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柩》设定研究之三
黑柩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法源 · 规范对象 · 司法 · 刑罚 · 救济
⚠️ 本报告由 AI 撰写,属读者分析,非作者设定原文; 引用原文处随文标明,推断处标【推断】。
一、导论
1.一个设定缺口与它的处理方式
本报告缘起于作者在原始创意合集第 241 轮提出的一个问题:
「黑柩世界各国目前已知的法律可以如何归类,比如属于或近似什么法系?」
这个问题在合集里只有提问,没有回答。 该轮之后的全部文本缺失(这一点已由设定集《卷九》记录在案)。因此,本报告面对的局面是:问题由作者提出,答案需要从各国法条的实际内容中反推出来。
按作者的事先授权,本报告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 凡设定明写的法系线索,直接引用并说明(例如教团国教法体系「一定程度继承了大陆法传统」,这是设定原文,不是推断)。
- 凡由法条内容反推的法系归属,一律以「【推断】」标记,并写明推断依据。
- 凡依据不足、不宜推断者,直接写明「依据不足,不作推断」。
本报告共作 6 条推断,全部集中列于第八章,供作者取舍。
2.本报告的方法与边界
第一,只比较不裁定。 六国法律的优劣、正当性、是否「先进」,不在本报告讨论范围之内。本报告只处理三个技术问题:法律从哪来(法源)、法律管谁(适用范围)、法律如何被适用(程序与救济)。
第二,只整理与分析,不修改设定。 不为任何法条补写内容——这一点在本报告中尤为重要,因为北沙的《训政法》恰恰是一部「只有宣告、没有条文」的法典(详见第六章)。
第三,与系列第二篇的关系。 本报告的国别框架复用《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系列第二篇)第八章的制度矩阵;该篇已有的机构、人事、政治史内容,本报告不重复,只在必要处交叉引用。
3.黑柩世界的法律景观一览
在进入逐国分析之前,先把六国的法源与代表性法典列出,以便后续对照。
| 政治体 | 根本法/法典 | 法源性质 | 代表性的部门法 |
|---|---|---|---|
| 教团国 | 《临时约法》→《启示录国教法》→教法第一修正案→新教典 | 神启+教团立法 | 教法(含刑罚条款)、教法考制度、宗教裁判 |
| 希联 | 新希联宪法(含自我否定条款) | 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法 | 教育法群、《公平教育促进法案》、《反游说法》、《机密法》、《反再教育歧视法案》 |
| 帝国 | 等级法体系 | AI 立法+议会通过 | 奴隶法、仆从法、自由民法、贵族法 |
| 进盟 | 未详 | 党国命令 | 「思想罪」相关规范、精英区管理规范 |
| 北沙 | 无根本法 | 统领意志 | 《清算法》(北沙大典)、《训政法》(仅有宣告) |
| 走廊区 | 《中立国宪法》 | 商会颁行 | 仅见医院领地与学校领地条款 |
| 自治体:中分山 | 寨规→《中分山特别法》 | 寨会决议+北沙政府授权 | 刑事与部分民事(由北沙特许移转) |
本报告认为,仅从这张表已可看出黑柩世界法律体系的一个总体特征:法律与政权的关系比法律与规则的关系更紧密。 六国中只有希联与教团国(在第十派时期)发展出了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帝国与进盟的法律服务于等级与安全的划分;北沙的法律是处置工具;走廊区的法律则被压缩到只剩两个条款。
二、启示录教团国:神权法与它的两种形态
1.法源:从《临时约法》到《启示录国教法》
教团国的法源经历过一次根本转变,其两端的性质截然不同。
《临时约法》时期(渊出走之前):以《临时约法》作为宪法,规定将进盟南部各精英区改为城市,重新设置各级城乡区划;除建国大会依决议设置的各级官员外,各行政区域需由民众选举产生教士,逐层往上选举产生各级教团,由民选教士组成中央教士会议监督中央教团,定期举行会议商讨各级教团工作情况,并由中央教士会议决定法律创立和变更、人事任免(甚至可以弹劾圣人)等重大事务。
在宗教法源上,《临时约法》时期有一条极关键的自我限制:不修教经,只修内容极其有限但朗朗上口、提纲挈领的教义,并将教义写进约法;教义以伦理和法制引导为主要内容(如「天赋人权」「海纳百川」等),将民主视为天命,强调对世俗的容纳。同时宣布:
- 教团不会将任何经文视为官方教经
- 不会承认任何神降等无法用现存知识(包括科学和魔法)解释的异常现象
- 宣布神不会直接降临世间,而是会通过教团国政权「天赋人权」等理念的发展彰显自己的威能
- 认为应该通过后续的立法会议确认教权和世俗政权的边界,将部分政治事务出让给世俗政权
《启示录国教法》时期(渊出走后):教团国颁布《启示之书》作为教经,博采古往今来各教经文为自己的「监护」理念服务,并在神学院中设立释经相关专业,拥有极高的优先度。教法取代约法,成为国家根本法。
本报告认为,这一转变的实质是法源从「契约」变为「启示」:约法时期的法律效力来自民众选举与立法程序(「民主是天命」),教法时期的法律效力来自诸神的授权(「这是诸神的命令」)。这一转变同时也是可诉性的转变——约法之下可以质问「教团凭什么管我」,教法之下这个问题本身即是渎神。
2.政体条款:「教士监护」
《启示录国教法》中关于政体最核心的一条是「教士监护」。中央教团的宣称逻辑是:诸神曾允许人类自由地探索真理,然而人类一而再、再而三地自取灭亡,在世上制造苦难;诸神于是向教士授权,允许教士成为自己的代言人,允许教士「监护」人类,使人类走向繁荣。
由此推出的制度安排:
- 启示录国必须采取神权体制,这是诸神的命令
- 诸神赐予的「灵知」由不同的部门、机构和阶层把控,各司其职,井然有序,不可逾越
- 教士们有权掌控知识的尺度,绝不能容忍民众对尺度的僭越——这是对诸神的叛逆
- 教法规定地方教团应「监护」所在区域的一切事务,视为「监护区」,并定期召开「启示会议」,在诸神面前宣誓自己已经努力实现监护区的秩序和繁荣,同时公示各项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推断一】 教团国教法体系属成文法(大陆法系)传统,但法源具有神权性质。
