织介绍》(洛克自称贵族、申请领土、加冕)vs 旧册《黑柩-长歌1》(民众议会拥护洛克一世)vs 轮次 211(联合商会执政)。三处分别指涉请领土、民众议会拥护、商会执政三个环节,先后与权限归属未定。(卷四、卷七)
- 第一特区的成立依据——轮次 233(希联政府「批准」,并「根据此前希共和千分的约定」;嘉云担任特首)vs 旧册(通雷集团与希联政府「达成条约」;嘉云为通雷集团总经理,代行特首职责)。(卷四)
- 高冒的出身与政变经过——旧册(宪兵队队长之一、反财阀不平等条约、封锁消息剿灭党羽后再公布、招商引资使北沙镇升为市)vs 合集轮次 2、46、48(仅记「由青都北沙镇分裂而来」「通过政变杀死了卖国财阀」)。(卷四)
- 高领的辈分——轮次 67(高冒当面自称「舅舅」、称其「外甥」)vs 旧册与花絮(高冒之侄)。(卷四)
- 洪黎的职衔与结局——「警察局联络官」与「宪兵队监狱负责人」并存,孰为正典未定;结局在「北沙起义」线为自杀、在「帝国吞并北沙」线为战死。(卷四)
- 宪特的名称与主官——轮次 50 作「宪兵特务局」,轮次 224 作「宪特(宪兵队特务部)」;总指挥为洪黎(轮次 71)抑或公开负责人为「洪宪」(轮次 224),合集未定。(卷四)
- 西娜的政治路线——三条路线(正统法西斯主义/「大华主义」/与叶心和解)继承权宣称互不相同,何者为主未定。(卷四)
- 五月四日惨案的现场与定性——大纲版(轮次 118,高领现身并当面下令开枪)vs 正式版(轮次 124,高领不现身、由木朽取代);影像「没有后期处理」vs 现场武装系为尸体「配备」。(卷四)
- 电影院大火的动因——事后查明的真相(帝国官员室内燃放烟花并锁死逃生通道)vs 事发当时普遍采信的说法(宪兵队为凶手)。(卷四)
- 正义裁判的被告安排——形式上被审的是缺席的进盟,实质对手是居于证人席的帝国与宪兵队;检察方由高领亲自出任。(卷四)
- 叶心之死——平行剧情线「叶心迎战北沙政权包围」中为掩护众人撤离而牺牲 vs 「帝国吞并北沙」剧情线中死于西娜策划的停电与炸弹;合集轮次 110、113 把两者写作同一段历史中的并行结果。(卷四)
- 北沙起义的路线——「北沙人民先于希共起义」(轮次 108、109)vs「希共围城」(轮次 41)vs「叶心牺牲」后的延伸线(轮次 110,结局为帝国吞并北沙)。(卷四)
- 铁狼帮相关——日本街银行劫案为铁狼帮(月见力)vs 雇佣兵(月见灯);冲突名目「镰川帮」vs「铁狼帮」。(卷四)
- 朴道地的行辈——轮次 233「韩帮三当家朴道地接任帮主」vs 花絮「朴意生,散居区韩帮三当家」。(卷四)
- 镜缘的称谓与职务——旧册作「寨主」并记其先任巡林队长;合集一律称「大当家」,未再述其曾任巡林队长;「过去之眼」持有人一作叶惠借搜寻得知(轮次 82),一作镜缘本身即持有者(轮次 162)。(卷四)
- 木朽在五月四日惨案中的角色——「取代高领现身」属正式版改动,与「高领带机动大队出现在政府门口并下令开枪」并存。(卷四)
- 北沙宪兵队的基本立场——旧册(守卫财阀私有财产,属合作政府时期)vs 合集轮次 224(与政治部、党卫队、宪特、一特并列的镇压体系)。(卷四)
- 陈光明的结局——主世界线中的长期在任 vs 平行剧情线中的自杀。(卷四)
- 高冒的生活形象——轮次 50「常年简朴,不贪财好色」vs 花絮「常年饮食油腻」(中风结局之因)。(卷四)
- 北沙政府对日本街的态度次序——轮次 237(政府出手最快的是日本街这个最温和的方案)vs 轮次 67(高领感谢日本街对散居区的关照,仅嘱咐「不要和危险分子走的太近」)。(卷四)