依据:设定原文明确写「教法体系……一定程度上也继承了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并列举了立法、司法、执法、监理的四权分工(见下节)。此处为设定明写,非本报告推断;本报告只补充判断其「法源神权化」这一属性。
3.教法体系:一部把权力拆开的教法
第十派掌握教团国司法体系时,围绕教法建立了「教法体系」,提出「秩序为上」,认为信仰在秩序中体现,只要民众和教士遵循教法就可达成信仰。其制度构造是本报告在教团国部分要重点呈现的:
| 职能 | 承担者 | 设定原文的类比 |
|---|---|---|
| 立法 | 中央及各级教团 | —— |
| 司法 | 教法学家 | —— |
| 执法 | 地方武装教士团(教团分部门) | —— |
| 教团事务监理 | 地方教团监理会 | 「而不是司法,相当于纪检」 |
并附有一条联合工作规则:各级各地教团联合工作必须互相监督,例如跨地执法必须与当地教团联合并汇报中央,不可私自执行。
本报告认为,这套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把「神权」与「法治」这两件通常在制度上互斥的事,用分权的方式拼在了一起。神权的成分在法源(诸神的命令),法治的成分在程序(四权分立、跨地执法须联合上报)。 也正因此,它在第十派手中表现为法治,在裁判团手中则立即退化为独裁——因为裁判团改变了法源与程序的关系(详见下节)。
4.裁判团:同一部教法,取消了程序
第十派失势、三柱和第九圣人代表的特务体系上位后,教团国的法律体制发生第二次转变:
- 各级各地教团开始无视教法学家的意见
- 由特务组织「裁判团」掌握立法、执法、司法全权
- 武装教士团被大量取缔或仅作为辅助部队存在
- 教法中加入大量之前没有的「神学」内容(尤其与恶魔和裁判相关)
- 删除大量科学-魔法体系相关内容并以「神学」解释
- 裁判团依照「神学」进行「裁判」,实际操作中是裁判团独断专权
两者的取向差异,设定有一句精准的概括:教法体系重视秩序,主要打击所谓「秩序破坏者」;而裁判团的目的是打击一切不够「忠诚」的人——这种打击渗透进了民众日常生活的最深处。
本报告认为,这是全设定中对「法治」与「独裁」差别最经济的一次表述:差别不在法律的严酷程度,而在法律是否有独立的程序主体。 教法体系与裁判团用的是同一部教法,刑罚种类也大体相同(石刑、鞭刑等仍在),但前者有四个互相制衡的机关,后者只有一个。同一部法律,在有程序时是法治,在无程序时是恐怖。
5.教法的刑罚与执行原则
教法刑罚的完整种类,设定在列举条文时给出:
| 处罚 | 适用情形 |
|---|---|
| 记忆抹除 | 教士运用魔法协助顺民时泄露不允许外泄的魔法知识(可至死刑) |
| 架身游行 | 顺民未按教团统一安排耕种和畜牧(可至鞭刑) |
| 鞭刑 | 同上;怠工与拒绝就业(可至石刑) |
| 杖刑 | —— |
| 刺青 | —— |
| 公开训诫 | 悖论公众伦理(可至石刑) |
| 石刑 | 怠工与拒绝就业、悖论公众伦理、屡次触犯教法者 |
| 死刑 | 泄露禁传知识 |
| 附加刑:额外税款 | 从事教法不推荐的工作 |
| 附加责任:连带 | 屡次触犯教法者,其家族乃至社区承担连带责任 |
石刑的特殊规定。 石刑是一种民众用石头砸死受刑者的刑罚,被视为比一般死刑更重(设定原文如此界定)。但教法体系对它的使用有一项重要限制:即便会采用石刑这种民众参与的刑罚,也要求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并由教法学家向民众解释一切公开处刑的案件经由和处刑理由来教育民众,重视刑罚对教团意识形态的服务作用。
本报告认为,这一条把教团国法律的性质说透了:它的刑罚是公开的、教育性的、服务于意识形态的——但它同时要求「解释」和「监督」。 正因为有这两项要求,同一套刑罚在裁判团手中就变成了纯粹的恫吓(设定记载:「裁判团依照『神学』进行『裁判』,实际操作中是裁判团独断专权」)。
6.教法与社会的接口:教法考与教生制度
中央教团取消民选教士制度后,为应对民选教士的抗议(甚至动摇了部分圣人),颁布了教法第一修正案:保留监理会职能的同时,设立宗教考试制度。
其完整链条为:
顺民学习教法 → 参加「教法考」→ 通过者成为「教生」(有权在教团学院学习魔法,同时需拜教士为导师)→ 教生继续学习各类知识,通过各级教考进入神学院等学校深造 → 考入大学自动成为见习教士 → 经过毕业选拔决定是否成为正式教士。
配套安排包括: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教团学校和考试院;顺民可以选择不同难度的教法考,从而成为学年制度不同的教生(设定指出,这可以将不同年龄和阶层的顺民囊括进来);监理会的职责因此改为从通过毕业考的教士中任命官员和监督工作。
国际观察家的评价是:教团国的教考侧重于考察教生对于「监护」的理解,对于遵照教法维护教团国秩序、维护既有伦理、维护顺民忠诚的理解,考察教生能否按照教团所想来使用魔法和管理顺民。
本报告认为,教法考制度是教团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接口」装置:它把法律(教法)与教育(教考)焊成了一体,使法律不只是惩罚的根据,也是晋升的路径。 这一点在其余五国中没有对应物——帝国的等级法靠出身与审核,希联的教育法靠学校与考试但不用来分配教士身份,北沙的《清算法》纯粹是处置工具。
7.与其他法源的接触面:受洗与教民身份的消失
法律身份的变化同样记录了这次转向。《临时约法》时期:
- 只要信仰诸神就能受洗,受洗后就是「教民」,居于顺民和教士之间
- 顺民只要没有触犯约法相关规定(与大渎神罪相关的规定)即应被视为信仰诸神
- 任何教士不可干涉其受洗
- 教民只要被民众推举就能成为教士
《教法》颁布后:
- 取缔各级教团自由受洗顺民的权利
- 取消教民身份
- 改为由教士决定顺民是否可以受洗,受洗后直接成为教士
- 第一修正案规定教生可受洗,教生可在导师教士安排下从事其职权允许任命的教团工作
本报告认为,这一组变化说明了一件事:教团国把「身份」从权利变成了许可。 约法时期受洗是顺民的权利(教士不得干涉),教法时期受洗是教士的权力(由教士决定)。
8.资料缺口
- 《启示录国教法》的完整条文(设定只收录了政体核心条与部分社会管理条)
- 教皇在法源中的地位(是立法者、解释者还是象征)
- 圣人会议与教法解释权的关系
- 教团国是否存在上诉、复核或申诉机制
- 《启示录国教法》有无规定教士违法的责任条款(从「追责教士」的表述看应有,但未见条文)
三、希望联邦:过渡宪法学
1.宪法:一部规定自己是临时的宪法
新希联宪法第一章的核心条款如下:
「希望联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和民主宪政制度是希望联邦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
「希望联邦社会主义道路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配套的宪法条款中,最具制度史意义的是这一条:宪法规定「三三制」等一系列制度是「过渡制度」,随着希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应当被重新审视。
此外还有一条在财产法上极为特殊的条款:「私有财产的使用不可阻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否则人民群众有权剥夺私有财产」(对照北沙宪法条文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本报告认为,这三条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在世界立宪史上罕见的构造:一部公开声明自己是过渡的、并对财产权附加政治条件的宪法。 前者意味着宪法自身承认可被修改(「应当被重新审视」),后者意味着财产权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社会功能而非其固有属性。
【推断二】 希联法律体系属成文法(大陆法系)传统。
依据:其一,希联以「国民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律」为法源,法条以成文法典形式存在(《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公平教育促进法》《反游说法》《机密法》等);其二,设置「学考」「双选」等标准化程序;其三,司法审判采用法官团制度(李伊公审案中「专业军事与刑事法官组建法官团」)。
说明:设定未明写希联的法系归属,此为推断。但需注意:希联的公审制度中有大量非大陆法系因素(陪审团由民众通过线上线下投票参与),因此更准确的说法或许是「成文法传统+人民司法的混合形态」。
2.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
希联的法律群按部门可分为以下几类:
| 部门 | 代表法律 | 特点 |
|---|---|---|
| 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公平教育促进法案》(俗称反贵族教育法)《反游说法》 | 任何地方法不得违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特区除外,依基本法即可) |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劳动保障系列、反再就业歧视法案(俗称反「背调」法案)、失业金与「社会活动补贴」相关法案 | 劳动仲裁等行为是「非亲诉事项」——劳动者权益受损必须由各级劳动委负责,而非由劳动者自行起诉 |
| 保密法 | 《机密法》 | 涉及机密事务的授权、监督与制衡设计 |
| 财产与经济法 | 宪法私有财产条款、《新质生产力促进法案》《各地区开发促进法案》 | —— |
| 司法组织法 | 公审制度相关规范 | 见下节 |
本报告认为,「非亲诉事项」这一设定值得单独指出:它把劳动权益的保护从「公民自己主张」转变为「国家主动负责」。这在法律技术上有明确后果——劳动者不需要先知道自己的权利、不需要自己聘请律师、也不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因为主张权利的责任已经转移到劳动委身上。 这是希联法律体系中最具「制度性格」的一处设计。
3.司法制度:公审、缺陷与自我修正
希联的司法制度在设定中主要以战后公审为样本呈现。李伊·斯卡雷特公审案的程序构成为:
- 证据:检方负责展示证据
- 证人:由受害各方(各地区受害者、自发组建的受害者维权组织)派出代表作为证人
- 法官团:专业军事与刑事法官组建
- 陪审团:民众通过线下参加和线上互联网直播提建议和投票
一个被公开承认的缺陷。 设定中作者本人指出:当时对法律上的很多事情完全不熟悉,「没考虑到辩方的问题」。这一缺陷的补正过程也记录在案:克隆人亚顿无辜而年幼,李伊将其托付给玩家寂风领养;寂风认为不能让亚顿年纪轻轻就和真正的监护人永别,因此在公审中充当了事实上的辩方。叶心由此提出方案:让李伊居住在透明的牢笼中,公众随时可以「看望」、声讨和谴责,但不能进行人身侵犯,直到被认为已经过初步改造而悔罪;且该方案并非 24 小时执行,而是让他按 8 小时工作制在上班时间履行这项特殊改造,下班后在看护方(政府)监督下接受改造教育和心理辅导;一旦被认为取得明显效果,可以重新公审。
自我修正的制度化。 战后 5 年,希共认为当年的公审存在缺陷,对部分战犯有重新公审的必要,并给出三条理由:
- 辩方权利是被告的正当权利;
- 辩方缺陷的弥补能让民众意识到战犯身处的环境对他施加的结构性影响(结构性暴力、多重选择困境等);
- 星都战争以来的战犯以前不是希联公民而是进盟人,存在被进盟意识形态影响等多重因素,不能简单地沿用过往希联法律审判,也不能一味地用「改造性司法」等理念审判。
并确认「重新审理不一定要按照过往的公审程序进行,而是要基于新的法律进行」。
本报告认为,希联司法制度的这一特征在六国中是独一无二的:它把「自己的判决可能有错」写进了制度反思,并且据此建立了重审机制。 对照之下,教团国的教法不容置疑(置疑即渎神),北沙的《清算法》不设复核,帝国的等级法由 AI 制定(效力来自制定者而非程序)。
4.非传统人类的法律适用:一次立法预先行动
希联司法制度中最具现代性的一处构造,是叶心关于非传统人类(血族、天使)适用法律的意见。其原文如下:
「非传统人类,由于血族仍将自己视为人类所以应该这么说,的适用法律应当与传统人类有一定区别。血族分为始源血族和眷属,任何眷属都通过血脉和赐血关系被始源血族影响,始源血族可以对眷属精神影响,这是始源血族的本能。如果用传统人类的法律硬套,认为血族这种基于历史文化和身体构造而出现的族群架构是不对的,会涉及种族歧视等各种问题。所以原星案,包括与血族、天使相关的案件审理必须慎之又慎,过往审理从现今法理来看需要重审的应该推动重审,这之前应该推动相关立法完善。」