- 旧人/新人——旧册《黑柩人物介绍新》未收录该制度条目,仅在月见力的介绍中以「散居区的贫民」一笔带过;合集轮次 123 给出「市民证」「额外税」「租住补助」「半个新人」「流工」「叛徒」等分层细则。(卷四)
- 散居区的法律地位——「自治区」(政府划设、居民自行自治,事实自治权归黑帮)、「露天监狱」(居民不得随意下乡、进城)、「黑社区」(警方口径,两个散居区都是)三说并存于同一材料。(卷四)
- 《清算法》的定性——官方(高冒:「训政前的一些必要手段,实属无奈」)vs 批判方(《新知》:「北沙政权竟然把恐怖本身当建设」)。(卷四)
- 《训政法》——只有宣告、未见条文;凡称其内容者均属对「训政」主张的引申,非该法文本。(卷四、附录)
- 洪黎与希共地下党的合作关系——一处记其借在押人员「利用了他们这样的人」并致歉,一处记其公开宣告「任何时候,公共设施都不是私人的工具……放手去做,宪兵队会支持你们的」。(卷四)
- 高冒与高领的星都战争立场与洪黎、西娜的解释分歧——洪黎(北沙理应独立,不应背负复仇包袱,应「理性」看待)、高冒与高领(整个希联的国难,希共须负责,战胜希共后带领希联人报国仇)、西娜(星都战争「大快人心」)三套口径。(卷四)
- 日本街银行劫案与「阿猛」——月见灯另有一重顾虑「阿猛还在铁狼帮。至少这两天不能说。」(卷四)
附录二:资料缺口清单(设定未写、本档案不补写者)
立法类
- 《训政法》的全部实体内容(条文、罪名等级、刑罚、生效方式),设定中只有高冒的宣告。
- 《清算法》的条文总数、章节目次、颁布形式与生效日期,及其与北沙宪法的位阶关系。
- 「包庇费」「劳兵费」的数额标准、缴纳期限与不缴后果。
- 「影响北沙繁荣者」(黄色等级)的认定标准、裁决机关与可否上诉。
- 「口」「编」的编定机关、户口登记办法,以及居民迁出后的连坐处理。
- 北沙宪法的全文、制定机关、制定时间、修宪程序。
- 北沙日报「繁文缛节」事件中,被违反的具体程序条文(材料未指出任何成文程序规则)。
行政类
- 内阁部会的完整名单、各部编制与员额、行政程序法规。
- 「经济部」的正式名称(材料只有「光头经济部长」)。
- 宣传部除网络署外的内部机构、审稿与查禁的成文规则、媒体登记与处罚办法。
- 北沙日报与北沙电视台的主办机关、总编辑任命方式与审查程序。
- 行政效率的成文考核制度、绩效指标或公文时限规定。
- 「额外税」的税率与征收机关、「租住补助」的金额标准、市民证的办理与查验程序。
- 「集体护照」的签发条件与法律效力、外交豁免权的授予文书、教育签证禁令的成文形式。
- 帝国租界的界址、面积、租界内司法管辖权归属、与北沙海关的税收分成。
- 青年团的入团年龄、编制、隶属关系(属宣传部抑或独立组织)、向宪兵队「上缴」款项的名义。
- 税制(除「额外税」外)、公司法、劳动法、海关税则、政府持股企业名单。
特务与暴力机构类
- 政治部的成立时间、首任负责人、编制人数、与宪兵队编制的关系。
- 党卫队与「民主党」的党务关系、其成员入党程序、制服与徽记。
- 宪特「新程序」的具体内容(条文、审批环节、记录方式)。
- 第一特务处以外的各序号特务处(第二、第三……)的编号、职能与主官。
- 集中营的更具体分级标准。
- 冲锋队的编制、指挥架构、制服与标识、是否登记为合法组织。
- 军官同盟的人数、成员名单、召集程序或议事规则。
- 第一、第三机动大队的编制、番号序列、装备、驻地,以及其余大队是否存在。