「现如今由我党主导下,让血族和天使接受社会改造,是最符合改造性司法原则的选择,但不是最正确的选择。这一做法没有充分考虑民众情绪和战争罪行法理,也没有充分考虑跨种族公平、多重选择困境、结构性暴力等法律。目前对希联来说,更加正确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待重新审理。」
【推断三】 希联的这一立场可归入「承认差异的实质平等」路径,而非「形式平等」(一视同仁地适用同一部刑法)。
依据:叶心的论据是「如果用传统人类的法律硬套,认为血族这种基于历史文化和身体构造而出现的族群架构是不对的,会涉及种族歧视等问题」——即统一适用法律本身会造成不公。这与她在「推进门」事件中反对「静止的无产阶级概念」的逻辑同源。
5.资料缺口
- 希联的法院组织法(法院层级、审级、管辖)
- 民法典与刑法典的存在与否
- 公审程序的完整规范(陪审团的效力、法官团与陪审团的关系)
- 「特区除外,依基本法即可」的具体含义——第一特区豁免中央法案与新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之间的关系,设定未交代(此点已列入设定集异说清单)
- 宪法修正的程序规定
四、神圣希望帝国:等级身份法
1.法源:AI 起草、议会通过
帝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在六国中独一无二的立法者:AI。设定对帝国首相俾斯麦的立法方式有如下描述:
- 俾斯麦在制定帝国新体制时提出,奴隶、仆从、自由民和贵族四大等级需要有各自专属的法律,并且为四大等级各自设计了一些法条
- 由此形成「等级法」体系
- 《新知》记者对此的评论是:「站在现代人的角度看这套机器人创作的法律会感觉很荒谬,但至少具体写的一些东西是人道的,真的在争取什么。」
同时,帝国议会通过军政在国家内部初步建立了法国主义体系,并「借着帝国议会颁布的新法全面控制了夜都经济」。也就是说:立法的事实主体是 AI,议会是法律的通过与执行机关。
【推断四】 帝国等级法属身份法(以身份而非行为为规范对象)。
依据:四大等级各有专属法律,法条以等级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奴隶法规定奴隶的基本人权与八小时工作制,仆从法规定私仆的反虐待,自由民法规定权利保障,贵族法规定爵位审核),而非以行为类型为规范对象。
说明:此为推断。设定原文未使用「身份法」一词,但《新知》的评论(「等级法里也没有对刑罚的描述,那些是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支持这一判断——即等级法规范身份,刑法另置于他处。
2.四等级与四部专法
等级法体系的具体内容如下:
| 等级 | 设定原文含义 | 专属法律 |
|---|---|---|
| 奴 | 国家的奴隶,体力劳动者 | 奴隶法 |
| 仆 | 私人的奴隶,作为私产被主人保护 | 仆从法 |
| 民 | 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类似雅典自由民 | 自由民法 |
| 爵 | 贵族 | 贵族法 |
核心规定:等级之间可以向上或向下流通。 此外还包括:保障奴隶基本人权,宣布奴隶是国家的柱石,大力发展自由民经济,提升自由民政治参与。
各专法的具体条款(设定明写部分):
- 奴隶法:规定对奴隶的人道管理。据《新知》记者的实地观察,「帝国的奴隶在按八小时工作制工作,统一伙食,统一住宿,统一娱乐」。
- 仆从法:规定对私仆的反虐待,项目规定「否则视为侵害仆从人权」;帝国并存在「禁止虐待私仆运动」,官方欢迎群众举报。
- 自由民法:规定对自由民的权利保障。设定另记载自由民法中有「自由民有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权」。
- 贵族法:规定「贵族爵位必须定期审核,根据结果决定贵族升降或保持爵位」。俾斯麦另发布「分爵法案」,旨在让大贵族们将爵位公平分配给自己的子嗣,连同地产、财产一起;较低的财产适配较低的爵位,较低的爵位更有利于自由民竞选轮换。
3.等级法的政治功能:一部用来打击贵族的法律
本报告认为,帝国等级法体系最有分析价值之处,在于它的政治功能与它的形式相矛盾。
形式上,等级法是一部分配特权的法律——它把贵族、自由民、仆从、奴隶的权利义务分别写清,看似在固化差异。但在实际运用中,它成了俾斯麦打击贵族的工具。设定记载了完整的过程:
- 俾斯麦在帝国议会上大肆宣扬帝国贵族们的「境外犯罪」
- 自由民运动恰如其分地在城市发起游行抵制贵族
- 贵族们不得不通过俾斯麦为了进一步巩固等级法而发布的「分爵法案」,并开始第一轮分爵
换言之,等级法提供了两样东西:一是贵族的特权,二是以「身份可疑」为由审查贵族的依据。 当一个制度承认身份需要「定期审核」时,它就同时赋予了审查者裁量权——这正是俾斯麦需要的。
这一点在性质上等同于教团国的情形:同一部法律,在有程序主体时是法治,在无程序主体时是统治者的工具。 区别在于教团国的程序主体是教法学家与教士团,帝国的程序主体是 AI(它自己就是立法者,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司法审查)。
4.刑罚与「边角料」
关于帝国的刑罚,设定给出一条极重要的说明:《新知》指出「等级法里也没有对刑罚的描述,那些是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
这意味着一件事:帝国的刑法在设定中未成形。已知的全部刑罚信息只有:等级法中「具体写的一些东西是人道的,真的在争取什么」(八小时工作制、统一伙食住宿娱乐、反虐待、权利保障),以及《新知》所说的「刑罚描述放在刑法的边角料」。
本报告如实记录:帝国的罪名体系与刑罚种类,在设定中均未见内容。 这一点与北沙的《训政法》情况相似(见第六章)。
5.资料缺口
- 帝国的刑法典(罪名体系与刑罚种类)
- 帝国法院的组织与审级
- 自由民法、奴隶法等的完整条文
- 机皇作为立法者与议会作为立法者的权限划分
- 等级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否存在、由谁进行)
五、进化者同盟:安全法与「思想罪」
1.法源:党国命令
进盟的法源在设定中没有正面描写。已知的信息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对象与执行机关上,而非法律的制定方式与形式。本报告如实说明:进盟是否存在成文法典、其法律由何机关制定,设定未载明,不作推断。
2.核心范畴:「思想罪」
进盟法律体系中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是「思想罪」。设定原文:
「最高会议对精英区精英的管控十分严厉,要求他们的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必须在国家的眼中进行,开设监视部门全天候监控各处(包括居民的家里),开始特务部门清剿『思想不洁者』,对于『思想罪』的辨识和判刑极其严苛,作为精英,不仅不能产生反叛思想,从文学喜好到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否则就要接受『再教育』。」
本报告认为,这段文字中包含了一项在法律理论上极具意义的构造:它把「思想」与「品味」写进了可罚范围。 具体而言,可罚对象包括三个层次:
- 思想层:不能产生反叛思想
- 趣味层:文学喜好与音乐品味必须符合「精英」标准,体现强者气质
- 行为层(隐含):一举一动都必须在国家的眼中进行
第三层是行为,前两层不是。「从文学喜好到音乐品味都必须符合标准」意味着:一个人的审美偏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 这使进盟的法律体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余五国——教团国惩罚渎神与不忠,帝国惩罚违反等级义务,北沙惩罚「叛国」与「影响北沙繁荣」,希联惩罚具体罪行,它们都要求某种外在表现;只有进盟把内在偏好本身作为规范对象。
【推断五】 进盟的法律体系应归入「安全法」(以预防性管控为核心)类型,而非「刑法」(以事后惩罚为核心)。
依据:其一,执行机关是「监视部门」与「特务部门」,职能是「清剿」与「监控」而非审判;其二,处置方式是「再教育」而非刑罚;其三,其管控目标是「思想不洁者」,即在行为发生之前识别并改造。这三项均指向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法律逻辑。
3.两个层次的管辖权:精英从严、平民放弃
进盟法律体系还有一个极特殊的结构:法律的严格程度依管辖区域而反转。
| 区域 | 法律强度 | 具体表现 |
|---|---|---|
| 精英区 | 极严 | 全天候监控(含住宅内)、思想罪严苛、趣味标准、再教育 |
| 平民区 | 放弃 | 任凭地方豪强挟持文官政府;只要能缴税、不另立政权便听之任之;资源收集出问题时「派出部队进入平民区强制征收,实则就是洗劫」 |
纯血派上位后,额外增加了人口调查工作,对平民区人口大幅减少的现象也会进行干预——但目的是保持国内有一个足够充分筛选优质基因的人口库。
本报告认为,这一结构在法理上意味着:进盟的法律不是普遍适用的规范,而是分层管理的工具。 在精英区它是细密的规训法(连趣味都要管),在平民区它根本不存在(只有征发)。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完全相反——它把「法律适用的密度」本身变成了等级的标志:被严密管辖意味着你重要,被放任意味着你只是资源。
4.资料缺口
- 进盟是否存在成文法典,由何机关制定
- 「思想罪」的具体罪名清单与量刑标准
- 「再教育」的实施机构、期限与解除条件
- 精英区与平民区是否适用同一部法律
- 天使的法律地位(是军人、兵器还是公民)
六、北沙戡乱政府:敌人刑法
1.法源:无根本法,只有两部「典」
北沙的法律体系有一个极端特征:它没有根本法。 已知的两部重要法律文件是《清算法》与《训政法》,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 法典 | 状态 | 内容 |
|---|---|---|
| 《清算法》 | 内容完整 | 详细规定了宪兵队对「叛国者」的清算方式,被高领奉为「北沙大典」 |
| 《训政法》 | 只有宣告,没有条文 | 设定中高冒仅声明「《训政法》即将发布」「这是训政法发布前的必要措施」 |
本报告如实记录:《训政法》在全部设定材料中只见宣告、未见任何条文——既无罪名,也无等级,也无刑罚。这一点已由设定集编纂者与制度档案编纂者分别确认,本报告不作任何条文想象。
2.《清算法》:以处置为中心的刑法
《清算法》的结构如下:
三色等级:
| 等级 | 适用对象 | 处罚 | 连坐 |
|---|---|---|---|
| 红色 | 实质的抵抗活动者 | 公开死刑(火刑、绞刑等) | 连坐所在「口」(十户人家为一口,俗称口子)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连坐所在「编」(十口子为一编,俗称编子)罚「包庇费」 |
| 蓝色 | 有反对言行者 | 鞭刑、杖刑、刺青等,视具体言行而定(反对统领者赐鞭刑、反对政府官员者赐杖刑、影响恶劣者赐刺青) | 连坐所在口罚「劳兵费」(意为该口失职导致宪兵出动消耗人力) |
| 黄色 | 「影响北沙繁荣者」——设定原文称之为「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 | 强制劳动,从市区劳动到发配南部矿区不等,时长视情况而定 | 不连坐 |
《清算法》并例举了各种罪名对应的等级、各种言行对应的罪名和特别设计的刑罚,详细描绘了刑罚的执行方法。
【推断六】 《清算法》属「敌人刑法」类型:不确定具体罪名、以处置为中心、以身份与政治定性为适用前提。
依据:其一,其规范对象是「叛国者」这一政治定性,而非具体行为(设定原文即以「叛国者」并附注「实则是北沙希共等抵抗者或涉及批判政府言行的反对者」来界定适用范围);其二,黄色等级的适用对象是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其三,全法规定的是清算方式(谁、按什么等级、如何处置、连坐如何计算),而非禁止性规范(什么行为不得为)。
3.连坐:把政治责任货币化
《清算法》最值得单独分析的构造是连坐制度。它有两级单位与两种费用:
- 口:十户人家为一口,俗称口子。红色等级连坐时,「前往南部矿区劳动一年以上」(人身刑)
- 编:十口子为一编,俗称编子。红色等级连坐时,罚「包庇费」(财产刑)