- 三座监狱与两座集中营各自的在押规模、管理制度、释放程序。
- 四条权限规则(官员政治审查、党卫队只能处理民众、宪特对所有特务组织负责、跨部提审须上报高冒)的成文形式与违反者的处分办法。
- 「新人」「旧人」身份证明的具体样式、发放机关与查验方式。
司法类
- 「协同办案」的成文规则、警局与宪兵队的管辖划分条文。
- 「保护性拘留」的法律依据、拘留期限与审批人;「销毁政局」一词的含义(材料未作解释)。
- 「正义裁判」的正式程序规则(陪审、合议、上诉、证据规则)、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执行机关,以及其最终判决结果。
- 北沙最高法的组成、法官的任免程序、任期与待遇、法检两方的分工规则。
- 宪兵队「内部抓,内部审,内部判」的成文依据及其与三座监狱系统的关系。
- 电影院的官方调查报告、火灾后的行政问责、对死伤者的赔偿办法。
- 五月四日惨案的伤亡人数官方数字与各方统计、有无军法调查或内部处分、受害者的抚恤。
- 属人管辖在北沙法上的成文依据、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不可抗力因素」借地的法律形式。
- 各类刑罚的实施细则(如绞刑与枪决的适用区分)、行刑机关、行刑地点与公开程度。
地方与自治体类
- 散居区的区划边界、人口规模、有无正式的行政机构(区长或自治机关)。
- 散居区通行证的签发机关、有效期与样式、「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进出登记制度。
- 高冒旧人政策是否有成文文件、下达层级与执行机关;从「旧人」中招募宪兵的人数、待遇与服役条件。
- 农村人口掠夺网络的层级结构、据点数量与地点、参与官员名单、有无账目或文书。
- 北沙与帝国的同盟条约文本、签订时间与批准机关。
- 「帝国吞并北沙」线中占领后北沙的行政建制(是否设总督、是否并入帝国军区制)、奴隶身份的法律形式(登记、编号、赎买)。
- 「希共围城」线中北沙特区的区划、政权机关构成、与希联中央的关系。
- 北沙的完整行政区划(区、街道名录)、市政机关与市政会议的设置。
- 走廊区的面积、边界、行政区划与人口数字;门廊中立国外交会议的参加方、时间与议定文书。
- 《中立国宪法》除「医院领地/学校领地」一句外的全部条款;其全文、章节目次、颁布日期、修宪程序,以及「医院领地」「学校领地」的具体范围与认定机关。
- 对赌协议的文本形式(是否为书面条约)、签署方与生效条件、违约的判定机关。
- 门廊中立国「国家武装」与商会民兵、国际纵队的关系与分工;代议制机关的名称、议席与选举办法。
- 走廊区联合商会的成员资格、议事规则、表决办法、会长与职员的产生方式,以及商会与「洛克国王」的权限划分。
- 商会授权用兵的程序(由谁批准、以何形式作出)、授权是否可撤回。
- 洛克家族的其他成员、家族谱系、「贵族」身份的凭证(文本一律记为「自称」);洛克一世的加冕日期与加冕后的职权范围。
- 商会民兵的编制、招募办法、指挥链、与「国家武装」的关系。
- 国际组织在走廊区的法律地位(是否享有豁免、能否设武装)、其章程与决策机关。
- 诈骗园区在走廊区法律上的定性、园区与商会的关系(有无缴税或分成)。
- 北沙政府承认中分山中立地位的具体文件形式(法令、条约还是口头承诺)。
- 中分山天寨集团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登记机关与登记号。