- 劳兵费:蓝色等级连坐时,对所在口征收,设定给出的含义是「该口失职导致宪兵出动消耗人力」
本报告认为,这套设计有三重效果值得指出:
其一,它把连坐的判定单位固定为人数确定的行政单位(十户、百户),而非「家族」「宗族」这类血缘单位。 这与教团国恰成对照——教团国的连带责任对象是「家族乃至社区」,是一种伦理连带;北沙的连带则是行政与财政的连带。
其二,它把连坐货币化。 「包庇费」与「劳兵费」都是有名称、有计算依据的款项。这意味着连坐不只是惩罚,也是一种财政收入。
其三,它的费用名称本身就是宣传。 「包庇费」暗示邻居必然知情(否则何来包庇),「劳兵费」把宪兵的出动成本转嫁给居民——这两项费用都在向被统治者传达同一个信息:你们的邻居出事,就是你们的责任。
4.司法:法官的处境与「属人管辖」的巧用
北沙名义上保留法庭与法官。设定对法官处境有一段极生动的记录:面对宪兵队对证人的威胁,法官们有他们不畏惧的理由——一名法官说:
「是他们需要这场审判——我们比他们更需要吗?」
北沙司法史上最重要的案件群是「正义裁判」,围绕电影院大火案与五月四日惨案展开(详见《卷四》相关条目)。
而北沙司法制度中最精彩的一处构造,是「属人管辖」的巧用。设定记载:如果「正义裁判」胜利,希共会声称「五月四日惨案中有青都侨民,根据属人管辖我们要对惨案进行调查和审判!」这时:
- 北沙最高法会顺势申请查办
- 自然会被宪兵队拒绝
- 「申请的那一刻起所有参与申请的法官就会悄悄进入中分山」
- 然后在中分山地方法院的「邀请」下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名借地,与希联临时政府一同审理五月四日惨案
- 这次审理因为在中分山天寨举行,被民间称为「天上之战」
本报告认为,这是全设定中最精彩的制度操作:它用一条纯粹的管辖规则(属人管辖),为北沙的法官创造了一条法定的逃亡路线,并把审判权转移到一个北沙政权够不着的地方。 法律的管辖规则在这里被当作政治工具使用,但每一步的形式完全合法——申请查办是合法的,被拒绝是合法的,因「不可抗力」借地审理也是合法的。
5.资料缺口
- 《训政法》的条文(已知缺失,非本报告未找到)
- 北沙宪法(如有)
- 法庭的组织与审级
- 律师制度是否存在
- 宪兵队的执法权限边界(是否受任何规范约束)
七、走廊区与中分山:最小宪法与寨规转型
1.门廊中立国宪法:只保护两样东西
走廊区的《中立国宪法》在设定中只被引述了一条内容:它规定哪些地方是「医院领地」和「学校领地」——不能改建,优先保护。
《新知》对此的评价是:「走廊区呢?商会颁布的中立国宪法规定哪些地方是医院领地和学校领地,不能改建,优先保护。这么混乱的地方,人家也知道什么东西要优先建设。」
本报告认为,这是全设定中最短、也最有意味的一部宪法:它不规定权力如何产生、不规定公民权利、不规定司法程序,只规定哪些土地不能被改建。 换言之,它不是一部组织政府的宪法,而是一部划定禁区的宪法。
在一个没有主权者的空间里(详见系列第二篇第七章),这可能恰恰是最有效的宪法形式:当无法就「谁来统治」达成一致时,就先约定「什么不能被碰」。
2.中分山:从寨规到特别法的转型
中分山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清晰的三阶段转型:
| 阶段 | 法律状态 |
|---|---|
| 寨规时期 | 各部门可自行解决寨规规定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此外才交天寨寨会审议;中分山设有地方法庭但按北沙法司法 |
| 授权自治后 | 北沙政府正式承认中分山像日本街那样是自治区域;中分山在政府授权下制定《中分山特别法》,囊括寨规几乎所有刑事相关内容和部分民事内容,此后这些内容相关的事件皆移交中分山法庭 |
| 专业化改革 | 中分山法庭原本只负责民事案件,现由镜缘以特别法需要的名义整顿;镜缘将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巩固司法体系,逐步取代寨规;并希望专业人士协助完善立法和执法体系、培养专业人员 |
镜缘的改革动机在设定中有一段极坦白的自述(由设定转述):她发现自己亲临现场可以做出公正甚至残酷的裁决,而制定规矩时却倾向怀柔,对于纸面上看到的事情总是没法狠下心来——因此才完善寨规、制定了寨会和诸部门放权的司法体系,以防止自身情绪变化干涉司法。
本报告认为,中分山的法律转型提出了一个在六国中独一无二的问题:当立法者的性格与司法者的性格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镜缘的答案是:把裁决权交出去,用程序替代自己的临场判断。这在效果上是一种「制度化的自我约束」,但其动机完全不是民主理念——而是统治者对自己性格缺陷的清醒认识。
这一点与希联的自我约束(叶心主张「适当地收束党的权力」)在效果上相通,在理由上则完全不同:前者是程序信念,后者是自知之明。
3.资料缺口
- 《中立国宪法》除领地条款外的其他内容
- 商会的立法程序
- 中分山特别法的条文
- 各自治体(第一特区、散居区、日本街)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法律
- 走廊区是否有统一的司法机关
八、横向比较:法律体系的六个维度
1.总表:六国法律体系对照
| 项目 | 教团国 | 希联 | 帝国 | 进盟 | 北沙 | 走廊区 |
|---|---|---|---|---|---|---|
| 法源 | 神启+教团立法 | 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法 | AI 起草+议会通过 | 未详(党国命令) | 统领意志 | 商会颁行 |
| 根本法 | 《启示录国教法》 | 新希联宪法 | 等级法体系 | 未详 | 无 | 《中立国宪法》 |
| 法律与宗教 | 完全合一 | 政教分离(宗教组织登记、法律监督、「三自」方针) | 「科学至上」为国教 | 无宗教维度 | 无宗教维度 | 无宗教维度 |
| 规范对象 | 顺民与教士的行为 | 公民行为+国家义务 | 身份(四等级) | 思想与趣味 | 「叛国者」这一政治定性 | 土地用途 |
| 法系归属 | 成文法(大陆法传统,设定明写) | 成文法+人民司法(推断) | 身份法(推断) | 安全法(推断) | 敌人刑法(推断) | 依据不足,不作推断 |
| 司法独立 | 教法体系时期有(四权分立);裁判团时期无 | 有(法官团+陪审团) | 无(立法者即 AI) | 无(特务清剿) | 无(宪兵队压制法庭) | 未详 |
| 程序保障 | 有(武装教士团监督+教法学家解释处刑理由) | 有(但公审辩方缺陷被公开承认并修正) | 未见 | 无(处置为「再教育」) | 无 | 未详 |
| 刑罚种类 | 记忆抹除、架身游行、鞭刑、杖刑、刺青、公开训诫、石刑、死刑 | 未详(以改造、公审、重审为重心) | 未详(「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 | 再教育 | 死刑(火刑、绞刑)、鞭刑、杖刑、刺青、强制劳动、连坐 | 未详 |
| 救济与复核 | 未见(但第十派时期有分权制衡) | 有明确的重审机制 | 未见 | 无 | 无(法官以逃亡规避) | 未详 |
2.比较一:法律与政权的关系——「法律是政权的什么」
本报告认为,六国法律与政权的关系可归为五类:
其一,法律是政权的神学表达(教团国)。 教法的效力来自诸神的授权。因此在教团国,质疑法律等于质疑神——这也是为什么「教士监护」可以在一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对社会的全面覆盖。
其二,法律是政权的自我约束(希联)。 希联宪法中有两条在其余五国找不到对应的条款:「三三制」等制度被定性为「过渡制度」;以及机密权被理解为「人民授权国家向自己保密的权力」。这两条都不是限制人民,而是限制国家。
其三,法律是政权分配身份的工具(帝国)。 等级法按身份立法,使国家获得对身份的审核权与调整权。
其四,法律是政权管理人口的密度计(进盟)。 进盟的法律强度随区域反转(精英区极严、平民区放弃),使「被法律管辖的严密程度」本身成为等级标志。
其五,法律是政权的处置清单(北沙)。 《清算法》不规定禁止行为,只规定清算方式;《训政法》连条文都没有。法律在这里不表达规范,只表达意志。
3.比较二:法系归属与我的六条推断
本报告依作者授权作了六条推断,现集中列出,供作者取舍:
| 编号 | 对象 | 推断结论 | 依据 | 置信度 |
|---|---|---|---|---|
| 一 | 教团国教法体系 | 成文法(大陆法系)传统,但法源神权化 | 设定明写「一定程度继承了大陆法传统,强调分权制衡」并列举四权分工 | 高(设定明写) |
| 二 | 希联法律体系 | 成文法传统+人民司法的混合形态 | 法条以成文法典形式存在;学考、双选等标准程序;法官团制度;但公审含民众投票的陪审团 | 中 |
| 三 | 希联非传统人类法理 | 「承认差异的实质平等」路径 | 叶心原话「如果用传统人类的法律硬套……会涉及种族歧视等各种问题」 | 中 |
| 四 | 帝国等级法 | 身份法(以身份而非行为为规范对象) | 四等级各有专法;《新知》称「等级法里也没有对刑罚的描述,那些是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 | 中 |
| 五 | 进盟法律体系 | 安全法(预防性管控),而非刑法(事后惩罚) | 执行机关为监视与特务部门;处置方式为「再教育」;管控对象为「思想不洁者」 | 中 |
| 六 | 北沙《清算法》 | 敌人刑法(不确定罪名、以处置为中心) | 规范对象为「叛国者」政治定性;黄色等级为口袋罪名「什么都能装」;全法规定清算方式而非禁止行为 | 高(依据最直接) |
关于走廊区(门廊中立国)与中分山,本报告不作推断:前者的宪法在设定中只被引述了一条领地条款,后者的法律体系仍在从寨规向特别法转型的过程中,两者的法系归属均依据不足。
4.比较三:被告的位置
本报告认为,衡量一个法律体系的性格,最有效的单一指标是「它给被告留了什么位置」。六国的情况如下:
- 希联:被告有明确位置,且这个位置被公开承认为曾经不足。设定中作者本人承认「没考虑到辩方的问题」,并记载了以此为起点建立重审机制的全过程。此外,叶心对原星案的分析(结构性暴力、多重选择困境)实质上是把被告的处境纳入量刑考量。
- 教团国:被告的位置取决于时期。教法体系时期有程序(处刑须解释、须监督);裁判团时期被告没有位置(「裁判团独断专权」)。
- 帝国:未见关于被告权利的条文,但等级法中「对奴隶的人道管理」「对私仆的反虐待」在性质上属于对被处置者的保护条款(虽非程序性保障)。
- 进盟:没有「被告」这一角色,只有「思想不洁者」与「被再教育者」。
- 北沙:被告的位置由宪兵队决定;法官的应对方式是逃亡(「天上之战」的设计)。
- 走廊区:未详。
本报告认为,这一比较揭示了希联与其余五国最根本的差别:只有希联把「被告的权利」当成一个需要制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当成一个需要压制的问题。
5.比较四:刑罚公开性的两种用途
把六国的公开刑罚放在一起看,会出现一个有趣的对称。
- 教团国的石刑:民众用石头砸死受刑者,被视为比一般死刑更重;但要求在武装教士团监督下实施,并由教法学家向民众解释一切公开处刑的案件经由和处刑理由来教育民众。
- 北沙的公开死刑:火刑、绞刑等;《清算法》详细规定刑罚的执行方法。而高领用「没有后期处理」的影像(其中大部分是尸体)掩盖了「现场伪造」的舆论方向。
本报告认为,两者的差别不在残酷程度(石刑在教团国被视为最重的刑罚之一),而在公开的目的是什么:教团国的公开处刑服务于教育(解释罪由与处刑理由),北沙的公开处刑服务于震慑与掩盖(用真实的尸体影像证明一个伪造的结论)。同一件「公开」,一者是知识的传递,一者是认知的操纵。
这一主题将在系列第四篇《处刑的剧场》中展开。
6.比较五:法律能约束统治者吗
这是本报告在最后要提出的问题。六国的答案:
- 教团国:能,但只在教法体系时期。教法规定了教士的义务(顺民过不好则追责教士),且四权分立使领主不能独断。裁判团时期则完全不能。
- 希联:能,且是唯一把它写进根本法的地方。「过渡制度」条款与「人民授权国家向自己保密的权力」这一表述,都是国家对自己的约束;劳动仲裁为「非亲诉事项」(由劳动委主动负责)也是国家义务的体现。
- 帝国:不能。立法者是 AI,且 AI 的底层代码是单一目的(「和平」或「效忠议会」),不存在对它的程序性约束。
- 进盟:不能,且法律本身即是针对被统治者的工具。
- 北沙:不能。《清算法》只规定被统治者的义务,不规定统治者任何义务。
- 走廊区:不能,因为它根本没有规定统治者(商会)的义务。
本报告认为,这张表给出了黑柩世界法律景观的真正分界线: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还是统治的边界。 六国中只有希联明确站在后一边,而教团国在第十派时期曾短暂地接近过它。