- 中分山各部门的负责人(除科技部长鸣十二、巡林队长月见灯外)、编制人数、经费来源。
- 巡林队的人数、装备、招募与训练办法、其与天寨集团其他武装的分工。
- 寨规的具体条文(罪名、刑种、量刑标准)——材料只有零散引语,无成文条文的完整抄录;寨会的组成、议事规则、表决办法亦未写。
- 《中分山特别法》的条文本身——只有立法经过、涵盖范围与授权内容;其颁布日期、条文数目、章节目次与生效程序均无记载。
- 中分山法庭的法官人数、审判程序(合议、上诉、辩护规则)、判决的执行机关。
- 镜缘在司法体系中的正式职衔、其个人裁决与法庭判决的效力关系。
- 中分山审计监察部门的正式名称、权限与任免程序;矿务部与工程部的编制。
- 中分山与北沙政府之间是否有关税、通行或互不侵犯的成文安排。
- 第一特区的区划范围、人口、基本法条文、其与希联中央的权限划分(「例外区域」豁免范围)。
- 嘉云作为特首的任期与罢免程序。
- 第一特区赌博与色情的许可制度(牌照、税率、监管机关)、「巡警」「骑警」的编制与法律地位。
- 《第一特区治安条例》的完整条文、其与希联基本法的关系、「仲裁」的法律依据与机构。
- 第一特区的税制(税种、税率、上缴中央比例)、「全民发钱」的发放标准与对象。
- 希联基本法中「例外区域」条款的原文、特警干涉的法律程序、国民大会常委与机密委在本案中的权限划分。
- 各方对第一特区既得利益者的庇护承诺是否有成文形式(入境许可、庇护法令)。
- 韩帮「保护费」的征收标准与账目、「保障费」与「打工补贴」的金额来源、巡逻队的编制。
- 朴道地「第三把火」的内容(材料只有其宣布当天遭遇袭击的记述)。
- 铁狼帮的编制、地盘范围、收入来源与内部层级。
- 西沙帮的组织架构、头目姓名、人数。
- 越南帮的组织、头目、辖区与具体事件(材料全部空缺,卷四原文自注「本节不作补充」)。
- 日本街自治权的授予文书、权限范围(是否含司法与税收权)、五大家族的共治议事规则。
- 日本街商会的议事与表决规则、五家的席位与分工文件、商会对街区居民的管辖权限。
- 西娜标记的「近期三大威胁」中的另外两项。
时间类
- 北沙政权成立的年份、《清算法》与《中立国宪法》《中分山特别法》《第一特区治安条例》各自的颁布年份、中分山自治化的绝对年代、第一特区成立的确切年份——材料只用「战后 5 年」「两年间」「第一轮」「第二轮」等相对时点。
- 两轮清算各自的起止时间与处决、连坐的具体人数。
附录三:本档案条目统计
- 总条目数:十个维度下的正文制度项 107 条;另立「异说」专条 14 条(同为 ### 级标题)。条目合计 121 条。
- 异说条目数:正文内「异说」共 20 条(14 条为独立专条,6 条为条目内的「异说」说明);附录一另按事项汇列为 28 项。
- 资料缺口条目数:正文各条内在「资料缺口」项下记录者 107 处(每一条正文制度项均有);附录二另按类别归并为 82 条。
- 原文引录块数:243 处(均为逐字迻录)。
- 篇幅:全文约 7.78 万字符,其中汉字约 5.66 万字。
- 主要来源卷次:卷四《北沙与走廊》(03-beisha.md)、卷七《走廊区与中立势力》(06-corridor.md)、卷二《希望联邦》(02-federation.md,用于「繁文缛节」事件起因)、卷九《制度、法律与经济》(08-institution.md,用于教团国教法体系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