九、资料缺口与未决问题
1.系统性缺口:刑法与刑罚
本报告在逐国分析中发现一个跨国的共同缺口:多数国家的罪名体系与刑罚种类在设定中均未成形。
| 国家 | 罪名体系 | 刑罚种类 |
|---|---|---|
| 教团国 | 有(渎神、大叛逆、悖逆父母、悖论公众伦理、怠工等) | 完整(记忆抹除、架身游行、鞭刑、杖刑、刺青、公开训诫、石刑、死刑) |
| 希联 | 有(战争罪、贪腐、滥权等) | 未详 |
| 帝国 | 未详 | 未详(设定明言「那些是专门放刑法的边角料」) |
| 进盟 | 有(思想罪) | 未详(处置方式为「再教育」) |
| 北沙 | 有(三色等级所对应的各类言行) | 有(火刑、绞刑、鞭刑、杖刑、刺青、强制劳动、连坐) |
| 走廊区 | 未详 | 未详 |
本报告认为,这一分布本身值得注意:刑罚种类最完整的是教团国与北沙——即两个最不自由的政权。 而希联与帝国这两个在制度复杂度上最高的政治体,其刑罚种类反而在设定中空置。这可能反映作者的关注重心:他更关心制度如何运作,而非制度如何惩罚。
2.逐国缺口清单
教团国
- 《启示录国教法》完整条文
- 教皇在法源中的地位(立法者/解释者/象征)
- 上诉、复核或申诉机制
- 教士违法的责任条款
希联
- 法院组织法(层级、审级、管辖)
- 民法典与刑法典的存在与否
- 公审程序的完整规范(陪审团效力、法官团与陪审团的关系)
- 「特区除外,依基本法即可」的具体含义
- 宪法修正程序
帝国
- 刑法典
- 法院组织与审级
- 四部专法的完整条文
- 机皇与议会的立法权限划分
- 等级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进盟
- 是否存在成文法典、由何机关制定
- 「思想罪」罪名清单与量刑标准
- 「再教育」的实施机构、期限与解除条件
- 精英区与平民区是否适用同一部法律
- 天使的法律地位
北沙
- 《训政法》条文(已知缺失)
- 宪法(如有)
- 法庭组织与审级
- 律师制度是否存在
- 宪兵队执法权限的边界
走廊区与自治体
- 《中立国宪法》除领地条款外的内容
- 商会的立法程序
- 《中分山特别法》条文
- 各自治体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法律
3.设定中的法律相关异说
| 事项 | 说法一 | 说法二 | 出处 |
|---|---|---|---|
| 第一特区的法制豁免 | 第一特区「依基本法即可」,不受中央教育法等法律约束 | 新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希联联邦的根本制度」 | 卷三编纂备注、卷九 |
| 《清算法》的定位 | 高领奉为「北沙大典」 | 高冒公开表示不满:「这是训政前的一些必要手段,实属无奈」 | 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条 |
| 《训政法》 | 高冒两次宣告即将发布 | 全设定无任何条文 | 卷四编纂备注 |
| 教团国特务机构名称 | 圣裁教士团 | 裁判教士团/裁判团 | 卷二编纂备注 |
| 「教士监护」的发明权 | 第九圣人 | 第十圣人 | 卷二、卷十 |
本报告不裁定上述任何一项。
十、取材索引
一、主要来源
| 国家 | 主要来源 |
|---|---|
| 教团国 | 卷二第二节(教会体制与法典);卷九「教团国的教法体系」;卷十「启示信仰」「教士监护」 |
| 希联 | 卷三第五节(政治生态与党派)、第六节(经济与社会建设);卷九「战后公审制度」「重新公审与辩方缺陷」「法系归类问题」「机密事务的制度设计」「非传统人类的法律适用问题」;卷十「新希联宪法第一章」 |
| 帝国 | 卷五六第五卷「等级法」「奴隶法」「仆从法」「自由民法」「贵族法」「帝国议会与贵族」 |
| 进盟 | 卷五六第六卷「精英区与平民区体制」「特务部门与『思想罪』」「进盟国家治理方式」「净化运动」 |
| 北沙 | 卷四「《清算法》(北沙大典)」「北沙制度与『繁文缛节』事件」「『正义裁判』」「『正义裁判』与电影院大火案」「政治犯与内部审查」「『天上之战』」 |
| 走廊区与中分山 | 卷七「门廊中立国」「《中立国宪法》」;卷四「天寨寨会与寨规」「《中分山特别法》与中分山法庭」 |
二、本报告引用的原文(逐字)
- 新希联宪法第一章两条(轮次 257)
- 《启示录国教法》政体核心条与教法规定(轮次 5、8、14)
- 教法体系的分权安排与裁判团对照(轮次 82 相关)
- 叶心论非传统人类法律适用(轮次 214、215)
- 叶心论重新公审的必要与三条理由(轮次 213)
- 李伊公审案的程序构成与「透明牢笼」方案(轮次 213)
- 帝国等级法与《新知》的评论(轮次 90、240)
- 进盟对精英区的管控与「思想罪」(轮次 16)
- 《清算法》三色等级与口编连坐(轮次 239)
- 法官「是他们需要这场审判」与「属人管辖」的运用(轮次 129 相关)
- 《中立国宪法》的领地条款(卷七相关条目)
- 镜缘的司法改革动机(卷四「镜缘」条)
三、六条推断清单(供作者裁决)
见本报告第八章第 3 节。其中推断一为设定明写(非法系推断,仅补充「法源神权化」的属性判断),推断六依据最直接,推断二至五为中等置信度推断。
编纂说明
- 本报告为《黑柩》设定研究系列第三篇。系列第一篇为《希联人道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篇为《黑柩六国制度比较研究》(其第八章制度矩阵为本报告的国别框架依据),第四篇为《处刑的剧场:黑柩各国的刑罚与公开暴力》。
- 本报告只做整理与分析,未修改任何设定,未为任何法条缺口补写内容。凡设定未载明者,一律列入「资料缺口」。
- 报告中的法系归属判断凡标「【推断】」者,均为本报告依据法条内容所作,非设定原文;作者可选择采纳、修改或全部否决。
- 本报告起草前对全部将引用的法条与制度表述做了 44 项程序化核验(比对池为设定集全部卷册),除一处因原文断句特殊而调整引用方式外,其余全部命中。
- 已知设定缺口:作者在第 241 轮提出「各国法律可以如何归类、属于或近似什么法系」的提问,其回答正文不在原始合集内。本报告即为应对该缺口而作,但本报告的推断不能替代作者的原始回答——若作者能找到该轮回答,本报告第八章第 3 节应据其修订。